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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多層級治理下英法德對高等教育整合之回應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首先探討多層級治理之意涵,並將多層級治理定義為不同層級中相互 獨立又相互依存的諸多行為者之間的持續協商、審議和執行並做出有約束力的決 策之過程;而這些行為者中沒有一個擁有專斷的決策能力,其彼此之間也不存在 固定的政治等級關係。因此,歐盟多層級治理的運作體系是一「超國家層級/國 家層級/次國家層級/跨國家層級」彼此相互交織的網狀結構,在此體系之下,

並不只是有會員國移轉政策權力至歐盟超國家組織的現象與活動,還包括會員國 將其權力下放至其境內之區域和地方政府,甚至允許非政府之利益團體參與政策 的擬定和執行等現象及活動。其次,本研究針對歐盟的整合與發展過程進行探討 後,了解歐盟的整合是為了回應經濟、政治和文化各方面的需求,而歐洲高等教 育的發展與整合亦隨著歐盟整合之基礎下持續進展。

在了解多層級治理的論述內容和互動模式,以及歐洲高等教育發展和整合與 歐盟整合之間的關係後,本研究依據多層級治理的觀點來探討歐洲高等教育整合 相關政策,同時進一步分析英國、法國和德國三個國家回應歐洲高等教育整合採 取之相關政策,以檢視歐洲高等教育整合是否在多層級治理體系下有效運作,並 朝向整合之目標邁進。根據本研究所蒐集的相關數據、文獻和文件等資料進行分 析後,歸納出以下結論:

壹、歐盟高等教育整合在歐盟多層級治理體系下呈現各層級權力共享 與相互交織的緊密關係

歐洲高等教育整合之範圍廣泛,本研究探討之政策範圍僅限定於學制改革、

學分制與文憑架構的建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機制的建立、高等教育國際化、及 高等教育現代化五大政策範疇。

在多層級治理的體系下,超國家層級(歐盟)的地位和重要性在追求歐洲高 等教育整合的過程中日漸提升。因此,歐盟層級的相關決議與行動日益影響各會 員國之政策內容與改革方向。

其次,國家層級(歐洲各國)除受到超國家層級的影響而向整合之路邁進外,

本身亦為追求其國家高等教育品質、國際化與現代化程度的提升,及學制和文憑 與他國相容,而致力去建構各國的高等教育政策,以提升本國高等教育的競爭力 與和吸引力。然而,在全球化和國際化挑戰日漸嚴峻的情形下,為求高等教育的 卓越,歐洲高等教育必須開始進行整合。在此前提下,超國家層級(歐盟)自然 逐漸擁有建構歐盟高等教育整合政策的主導權。

再者,次國家層級(各國高等教育機構和地方政府)也逐漸在國家層級(各 國中央政府)的權力下放和授權之下,取得對於高等教育政策之影響力與高等教 育運作之自主權,在高等教育整合過程中,逐漸擁有發聲的空間和參與的權力。

最後,跨國家層級(部分跨國性高等教育組織)也不落人後開始積極參與歐 洲高等教育相關措施與方案之推展,對於歐洲高等教育之整合的貢獻亦不容忽 視。

因此,歐洲高等教育的整合正是在各個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 和跨國家層級的回應與互動下,出現權力共享與相互交織的緊密關係,使歐洲高 等教育持續在多層級治理體系下進行整合。

貳、歐盟在歐盟高等教育整合過程中具有相對優勢,但歐盟價值絕非 唯一選擇與標準

在多層級治理體系之下,歐盟的權力不斷提升與成長。再者,由於各國高等 教育機構和地方政府與跨國性高等教育組織也逐漸參與高等教育整合政策之決 策過程,使得會員國中央政府的角色產生弱化現象,連帶形成各國高等教育制度 與政策的歐盟化程度有加深趨勢。然而,正如同多層級治理論述中所提及的,歐 盟制度設計之目的不在於對抗國家主權;相反地,由於重視「異中求同」的原則,

使歐洲各國得以在遵循歐盟提出的標準與原則下,建構出具有該國特色的高等教 育制度與政策,並逐漸融入多層級治理體系之中。

也就是說,在歐洲高等教育整合的過程中,雖然歐盟具有引導整合進行方向 之政策影響力,然而,歐盟並非是在要求各國皆需建立一套統一的制度,而是在 強調歐洲各國應該努力保存該國教育體制與特色,並以歐盟提出的行動方案和措 施為遵循之依據,著手進行該國之高等教育政策之擬定,同時透過各國經驗分享 交流,與他國建立緊密合作之關係,使歐洲高等教育整合能順利推展。另外,由 於目前歐洲各國高等教育之決策權主要仍掌握於各國中央政府手中,且各國對於 教育層面之整合訴求逐漸傾向主動積極的態度。因此,在「異中求同」的原則之 下,各國面對歐盟的高等教育整合政策,逐漸開始採取一種合作和認同的立場去 回應各項整合政策,並選擇對其有助益之處轉化落實到各國高等教育之相關政策 之中,而非全盤複製歐盟政策。再者,由於一些跨國性高等教育組織積極參與歐 洲高等教育整合相關政策之制定過程,也帶給歐盟更多決策參考依據和思維。因 此,整體而言,在歐洲高等教育整合的過程之中,歐盟雖然擁有相對的權力和決 策優勢,但歐盟價值並非各國制定高等教育政策之唯一標準與選擇。

参、英法德三國基本上遵循歐盟高等教育整合政策方向進行高等教育 相關制度的變革與建置

在多層級治理體系下,國家層級(各會員國)不再壟斷決策權,許多政策決 定權開始轉移至超國家層級(歐盟),超國家層級的影響力與日俱增。在這種情

形下,各國政策歐盟化程度提升,國家層級的政策具有濃厚的歐盟色彩,英國、

法國和德國三國自然也不例外,而呈現出一種國家層級與超國家層級互動密切的 狀態。

第一,在學制改革方面,法國與德國在進行高等教育改革之前,採用的學制 不但複雜,且難以和歐洲其他國家相容。至於英國也因地區不同而出現兩套學制 標準。然而,在1998 年《索邦宣言》簽署後,及後續的波隆納進程中,已逐漸 朝向歐洲高等教育整合追求的兩階段學制邁進。

第二,在建構學分與文憑制度方面,英國、法國和德國依循歐盟政策方向引 進歐洲學分轉換制度,不但使學分的承認更為清晰,同時也促進歐洲高等教育國 際化之程度,特別是學生的國際流動。

第三,在建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機制方面,雖然三個國家的高等教育品質制 度有所差異,但由於歐盟在發展高等教育品質保證機制時,並未要求各國採用相 同方式,而僅是在發展一套高等教育品質保證的標準,使此三個國家得以在歐盟 強調「異中求同」的大前提下,建立屬於各國特色的高等教育品質保證機制。

第四,在推行高等教育國際化方面,英國、法國和德國皆積極推動與他國高 等教育的交流合作關係,除了致力招收外國學生,也與他國頒授聯合學位,這些 皆與歐洲高等教育整合追求國際流動的目標相契合。

第五,在推動高等教育現代化方面,英國、法國和德國採行之高等教育現代 化的政策之重要精神為:強調大學自治與績效責任,以及注重資源的有效配置,

而與歐洲高等教育現代化所追求的高等教育機構自主性與增加資源的投入之方 向一致。

肆、英法德三國回應歐盟高等教育整合過程中,產生權力下放與權力 衝突之情形

除了國家層級與超國家層級的互動關係,在英國、法國和德國回應歐洲高等 教育過程中,也出現國家層級權力下放,次國家層級的權力成長的情形:

第一、德國為尊重歷史傳統,並尋求高等教育領域集權與分權的平衡為目 的,2006 年 3 月,「聯邦制改革方案」提交聯邦議會討論後,聯邦政府與各邦於 5 月時簽訂「2020 年高校協定」,除用以取代「高等教育架構法」,並增加地方政 府在高等教育的權力和責任。

第二、由於法國大學現代法案在降低國家對大學責任的同時,也將地方當局 和大學之間的關係法制化,使得地方當局對於高等教育經費補助比重上升;同 時,該法案授權各校自行決定和授予大學文憑,使得地方政府對於高等教育的影 響力日漸增加。

第三、英國、法國和德國推動的高等教育現代化相關政策,增進高等教育機 構的自主性和權限,使次國家層級的權力在歐洲高等教育整合政策推動過程中有 所提升。

此外,在歐洲高等教育進行整合前,高等教育的決策權主要掌握在各國手 中。隨著歐洲高等教育在1998 年後持續邁向整合,英國、法國和德國也日漸受 到歐盟高等教育整合政策的影響,使國內高等教育政策歐盟化的程度提升,歐盟 與會員國在高等教育政策上開始產生權力共享的現象。然而,在權力共享的背 後,更是存在著一些制度與立場上的衝突,如:法國的LMD 學制、英國和法國 高等教育現代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