第五章 同意(consent)與權力(power)
第二節 權力
只是,我們的自由意志卻與另外一個概念 息息相關,就是權力,畢竟同意是自由意志下的結果,權力是籠罩自由意志的背 景,同意這個詞一開始就注定跟權力脫不了干係了。
在正式進入權力之前,先看看在美國最高法院所做成的State v. Rusk一案。
被告Edward Salvatore Rusk因被控違反了馬里蘭州州法,遭位於巴爾的摩的馬 里蘭州地方法院(Criminal Court of Baltimore)判決成立第二級強暴罪,其依 據為馬里蘭州法Art. 27,s 463(a)(1),其規定,如果以暴力或以暴力為內容的 威脅,且未獲她人同意而違背她人意願與之為陰道式性交者,成立二級強暴
328 Id. at 1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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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329Rusk於地方法院判決後提起上訴,原判決遭馬里蘭州上訴法院(Court of Special Appeals)撤銷,理由為本案沒有足夠的證據使Rusk有可能成立犯罪,還 沒到交由陪審團審理的程度,因而將地方法院的有罪判決予以撤銷。嗣後州檢察 官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暴力的脅迫有可能以任何方式傳達,在本案州檢 察官提出的證據已達到有可能證明被害人感受到生命身體安全受到威脅的恐懼 的程度,故撤銷馬里蘭州上訴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的決定。330
雖然本案相關當事人對於事情始末的描述彼此有些出入,但事實情況大抵 為:被告Rusk在一個酒吧遇見被害人Pat,在一番閒聊後便要求Pat順道載他回住 的公寓。到了公寓樓下,Rusk便邀請Pat上樓,但被Pat拒絕了,結果Rusk就趁其 不備把車鑰匙拿走,據Pat在法庭上證稱,她當時所處的位置是個她完全不熟悉 的社區。進去Rusk的公寓之後,Pat一直問Rusk她能不能離開,但Rusk都說不行,
甚至還把她拉到床邊,開始將她身上的衣物褪去。Pat說她後來開始哭泣,Rusk 還輕輕地將她壓制住(choked lightly)。後來Pat覺得很恐懼,擔心自己的生命 安全會受到威脅,就問Rusk說,如果她照他的話做,他會不會讓她走,Rusk就說 會,然後她就替他口交並且做愛。之後Rusk就說她可以走了,並把車鑰匙還給她,
還跟她一起走下去開車。臨去前,Rusk問Pat他之後能不能再見到她,Pat說她當 時是回答說可以,但並沒有之後還想跟他見面的意思,然後她就跟警方說她被強 暴了。331
上訴法院撤銷原本有罪判決的理由依據來自Hazel案,依照該案所設下的標 準,強制力是成立強暴罪的關鍵因素,必須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有反抗行為且該反 抗行為被被告的強制力壓制;或是被害人因為受到被告恐嚇脅迫將威脅她的生命 身體安全而放棄抗拒行為。若沒有上述情形存在,就難以成立強暴罪。332
329 其原文為 “A person is guilty of rape in second degree if the person engages in virginal intercourse with another person:(1)By force of threat of force against the will and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ther person;…...”
從這個
330 State v. Rusk, 424 U.S. 720, 728 (1981).
331 Id. at 724.
332 Hazel v. State, 221 Md. 464, at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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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出發,上訴法院認為在被害人沒有採取反抗行為的情形-也就是本案的狀況-被害人的恐懼必須是出於合理的原因(reasonable apprehension of fear),上 訴法院認為,即便將本案所有一切犯罪時的客觀狀況都做最不利於Rusk的認 定333,也無法在被Pat心中造成一個合理的恐懼(reasonable fear),使她因此失 去採取防衛行為的可能性。334
但是最高法院認為,Hazel案所探討的重點並不是該恐懼是否合理,而是被 告是否真切地感受到恐懼,Hazel案唯一提到「合理」(reasonableness)的句子 是「被告的所作所為是否在被害人心中積累成一種合理的恐懼,使其擔憂自己遭 受立即的身體安全的危害」(the acts and threats of the defendant were reasonably calculated to create in the mind of the victim…a real apprehension, due to fear, of imminent bodily harm…),也就是說,Hazel 案法院強調的是被害人心中的恐懼的「實在」(genuine),而非應然。所以探討 的點在於法庭之前呈現出來的證據有沒有可能使一般理性的陪審團以超越合理 懷疑的程度認定被害人是被強制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或是出於生命身體受傷害的 恐懼而未為抗拒行為。335最高法院更直接指出,脅迫並不要求以特定形式展現,
當被害人因潛在的暴力威脅感到恐懼,她何以沒有求救或逃跑也就不重要了。336 性犯罪案件的棘手在這個案子當中嶄露無遺,雖然最高法院最後採取一種實 質的觀點,認為只要被害人有實際感受到脅迫就會成立強制性交,但大多數的情 況是,我們根本無從知悉被害人是否有感受到脅迫,更甚者,脅迫常常就是我們 生活的一部分,因為我們所處的環境無處不是充斥著權力關係,而權力本身就是 脅迫最抽象、上位的存在狀態。這個案子說明了下面這個事實,就是權力的核心 概念就是擁有權力的權力主體有這個能力(權力)讓權力客體去做某件事,至於權
333 本案從法院的觀點來看最不利於被告的事情是其究竟有無“lightly choked”被害人,雙方在這 部分的事實有過爭執。
334 State v. Rusk, 424 U.S. 720, 724-725 (1981).
335 Id. at 726-727.
336 Id. at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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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客體本身想不想做這件事則不是判斷有無權力關係所要考量的點。337
第一款 權力的構成
Rusk從頭 到尾都沒有要Pat做甚麼,也沒有提出任何的脅迫,但是Pat就這樣屈服了,因為 在這種情況之下,他們兩個都知道:「只要他(我)想,我(她)是逃不掉的」但有 時候,權力關係卻不盡然是這麼絕對的,姑且不論法律上是否應該期待Pat嘗試 用更激烈的手段逃跑或是反抗,比較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他們兩個都認為:『只 要他(我)想,我(她)應該是逃不掉的』」,而這恐怕才是權力關係的完整面貌,雖 然權力關係無所不在,脅迫的力量如此真實,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只能活在脅迫的 陰影之下,畢竟脅迫/權力加諸在我們身上的能量大小並不是一種客觀的可量事 實,感到脅迫的主體如何與之互動才是決定這種狀況是否會被視為一種脅迫的關 鍵。
毫無疑問,身體本身就是最直接的權力來源,338而且這種權力的展現無須言 語。但是更多時候,權力並不是來自於我們最原始的軀體,而是各種能夠對我們 產生影響力的社會組織,例如家庭、學校、宗教、軍隊等等,沒有這些組織,就 沒有任何人可以藉由組織所賦予的力量控制他人。John R.Searle對於社會制度 的運作有深刻的闡述,在了解社會制度是怎樣產生權力關係之前,必須先對六個 相關的概念有所了解。首先就是地位權能(status function),人類社會一個特 點就是可以把這種地位權能加諸在人(例如總統)或物(例如一張支票)之上,讓他 們可以獲得這個地位所擁有的權能,而這樣的權能是沒有辦法脫離這個地位而存 在的,任何人或物都沒有辦法只憑自己產生這樣的權能。339
337 SEARLE, supra note
再來就是集體意志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人類的一個特點就在於我們可以共享相同的態 度 與 信 念 , 所 以 說 上 述 的 地 位 權 能 要 運 做 的 先 決 條 件 是 社 會 群 體 接 受 (acceptance)或認同(recognition)這個人或物具有這樣的一個地位,他才能夠
283, at 151
338 周慶華,身體權力學,頁 54 (2005)。
339 SEARLE, supra note 283, at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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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群體發生作用,然而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接受並非贊同(approval)的意 思,厭惡(hatred)、漠視(apathy)、絕望(despair)的情緒是可以跟這裡的接受 並存的。340第三則是這個地位權能所擁有的道義屈服力(deontic power),這種 屈 服 力 的 化 身 就 是 一 般 所 謂 的 權 利 (rights) 、 責 任 (duties) 、 義 務 (obligations)、要求(requirements)等概念。341第四個要提到的概念則是在道 義 屈 服 力 的 作 用 之 下 , 個 體 所 產 生 的 獨 立 於 本 能 欲 望 之 外 的 行 為 思 考 (desire-independent reasons for action),假設我知道這些錢是屬於他人的 私人財產,即便我在本能的欲望上想要把它據為己用,我也不會如此,因為私有 財產制的道義屈服力讓我的行為以本能欲望之外的方式去替行為做思考決策。342 第五點則是所謂構成性的規則(constitutive rules),與此概念相對的是規範性 的規則(regulative rules),前者例如西洋棋的規則,後者例如開車靠右行駛的 規範,兩者的差異在於西洋棋的規則本身構成了西洋棋這個遊戲,但是開車這件 事情是獨立於開車要靠右這個規範的。343第六點也是最後一點,則是制度性事實 的概念(institutional facts),有些事實是屬於自然的,例如太陽到地球的距 離是九千三百萬英哩;但有些事實則是制度性的,他們雖然也是一種事實,但其 存在卻無法脫離特定的制度,而這裡所說的制度,其實就是前面提到的構成性規 則本身。所以像是「歐巴馬是美國總統」、「我是有駕照的駕駛」或是「誰贏了 某場西洋棋比賽」都是一種制度性事實。344
以常見的宗教性侵案來說,就涉及到宗教/宗教領袖對於信徒的權力運作關 係,我們可以試著把上面這些概念套到一個隨意就可想像的具體案例中。宗教領 袖本身就具有相當的地位權能,一個宗教領袖不僅僅是信念的傳達者,他本身更 是一個引導者,告訴他的信徒該做甚麼以及不該做甚麼,這個地位(status)自然 而然地就賦予他這個功能(function),而且這種情況是被領域中甚至領域外的人
340 Id. at 8.
341 Id. at 8-9.
342 Id. at 9.
343 Id. at 9-10.
344 Id. at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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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體意志所接受的,服膺這個宗教的信徒本身會表現出積極的支持態度不說,
外在的人對於一個宗教領袖對信徒的影響力更不一定會表現出積極的反對,這些 都構成了集體意志接受這種地位權能存在的態度。一個具體的結果就是,儘管宗 教領袖所下達的指示在許多時候並非對信徒有利,而信徒也不一定真心信服,對 於領袖的指示在認知上也存有懷疑或是不悅,例如唐台生案中牧師對信徒所進行 的「性輔導」,345
以上所講的是這樣一個社會制度或是權力關係的內在結構,那麼這樣的一個 結構或是制度是怎樣出現的呢?這個問題所要說的並不是人類生活隨著文明進
以上所講的是這樣一個社會制度或是權力關係的內在結構,那麼這樣的一個 結構或是制度是怎樣出現的呢?這個問題所要說的並不是人類生活隨著文明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