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多層級治理下英法德對高等教育整合之回應
第一節 英國之回應
本節在探討英國於歐洲高等教育整合過程之回應情形。首先,將針對英國高 等教育體系進行探究。其次,將分析英國面對歐洲高等教育整合主要政策內容所 採取之相關回應政策與措施。
壹、英國高等教育體系
一、高等教育負責機構
英國的最高教育負責機構不斷改組或合併。自1964 年以來,英國掌理教育 最高的機構一直為「教育與科學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 DES); 1992 年時,保守黨將「教育與科學部」改為「教育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DfE)與「科學與技術部」(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ST),使兩者各自 獨立;1995 年時,「教育部」合併就業部改組為「教育與就業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 DfEE),明顯強調教育和就業之間的綿密關係,而教 育當局所關切的就是要提升受教者的就業能力;然而,自2001 年起,受到市場 化和全球化的影響,世界各國的競爭更為激烈,「教育與就業部」乾脆更直接指 出有效教育的根本指標就是受教者的生活和就業技能,於是執政的工黨將「教育 與就業部」改組為「教育與技能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 DfES);
2007 年 6 月,「教育與技能部」則又再度改組為「孩童、學校與家庭部」(Depa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s and Families, DCSF),用以取代「教育與技能部」和「貿易 與工業部」(Department for Trade and Industry, DTI),而負責各項達成政府追求教 育卓越目標之政策(楊瑩,2005b)。因此,由歷次英國最高教育機構名稱的變革,
可透顯出英國教育改革的方向和重點,也更明確化中央教育當局的職責和政策目 標(溫明麗,2006)。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最高教育機購名稱的變更主要 是以英格蘭地區為範圍,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三個地區的最高教育機構和 英格蘭並不相同,該三個地區最高教育機構分別為「蘇格蘭執行教育部」(Scottish Executive Education Department, SEED)、「威爾斯議會」(National Assembly for Wales)、「北愛爾蘭議會」(Northern Ireland National Assembly)(楊瑩,2004)。
二、高等教育機構分類
英國的高等教育機構包括大學和高等教育學院兩大類:
(一)大學
包括古典大學、近代大學、新大學、及開放大學等四類。包括古典大學(牛 津和劍橋))、近代大學(19 世紀建立的傳統大學,如倫敦大學)、新大學(1960 年代由國家授予學位的大學)及開放大學(the Open University)。其中,新大學 包括以前雙軌制高等教育制度 35 所依 1992 年通過之《擴充及高等教育法案》
(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升格改為大學的多元技術學院(polytechnics)
(沈姍姍,2000)。
英國大學自己擁有授予學位的權力,學校規模則從不到3,500 名學生,到超 過30,000 名學生均有。開放大學(open university)的學生超過 150,000 名,其 中絕大多數是以部分時間方式就讀者,且其教學是採遠距教學的方式進行。
(二)高等教育學院
這些高等教學院有些是單科的如師資培訓機構,有些則提供多種學科。有些 學院有頒發學位之權,部份學院則沒有頒發學位之權,惟其學位仍可透過大學或 國家資格認可單位的認可而頒授。各高等教育學院在規模、任務、學科和歷史上
有相當大的差異(引自劉靖國,2004:116)。
三、高等教育學制
由於高等教育發展歷程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傳統上,英國並無形成一個全國 共同認可的學位制度。除了存在各種資格和學位外,英國高等教育學制尚有許多 不一致之處,如第一階段(學士)的修業年限。英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地區 有學士學位、研究學位(包含碩士及博士學位),及專業資格三種。其中取得學 士學位須3 年,而語文學科及其他學科可能須額外 l 年的國外實地經驗。專業學 科如醫學、牙醫、獸醫等則須5 至 6 年之就學期限。然而,蘇格蘭地區的學士學 位均須4 年始可取得。此外,碩士學位之取得則視領域不同,通常需 1 至 2 年的 修業年限;博士學位則至少須3 年才可獲得(表 5-1)(沈姍姍,2000)。
表5-1 英國高等教育學制
學位 修業年限 入學資格
學士(BSc, BA) 3 年(蘇格蘭 4 年) 高中會考 碩士(MSc, MA) 1 至 2 年 學士學位
博士(PhD) 至少3 年 碩士學位
貳、英國高等教育對歐洲高等教育整合之回應
一、學制改革
如同前面所述,英國高等教育學制在各地區出現不一致之狀況。因此,英國 自 2000 年起,開始積極採取全國統一的高等教育文憑架構。2000 年 11 月起,
在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執行,目的在透過下列方式,來簡化英國的高等教 育學位結構(侯立軍,2005:96):第一、明確區分大學生和研究生的學歷;第 二、清楚而準確的教育成果資料;第三、明確的文憑參照結構;第四、採用統一 的學位頭銜:學士或碩士學位。直至2001 年初,蘇格蘭始採取此高等教育文憑 架構。
英國高等教育文憑架構為高等教育機構提供明確標準,將有助於各校互相承 認學分,增加學歷與學分的透明度,及促進流動和學分互相承認。
二、學分制度與文憑架構
學分累計與轉換制度是指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一種正式協定,即學習者在某 一機構修習課程的結果,可以在另一機構受到承認成為課程的一部分。學習者在 任何地點的學習結果,可以透過認證過程取得適當的學分,而學習者可以選擇適 合自己的方式進行學習,最後透過學分累計獲得一定資格或學位(廖福現,2000:
17)。
一般而言,在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大學為期三年。因此,修習第一等 級(Level 1)的課程累計達 120 學分,可取得高等教育證書(相當於全時學士學 位第一年);修習第一等級課程120 學分及第二等級(Level 2)課程 120 學分,
可取得高等教育文憑(相當於全時學士學位第一年及第二年);修習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和第三等級(Level 3)課程各 120 學分,可授予學士學位(相當於全時 學士學位第一年、第二年及第三年)。修習第M 等級(Level M)的課程達 60 學 分,可取得研究所證書;修習第M 等級課程達 120 學分,則授予研究所文憑或 碩士學位(HEQC, 1994)。
蘇格蘭地區在學分累計與其他三個地區有所不同。蘇格蘭地區的大學為期四 年。因此,修習蘇格蘭第一等級課程(Scottish Degree 1,SD1)120 學分,可取 得高等教育證書,加上第二等級(Scottish Degree 2,SD2)120 學分,可取得高 等教育文憑;加上第三等級(Scottish Degree 3,SD3)120 學分,可取得一般學 位;再加上第四等級(Scottish Degree 4,SD4)120 學分,則可獲頒學士學位。
在研究所課程方面,修習蘇格蘭碩士等級(Scottish master’s level, SM)60 學分 可取得研究所證書;修習 SM 課程 120 學分,可獲得研究所文憑;修習課程達 180 學分,則可授予碩士學位(HEQC, 1995a)。
學分轉換是指學分在單位、機構及國家之間相互承認應修習的指定學分數。
在英國,學分轉換可區分為(廖福現,2000:92-97):
1. 地區性學分轉換(Regional credit transfer)
2. 大學之間的學分轉換(Inter-university credit transfer)
3. 大學內部的學分轉換(Internal transfer in universities)
4. 繼續及高等教育間的學分轉換(Further/higher education credit transfer)
5. 國際間學分轉換(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
其中,國際間學分轉移則是以ECTS 為基礎進行學分轉換。由於 ECTS 是以 一學年全時課程60 學分為架構,而英國學分累計與轉換制度則以一學年全時課 程120 學分為架構,因此,兩種制度只需經過換算即可達成轉換(廖福現,2000)。
英國高等教育學分累計與轉換制度因地區不同而出現差異,使各高等教育機 構間的學分累計與轉換無法於所有機構中順利完成。因此,對於實施全國性的學 分累計與轉換制度的呼聲漸起。根據 HEQC(1995b)針對英國高等教育相關機 構的調查研究,有高達61%的機構贊成實施全國性的學分累計與轉換制度。
此外,在建立全國性高等教育文憑架構方面。1997 年,全國高等教育諮詢 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of Inquiry into Higher Education, NCIHE)發表 Dearing 報告書指出,在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應該建立一套完整的高等教育文憑制 度;同年,NCIHE 的蘇格蘭委員會(Scottish Committee of Inquiry into Higher Education),則建議蘇格蘭地區也須整合各種文憑制度(QAA, 1999)。1998 年,
《學習年代》(The learning Age)綠皮書亦同樣主張英國應及早建立全國性高等 教育文憑架構(DfEE, 1998)。
2001 年 1 月,英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高等教育機構率先公佈「英格蘭、
威爾斯和北愛高等教育文憑架構」(Framework for higher education qualifications in England, Wales and Northern Ireland, FHEQ)。在此一文憑架構下,所授予的文 憑共分為五等級(詳見頁 115,表 5-2),依序為:證書(certificate)、中級文憑
(intermediate)、學士(honours)、碩士(masters)和博士(doctoral)(QAA, 2001)。 為使社會大眾對於學位的學術水準能具有信心,有必要規劃獲得某一高等教育資
格學位所代表的成就水準,資格架構的設計即在確保獲得某一學位資格其學術水 準的一致性。因此,高等教育文憑架構的主要目的在於(陳怡如,2006b:8-9;
蘇錦麗、詹惠雪,2006:188-189;QAA, 2001):
第一、使雇主、學校、家長、學生能瞭解學位資格所代表的成就和特質。
第二、維持標準的國際比較性(international comparability),特別是在歐盟 的情境下,確保國際競爭力並促進學生和畢業生的流動。
第三、在終身學習的情境下,協助學習者潛在的進程。
第四、為學術水準的建立,提供重要的參照標準,可協助高等教育機構的外 部審查者,以及QAA 的審議人員,作為進行審議時的參照。
除了FHEQ 的推行以外,蘇格蘭也另行制定適用於蘇格蘭地區的高等教育文 憑架構,此一架構名為「蘇格蘭學分與文憑架構」(Scottish Credit and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SCQF)。SCQF 將資格分為 12 等級,每一等級的取得則必須達成一 定數目的「蘇格蘭轉換與累積學分」(Scottish Credit Accumulation and Transfer, SCOTCAT)。
至於,通用於英國的全國性高等教育文憑架構則稱為「國家文憑架構」
(National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s, NQF),此一架構由 QAA 負責建立。NQF 分為八個等級,每個等級所需對應的能力與獲頒文憑,則如表5-3 所示(詳見頁 116)。
表5-2 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高等教育資格架構 位名稱為「人文學士」(Bachelor of Arts, BA(Hons))或是「科學學士」(Bachelor of Science, BSc(Hons))。此一階段的短期課 程或是專業課程通常是學士階段教材,學員通常是在其他學門領域已獲得學位的學生,課程結束可獲頒「學士文憑」。
表5-2 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高等教育資格架構 位名稱為「人文學士」(Bachelor of Arts, BA(Hons))或是「科學學士」(Bachelor of Science, BSc(Hons))。此一階段的短期課 程或是專業課程通常是學士階段教材,學員通常是在其他學門領域已獲得學位的學生,課程結束可獲頒「學士文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