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本文再將智財法院一審判決採總利益說、總銷售額說之判賠率,依 每 10 個百分點為區間做區隔,呈現其判賠率之分布情形如下圖 17、

18,由下圖 17 可知以總利益說之判賠率分布情形較為帄均,而主張總

24 該 5 件分別為智財法院 98 年度民專訴字第 46 號、98 年度民專訴字第 164 號、98 年度民專訴字第 1 號、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97 號、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99 號。

25 該 4 件分別為智財法院 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22 號、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93 號、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47 號、98 年度民專訴字第 31 號。其中 98 年度民專訴字第 31 號案件判決理由誤將系爭專利誤載 為新型專利,經查詢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確認應為發明專利。

銷售額說之專利權人,其等主張與法院判決結果之差異,即判賠率明顯

而判給專利權人主張之全部損害賠償金額;亦有部分案件係侵權人抗辯 應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然全未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據,或雖提出 但法院審酌後認不可信而未予扣除,甚至有侵權人抗辯應依同業利潤標 準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者,但法院以同業利潤標準僅係課稅之參考,非 等同於侵權產品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而不採納未予扣除,在上開情況 下,法院均不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故能百分之百滿足專利權人之主 張,即給予 100%之判賠率。

至於總銷售額說之判賠率低於 10%之 4 件判決27,1 件係因侵權人 無故意過失之主觀犯意,2 件係因專利權人亦不知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為何而任意聲明損害金額,1 件則係以侵權人得標金額做為損害賠償金 額,然調查結果發現僅侵權人提供之樣品 2 件侵權,其餘產品並不侵 權。

5. 小結

綜上可知,智財法院一審目前較常採用之損害賠償範圍為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總利益說或總銷售額說,至於同條項第 1 款之具體 損害計算說、差額說均為 0 件(惟二審仍有 1 件採取具體損害計算說、

2 件採取差額說),相反地,採取合理權利金方式判決之情形則有增多 之趨勢。判賠率方面,則以總利益說判賠率最高、總銷售額說次之、合 理權利金判賠率最低;此外,發明專利判賠率最高、新型及新式樣判賠 率相差不多;然發明專利中採取總銷售說之判賠率卻高於總利益說,較 為特殊。又專利權人主張總銷售額說者,判賠率分別於低於 10%及高於 90%二端,呈現極端趨勢。

27 該 4 件為 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22 號、98 年度民專訴字第 58 號、97 年度民專訴字第 22 號、99 年 度民專訴字第 196 號。

4.6 智財法院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質性研究

本文質性研究方式係針對表 1 之 35 件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一審民事 判決,細譯判決中關於專利權人聲明金額、舉證情形、聲請及法院判決 之損害賠償範圍及計算方式、法院判決賠償金額等等內容,將其概念抽 離分析,再歸納為:1.智財法院一審判決損害賠償金額不如專利權人預 期之理由、2.判決損害賠償金額偏低之理由、3.應扣除之成本及必要費 用為何、4.同業利潤標準採用與否之轉變、5.整體市場價值法則與價格 侵蝕理論之承認與否、6.合理權利金之應用情形,以輔助說明上開量化 統計結果。因為經實證分析智財法院一審判決結果發現並無採用具體損 害計算說、差額說之案件,且全未承認整體市場價值法則與價格侵蝕理 論,為了解上開議題之全貌,本文另對於表 2 之 23 件專利侵權損害賠 償二審民事判決為質性分析,確認上開議題在我國實務之現況。

4.6.1 智財法院一審判決損害賠償金額不如專利權人預期之理

1. 被控侵權人無故意過失之主觀犯意-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2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