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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妖、騷、婊之於 Girl's Style 男舞者的自我

二、 妖、騷、婊的意義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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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意味著什麼、是褒是貶,而舞者又怎麼回應關於自己的舞蹈意象呢?

一、 二元話語的緊箍咒

講述跳舞經歷時,J 會圍繞在男生跳女舞、意識到自己這樣做是不正常的、

追求雌雄同體等二元說詞,他頂多認為,相較於女舞者,自己可以詮釋出不一樣 的感覺,但是仍抓不住什麼脫離二元描述的詞彙。

這樣男/女、陰柔/陽剛、正常/不正常的二元概念,也表現在熱舞社新進 社員對於舞蹈風格的選擇上,男生與女生除了基礎的Hip Hop,還有各自屬於自 己性別該學習的舞蹈風格,雖然時間久了、資歷深了,彼此有更多交融的可能,

但是這種交融並不是太明顯,而且比較偏向鼓勵女舞者往中性或陽剛發展。此外,

某些男老師不喜歡男生跳女舞這件事,也反映出他們想要維護或跳不出異性戀二 元結構的心態。

二、 妖、騷、婊的意義翻轉

女生跳Jazz、Girl's Style 等街舞風格,不外乎是想展露女性身體的嫵媚與性 感,在動作裡加入搔首弄姿、扭、延展等元素,能加深舞台表演的性感魅力。然 而一旦由男舞者來跳同樣一套舞步,則形容詞會突然間溢出平常用來形容女生的 性感、辣與嫵媚,變成偏激進、妖魔化趨勢的形容詞:妖、騷、婊、搶眼、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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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些字詞延伸出去,會變成「妖氣很重」、「跳起來超騷的」、「他們是婊子風」

等各種用語,特別是妖系列的說法,比其他形容詞更多用於跳女舞的男舞者身 上。

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指出,「妖」,作形容詞時,意指嫵媚、艷麗,

或妝束奇怪、儀態不莊重等意思。而「妖孽」一詞,則有怪異、凶惡的事物或預 兆,以及禍亂等意思。吳道明(2000)曾考察人妖一詞如何在 70 年代解嚴前的 台灣社會中,作為一種同性戀的污名與稱謂,召喚那些被烙上性別記號,但物質 化身體卻無法用陽剛或陰柔二分界定的違規性主體。他認為,這樣的召喚,讓同 性戀既不能是男性、也非女性,處於不男不女狀態,這樣違反異性戀法則的人,

在這個象徵秩序中失去做男「人」或女「人」的資格,而被污名化為人妖。

的確,人妖在中國古代是被用來指涉男著女服或女著男服的易裝行為,這樣 的性倒置令人易於將之與同性戀綑綁在一起。(吳道明,2000)然而妖,這個被 認為是一種社會暴力的說詞(同上引),或者其他諸如婊、賤、騷等看起來負面、

甚至污名的字詞,在身為舞者的J 身上卻起了相反的效應:

男生應該有男生的樣子,可是我們偏偏要反其道而行。同時,又覺得自 己有歧異的地方,越覺得別人可能竊竊私語的時候,越覺得沾沾自喜。

就是,「他們真的好怪」等說詞,某程度好像也加強我們想跳這種舞的 感覺。

例如被人家講說,很搶眼,或者很騷,感覺某程度點到自己個性中,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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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真實貼近身體的這個部分。就我個人來講,是很喜歡聽到這個讚美,

應該是很enjoy 在裡面。(J)

整個論文寫作期間,我在田野認識的這類男舞者們,也都很自然地用這些詞彙彼 此稱呼、形容、甚至用來稱讚。

同一組看似污名化的用語,在不同脈絡下,卻召喚出不同的形體。從社會暴 力、被主體(subject)恐懼的客體(abject)(吳道明,2000),到現今的街舞圈,

被男舞者翻轉為一種彼此形容、稱呼的日常用語,使他們在街舞圈裡逐漸有了面 貌與位置。

其實,像J 一樣跳出陰柔感的男舞者,並沒有固定的稱呼,舞者大多使用團 名、匿稱或擅長的風格來指稱。這裡的風格有兩種意涵,一種是沿用既有的街舞 風格,如Jazz、Vogue、Dancehall 或較模糊的 Girl's Style 等,來說介紹自己是「跳 什麼的」舞者;另一種則以舞者跳出來的感覺作為風格的代稱,他們不屬於前述 任何一種舞蹈文化,而是自有一番韻味,比如婊子風、辣舞等,如果這是某個舞 團或某人特有的風格,那麼就會稱作是「某團Style」或「誰誰誰 Style」。

考量到寫作與閱讀的方便,以及名稱適用的普遍性,本文將以「Girl's Style 男舞者」作為這群舞者的名稱,一來Girl's Style 是他們日常談話會使用的說法,

亦是他們可認同的最大公約數,二來,他們最特別之處就在於他們是跳女舞的男 舞者,因此也藉著名稱的使用凸顯他們與眾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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