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多層級治理與歐盟
第三節 多層級治理的論點與互動模式
多層級治理的發展,使我們對於歐盟複雜且多元的治理體系有更為貼切的詮 釋。本節主要在探討多層級治理理論的內容、論點、特性與互動模式。另外,透 過多層級治理的分類,可對於多層級治理的運作有更一步的認識。
壹、多層級理論的內容、論點及特性
多層級治理匯合新功能、多元主義及自由政府間主義之重要論述,修正及釐 清若干爭議,以解釋歐盟複雜之運作體系。茲將歐盟多層級治理之論點歸納為:
一、準聯邦國家
首先,就歐盟各會員國而言,其彼此間互動的密度與強度,已使得歐盟治理 遠遠超過國際組織的典範,而呈現會員國「集體治理」(collective governance)
的現象(Bulmer, 1994)。
其次,協同精神(consociationalism)是歐盟決策程序中介於國家主權及聯 邦架構之一大特色。代表個別國家利益的理事會在實質政策上採多數決之議決方 式,是歐盟有別於一般國家組織,具準聯邦色彩之機制。不過,在實際運作上,
理事會通常會避免直接訴諸投票,鼓勵共識形成及夥伴國間之結盟,而不採取激 烈的個別行動。使得在多數決的決策方式下,同時確保會員國的參與及自主性
(Schmidt, 2002; 引自藍玉春,2005)。
最後,從歐盟第一支柱(歐洲共同體)共同政策的決策程序和機構設計來看,
其制度化程度幾乎已達「國家狀態」(statehood)(Wiener, 2000)。然而,歐盟雖
超 國 家
次 國 家
跨 國 家 國 家
分配資源但卻未壟斷資源、對成員不具強制合法暴力;且第二支柱(外交安全政 策)及第三支柱(司法內政合作)權威分散,共同體化程度及速度不一,均使得 歐盟不具聯邦國家之一致架構(藍玉春,2005)。因此,由上所述,本文將歐盟 界定為「準聯邦國家」。
二、決策權力共享
由於歐盟並無單一的決策模式,不同政策有不同處理機制,不同政策議題亦 有不同需求之行為者參與,而對不同機構產生各種要求及反饋。因此,歐盟的決 策權由不同層級共享,而非由單一層級壟斷(Hooghe & Marks, 2003)。此種多層 級與多重接近管道(channels of access)的體系,使歐盟呈現一種「超國家/國 家/次國家/跨國家」的網狀結構(各層級是平行而非階層的),即政治場域不 再限於會員國間,權力則是由超國家機構和會員國共享(Neyer, 2000; 引自藍玉 春,2005:53)。而由於權威分散,使歐盟產生「多重利益入口─動員參與─多重 反饋」機制,引發超國家、國家、次國家、跨國家層級之多重互動(如圖2-2)
(藍玉春,2005:53)。
圖2-2 歐盟多層級治理體系 資料來源:藍玉春(2005:54)。
三、會員國角色弱化
多層級治理下,會員國政府雖仍為主要行為者,但已無法壟斷政策決定權,
也不再是「次國家」與「超國家」層級間之唯一中介者。同時,歐盟的制度設計 也為此超國家機構增加影響力;再者,就解決問題的能力來看,超國家機構較國 家在第一及第三支柱等公共政策更具效率,故有關內部市場、對外貿易、內政及 司法議題逐漸轉移至超國家層級解決。至於第二支柱政策因具政治敏感性,使會 員國仍具個別掌握權,超國家機構難以取代(藍玉春,2005:56)。此外,Sutcliffe 亦認為,雖然中央政府在決策過程依然保持重要地位,但是已經不再獨占決策的 權力;決策的責任現在來自歐盟、國家以及次國家的不同行動者所共享(Sutcliffe, 2000: 291)
四、政策歐盟化加深
歐盟整合的持續進展,使得大多數政策漸從會員國獨自決定轉變成由歐盟層 級決定,使得已無任何政策是由會員國壟斷,越來越多重要政策之最後決定權由 歐盟層級掌握或與會員國分享,傳統上屬於國家層級之決策權均逐漸轉移至歐盟 機構。目前,除外貿政策由歐盟壟斷外,其他政策多是由歐盟與會員國共同決定
(藍玉春,2005)。
然而,隨著會員國政策在數量上逐漸歐盟化,政策亦逐漸產生品質上的「內 化」(internalization)現象,即在「共同體優先」(Community preference)的觀念 下,會員國行政部門會自動內化歐盟多層級治理所產生的限制,使「歐盟因素」
轉化為會員國政府內部決策心理機制的一環(Wallace, 2000:526-527)。
五、多重政治認同
Hooghe 和 Marks(2001a)認為歐盟公民的政治認同並非零和競爭,而是具 有共容性。因此,在多層級治理下,不只是「菁英」政治忠貞轉移,「一般公民」
也發展出對「歐盟─國家─地區」的多重政治認同。這是一種歸屬感,正是整合 結果又是整合持續進行的動力(藍玉春,2005:56)。
不過,Magnette 認為,代表歐盟政治認同之重要機制─歐盟公民權的發展目 前仍侷限於知識社群和社經菁英,使得包含於政治認同中的公民參與,一直是歐 盟整合過程發展較為緩慢的部份(Magnette, 2001; 引自藍玉春,2005:59)。
上述有關多層級治理的主要論點,可以整理為表2-3:
表2-3 歐盟多層級治理主要論點
論點 主要內容 準聯邦國家 1. 集體治理
2. 協同精神
3. 未達「國家狀態」
決策權力共享 1. 決策權由不同層級分享
2. 「超國家/國家/次國家/跨國家」之網狀結構 3. 「多重利益入口—動員參與—多重反饋」之機制 會員國角色弱化 1. 會員國中央政府失去絕對政治控制權
2. 政策逐漸轉移至超國家層級解決
政策歐盟化加深 1. 外貿政策由歐盟壟斷,其他政策多由歐盟及會員國共同決定 2. 「共同體優先」和「歐盟因素」成為會員國決策心理機制 多重政治認同 1. 「歐盟—國家—地區」之多重政治認同
2. 與國家認同,而是同時並存且重疊
貳、多層級治理的互動模式
在多層級治理的架構之下,歐盟會員國的權力和權威受到來自超國家、次國 家與跨國家層級的挑戰及侵蝕,而不再壟斷政策決策權與政治權威,同時使得決 策權重新分配到不同層級上。
歐盟會員國政府不僅將許多重要範圍之決定權轉移到歐盟機構決定,同時隨 著權力下放,會員國政府也將部份權力向下轉移到地方或區域政府。甚至,地方 政府、個人或社會壓力團體,更直接將政治需求投入歐盟機構,而越過會員國政
府層級。再者,歐盟的制度設計,更是加強超國家與次國家及跨國家層級之間的 互動。
因此,在歐盟多層級治理體系下,各個層級的互動形式可歸為四類,各項互 動模式主要內容分別探討如下:
一、超國家層級之發展
在 屬 於 超 國 家 層 級 的 歐 盟 機 構 當 中 , 以 歐 洲 執 行 執 委 會 ( European Commission,簡稱執委會)及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之自主性及影 響力程度最高。由於超國家機構是政治權威再分配的主要受益者,為了改善與平 衡超國家層級持續發展時,可能產生的民主正當性不足,於是超國家層級傾向強 化效能導向的政策(Jachtenfuchs, 2001:247)。
二、國家層級與超國家層級之互動
歐盟制度設計其實目的不在於對抗國家主權;相對地,反而是各國政治領導 者逐漸融入多層級治理的機制中。代表國家利益的歐盟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簡稱部長理事會)是會員國政府實質參與協商和決策之機構,
可謂是國家行使主權之象徵。然而,在實際運作上,部長理事會的權力受到許多 限制,例如:條件多數決的有效條件、機構間議價及成本增高,以及專家委員會 合作大於監控效果(藍玉春,2005)。
三、次國家層級與超國家層級之互動
歐盟整合過程中,次國家層級的自主性日漸提升,使其逐漸開始與超國家層 級進行互動。特別是在歐洲聯盟條約生效後,所設立的「區域委員會」,提供次 國家機構動員的「政治機會結構」(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即次國家層級 得憑藉動員與集結方式進入超國家層級的決策過程。此種次國家行為者之自主性 提升而與超國家機構直接互動的現象,是歐盟整合「分權/整合」趨勢匯合之結
果。同時,共同區域政策的溢出效應、執委會對資源的掌握及再分配、區域政府 的跨國結盟,以及區域委員會內的立場歧異(藍玉春,2005:64-65),也都顯示 次國家層級自主性提升及其與超國家層級互動加深的趨勢。
四、跨國家層級與超國家層級之互動
根據 Dehousse(2001)的觀察,依照歐洲聯盟條約所創設的各種非市場整 合目的小型委員會(committees)及署(agencies),使得各公民社會自主性行為 者,跨越疆界形成官僚網絡,在歐盟層級上串聯運作,國界已無限制及約束力。
跨國家層級與超國家層級的互動主要在投入參與階段,而非決策階段,使得超國 家層級儼然成為解決爭議之場所。再者,由於國家層級已無法滿足相關需求,私 部門的利益衝突及遊說自然轉移至超國家層級的機構。這種私部門高度制度化跨 國對話及合作,即Balme 所稱的跨國利益總動員,是歐盟治理的最大特色(引自 藍玉春,2005)。值得注意的是,歐盟法院也會引發跨國利益動員的效果。
有關歐盟多層級治理各層級的互動形式,可以表2-4 來做一整理:
表2-4 歐盟多層級治理之互動模式
互動模式 主要內容
超國家層級之發展 為解決民主正當性不足,傾向強化效能導向之政策 國家層級與超國家層級之互動 部長理事會是會員國實質參與歐盟決策之機構 次國家層級與超國家層級之互動 歐盟制度設計,提供次國家層級進入歐盟決策之機會 跨國家層級與超國家層級之互動 各自主性行為者,在歐盟層級串聯,國界已無約束力
在多層級治理體系的互動模式下,雖然國家的中央行政官僚仍然是最重要的 行動者,但已不再是唯一的政治資源支配者;歐盟之下的超國家組織如執委會、
歐洲議會和歐洲法院等皆有獨立的影響力,而非只是會員國之工具。此外,在歐
歐洲議會和歐洲法院等皆有獨立的影響力,而非只是會員國之工具。此外,在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