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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訪談實證

第六節 小結

從本章對於受訪者的談話內容分析可以發現,不管是性騷擾、猥褻抑或強制 性交,性犯罪是一種以「性」為必要連結跟出發的犯罪類型。所謂的出發,乃指 性騷擾、猥褻跟強制性交因為性的特性使他們都位於同一個名為「性犯罪」的光 譜上,彼此在本質上並無不同,僅是程度之差異;95

95 這裡就牽涉到性交、猥褻、性騷擾分界的問題。何以說只是程度的差異,因為同屬於性犯罪 的下位概念,我們只是假設不同的碰觸部位代表不同的嚴重性。從最早把強暴界定為陰莖對陰 道,猥褻則是其一非陰莖或陰道者,其餘則是性騷擾;到後來性交與性騷擾的範圍擴張,猥褻逐 漸失其所依,開啟三者分界定義妥適與否的討論。但從本文的觀點來看,到底肛交應不應當被視 為性交,親吻算不算猥褻都不是重點,因為我們做出分類的原因不是為了分類,而是為了在刑度 上做出區別,刑度的區別則是對應事件本身的嚴重性。但並不是說乾脆就不要分類了,除非我們 把性犯罪的刑度落差控制得很小,否則把性犯罪的類型予以分類還是必要的,至於要如何分類,

重點不在於名目,而是刑度,至於依據,本文覺得不妨以接觸行為涉及的部位為分類標準,因為

所謂的必要連結,乃指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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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都會反應到表面上性自主的決定與行使。但是,若要從特定時點、表面上性 自主的決定跟行使去做一個內在主觀認同或未來長程的推論,雖不至於是緣木求 魚,但恐怕也是鞭長莫及,因為我們在結論上無法把所有看似違反當事人意願的 肢體碰觸行為都當成是性犯罪。雖然這樣的結論不會遭受猛力的反擊,但我們仍 舊必須為其找到一個足夠正當的理由。

從訪談內容中可知,意願內涵之難以認定,在當事人雙方具有特別的親密關 係時最為明顯,因為特定時點的情緒與作為無法斷然跟長期的雙方關係脫鉤,但 兩者卻從不同的方向賦予意願意義。當當事人之間處於親密伴侶的關係時,我們 發現被害人對於性自主被違反一事的感受跟反應有別於行為人是非親密伴侶的 情況,除了主觀上感受到的痛苦之外,另一個相當重要的毋寧是受訪者在評價這 件事情上所採取的角度跟切入點是截然不同的,用一個比親密伴侶關係更極端的 例子來說,在性交過程中才出現的意願違反是否還能稱作性侵害?98我們不知道 這是否就是Richard A. Posner所說的狀況:如果一個女性對於跟某個特定男性 發生性關係一事並不會感到反感,那麼這男的唯一犯的錯誤就是說了謊,而不是 他侵害了這名女性的身體完整性。99但我想此時與彼時的差異庶幾就是謊言與身 體完整性被破壞之別。

98 WERTHEIMER, supra note 25, at 160.

99 RICHARD A. POSNER, SEXAND REASON, 392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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