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偏見?經驗?
第一節 試解性侵害的面向
以下我將會試著說明,性犯罪所涉及的決不只是「性自主」在字面上所可以 指涉的一切,而是有更多不同的面向牽涉其中,先看看以下幾個例子:
案例一(陌生人武力強暴):單身妙齡女子隻身走在無人的街上,一名男子突 然從後方將女子口鼻摀住,強力拖往一旁無人的防火巷,儘管女子奮力抵抗,依 舊不敵男子的蠻力被性侵/猥褻/性騷擾24
案例二(擔心陌生人髒髒的強暴):同樣是在路上遭陌生人拖入暗巷,但該名 女子其實一直幻想著被強有力的陌生壯漢拖入巷內強暴的性交情結,內心其實對
得逞。
24 以下的例子其實都可以把性交替換成其他性犯罪類型,在此只是為了表達方便皆把案例設定 為強制性交,而這涉及到本論文在行文中對於性犯罪類型化問題的處理方式。相信對很多人來 說,強制性交跟被性騷擾根本是完全不同的事,這種程度之差幾乎造成了本質上的差別。本論文 也不覺得在個案中性騷擾跟強制性交可以等同視之,但兩件事情在本質上是否相同端看我們用哪 種角度去分析。其實輕如性騷擾,重如強制性交,一旦排除掉被害人的主觀感受,我們幾乎無法 判定這樣的行為究竟是否是一種傷害,這也是為什麼刑事法的規範並不會在殺人、傷害、竊盜特
別強調「違反當事人意願」,卻在性犯罪的部分特別明文提及當事人意願被違背的概念的原因。
其次,當事人意願的認定,也就是所謂的同意,不管在性騷擾、猥褻還是強制性交,它所呈現出 來的爭議點都是一樣的,有無同意存在,或同意是否因為各種原因產生瑕疵,這些一再出現在強 制性交案件的熱門爭點也同樣會出現在其他兩者身上,只是我們較少以他們為背景去做這方面的 討論罷了。基於這樣的想法,本論文在架構上並沒有對於性犯罪作類型化的處理,因為這些行為 類型所共有的性質跟特徵讓本文自動把他們置於同一個類型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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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性交一事是滿懷期待的,但事中才發現對方沒戴保險套,出於衛生考量,女子 請求對方住手,但仍被對方的蠻力壓制而發生性行為。
案例三(恐嚇生命安全):妙齡女子隻身走在無人的街上,突然一名持刀的壯 漢擋住其去路,喝令女子隨他進入暗巷與其性交,女子看到亮晃晃的尖刀,想說 如果反抗生命恐遭不測,便照其吩咐進入暗巷褪去衣褲,與之性交。
案例四(恐嚇財產安全):妙齡女子在無人的街道遭持刀壯漢擋去其路,壯漢 要求女子把身上的錢財交出來,否則就要強暴她。女子因為收入不豐,視錢如命,
想說在劫難逃,不得已只能與之性交。
案例五(恐嚇學業成績):妙齡女大學生走在無人的街道,突然一名壯漢擋住 其去路,定睛一看才發現是本學期所修的女性主義授課教授,教授對女學生說,
如果不跟他發生性關係就要把她當掉,女學生雖然心有不甘,但想說人在屋簷下 不得不低頭,只好自認倒楣,與女性主義教授到暗巷發生了性行為。
案例六(恐嚇破壞名譽):妙齡女大學生走在無人街道,突然一名壯漢擋住其 去路,定睛一看才發現是女性主義課堂上坐在旁邊的男同學,男同學表示如果女 學生不跟他發生性關係,就要把女學生上課時偷挖鼻屎的錄影資料洩漏出去,女 學生因為在學校頗負盛名,擔心自己形象受損,權衡之下同意了男同學的要求,
進入暗巷與之發生性行為。
案例七(免除債務):妙齡女子走在無人街道上,突然一名壯漢擋住其去路,
定睛一看,才發現是為自己動隆乳手術的醫生,醫生說妳積欠手術費用已久,如 果沒錢付也可以用身體償還,女子想說自己實在沒錢,不如用身體免除債務,就 與整型醫生進入暗巷發生性行為。
案例一與案例二的差別在於被害人是出於不同的理由不願與行為人發生性 關係。案例一的情形,被害人與行為人非親非故,而且行為人有使用強制力,可 以說是一般人心目中最典型的強暴案件情節,在這種情形下,十之八九都會認為 被害人是被強迫的,也會認為被害人受到強暴的傷害。案例二的情形則比較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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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在案例二,就此時此地想不想要與這個人發生性行為一事來看,被害人的意 願確實是被違反的,可是被害人所關注的點其實並不在於被陌生人以蠻力強迫發 生性行為,而是沒戴保險套所引發的衛生安全疑慮,跟案例一的情況相較之下,
案例二似乎有點偏離了我們對於強暴的想法。
案例三也算是一般人想像中典型的強暴案件,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安全受到威 脅,在恐懼與害怕之中被強制性交。與案例一相同,這種情形之下被害人幾乎都 會被認為是被強迫、違反意願的,評價上也都會把被害人當成是強暴案件的受害 者。至於案例四跟五則是恐嚇對象的改變所衍伸的變化型案例,案例四所涉及的 是通常在評價上比生命身體安全較為邊緣的財產安全,雖然同為法律所明文保障 的對象,當財產安全與性自主權並列時,我們往往給與攸關個人人格的性自主權 較高的價值衡量,因此財產安全的脅迫,往往無法如同生命身體安全受到脅迫一 般,做為被害人的意願確實有被違反的保證。
案例五的學業成績從法律的規範上來看則是比財產更為邊緣的價值。但因為 權力關係的切入角度使得這種情況在我國可以直接套用法律的構成要件,以法律 的文字預設了被害人意願的違反,甚至連傷害的存在也一起預設了,所以財產價 值是否高過性自主價值的疑慮,某程度來說就被權力關係的透鏡給過濾了,只要 我們承認學業成績跟個人名譽在應受保護的程度上沒有太大的差別,那麼案例六 或許可以讓我們對於權力關係這件事情有一些不同的解讀,因為我們實在很難解 釋,為什麼跟教授一樣都握有讓女學生不得不屈服的籌碼的男同學跟女大生沒有 處於一種讓他成為罪犯的權力關係之中。
案例七的醫生本來就可以依照法律對被害人請求償還債務,因此其某種程度 只是提供被害人多一個選擇,在評價上或許會跟與恐嚇有所差異,如果我們承認 這種情況並非恐嚇,此時是否可以說被害人的性自主意志受有侵害呢?又,如果 我們承認整型醫師並沒有對女子構成恐嚇,有債權債務關係的兩個人,是否算是 處於一種權力關係,而利用這種權力關係達成性交的目的應不應該被法律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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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結論是否定的,我們要用怎樣的論述將這種情況與其他權勢性交的情形做出 區別?這個處於灰色地帶的問題很難有結論,而且恐怕也不會有結論,但絕對可 以逼迫我們進一步思考所謂性自主意願違反的意義。
這七個例子的順序安排也是為了把性犯罪涉及的面向跟程度漸次拉出來。案 例一跟案例二所反映的第一個面向就是性犯罪這種行為可能涉及到「性」與「非 性」的部分,這關涉到「性」是否是性犯罪的基本內涵,如果「性」的部分在性 犯罪中並沒有對被害人造成傷害,例如案例二的情況,這個性犯罪在本質上會不 會變成另一種內涵的犯罪,例如傷害或是單純的強制罪?第二個面向藉由案例三 到案例七顯現出來,就是被害人面對非強制力性侵害的威脅時所考量到的保全對 象,從最重大的生命身體安全到財產以及與個人利益間接相關的事項等。然而以 不同個體的觀點來看,這些價值並沒有完全客觀的順序,我們很難要求一個人比 較重視某些東西,也很難要求他把這些東西視為生命存在的基本價值,例如生命 與財產,並非永遠都是生命勝出,人為財死不僅僅是一種誇大的修辭;此外這件 事情的反面所顯現出來的是,一些客觀上被視為珍貴的東西,在特定情況下或是 特定人面前,也可能很容易就被捨棄掉。
為什麼這些被我們一般人視為如此重要的事情會這麼容易被妥協掉呢?原因 很多,要探討這個問題也有很多的切入點,這當中在性犯罪裡面最關注的則是權 力關係,由知識、年齡、地位、財富、資訊等等所形成的權力關係可以幫助我們 了解,為什麼性自主在這種情況下會這麼容易成為被剝削的對象。權力關係的問 題可以用兩個面向去看:一種是擁有特別強勢者對於一般人的剝削,例如上司跟 下屬;另一種是一般人對於特別弱勢者的剝削,例如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或智能障 礙者。或許會有人認為,從權力本來就是相對的概念來看,分成這兩種面相似乎 沒有特別的意義,因為不管是特別強勢者跟一般人之間,或一般人跟特別弱勢者 之間,都是強勢-弱勢的關係,既然如此,這兩種面相還有甚麼不同之處?話雖 如此,不要忘了法律對於很多事情的界定跟基準都是以「一般人」的觀點為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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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特別具權勢者對一般人的「剝削」跟一般人對特別弱勢者的「剝削」,從法 律的觀點(或者說從一般人的觀點)來看,兩者所代表的意義是不同的。前者是一 種實實在在的剝削,因為被欺壓的是如你我般廣大的一般人,加害者是那些少數 特別具權勢者;但後者與其說是剝削,不如說是一種「保護」的想法,為什麼會
所以特別具權勢者對一般人的「剝削」跟一般人對特別弱勢者的「剝削」,從法 律的觀點(或者說從一般人的觀點)來看,兩者所代表的意義是不同的。前者是一 種實實在在的剝削,因為被欺壓的是如你我般廣大的一般人,加害者是那些少數 特別具權勢者;但後者與其說是剝削,不如說是一種「保護」的想法,為什麼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