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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良善管制的理型期待

第三章 社會自主管制之系譜

第五節 小結—良善管制的理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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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提倡與推行。公私協力的啟迪意義是,國家不再居於下命地位支配其所屬 臣民,取而代之的是合作關係,國家與社會成員協力分擔生活共同體所衍生、待 解決的公共問題。這些問題之解決進一步成為公共任務具體化的基礎,並且由制 憲者、立法者加以實定法化,在彼此作為夥伴關係的公私部門間形構一個合作框 架。

要之,從國家圖像的轉變可以清楚看出社會自主管制的座標處。國家不再扮 演獨占的管制者與事必親躬的家父,但也不是如瘦身國家完全將管制任務放任社 會部門自己處理;相對地,國家扮演的是驅動者、擔保者與調節者的角色,適度 驅動、引導社會部門與私人主動、自我組織、自力履行公共任務並擔保其自我設 限、自我完成管制任務,僅在私人管制任務不良履行時出手承接,並調節社會部 門自我履行管制任務場合,私人與私人間的利益衝突。

第五節 小結—良善管制的理型期待

從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如果以國家權力發展擴張史的觀察,得理解為一種 奠基於管制國家、社會規訓化(Sozialdisziplinierung)進程370

370 OESTREICH, supra note

,傳統行政法學中 概念建構中之高權與「管制」之手段性有高度連結的結果並不令人意外。但法律 規範(Rechtsnormen)並不是在每一種情況下均能發揮其所欲的效用,尤其是傳 統規制性法律(regulatives Recht)經常必須回顧其有效性條件,來檢視該規範是 否達成其預先設定的目的。法律或政策執行研究學闡釋,當每一種干預式或管制 式的調控在轉換時,會激起許多異議及反動力量,以致於調控的成果與其說是原 則,不如說是例外。因為源於 60、70 年代的調控概念已經證明本身難以實現。

由於傳統國家控管的嘗試皆為由上而下的命令型態,每一個國家控管的嘗試已經 遭遇到的困難,諸如知能匱乏、欠缺作成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處分)的必要資

305, at 199. 江玉林,憲政國家的權力建築學—從傅柯與厄斯特萊希對 於規訓的解讀談起,載:現代性的政治反思,2007,頁 34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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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都將直接移轉到所有國家控管的類型上。371

此外,從二十世紀後葉以降迄今,對於國家角色之理解在福利社會、風險社 會 372、資訊社會、全球化社會等新型態社會結構之形成下典範性地移轉。另一 方面,在二十世紀末葉有所謂「市民社會之復甦」373現象發生,致使吾人於「國 家╱社會」這組二元區分下所形成市民社會與國家事務相分離、進而確立國家角 色與任務之界限的結論不再理所當然,同時也影響在該組區分基礎下所形成的行 政法學典範(例如公私法之區別)。374亦即,傳統上認為由國家高權所獨佔之任 務,或因為福利社會概念下所帶來之給付行政概念,或因為風險社會帶來之危險 控制、專業判斷與安全需求,或因為資訊社會、全球化社會產生之國家界限模糊 與經濟互動,以公權力主體為核心國家之不一定能適切回應個別事務領域中拋出 之問題與刺激。375

所以,國家控管的形式不再能像過往以單方高權、下命的形式形成社會關 係。公共任務履行的新發展趨勢是納入高密度、多態樣的公私夥伴關係(PPP)。

這個以公部門履行公共任務方式轉型為中心的討論,不僅可以貼上像是瘦身國家 或是主動國家的標籤,同時虧空的國家預算壓力也促使國家與私人兼任務分配新 方式的探尋。376

傅柯曾謂:「必要的不單單是生活,更是良好的生活。實際上包含的是良善、

維持、便利、與生活的愉悅。」377

371 F. Becker, Kooperative und konsensuale Strukturen in der Normsetzung, 2005,S. 6.

如果說治理的目的正是在於「良好的生活」,

372 風險社會所帶來之災害防禦與操控,含括為權力與責任之再組織。傳統以國家高權擔負保衛

社會生活秩序與安全之任務,由於任務類型之分殊所蘊含之事務領域專業性,國家不再勝任 獨佔性之權力。參照 U. Beck,同註 5。

373 Daniel Bell, Civil Society versus Civic Virtue, in: AMY GUTMANN,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239, 272(1998).

374 M. Schmidt-Preuß, a. a. O. (Fn. 6), S. 162-164.

375 M. Schmidt-Preuß, a. a. O. (Fn. 6), S. 162-169.

376 J. Ziekow, a. a. O. (Fn. 177), S. 23.

377 FOUCAULT, supra note 239, at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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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安全的渴望是權利發展的契機,那麼治理性權力運作下所仰賴的措置

(Disposit),也是一種將力量最大化並提取出來的過程。只是不同於規訓機制,

他不是透過對肉體本身的影響對個人進行訓練,而是通過總體的平衡化與規律的 狀態,「對生命、對作為類別的人的生理過程承擔責任」的一種調節,而其目的 除了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更是優化生活狀態。378亦即,當歷史呈現出國家藉由治 安與博理將生活的良善、生活的維持、生活的便利性與生活的愉悅納入考量,379

378 M. Foucault,錢翰譯,必須保衛社會—1976 年法蘭西學院演講系列,1999,頁 232。

被突顯出來的是一種積極的權力作用—不是否定與壓抑、而是開展與激發。

379 FOUCAULT, supra note 239, at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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