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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與程序正義

第六章 結論

二、 定型化契約與程序正義

現今消費社會多以定型化契約之方式訂定契約,在工業革命後各種產品大量 進入市場,以及銀行、保險、運送等服務業趨於頻繁,為定型化契約之發展背景

5 王澤鑑(2009),《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契約、代理權授與、無因管理》,二版,

頁78,台北:自刊。

6 王澤鑑(2009),《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契約、代理權授與、無因管理》,二版,

頁80,台北:自刊。

7 陳自強(2011),《契約之成立與生效》,三版,頁155-157,台北:自刊。

8,除涉及大量交易之服務業外,現今定型化契約並不限於集團交易,也常見企業 經營者間個別而重大之交易例如工程契約、建築契約9。其發展之社會動機有三

10:強制之法律行為或訂約行為、契約成為日常生活之一部分而企業可以有效獲 取利益、企業與顧客雙方均欲簡化訂約程序,此可見定型化契約對於現代生活及 消費社會有其意義及貢獻,有舉例定型化契約有合理化功能、漏洞填補功能等11

然而定型化契約係由定型化契約使用人(多為企業經營者)所訂定,為獲取利 益而預先制定不利於契約相對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非少見,實具有規制之必要 性。其中應加以規制之理由之一係「無法磋商」,私法自治以及契約自由原則預 先設想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談判磋商,實現雙方心中利益之最大化,但因定型 化契約係由定型化契約使用人預先擬定,契約相對人僅能決定是否簽名締約,在 無法磋商之情形,此際之締約僅具有形式上之締約自由而已,有認為對契約相對 人而言,將錢與時間花在談判修正定型化契約條款、或者找尋其他定型化契約條 款較為合理之供應者,可能並無意義12,如契約相對人欲實際進行逐條、細節之 磋商,相對於可能獲得之利益,成本實屬過高,無法期待契約相對人進行個別談 判13

另一理由在於「雙方地位之不對等」,對於不利於己之契約條款,例如免責 條款等等,一般消費者多半未注意或不理解,可能係因沒有理解之時間或沒有理 解之能力,就算能理解,亦多無討價還價之餘地,只能在接受與拒絕間加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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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隨時代演進,理想中「互相談判協商、謀取自身最大利益」之契

8 黃越欽(1977),〈論附合契約〉,《政大法學評論》,16 期,頁 29-30。

9 陳自強(2011),《契約之成立與生效》,三版,頁 203,台北:自刊。

10 黃越欽(1977),〈論附合契約〉,《政大法學評論》,16 期,頁 30。

11 陳自強(2011),《契約之成立與生效》,三版,頁 203-204,台北:自刊。

12 黃立(2009),〈細說德國2001 年新民法消費契約條款〉,《德國新債法之研究》,頁 75-76,台 北:自刊。

13 陳自強(2011),《契約之成立與生效》,三版,頁 205-206,台北:自刊。

14 王澤鑑(2009),〈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與消費者的保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三)》,頁8,台 北:自刊。

約自由原則受到質疑,經濟上之弱者幾乎無能磋商,導致「契約自由」變成「經 濟上強者的契約自由」而出現許多不公平的契約,因此出現實踐「契約正義」概 念之訴求與制度改革。

學說有說明,契約正義之問題通常出現在交換契約,最簡單判斷是否公平之 方式即交換客體有無相當而具有等值性,但客觀等值難以判斷,是以民法現採主 觀等值原則,如契約成立過程無瑕疵,締約過程之程序正義即能擔保契約內容之 正確性15,可認為契約交換客體客觀上是否公平之問題屬於實體正義之問題,而 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之意思形成是否健全、公平,則係程序正義之問題。另有學說 就此區分為「程序上之不公平」及「實質上之不公平」16,或以「程序的契約法」

及「實質的契約法」概念說明17

申言之,契約正義之「程序正義」及「實體正義」,前者應指締約過程中當 事人受到公平之程序保障,得以獲取資訊、獲取理解資訊之機會,能在理解權利 義務關係之情況下,基於其自由之意思決定而締結契約,後者則係客觀上判斷契 約締結後,結果上雙方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間是否相當、風險及責任分配是否公平 之問題。

關於定型化契約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之調和問題,最典型之例係企業經營者 與消費者間之消費性定型化契約,企業經營者藉由定型化契約之方式與大量消費 者締約,固然有提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等之優點,但消費者在談判能力、資 訊地位或控制、承擔風險的能力上,多半低於企業經營者,實有加以管制之必要,

是以在民國83 年制定之消費者保護法中,訂有諸多對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定 型化契約條款之相關規定。然而在企業經營者間之商業性定型化契約則不一定有 此等優勢地位、能力之差距,可認為應多偏向尊重雙方契約自由之觀點,促進商 業活動之自由發展。

15 陳自強(2011),《契約之成立與生效》,三版,頁 163-164,台北:自刊。

16 陳聰富(2002),〈契約自由與定型化契約之管制〉,《月旦法學雜誌》,91 期,頁 52。

17 楊淑文(2011),〈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的分與合-雙軌制立法下的消費者與消費關係〉,政治大 學法學院民法中心編,《民事法與消費者保護》,頁171。台北:元照。

而定型化契約涉及之程序正義問題包括定型化契約條款多半複雜而細瑣,非 一般人能在一時半刻中暸解,且現代社會傳銷方式多元化,出現各式各樣的締約 型態,定型化契約締約方式也將影響定型化契約相對人締結契約之意思決定等等。

尤其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訂入契約,涉及契約內容為何之重要問題,實有在程序上 管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