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歐盟整合與高等教育發展
第四節 歐盟的組織與運作
其次,隨著全球化和歐洲整合的步伐,會員國中央政府的決策權力和政策功 能已逐漸流向其他層級的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同時,會員國之中央官僚不再獨享 治理權力,他們必須與超國家組織、區域與地方政府,甚至非政府的民間組織和 行動者來分享治理權力,使得正在成型的歐盟多層級治理體系更加難以「定型」。
第四節 歐盟的組織與運作
歐盟是歐洲整合歷經醞釀期、發展期到成熟期的「產物」。隨著整合歷史的 不斷推演,歐盟的組織和架構日漸龐大、複雜。在分析歐盟治理體系後,本節將 探討歐盟的組織與運作。首先,說明歐盟的法律基礎;再來,將探究今日歐盟的 組織之職權,以及各組織間之互動狀況,期能進一步認識歐盟的運作架構。
壹、歐盟的法律基礎
「歐洲共同體法」是一套特別的法律系統,和一般的國際法不盡相同,其最 大的特色有二:「直接效力」與「優越性」。直接效力是指歐洲共同體法直接對會 員國產生約束力,各會員國有義務履行歐洲共同體法的規定;優越性則是指歐洲 共同體法的法律位階高於會員國的國內法,各會員國的憲法和其他法律與歐洲共 同體法相牴觸時則無效(張福昌,2002:23-24)。
此外,歐洲共同體法更是一套龐大的法律系統,其法律淵源可分為「主要法 源」和「次要法源」兩大部分。主要法源包括:四個基礎條約(即歐洲煤鋼共同 體條約、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聯盟條約)、單一 歐洲法案、阿姆斯特丹條約、合併條約、盧森堡預算條約、第二預算條約以及入 會條約等。次要法源則是以主要法源為法律基礎所制訂出的法律,目的在賦予共 同體各機構制訂某些法律準則的權力,亦可稱為「機構立法」或「部門立法」,
包括:規則、指令、決議、建議及意見等(吳錫德等譯,2002;張福昌,2002)。
2004 年 10 月 29 日歐盟各會員國在羅馬簽署《憲法條約》,歐盟在建構憲法 上跨出一大步。雖然歐盟憲法目前尚未被全體會員國批准而實行,不過在預見的 未來,歐盟憲法將通過生效,屆時,歐洲共同體法將會納入歐盟憲法而更為完善。
貳、歐盟的組織與機構
在歐盟各條約的法律基礎下,歐盟設立許多的機構,目的在使歐盟運作能獲 得充份的政策指導、諮詢建議以及行政支援,使歐盟在整合的持續推展下,能無 後顧之憂。本研究將歐盟的組織和機構分為三大類(見圖3-3):
圖3-3 歐盟組織分類圖 一、五大主要組織
依照基礎條約的規定,歐盟有5 個主要的組織。茲將此 5 個組織之性質與職 權分別說明如下:
(一)歐洲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簡稱歐盟執委會、執委會)
歐盟執委會是歐盟的行政單位,辦公室設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執委會由 20 位委員組成,設主席 1 人及副主席 5 人,任期為 5 年。每位委員各自負責一 個領域(農業、交通運輸等),但執委會的每份文件皆是集體決議。委員的聘任 通常在歐洲議會選舉結束後半年內進行,須經歐洲議會提名及全體會員國共同同 意,始得出任。因此,所有委員須對歐洲議會負責。
執委會是一個政治上獨立的單位,執委會委員不受會員國影響,他們所代表 的歐盟的共同利益:
雖然擔任委員會委員者都在各會員國擔任相關部門首長,但身為歐洲執行委員會 的委員開會時,各委員的考慮就必須以歐盟整體的利益為出發點,不可存有本位 主義(楊瑩、楊國賜、張倍禎,2006:16)。
執委會的職權功能主要有五(宋燕輝,2003:229-237;吳錫德等譯,2002;
張福昌,2002;EU, 2006c):
歐盟
執委會、部長理事會、歐洲議 會、歐洲法院、歐洲審計院
(五大組織)
歐洲高峰會
(政策指導性機構)
九個機構
(專業性機構)
1. 提案權
執委會可向歐洲議會和部長理事會提出立法草案。根據基礎條約的規定,歐 盟 所 有 組 織 機 構 中 只 有 執 委 會 才 有 權 力 向 部 長 理 事 會 提 出 立 法 草 案 (EU, 2006c)。部長理事會也只有當執委會提案後,才可依歐盟的立法程序來進行草案 的審核和批准。這項獨特的立法提案權,是執委會最具影響力的武器,使執委會 在歐盟決策過程中扮演關鍵的角色。另外,根據設立歐洲共同體條約規定,「倘 條約已有明文規定或執委會認為有必要時,執委會對本條約涉及相關事項應擬定 建議和提出意見」執委會也擁有政策提案權。此條款意味著執委會享有政策提案 權(宋燕輝,2003:229)。
2. 執行權
執委會是歐盟最重要的執行單位,可管理和執行歐盟的政策及預算(EU, 2006c)。部長理事會決議通過的法案,自公佈生效日起,由執委會負責執行。執 行過程中,執委會可依據部長理事會的授權,自行訂定規則、指令和決定。
3. 行政權
執委會有一個廣大的行政支援體系。除了26 個總署和 10 幾個特別服務單位 外,各會員國內還設有執委會的代表處和研究機構。執委會現有超過2 萬名的歐 盟職員來協助執委會執行歐盟政策,為歐盟主要組織中聘僱人數最高者(吳錫德 等譯,2002:16)。
4. 監督權
執委會是歐洲條約和法律的捍衛者,也和歐洲法院共同執行歐盟法(EU, 2006c),目的在促使共同體法為大眾所確實遵守。當會員國違反條約規定或是部 長理事會的決議,執委會可要求其提出解釋,並令其立即改正。若執委會對會員 國改善情況不滿時,則可向歐洲法院按鈴申告。被歐洲法案宣判違規的會員國,
應於期限內提出改善方案,否則執委會可對其科處罰金。
5. 代表權
執委會是歐盟的代表和對外交涉的單位。執委會在國際舞台上代表歐盟,而
與歐盟外的第三國進行協商與談判(EU, 2006c)。歐洲聯盟條約生效後,執委會 與歐盟高峰會一同負責確保對外關係、安全、經濟和發展政策之一致性。同時,
全球化的持續進展也加重執委會在歐盟對外關係上所扮演的角色(宋燕輝,
2003:235)。
(二)歐盟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簡稱部長理事會)
部長理事會是歐盟的決策單位。輪值主席由各會員國每半年輪流擔任一次,
其對內負責啟動歐盟決策機制,對外則代表歐盟出席國際會議、參加國際組織(蘇 宏達,2003:171)。輪值主席有權決定討論議題,在理事會議進行時,則視會議 議題性質,由各會員國指派相關領域部長與會,即所謂的高峰會(summit)(吳 錫德等譯,2002;楊瑩、楊國賜、張倍禎,2006:16)。因此,部長理事會隨著 討論議題不同,組成亦會不同。
基本上,部長理事會之討論議題可分成九大領域(EU, 2006d):
1. 一般事務和外在關係 2. 經濟和財政事務 3. 司法和內政事務
4. 就業、社會政策、衛生和消費者事務 5. 競爭力
6. 交通、電信和能源 7. 農業和漁業
8. 環境
9. 教育、青年和文化
部長理事會的組織除輪值主席和理事會議外,尚有秘書處(位於布魯塞爾)、 常設代表委員會(Committee of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s , COREPER)、五個專 門委員會(農業特別委員會、經濟暨財政委員會、113 委員會、K.4 委員會及政 治委員會)和200 多個工作小組等。秘書處負責為單位提供專業協助,尤其是法 律和語文上的支援;常設代表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小組則負責研議提案,
溝通妥協,協助政務推動。其中,常設代表委員會為部長理事會的核心機構,負 責協助部長理事會順利運作,並執行其交辦事項不受秘書長管轄,而為一獨立機 構(張福昌,2002;蘇宏達,2003)。
部長理事會的職權有下列六項(EU, 2006d):
1. 通過歐洲法
2. 協調各會員國間廣泛的經濟政策
3. 為歐盟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協議作結論 4. 和歐洲議會共同批准歐盟預算
5. 以部長理事會設定的指導原則為基礎,發展歐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 6. 協調各會員國法院和負責犯罪事務防治的警政機關間的合作關係
部長理事會的決策是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方式有簡單多數決、條件多數決
(qualified majority)和一致決三種。然而,由於各會員國的經濟發展程度、人 口及面積差異相當大,因此,決策時是以條件多數決為主,即各國在部長理事會 所分配的票數不一(見表 3-5),議案至少須達到三分之二門檻(232 票),始能 通過。
表3-5 歐盟會員國於部長理事會分配票數
國別 各國票數
德國、法國、義大利、英國(4) 29
西班牙、波蘭(2) 27
荷蘭(1) 13
比利時、捷克共和國、希臘、匈牙利、葡萄牙(5) 12
奧地利、瑞典(2) 10
丹麥、愛爾蘭、立陶宛、斯洛伐克、芬蘭(5) 7 賽普勒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盧森堡、斯洛維尼亞(5) 4
馬爾他(1) 3
總計 321
資料來源:EU (2006d).
綜合而言,部長理事會是由各會員國部長出席組成的高層會議。在性質上,
屬於會員國間的會議;在組織結構上,則是代表會員國及其國家利益的最典型機 構。
(三)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 EP)
在一般民主國家中,議會為一立法機構,擁有制定、通過法律和監督行政部 門的權力。古典議會主義的學者Walter Bagehot 在其 1867 年的經典《英國憲政》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一書曾提出民主議會的功能至少包括有:立法、代表、
監督、選舉、財政、宣達和支持等(引自黃偉峰,2003c:282)。然而,歐洲議 會卻非一個擁有完整權力的「議會」,其部份權力是和執委會和部長理事會共享。
歐洲議會在歐洲的建設上代表著歐洲各民族與各個公民。自 1979 年,626 位議員便由直選方式產生。最近一次的議員選舉在2004 年 6 月,25 個會員國一 共選出732 位議員(表 3-6)。不過,議員出席會議時,並非依其國別而坐,而是 依其所屬政治團體而坐。此等政治團體的劃分,是以政治理念的同質性而結合,
而非以國籍相聚的(吳錫德等譯,2002)。
表3-6 2004 年歐盟會員國選出之歐洲議會代表人數
表3-6 2004 年歐盟會員國選出之歐洲議會代表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