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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依原告主張採用之各種損害賠償範圍之比率

4.5 智財法院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量化分析

4.5.2 專利權人在智財法院一審之判賠情形及判賠率

將原告勝訴之 35 件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之損害賠償金額以圖 4 表 示如下,在下圖 4 中有一件顯著突出案件,應特別注意。

0 500000000 1E+09 1.5E+09 2E+09

1 4

7 10 13 16 19 22 25 28 31 34

請求金額 判決金額

圖 4:專利權人在智財法院一審勝訴之 35 件損害賠償判決金額分布圖

上圖顯著突出之案件為智財法院 98 年度民專訴字第 22 號荷蘭商皇 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飛利浦)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巨擘)案件,該案乃被告巨擘公 司於授權期間拒付權利金予原告飛利浦,並繼續製造販賣 R 及 CD-RW 可錄式光碟產品,原告飛利浦因此對被告巨擘及法定代理人提貣專 利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索賠 20 億元。案件審理期間因被告巨擘拒絕提供 生產、銷售系爭產品所支出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等帳冊財務資料,僅提出 會計師報告所揭示之概括「營業成本」、「營業費用」資料,法院認為 依據被告巨擘公告之 96、97 年度財務報告計算,前開會計師報告所揭 示之營業收入等金額顯有錯誤,不足作為認定被告巨擘生產、銷售系爭 產品所具體支出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而以被告巨擘未能舉證證明 其生產、銷售 CD-R 及 CD-RW 產品所具體支出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依 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段之規定,逕依被告巨擘自行製作發行 之年報計算損害賠償金額,而認定被告巨擘自 91 年 6 月 5 日至 97 年 6 月 10 日 銷 售 之 CD-R 、 CD-RW 等 可 錄 式 光 碟 產 品 全 部 收 入 為 43,604,555,532 元,而原告飛利浦僅一部請求 20 億元之損害賠償,未逾 此範圍,而判決專利權人全部勝訴。

智財法院判決賠償 20 億元之飛利浦 vs 巨擘案件只占原告勝訴案件 35 件中之 1 件,即 2.9%。由上圖可知,相對於全部損害賠償金額的分 布,本案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是相當大的,事實上,其占所有法院判給 的損害賠償總金額之 98.6%(2,000,000,000/2,028,310,519)。這個數 據表明,專注於此巨額損害賠償案件會掩蓋損害賠償整體分布的真實本 質,因相對於其他案件,此損害賠償金額屬於異常值,故將之排除後的 統計資料如下圖 5 會較具代表性,由下圖可知智財法院一審受理之專利 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原告聲明金額多在 700 萬元以下,而法院判給金額 則在 300 萬元以下。

0 2,000,000 4,000,000 6,000,000 8,000,000

1 3 5 7 9 111315 17 19 21 23 2527 29 31 33

請求金額 判決金額

圖 5:專利權人在智財法院一審勝訴之 34 件損害賠償判決金額分布圖

(扣除飛利浦 vs 巨擘一案)

2. 專利權人在智財法院一審之判賠率

關於專利權人在智財法院一審帄均判賠率,本文將專利權人獲判勝 訴之 35 件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逐件計算其個案之判賠率後,再將 之加總除以 35,計出智財法院尌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之帄均判賠率為 50.53%。此比率與先前論文量化統計全國地院 97 年 7 月 1 日至 98 年 4 月 30 日止,智財法院關於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之判賠率為 51.23%,

二者差異不大,惟顯然高於先前另篇論文量化統計 87 年 8 月 1 日至 98 年 4 月 30 日止,全國地院關於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判賠率之 37.55

%,可見智財法院法官在認定構成侵害專利權後,並不吝於判給專利權 人損害賠償金,茲圖示如下圖 6、7。

賠償, 50.53%

不賠償, 49.47%

智財法院一審專利權人之判賠率 (97.7.1--100.10.31)

賠償 37.55%

不賠償 62.45%

全國地院專利權人之判賠率 (87.8.1--98.4.30)

圖 6:智財法院一審專利權人之判賠率圖 圖 7:全國地院專利權人之判賠率圖

3. 專利權人在智財法院一審之判賠金額

下圖 8 是智財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之 35 件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依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高低細分之長方條統計圖,依此統計數據顯示,

51%的案件判決損害賠償金額是少於 50 萬元,11%的案件判決之損害賠 償金額是介於 50 萬元及 100 萬元之間;17%的案件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 是介於 100 萬元 150 萬元之間;9%的案件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是介於 150 萬元至 200 萬元之間;3%的案件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是介於 200 萬 元至 250 萬元之間;6%的案件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是介於 250 萬元至 300 萬元之間;只有 3%的案件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是 300 萬元以上10。 由此圖可知,我國智財法院一審判決損害賠償金額低於 50 萬元之案件 即占所有專利權人勝訴案件之半,除前揭判決 20 億元損害賠償之異常 值案件外,其餘案件判決金額均未高於 300 萬元。相比之下,我國與美 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金額動輒上億元之景況,確有判賠金額普遍較低情 形。

0%

10%

20%

30%

40%

50%

60% 51%

11%

17%

9%

3% 6% 3%

圖 8:35 件損害賠償案件智財法院一審判決金額分布情形圖

10 此逾 300 萬元之損害賠償案件僅有 1 件,即前述 98 年度民專訴字第 46 號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判賠 20 億元之案件。

惟值得一提者乃智財法院判賠率之中位數11為 45.16%,此代表智財 2,000,000,000 元損害賠償,惟法院認定損害金額可達 43,604,555,532 元;98 年度民專訴字第 21 號 EPSON 株式會社 vs 優力世印表機耗材屋

( 株式會社)vs 典石坊有限公司一案,原告聲明一部請求 500,000 元,惟法院認定損害金額可達 1,424,680 元。無獨有偶地,上開 3 件案件均係外國公司告我國公司,且侵權產品分別為「可錄式光 碟」、「相容於 EPSON 原廠墨水匣產品或連續供墨系統產品」、「鈦 項圈或鈦手環」等一般消費者需求且商業價值極高之產品,本文因此推 斷,我國法院認定之損害賠償金額普遍不高,其中原因或許有部分在於 國人申請之專利商業化價值不及美、日等國之專利,並非智財法院尌損 害賠償額之認定,對專利權人保護不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