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研究背景
第一節、 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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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究背景
第一節、緣起
“If God had wanted me otherwise, He would have created me otherwise.”
「如果上帝認為我應是另一種模樣,祂從一開始就應那麼造我。」
(Johann von Goethe)
“There are no homosexual people, only homosexual acts.”
「世上沒有同性戀者,只有同性戀行為。」(Gore Vidal, 美國劇作家)
兩句在同性戀間流傳的名言,道出了同志不能選擇自己生來的性傾向,以同 樣身為「人」的事實。同樣身為人類的一份子,這些婚姻的拒絕往來戶卻沒有在 證婚人面前說出:「我願意」的福氣。現代離婚率驟升、種族通婚在許多國家和 社會都已被廣為接受,惟同性戀之間的結合與承諾卻往往不被接受,始終無法滿 足人性最基本的需求(張宏誠,1999:164)。因此,同性戀者近年來紛紛走上街 頭,大聲爭取締結婚約的權利、要求平等的對待。
「時機已到來。歷史正在改變。(The time has come. A historic shift is underway.)」 現任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於 2012 年 3 月談及人權議題時,主張同性戀者的平權 是國際趨勢,呼籲世界各國將同性關係除罪化,並協助終止同性戀者遭受的歧視。
這波國際趨勢,也來到了台灣。
由於中華民族重視宗族、家族,婚姻從來就不只是兩個人的事(張宏誠,1999:
221),加上「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和「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等傳統觀念,都 限制住台灣社會對婚姻的想像。也因異性戀一直以來享有人數上的絕對優勢,婚 姻的定義自然被壟斷於異性戀,將同性戀阻絕於婚姻殿堂之外(鄭椿瀚,2010)。 然而,不是所有價值觀都是合時宜的,婚姻的定義也應該隨著時代、社會環境的 變遷有所變動。
台灣法律雖無明文反對同性關係,卻也沒有實質法律保護同性伴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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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為何有關當局著手討論同性婚姻在民法上的正當性。2013 年引起軒然大 波的立法草案-「多元成家立法草案」,於 2013 年 10 月 8 日交付立法院第一讀 通過,但至今仍未實施。法案內容除了同性可結婚外,爭議之處更在於可多人、
無血親者共組家庭,以及可單方解除婚姻關係等。不過,本研究僅將關注的重點 放在同性婚姻上。
同性婚姻是全球共有的議題。自 2001 年荷蘭成為第一個允許同性婚姻的國 家以來,全球已有二十個國家全國性地立法認可同性婚姻。亞洲地區國家在同性 婚姻上的法律相對保守,僅有尼泊爾率先審議,即將立法允許同性婚姻,在新加 坡、印度等國同性間發生關係需受有期刑罰,而在伊朗、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 聯合大公國等國更以死罪論。聯合國於 2011 年公布的報告(Discriminatory laws and practices and acts of violence against individuals based on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指出,世界上共有 76 個國家將成年人間的同性性行為列為犯罪。
在至少 5 個國家同性戀可被處以死刑,分別是伊朗、沙烏地阿拉伯、葉門、蘇丹、
茅利塔尼亞,以及索馬利亞和奈及利亞的部分地區。
同性婚姻已然是二十一世紀全球國家的重大國際議題,並持續在世界各個角 落造成改變,於此現下,進行同性婚姻相關研究更顯重要。尤其台灣正站在社會 價值可能變革的關鍵點,可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多元成家法案關乎全國每一位人 民,在法案尚未明確的轉折點,無論法案最終是什麼樣的結果,都將帶領台灣走 向不同的路。
作為一位媒體研究者,我希望能運用所學為台灣婚姻平權運動盡一份力。親 身體認到媒體與社會價值觀的連動,是我某次和父母親一同收看電視新聞時,正 值多元成家被熱烈討論的時期。一向在各方面思想都還算開明的父母,一瞄到新 聞中爭取人權的同性戀,竟然立刻下了評論:「這都是一些不正常的人。」
與他們辯論後,我發現因現下許多同志不避諱公開性向,加上自己也有不少 同志好友,經由日常生活中不斷接觸,所以我並不覺得同志和一般人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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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父母從未親身接觸過同性戀者,對同性戀的了解都只是透過電視報導、
電影與報章雜誌等媒體,或各種嘲諷式反串的綜藝節目橋段,而諸如遊行、抗議、
愛滋病都是媒體中同性戀常被連結的事件。因此,他們對於同性戀的心像(image), 可說幾乎都來自於媒體所建構的同性戀爭議或負面事件。
這是個論述競逐的時代(胡芝瑩,2001:3)。同性戀不是現成的、既定的主 體,他們是在與社會互動及各種論述的爭戰中形成自我,並在持續的斡旋進退中 塑造自我。因此,和主流論述及常識的正面或迂迴纏鬥,就成了同性戀的必要課 題。台灣看似是一個友善的公共空間,對於同性戀沒有「明說」的歧視,但抽象 模糊的「尊重」和「同情」,並不是消除歧視,只是暫時懸置歧視而已。知識、
常識和語言往往充滿陷阱,同性戀在壯大的路上必須加倍運用理性思考和分析,
認識複雜且矛盾的論述世界(何春蕤,1997)。
我出身外文系,對語言學有基礎認識與興趣,加上近代社會科學中的「語言 學轉向」(the linguistic turn),突顯出語言在新聞訊息研究中的角色日趨重要。過 去研究指出媒體對於同志汙名化有直接影響1,身為未來的媒體工作者,我選擇 與這個現象正面交鋒,也以此警惕自己不要成為汙名的幫兇,讓報導的語言在無 心之下傷害任何人。
而同性婚姻的辯論茲事體大,牽涉到風俗、文化與法律的全盤變革,非同性 戀的社會成員亦有審視這個議題的責任,基於對婚姻平權的關切,我希望經由分 析同性婚姻新聞再現用語,檢視新聞內容的論述特性、隱含的權力與意識形態,
及其與社會脈絡之間的互動。希望研究結果無論是對媒體工作者、閱聽眾或同性 婚姻的正反方,都具參考價值。下一章節,我將整理國內外婚姻平權運動的發展,
藉此理出於此現下進行本研究的重要性。
1 請參考本研究第二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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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同性結婚的各種議題是對異性戀社會最強烈和全面的挑戰
-至少我個人認為-而且是同志平權運動中的重要戰場。
-王雅各(199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