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其有二個基本機能,一為矯正欠缺法律關係的財產變動,例如買 賣契約不成立、無效或撤銷時,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之交付因欠缺法律上 之原因,即可依不當得利法則予以矯正;另一機能為保護財貨的歸屬,
例如擅自出賣他人之財物、出租他人房屋、未經同意以藝人之照片廣告 行銷產品等等,權利人亦可利用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侵害其權益歸屬 內容而取得之利益。不當得利制度源於羅馬法,惟羅馬法僅尌具體個案 承認不當得利之觀念,尚未確立為通盤的制度;及至德國普通法時代始 受自然法學說之影響,建立「無論何人,均不得因他人受損害而受不當 利益」之原則。
(2) 不當得利之類型化
68一方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是否無法律上之原因,應如判斷?此 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之分。統一說認為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有其統 一意義,或認為違反公帄正義(公帄說)、或認為具技術性之成法69發
67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頁 137-157(1999)。王澤鑑,不當得利,頁 1-31(2009)。
68 同上註。
69 成法指依一定技術所制定的法規。
生之變動,若依正法70則不得主張之情形(正法說),或認為受利益 者,無取得該利益之債權存在(債權說),或認為受益人無保持其所受 利益之權利時(權利說),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等等。非統一說則區別 因給付而受利益及因給付外事由而受利益二種情形,分別探求財產變動 是否有法律上之原因;給付不當得利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目的在於矯 正給付當事人間欠缺給付目的的財貨變動;非給付不當得利係基於行為
(可能為受益人、受損人、或第三人之行為)、法律規定或事件,目的 在保護財貨的歸屬,又可區分為侵害他人權益不當得利、支出費用償還 不當得利、求償不當得利。而與專利侵害有關者,為非給付不當得利中 之侵害他人權益不當得利類型。
(3) 不當得利請求權之範圍
民法第 181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 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可知不當得利返還客體為「所受之 利益」及「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返還方法則與前述損害賠償方 法類似,原則上為「所受利益之原狀」,「價額償還」則為例外。
茲有疑問者乃獲利返還問題,例如甲出借價值 50 萬元之汽車予 乙,乙花費 10 萬元板金烤漆後,擅自以 80 萬元將之出賣予善意之丙,
乙應返還者究為 50 萬元、70 萬或 80 萬元?亦即乙獲利的 20 萬元是否 應返還予甲?應用到專利侵權案件中,例如乙以甲之專利為基礎投入研 發成本再發明,並以自行投資之設備生產侵權產品大力宣傳廣告促銷,
而獲得巨額利益,此時乙應返還之不當得利範圍為何?係扣除成本及必 要費用後之全部獲利嗎?如非全部獲利,則應返還之範圍又為何?在德 國學說上有主張在侵害他人權益不當得利情形,債務人應返還扣除費用 後所獲得全部利益71。惟我國學者多認返還範圍未必如此擴張,通說認 為不當得利返還範圍,「損害大於利益時,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害 時,則以損害為準」,換言之,以範圍小者為準,蓋受損人之受損害原 係受領人受利益之結果,利益所以超過損害,乃因受領人具有特殊技能
70 正法指為達成正當的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存在的法的基本觀念。
71 王澤鑑,本章前揭註 67,頁 245(2009)。
或設備有以致之,則此項利益當不在返還範圍之內。且所受利益依其性 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時,其應償還的價額,係交易上的客觀價額,在 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人格法益等情形,所受利益 的返還範圍亦應限於客觀價額,而不包括超過客觀價額的獲利72。
(4) 英美法上於專利侵權案件應用不當得利法則的倡議
英美法上的不當得利,傳統上為 restitution,其並非請求權基礎,而 為法律效果或救濟方法,係請求回復他方所取得客體或其價值,英國法 學家認為 restitution 用語不當,應正名為 unjust enrichment。英國過去係 以所謂準契約或默示契約之理論作為不當得利之理論依據,直到 1991 年之 Lipkin Gorman v. Karpnale Ltd 一案判決,始明確採取不當得利構成 返還責任之見解;近年來英國不當得利法蓬勃發展,目前已有認為應承 認不當得法係判例法下除了契約法、侵權行為法外之第三個獨立科目,
或者應當是契約法、侵權行為法以及物權法以外之第四個法律領域。
美國方面,American Law Institute(美國法律協會)於 1937 年發行 由 Scott 及 Seavey 二者教授主編的 Restatement of Restitution(回復原狀 法整編)。1988 年另外出版兩冊「增補美國判例實務資料」,並於 2004 年再作增補,80 年代完成的 Restatement of Restitution Second 草 案,因故中止,目前正在進行中的第 3 版,名為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Restitution and unjust enrichment(回復原狀與不當得利法整編),
係委由 Andrew Kull 教授負責規劃研究,期能建立合理的體系及原則,
由此可知英美法上的不當得利正面臨外在體系定位及內在原則確立的難 題73。
雖然美國專利侵害之責任類型均從侵權行為法的角度思考,但學者 或有倡議於專利侵權案件適用不當得利法則者74。其等認為損害賠償規
72 王澤鑑,本章前揭註 67,頁 246(2009)。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頁 177(1999)。曾隆興,詳解損 害賠償法,頁 601(2008)。
73 王澤鑑,本章前揭註 67,頁,頁 13-15(2009)。楊芳賢,不當得利,頁 2-3(2009)。
74 Neal E. Solomon, Lost Profits Analysis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Damages,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June 11, 2010),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623986&http://www.
google.com.tw/url?sa=t&rct=j&q=Neal+E.+Solomon%3a+Lost+Profits+Analysis+for+Patent+Infringement +Damages&source=web&cd=2&ved=0CCkQFjAB&url=http%3A%2F%2Fpapers.ssrn.com%2Fsol3%2FDeliv ery.cfm%3Fabstractid%3D1623986&ei=G_TpTqaKJYbbmAXD693sCQ&usg=AFQjCNH9E8cyWYeiu56yf2D0 GPEzclbPLA.
則需鼓勵侵權者去談判授權以避免侵權,為了激勵創新和遏制侵權,所 失利益分析應該是「專利權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利益」二者中範 圍較大者75。
主張於專利侵權案件應用不當得利法則之美國學者認為營業秘密法 的被害人有「所失利益」和「不當得利」的補救措施選擇權,而在不當 得利理論下有可能回復超出專利權人所失利益的部分,以強制侵權人交 出竊取商業機密所得的好處。
另外,不正競爭法的補救措施亦可啟發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所失利 益分析,不正競爭法和專利法都在處理市場進入者促進競爭的問題。市 場進入者的所失利益,肇因於已在市場者以「價格獨占」76或「產品搭 售」77方式創造一個非常類似專利侵權的反競爭行為問題。已在市場者 使用不當競爭手段排除市場現有及潛在競爭者的競爭機會,最典型的例 子是「掠奪性訂價」、「搭售」、「獨家交易」、「轉售價格」等行 為,競爭者只要因被告之排除行為而被迫退出市場,並證明其若繼續留 在市場所能預期之獲得利益,則可要求被告賠償其因此所損失之營業利 益。其計算方法如下78:
1.事前—事後法(before-and-after approach)
例如將原告於「非掠奪性定價期間」帄均利潤為計算基礎,再與
「掠奪定價期間」被排除競爭之原告每年收益及於該期間內被告之帄均 收益相比較,二者間差額即為法院允許之損害賠償金額。
2.指標法(yardstick approach)
75 此與前述大陸法系學者認為不當得利法則在「損害大於利益時,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害時,
則以損害為準」之看法不同。
76 價格壟斷是壟斷廠商憑藉自身的壟斷地位,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壟斷高價或壟斷低價的 行為。通過壟斷價格行為,壟斷者或壟斷部門可獲得高額壟斷利潤。壟斷產量會低於競爭產量,
而壟斷價格會高於競爭價格。這就是說,壟斷是通過限制產量而提高價格。壟斷導致高價格、低 產量,給消費者帶來兩大損失:一是價格方面的損失。消費者在購買相同數量的產品時,要比競 爭條件下接受更高的價格。二是消費者在購買數量方面的損失。消費者不能以同一價格購買到足 夠數量的商品。
77 是一種營銷策略,即提供一些產品結合為一個產品加以銷售。
78 陳志民,「防堵模型下之反托拉斯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及其政策啟示」,http://www.ftc.gov.tw/inter 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591&docid=1316(最後點閱時間:2012 年 1 月 15 日)。
以目前未實施掠奪性定價之結構相近市場為比較標準,從二者價格 求出一百分比,法院再以該百分比求出系爭市場之競爭價格。
3.市場占有率法(market-share approach)
因較為主觀,實務上較少採用。基本上類似指標法,只是將標的改 為若無排除競爭行為出現時,原告所可能取得之市場占有率。但該方法 並未明白指出市場占有率之減少與不公帄競爭間如何推論出具有因果關 係。
不正競爭法及專利法的目標均是使被害人回復完整,一般而言,這 兩個法律領域都是問競爭的進入者被拿走什麼。在不正競爭法領域,所 失利益有時藉由不當得利模式對已在市場者處罰,可說是所失利益之經 濟分析和返還不當得利之處罰的結合物。
既然在營業秘密法、不正競爭法均應用「不當得利」理論,在專利 法領域也應該可以適用,因「不當得利」可使專利權人回復到如果沒有 侵權行為時的“but for”原狀,而目前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所失利益」
理論,是只回復專利權人所失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