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歐盟整合與高等教育發展
第二節 歐盟的發展過程與影響
在探討歐洲整合的理論後,我們可以得知歐洲整合的進行方式及歐洲各國對 於整合所抱持的基本立場。本節將延續歐洲整合的脈絡來探討歐盟發展的歷史背 景及歐盟整合所帶來的影響。
壹、歐洲整合的發展
歐洲整合的概念從二次大戰之後開始明朗化。現今所見的歐盟並非憑空產 生,而是經過一段長時間演進與發展的結果。本研究將歐洲整合分成三個階段,
來說明歐盟演進過程:
一、醞釀期:思索重建架構(1946~1950)
二次大戰後,歐洲在戰爭的肆虐下殘破不堪而亟待重建。因此,歐洲在美國 的協助下開始進行重建。1946 年 9 月 19 日,邱吉爾在瑞士蘇黎世大學演說中表 示,戰後重要的方向為建立一個歐洲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Europe),而其 中第一步則為組成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Moran, 1966: 312; 引自陳 勁 ,1999 : 96 )。 隨 著 歐 洲 經 濟 組 織 ( Organiz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 OEEC)的成立和馬歇爾計畫的實施,顯示歐洲已開始進行整合。針 對歐洲必須走向整合,有諸多因素:
一股由多重因素交織而成的壓力會促使歐洲整合過程即時開始。這些因素包括,
由於東歐共產集團成立而帶來日益沉重的受威脅感覺;美國為了減輕維持世界經 濟的負擔以及開拓更新更大市場的期望,而對歐洲整合方案表示支持;同時,也 有著西歐各國本身互相的期待,希望能夠藉由整合而交互約束,以避免另一次民 族國家特立獨行、為所欲為的危險(陳勁,1999:96)。
然而,這些共同的立場與態度,並未在1949 年 5 月 5 日創立的歐洲理事會 得到充分解決,這是由於歐洲各國對於歐洲應該採取何種重建形式產生爭議。對 於歐洲重建的形式,「建立一個超國家主義的歐洲」或是「維持以民族國家為主 的歐洲架構,但加強各國政府間的合作」皆有人提倡,不過皆未達成共識。無法 達成共識的原因為,一些歐洲主要國家(特別是英國、德國與法國)對主權的認 知影響到對整合的態度及應採取的型態(張亞中,1998,2003)。
英國傳統上為「國會至上」的國家,認為國會才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因此,
難以接受有一超國家組織的權力凌駕在國會之上。再者,英國在二次大戰後,仍 然希望在國際中扮演世界強權,因而不願意在歐洲整合過程中,交出主權或是使 主權受到限制(張亞中,1998)。
德國(此指西德)為二次大戰的戰敗國,在行使國家主權時受到國際社會相 當大的限制。對德國而言,要爭取主權,必須加入國際組織,以取得和他國平等 的地位。再者,德國認為歐洲整合並不會限制德國原本就已受限的主權,反而是 當其他國家也一起將部分主權交給共同體時,德國主權所受的限制會減輕,更有 助德國在整合中獲得權力。此種態度使得德國在戰後,對於所有強化共同體權力 的看法均全力支持(張亞中,1998,2003)。
法國對主權的態度則是介於英、德之間。法國對歐洲整合的態度是,以限制 部分的國家主權來換取其他歐陸國家對整合的支持。一方面,法國期望透過整合 防止德國再起,並強化其在歐洲的領導地位;另一方面,並不願意在整合過程中 喪失主導權(張亞中,2003)。
二、發展期:從歐洲共同體到歐洲聯盟(1950~1993 年)
由於英國對歐洲整合採取保留的態度,使得法國在1950 年代初期的歐洲整 合過程中取得主導權。1950 年,Jean Monnet 和 Robert Schuman 兩位法國政治家 提議,歐洲國家應簽署控管各國煤鋼資源的協定,以避免軍事擴張的威脅。1950 年5 月 9 日,當時擔任法國外長 Schuman 發表「舒曼計畫」(Schuman Plan)(亦 稱舒曼宣言,Schuman Declaration),主張各國應將煤鋼資源所有權轉移至一超 國家機構,同時,藉由煤鋼資源的共管,使各國利益結合,並達歐洲和平之目的。
因此,舒曼計畫被視為歐洲整合的起點和序幕(黃琛瑜,1999;張福昌,2002;
EU, 2006a)。
1951 年 4 月 18 日,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以舒 曼宣言為基礎,在巴黎簽署《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亦稱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創立「歐 洲煤鋼同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成為歐洲聯盟的 最早前身(張亞中,1998;黃琛瑜,1999)。具有濃厚超國家主義的《巴黎條約》,
使歐洲的合作不再侷限於國家間合作,而是在歐洲整合的架構下,開啟功能性的 合作。因此,歐洲煤鋼共同體可說是運用新功能主義的邏輯(張亞中,2003),
正如同Monnet 所言:
在將基礎工業合併為一體,建立嶄新的高級公署之後,高級公署將透過各項決議 將法國、德國和所有參加國都結合成為一個整體。本建議將為歐洲聯盟打下初步 的現實基礎,而其最終目的則是為了和平(引自黃偉峰,2003:30)。
在歐洲煤鋼共同體成功建立後,法、德、義、荷、比、盧六國決定將共同合 作拓展到其他領域。1957 年 3 月 25 日,該六國在羅馬共同簽署包括《歐洲原子 能共同體條約》(The Euratom Treaty)和《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The EEC Treaty)
的《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成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uratom ) 和 「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而後在 1965 年簽署《合併條約》(The Merger Treaty),將先
前的歐洲煤鋼共同體納入,正式成立「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 EC,
簡稱歐體)(見圖3-1)。《羅馬條約》和《巴黎條約》,與之後的《單一歐洲法案》
(Single European Act)、《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EU,亦稱 馬斯垂克條約,Treaty of Maastricht)、《阿姆斯特丹條約》(The Amsterdam Treaty)
及「尼斯條約」(Treaty of Nice)皆為歐體建制化的里程碑(張亞中,2003;黃 琛瑜,1999)(見表 3-1)。
圖3-1 歐洲共同體架構
表3-1 歐洲整合重要條約一覽
條約名稱 簽署年代 主要貢獻
巴黎條約 1951 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為歐盟的最早前身 羅馬條約 1957 正式成立歐洲共同體
單一歐洲法案 1986 使會員國的權力逐漸集中於歐體 歐洲聯盟條約 1992 確立歐盟的三根支柱
阿姆斯特丹條約 1997 改革歐盟現有機構,協助歐盟應付眼前危機 尼斯條約 2001 使歐盟得以因應未來擴大的過程
1969 年 12 月的海牙首長會議確立「完成、深化、擴大」(completion, deepening and enlargement)的基本方針,賦予歐體新生命。1970 年代後,歐洲整合重要的 成就是歐體的擴大(張亞中,1998:60)。
1973 年 1 月 1 日,英國、愛爾蘭和丹麥正式加入歐體,使歐體會員國由六 國成為九國。同時,象徵著歐體此一超國家組織,凌駕了歐洲自由貿易協會
歐洲共同體
(EC)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Euratom)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此為英國在 1959 年所發起,丹麥和愛 3-2)(張亞中,2003;黃琛瑜,1999)。
圖3-2 歐洲聯盟架構
三、成熟期:持續擴大與深化(1993~)
歐洲聯盟條約正式生效後,歐洲統合持續向擴大與深化的方向發展(吳錫德 等譯,2002;張亞中,2003)。1990 年代初期,東歐政治上的動盪拉近了奧地利、
芬蘭和瑞典三國與歐盟之間的關係。此外,由於受到歐洲單一市場遠景的吸引,
以及著眼於有必要儘早加入一個趨向政治意涵的歐洲,於是該三國在 1995 年 1 月1 日正式加入歐盟(吳錫德等譯,2002:9),歐盟會員國增加至 15 國。
1999 年 5 月 1 日,由歐盟 15 個會員國所簽署的阿姆斯特丹條約正式生效。
該條約主要是在處理歐盟主要機構間的權力定位、外交政策效力,增加就業,以 及歐盟的擴大等問題;條約目標則在於改革歐盟現有機構,協助歐盟從容應付眼 前危機,以邁向更深更廣的整合進程(張亞中,2003;黃琛瑜,1999)。2000 年,
歐盟執委會制定「2000 議程」(Agenda 2000),則將重心放在 2000 至 2006 歐洲 的發展上,確立四大發展方向:持續增加與開創新的就業機會、優先重視知識和 新科技、就業系統的現代化以及生活條件的改善(吳錫德等譯,2002:12)。
進入21 世紀後,為了規範未來歐盟持續擴大後,各會員國間的決策關係,
歐盟各會員國在2000 年 12 月的尼斯高峰會議通過尼斯條約,並於 2001 年 2 月 26 日的歐盟高峰會議完成簽署。此條約確立未來歐盟部長理事會投票比重、內 部機構和決策機制的改革,使歐盟得以因應未來擴大(特別是東歐國家的加入)
的過程。2004 年 5 月 1 日,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 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共和國和斯洛維尼亞等10 國正式加入 歐盟。2007 年 1 月 1 日,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正式加入歐盟。在經歷六次擴大 歷程後,歐盟擴大為27 個會員國。目前正在申請入會則有:克羅埃西亞、及土 耳其等國(見表3-2)(EU, 2006b)。
表3-2 歐盟會員國加入歐盟時間
加入年代 加入會員國 會員國總數累計
1951 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 6
1973 英國、丹麥、愛爾蘭 9
1981 希臘 10
1986 西班牙、葡萄牙 12
1995 奧地利、瑞典、芬蘭 15
2004 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 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 尼亞
25
2007 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27
目前申請入會 克羅埃西亞、土耳其
2004 年 10 月 29 日歐盟各會員國在羅馬簽署《憲法條約》(Constitutional Treaty),歐盟在建構憲法上跨出一大步。該條約目的在使歐盟從一個以經濟共同 體為主的結合轉型為政治的聯盟實體(楊瑩、楊國賜、張倍禎,2006:10)。雖 然在討論與論辯之中,涉及各國權力和影響力,不過歐盟各會員國對於建立一個 真正的歐盟聯盟,仍有高度的共識(張亞中,2003)。最後,將歐盟演進過程整 理於表3-3:
表3-3 歐盟整合演進過程
資料來源:整理自http://www.eusa-taiwan.org/P2-a1.htm
貳、歐盟整合的影響
歐洲整合已進入「歐盟」此一新的發展階段,將使得歐洲未來的一舉一動更 受世人的關注。同時,在歐盟的持續整合下,不論是對歐洲內部,或是對整個世 界,皆會造成一些影響(黃琛瑜,1999;張福昌,2002):
一、會員國國家主權受到挑戰
在民族國家的傳統主權概念下,歐盟整合正在引發一場主權革命。無論歐盟 未來會走向聯邦、邦聯等政體型態,或發展成政府間國際組織,甚至是成為前所
在民族國家的傳統主權概念下,歐盟整合正在引發一場主權革命。無論歐盟 未來會走向聯邦、邦聯等政體型態,或發展成政府間國際組織,甚至是成為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