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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法律關係之自主管制比較

第四章 社會自主管制之現實鏡象 — 以德國產品安全法為中心

第三節 多邊法律關係之自主管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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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多邊法律關係之自主管制比較 第一款 環境法上環境審查人

依據德國 1995 年 12 月 7 日公布之環境審查法(Umweltauditgesetz),其轉 換歐盟生態審查規範(Öko-Audit-Verordnung, EG-EMAS-V),透過證照制度引進

「環境審查人」(Umweltgutachter)之專門職業人員制度。這個制度是針對優化 企業內部環境保護所安排的手段要素,希冀能促進企業自願地建立環境管理系統 並且實施環境營運檢驗(Umweltbetriebsprüfung)。若私人通過可信賴性與專業知 能等必要條件之審查後,經國家認可發放職業證照,許可從事環境審查之職業活 動,其職業活動之獨立性亦受保障。當企業願意參與內部環境審查系統並出具聲 明後,應提出企業之環境政策、環保方案、環境管理系統與企業內部環境審查計 畫與程序,且得與經國家合格認可之環境審查人簽訂民事契約,僱用其從事企業 內環境監察之相關工作。458

這裡雖由環境審查人履行環境管制任務,審查其僱用企業有無符合相關之環 境保護要求,但並非受國家委託進駐企業從事環境監察行使高權,其權限來自於 與企業簽訂之民事私法契約,從事監察活動也僅屬基於該民事契約所為之勞務給 付。企業亦從受僱的環境審查人提供之環境審查報告書知悉環境保護措施相關的 資訊,並自行決定是否採取改善措施,而非由國家直接告知並要求改善。由於從 參與環境審查聲明到環境審查人之僱用皆屬企業本於自我責任之行為,歐盟生態 審查規範(Öko-Audit-VO)與德國環境審查法僅作程序與資格之框架規定,而 無任何義務賦予或制裁規範。

此外,除了自我環境管理系統外,還有環境標章(Umweltzeichen)機制,

依歐盟發布之「環境標章規範」(Umweltzeichen VO)之立法目的,旨在透過環

頁 28、頁 163 以下。

458 詹鎮榮,同註 16,頁 154-155,2005。Vgl. P. Scholl, a. a. O. (Fn. 70), S.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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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標章之發給賦予消費者知悉產品環保資訊之機會,從而激起市場經濟上之競爭 壓力,促使企業基於因競爭壓力衍生的消費者取向策略,自願改善不合環境保護 之商品。

第二款 建築法上簽證技師

Sachsen邦建築法 1999 年的改革方案中可以看到社會自主管制機制的整合線 索。如同其他邦一樣,Sachsen邦在當時也適用 1990.7.20 的德國聯邦建築法,並 在 1992 年 引 進 邦 建 築 法 中 。 在 1994 年 發 布 的 Sachsen 建 築 加 速 法

(Aufbaubeschleunigungsgesetz)改變了該邦建築法的形貌,揚棄過去規定而將 中心思維「撤回預防性控管(Rücknahme der Präventivkontrolle)」以報備程序

(Anzeigeverfahren)之型態整合於建築法規中而具有自主管制的性格。459此一 轉變向來被標示為建築法上解除管制的型態。460

依照Schmidt-Preuß對於建築法上規制緩和之分析,建築法上自主管制主要展 現在兩個面向:撤回預防性控管與簡化程序。前者體現在報備程序,依照Sachsen 邦建築法第 63 條,就特定建築物取消原本建築許可,由起造人提出一定書類(即 施工計畫Bauvorhaben)報備,建築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內未為拒絕之意思表示,

則得逕行開工,但報備制度並未完全放棄對於建築行為之管制,而是將管制責任 轉嫁到建築師與專業技師身上,此乃在國家保護義務的觀點下方能正當化國家從 預防性控管的場域退出。

以程序加速與規制緩和為目標在 1998 年底提出的Sachsen邦建築法修正案中具體形成,並在 1999 年 5 月 1 日生效。

461

459 從解除管制的手法來看,納入自主管制要素只是其中一個選項,仍有搭配國家高權事前許可

控管、單純簡化許可程序、簡化許可程序搭配許可擬制、報備制、許可程序免除制等多面貌。

Vgl. H.-J. Koch, a. a. O. (Fn.

經起造人委託,這些經國家認可之專家或專業單位的 任務是在施工前作成施工計畫符合建築法上基本安全要求之證明書。就專家之資

63), S. 177ff.

460 M. Schmidt-Preuß, Selbstregulierung im Bauordnungsrecht — das Modell Sachsen, in: H. Bauer/R.

Breuer/Ch. Degenhart/M. Oldiges (Hrsg.), 100 Jahre Allgemeines Baugesetz Sachsen, 2000, S. 587.

中文參見林明鏘,建築管理法制基本問題之研究,載:營建法學研究,2006,頁 7。

461 M. Schmidt-Preuß, ebenda, S. 589ff. 林明鏘,同上註,頁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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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選任與雇用,係由基於Sachsen邦建築法第 82 條第 4 項第 1 句第 4 款授權的 法規命令「Sachsen內政部建築法實施辦法」進一步規定。值得一提的是,法規 明示「建築主管機關……得在建管監督程序以及包含建管監督程序外建築監管與 建築狀態視察的框架內,將高權檢驗任務移轉給私人專家與專業機構(作為受託 行使公權力之私人)。」462

另就簡化許可程序來看,雖然仍有建築許可知必要,欠缺建築許可起造人不 得依預定計畫施工,但是透過專業事項上簡化行政機關檢驗程式,仍高度達成規 制緩和與程序加速之目標,從而國家得解除負擔。在簡化的許可程序中建管監督 機關的檢驗程式包含建築計畫是否符合聯邦建築法與其他公法規定,其包含間隔 距離(Abstandsflächen)與停車場建造義務(Stellplatzpflicht),但不及於建築技 術安全規定,該建管機關預防性控管外包的檢驗程式指派給經認可的專家處理,

從而免除行政機關之檢驗(參見 1999 年Sachsen邦建築法第 67 條第 4 項)。463在 建管監督機關在建築技術要求領域內免除的檢驗義務,必須由外部的管控者

(Kontrolleuer)來替補。依照Sachsen邦建築法第 62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句的規定,

就一定高度之建物或一定高度建物以外之建築設施必須由國家認可的專家或專 業單位就場所安全(Standsicherheit)與建築法上的防火要求(Brandschutz)進 行檢驗。464

462 „Die oberste Bauaufsichtsbehörde wird ermächtigt, …die Übertragung von hoheitlichen Prüfauf-gaben der Bauaufsichtsbehörde im Rahmen des bauaufsichtlichen Verfahrens sowie außerhalb des bauaufsichtlichen Verfahrens einschließlich der Bauüberwachung und Bauzustandsbesichtigung auf Sachverständige oder sachverständige Stellen als Beliehene.“

儘管該法 2001 年曾就簡化的許可程序修正,根據新的法規,處所安 全性與防火設施證明,就特定建物由國家認可的專家或專業單位實施檢驗。實施 檢驗者由起造人委託之,刪除過去由主管機關委託之專家規定。新引進的規定 是,必須將國家認可的專家或專業單位於委託前向建築監督機關報備。依據 Sachsen邦建築法第 63 條之報備程序,過去由起造人委託專家即可,擴及到在施

463 M. Schmidt-Preuß, a. a. O. (Fn. 460), S. 599.

464 Ebenda, S.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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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開始時必須證明場所安全性。465

綜而觀之,除了 Niedersachsen 邦之外,其他邦的建築法規就建築法上的權 限規範均有一般性的規定,讓監督行政機關引入私人專家履行監督任務。這些權 限規範通常是概括條款,就全部建管機關各式各樣的任務讓私人專家參與其中並 繫諸於行政機關之裁量。私人專家參與之費用經常是規費法意義上的墊付

(Auglage)

足見主要的修正方向仍是朝解除事前控管、程 序加速、競爭促進與自主管制邁進。

惟,儘管有些邦的立法者將這些參與建築檢驗事務的私人專家直接在法條中 明示定性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其動機與利益固然良善,欲確保有效實質的 安全檢驗。但是並非全然無限制地贊同立法者的作法。因為立法者的定性是否合 於實際的法律關係,以及這裡是否需要一個公權力受託人的法律形貌,這樣的設 計是否融洽於致力於解除管制與私部門化的哲學,不無疑問。466

建築結構(Baustatik)檢驗技師(Bauingenieur, Prüfingenieur)的任務特徵 包含建築技術檢驗,有時候還包括建築監督與建築狀態視察甚至建物驗收

(Bauabnahme)。不過賦予完成這些任務的權利僅出於建管機關相應的檢驗委 託,因為審查建築技術與建築監督在大部分的邦如同往昔仍屬於行政機關的檢驗 程式。例外的邦例如Thüringen邦檢驗技師與檢驗專家條例(ThürPPVO)第 2 條 第 1 項第 3 句,適用許可免除程序之應檢驗建物,原則上得由起造人委託之。這 樣的立法也呼應逐漸告別建築許可的建築法解除管制潮,且在大部分的邦,行政 機關一般檢驗權限越來越受限,在某些邦甚至刪除行政機關的一般檢驗權。467

465 Vgl. W.-U. Sponer, Länderreport: Sachsen, Landes- und Kommunalverwaltung (LKW) 2002, 315(319).

儘 管這些立法上放棄行政機關檢驗,取而代之的是許可免除或是簡化的許可程序,

但在某些邦仍繼續堅守由檢驗技師審查建築技術證明。不過現在檢驗技師並非從

466 M. Schmidt-Preuß, a. a. O. (Fn. 460), S. 593f.

467 參見 Hessen、Sachsen 與 Thüringen 的邦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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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來自建管機關,而是起造人處獲得檢驗委託。建管機關就建築技術事項檢驗 已不再有管轄權。

只有經行政機關認可之人方得為檢驗技師,合法從事檢驗業務。認可程序繫 諸於各邦形構檢驗技師事務的法規命令。此外,在許多邦的簡化許可程序中也引 進對建築事務負責的專家與依據建築法經國家認可之專家(anerkannter Sach-verständiger nach BauO)。這些檢驗技師的任務在於檢驗建物技術性事項有無符 合建物基本安全需求以及鄰人保護的防火、聲響與暖氣供應等設施。以下《圖三》

分別為簡化許可程序或免除程序及傳統事前許可的管制模式對照:

《圖三》 簡化許可或免除程序 其他程序

質言之,建管機關與經建管機關認可之私人專家或專業單位是否一定要賦予 受託行公權力的性質,並非根深柢固、無可懷疑的前提。毋寧在規制緩和與解除 國家負擔的思潮下,除了將這些國家認可之私人專業單位視為國家手足之延長或 者是針對自主管制的調控系統而託付給私人自我管控,國家的認可僅是對於自我 管控的再規制,也是可行的方式。468

468 M. Schmidt-Preuß, a. a. O. (Fn.

以下《表二》呈現出德國法上社會自主管制 實踐的異同:

460), S. 594.

國家

私法 起造人 建築專家 契約

國家

私法 起造人 建築專家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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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媒體保護 環境保護 建築安全 產品安全

強制設立自主 管制系統

  

強制參與自主 管制系統

  

有無引入公認

有無引入公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