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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論

第四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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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上的定位。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第一款 比較法研究

德國學者Wolfgang Fikentscher曾經指出,相對於本國法制或法律問題研究,

「比較法」立足於更上位的角度,並以之為基點觀察、探討不同法制序間的異同,

與該異同形成的原因,從而協助深入理解國內法秩序問題並尋求可能的解決方 案。49然而,比較法不能單純停留在認識或介紹外國法制,也並非以表面觀察或 平行對照不同法秩序間的異同為已足。重要的毋寧是,以特定的問題意識為指 引,在本國法無法適切處理、或者有待處理的聯繫點上,探究本國法與外國法之 異同及其原因後,藉著外國法制的經驗與異同的理解,回應、再認識並解決本國 法的問題。質言之,比較法的方法與任務帶有濃厚的問題解決取向的功能性考 量。因此單純引介外國法制、比較不同法制的異同而沒有一個問題導向、目的取 向、功能性考量的視野,稱不上真正的比較法,充其量僅是「描述性的比較法」。50

49 轉引自黃舒芃,比較法作為法學方法:以憲法領域之法比較為例,月旦法學雜誌,120 期,

2005.5,頁 184-185。

亦即,真正的比較法研究是以問題意識為起點,藉由不同法秩序的異同參照指 引,循序地認識諸法秩序的緣起、茁生、發展、衝突、甚至衰變的週期因素,往 問題解決的終點邁進。同時為了避免研究論題成為「國籍不明」的標靶,前述的 本國問題聯繫因素顯得格外重要。

50 同上註,頁 187-189。氏認為:真正的比較法研究由三個階段組成:(1)尋求對於作為比較對 項之外國法秩序與相關制度的認識、理解(2)在描述性比較法的階段,澄清並對照外國法與 本國法相關制度概念的差異(3)最後,檢視外國與本國法秩序面對共同問題時發展出不同因 應管道的原因,近而回頭探討外國相關模式或制度引進本國、或者在一定的範圍內供本國法參 考,或者經修整後進入本國法,藉以解決本國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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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問題意識緣起於全球化下的跨國商品流動與行政管制。之所以將德國 學界的討論納為論述軸心,並輔以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自主管制經驗,除 了語言能力受限外,仍有幾點應加以說明:

1. 自主管制的發源地不偏不倚地落在歐陸與美洲大陸:從德國學界從 90 年 代開始密集探討「自主管制」的議題,業已十年有餘。此外,在歐盟區域 整合中位居要津的「治理」(Governance)圖像,使自主管制受到高度青 睞,成為遂行治理的重要選擇項。一個歷經十多年討論的學理概念,能夠 在區域整合的管制需求下進入實務運作,著實有參考價值。

2. 自主管制作為行政管制與行政革新的產物,欲將該制度引進落實,勢必先 在憲法層次上遭遇規範容許性的提問,從而在行政法層次找尋行政行為形 式或行政法律關係理論中的適切定位。台灣公法學界向來深受德國公法學 影響,具有高度的繼受法性格,51

3. 至於平行比較德國與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在自主管制機制的理論與經 驗,除幫助本論文視角不至於受限單一國家,而能夠站在治理的高度俯瞰 自主管制的能動性之外,更重要的因素在於,面對跨國商品流動的管制策 略,可能會因為不同國家的現有法律體制而反映不同的思維,從而這樣的 思維也會回饋到如何運用自主管制機制的建置上。

因此自主管制如何在德國公法學界扎根 討論,具有相當的指標意義。

第二款 法律史研究 舉凡法律史52

51 黃舒芃,法律保留原則在德國法秩序下的意涵與特徵,載:民主國家的憲法及其守護者,2009,

頁 8。

研究的方法論不可勝數:或致力於制度的考掘、或醉心於史料 的判讀,甚或奔波於口述歷史與田野調查之間。德國著名公法史學者Michael

52 「法律—歷史」的研究倘若進一步區分,尚有法制史與法律史的區別。前者的研究取徑,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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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lleis曾指出一條「言說之路」(Wege der Sprache)的研究取徑,並視為研究 公法史的重要方法。

言說之所以能成為研究法律史的鎖鑰,乃因為我們所經驗的當下與過去的世 界均由語言所建構而成。由於我們透過言語表述歷史的事案,所以這樣的歷史就 是一種主觀上對資訊與印象的濃縮。這些歷史事案僅以作為言說而存在,也僅能 透過言說來傳遞。「語言之外存在的歷史實體僅會是無法用概念理解的斷垣殘 壁。」不過,書寫歷史並非直接通往過去事件或人物的入口,而是對過去所接收 到的言說訊息的解讀。53

社會自主管制並非 1970 年代以後的產物。其背後欲衝擊的國家學圖像—亦 即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區分—從法律發展史的角度來看也不是自明之理,毋寧是近 代意義的國家出現後,國家及其高權才從社會部門分化出來。因此在近代自由民 主憲政國家出現之前,社會如何完成管制任務,以及在國家獨占管制高權的相關 措置(包括官僚體系的建置)未臻完善前,如何與社會部門分工協力完成公共任 務,猶有從法律史觀點考察之價值。因此本文將以公共任務為主要的考察對象,

借重法律史學者對於近代初期國家理性(Raison d’Etat, Staatsräson)與博理機制

(Gute Polizey)的研究,探討安全如何成為公共任務之一環以及管制需求的動 這種重視言說的研究取徑對於法律史研究尤為重要。因 為法律系統中形成規範的主要載體均是語言,上至抽象的法律、命令、規章,下 至判決、裁定、解釋,無一不是言說的體現,因此過去的法律書類成為法律史研 究的主要素材。

法律規範內容與法律制度、以及源於該制度茁生的秩序為研究對象;後者則關心人民的法律生 活經驗,以及具體與人民發生法律關係的規範面貌為何,其形塑出什麼樣的法律觀念或法律生 活形態。亦即,不再流連於規範本身內部的系譜式探尋,不僅僅去追問法規範的抽象效力來源,

法律史研究的究極關懷是回顧存在過去某個時間剖面中,規範內部與外部的法律論述與實踐。

參見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第一講 土地、人民、法律與歷史,月旦法學教室,13 期,2003.10,

頁 107。

53 M. Stolleis, Staat und Staatsräson in der frühen Neuzeit: Studien zur Geschichte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 1990, S. 7ff; Vgl. ders, Geschichte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 Band I,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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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變化,並接續十八世紀末葉、十九世紀初葉國家行為的轉型,在歷史的進程中 尋覓公共任務及其承擔者的螺旋關係。

第三款 (權力)系譜學研究

除了法律史研究外,本文也擬將法國思想家傅柯提出的考古學與系譜學研究 作為輔助的分析手法。主要理由在於,一方面傅柯的系譜學關注的對象恰是言說 與論述,54他方面傅柯在 1977-1979 年間在法蘭西學院分別以「安全、領土、人 口」以及「生命政治的誕生」為講題,透過其系譜學的分析方式開啟治理性

(Gouvernementaliät, Governmentality)的研究。從傅柯的思考來研究(新)自由 主義,可以視為一種歷史上具體行使治理的範式,除連結到某種特定的理性形 式,傳統上經濟╱社會、市場╱國家的區分更是該理性形式(即政治理性)呈現 出的理解樣態。55其內容一方面呼應前述法律史學者對於國家理性、博理、管制 策略的發展軸線,他方面檢討新自由主義的發展歷程及其困境,不僅呼應了社會 自主管制的生成脈絡,也成為研究行政任務的可能取徑。56

54 劭軒磊,作為研究方法的系譜學,政治科學論叢,34 期,2007.12,頁 161-165。

蓋儘管管制概念在內 容上雖然始終廣泛地被理解,不過卻具有一個重要的方法論機能,特別是新行政 法學的觀點轉移,相對於規範詮釋而強調行為取向與決定取向,其將國家行為的 效果視為國家行為綱領化的次要問題。管制概念的目標是理出國家干預與社會效 果的模型,並且透過分析在具體、事態中的條件與一般類型化的遷移,得隨手作 成策略性運用。亦即,管制概念的探索,標誌著在理論上將反思工具類型化還有

55 「自由主義並非理論,亦非意識型態,而是作為一種實踐(Praxis),以目標為導向,透過持 續反思進行規制的作為方式。」Vgl. M. Foucault, Geschichte der Gouvernementalität II: Die Geburt der Biopolitik, 2004, S. 420; Vgl. L. Gertenbach, Die Kultivierung des Marktes, 2. Aufl., 2008, S.

33-34.

56 S. Baer, Verwaltungsaufgaben, in: W. Hoffmann-Riem/E. Schmidt-Aßmann/A. Voßkuhle (Hrsg.), GVwR I, 2006, §11 Rdn. 6-7; Lars Gertenbach 精準指出新自由主義、管制理論與傅柯思想的關 連性:在廣泛的管制概念基礎上,新自由主義得以掌握為「整體政治體質的形式變動」。其質 的向度不單僅由去國家化(Entstaatlichung)可窮盡,而是產生多樣且細微的治理技術,作為 整體化效果與個別化效果的交會。Vgl. L. Gertenbach, a. a. O. (Fn. 55), S.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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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之緊密關聯的體制,在顧慮發展路徑與功能必要性下,欲提升這些工具意向性 的使用。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