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Georgia-Pacific Corp. v. United States Plywood Corp
2.4 關於專利改革
2.4.1 美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實證研究
PricewaterhouseCoopers(下稱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從 2007 年到 2009 年每年均尌美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公布實證之統計數據,2007 年 之 研 究 是 從 1980 年 至 2006 年 6 月 在 Westlaw 、 FIPCS ( Federal Intellectual Property—Cases)、JVALL(Jury Verdicts and Settlements)
等資料庫中收集專利侵權案件資料,研究包括 1367 個美國聯邦地區法 院專利案件和 273 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專利案件。
2007 年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的研究68匯集 1980 到 2005 年法官和陪審 團判決,發現陪審團判決之損害賠償中位數和法官判決的損害賠償中位 數間有 5 倍的差距。
2008 年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的研究69更新資料,其範圍包括 1980 至 2007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據。調查結果發現自 1980 年代以來,法官判 決案件比例下降,而陪審團判決案件比例顯著增加,1995 年以來的轉變 越來越明顯,這個研究歸因陪審團判決案件比例增加,對原告勝訴率及 損害賠償金額中位數之提升,這二點形成鮮明的對比。研究發現自 1995 年以來,陪審團判決原告的勝訴率一直持續大於法官,此外,近幾年陪 審團判決的損害賠償數額已數倍於法官判決的金額。
2009 年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的研究70更新資料,其範圍包括 1980 至 2008 年損害賠償數據。並分析處理 NPEs71參與專利侵權訴訟的情形。
研究發現 2002 到 2009 年 NPEs 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中位數是非 NPEs 實體中位數的 3 倍,相較之下,從 1995 年到 2001 年,NPEs 與非 NPEs 的損害賠償中位數則大約一致。
2. EXCESSIVE OR UNPREDICTABLE?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PATENT INFRINGEMENT AWARDS
72由 Michael J. Mazzeo、Jonathan Hillel 及 Samantha Zyontz 等 3 位學 者於 2011 年 6 月 17 日以「過度或不可預測?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實證 分析」為名發表之實證研究,詴圖判別美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是否 系統性的過度,以及損害賠償金額大小可否與具體案件特性相結合,例 如:由陪審團判決或採用合理權利金的理論計算。該實證研究以資誠會
68 See PricewaterhouseCoopers, 2007 Patent and Trademark Damages Study(2008), http://www.pwc.com/
us/en/forensic-services/publications/assets/2007-patent-study.pdf (last visited Jan. 15,2012).
69 See PricewaterhouseCoopers, A Closer Look—2008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Damages Awards, Success Rates and Time-To-Trial (2009), http://www.pwc.com/us/en/forensic-services/publications/2008-patent-litigation-study.jhtml (last visited Jan. 15,2012).
70 See PricewaterhouseCoopers, A Closer Look— 2009 Patent Litigation Trends and the Increasing Impact of Nonpracticing Entities (2010), http://www.pwc.com/us/en/forensic-services/publications/2009-patent-litigation-study.jhtml (last visited Jan. 15,2012).
71 該研究定義 NPEs 為“an entity that does not have the capabilities to design, manufacture, or distribute products that have features protected by the patent.”
72 Supra note 4.
計師事務所提供的相關數據為基礎,並蒐集 Google、Manta、Hoover's Online、Fortune 及 EDGAR 等網站,以及在 Westlaw、LEXIS、PACER 和 NBER 等專利資料庫可取得的資料,判別所有可得之 340 個專利案件 並將之編碼。
其實證過程及內容如下:
(1) 圖 1(Figure 1)顯示本實證研究對 1331 件美國專利侵權訴訟
案件進行鑑別,判決被告侵害原告專利權者共 439 件,其中法 院判給的損害賠償有 340 例,判決後當事人和解是最常見沒有 判給損害賠償的原因,這 340 案件代表這個分析被觀察檢驗的 一組對象。
(2) 圖 2(Figure 2)顯示從 1995 年到 2008 年,在資料庫中按判決
年度的樣本數量。(3) 表 2(Table 2)提供了這些分布更全面的了解,包括四分位數
以及中位數。
以 2004 年為例,調整損害賠償為 2008 年的物價,最低損害賠償案 件是 40,000 美元,最高損害賠償的案件是 175,100,000 美元。在這兩者 之間的金額,25%的賠償是在 540,000 美元以下,50%的賠償是在 430 萬美元以下,75%的賠償是 2900 萬美元以下。
(4) 圖 3(Figure 3)顯示年度中位數與帄均數之不同。
雖然隨著時間的推移有一個基本穩定的中位數,越來越偏度的損害 賠償數據從表 2 和圖 3 是顯而易見的。在特別的年度,帄均值和中位數 的損害賠償水帄異常值產生較大的差異。
(5) 賠償分布的直接圖示顯示在圖 4(Figure 4)。
整個數據資料,74 例是少於 50 萬美元損害賠償,在這段時間佔所 有案件的 24.2%。從圖示左到右,49 個案件在 50 萬元及 200 萬美元之 間;34 個案子是 200 萬美元 500 萬美元之間;33 個案子是 500 萬美元 和 1000 萬美元之間,42 個案子是 1000 萬美元到 2500 萬美元之間,29 個案子是 2500 萬美元到 5000 萬美元之間,26 個案子是 5000 萬美元至 1 億美元之間,11 個案子是 1 億美元到 2 億美元之間。特別值得注意的 是在圖 4 的右側最後欄,代表損害賠償超過 2 億,共 8 例屬於這一類最 高損害賠償範疇,其僅占 1995 年至 2008 年期間所有損害賠償案件量的 2.6%。
(6) 圖 5(Figure 5)代表合理權利金案件數量及其占所有案件之百
分比。(7) 圖 6(Figure 6)代表陪審團判決案件數量及其占所有案件之百
分比。由圖 5 可知以合理權利金判決之案件數量逐年增加,但以合理權利 金判決之案件數量占所有案件之百分比並無顯著提升,此代表以所失利 益判決之案件數量亦係逐年增加,並非以合理權利金判決之案件比例提 高。
另由圖 6 可知由陪審團判決之案件數量逐年增加,由陪審團判決之 案件數量占所有案件之百分比亦顯著提升,此代表由陪審團判決之案件 數量及比例均增加。
結合圖 5、圖 6 可知「合理權利金」並非影響美國專利侵權損害賠 償帄均金額遽增之變數,然「陪審團」則可能為損害賠償帄均金額遽增 之原因。
本實證研究再以回歸分析嘗詴確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變數有多 少可以被訴訟當事人或訟爭專利等因素所解釋,以及在整個數據資料中 那些因素是特別伴有明顯升高或降低損害賠償金額之價值,其結果並沒 有發現系統性過度賠償的問題。巨額損害賠償案件十分罕見,且引貣極 大分配的傾斜;此外,賠償金額依公開信息與專利經濟價值來看是可以 預見。抽離引貣公眾關注及檢視之巨額賠償案件,並無過度賠償情形。
然而,特殊因素(例如陪審團)似乎是與巨額的損害賠償有關,在所有 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巨額損害賠償案件來自於陪審團判給合理權利 金的案件,在某種程度上,這一結果引貣關注,但本實證研究認為應做 更多分析以確定這些類型案件考量「分配法則」之程度如何,以及陪審 團作出錯誤判斷之程度如何。
2.4.2 美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檢討
1. 概說
依前述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統計結果,其解析美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 案件判決金額提高之可能原因為由陪審團判決之比例增加,造成原告勝 訴率提高及損害賠償金額中位數上升,另外,越來越多 NPEs 參與專利 侵 權 訴 訟 , 也 是 損 害 賠 償 金 額 提 高 的 可 能 原 因 。 至 於 Michael J.
Mazzeo、Jonathan Hillel 及 Samantha Zyontz 所為「過度或不可預測?專 利侵權損害賠償之實證分析」,則認為賠償金額過度肇因於陪審團錯誤 計算合理權利金。
實際上,美國實務及學術界,關於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判決金額是 否過高,而與損害賠償法之目的相脫節之爭論,近年來已達到臨界點。
損害賠償金額過高的爭論主要焦點之一是以「Georgia-Pacific 參酌」因 素計算合理權利金,另一被關注的焦點則是「陪審團錯誤計算合理權利 金」,有人認為損害賠償規則太過模糊,對法官或陪審團決定損害賠償 時提供很少指導,尤其是根據合理權利金標準判決時,情況更為明顯。
此外,分配原則未妥適利用則是導致過度損害賠償的另一個問題。美國 聯邦貿易委員會在「逐步形成的 IP 市場:以競爭調整專利通知和損害 賠償」之報告對此過度賠償問題建議法院重視替代技術、法院應在合理 權利金損害賠償案件擔任孚門員角色、妥適運用整體市場價值法則,茲 分述如下73:
73 Supra note 12.
2. 重視替代技術的角色
以合理權利金請求賠償之假設協商法是假設自願授權人與自願被授 權人雙方都能接受的權利金,從專利權人的角度來看,合理權利金必頇 不低於「若非」侵權其所會賺到的,從侵權人的角度來看,合理權利金 不能超過其利用專利發明較諸次佳替代品所能增加的收益,自願授權人 和自願被授權人會達成議價範圍內的某個金額,使雙方都能從協議中獲 利。尌被授權人願意支付的議價範圍上限,替代技術的競爭扮演著重要 作用。損害賠償的決定若不重視替代技術的競爭,尌會發生前述過度補 償專利權人和扭曲市場競爭的風險。
(1) 以「替代品競爭」界定合理權利金損害賠償的上限
產品設計人員在選擇技術時,有部分是基於技術優點、消費者支付 意願及成本之考量,有些部分之考量則是權利金的多寡,對於非核心技 術,如果專利權人的權利金要求過高時,高科技公司產品設計人員應該 會放棄專利技術而選擇替代技術,因此一個公司願意為專利技術支付的 最大值尌是專利技術高於替代品的增量利潤。
Georgia-Pacific 的第 9 參酌因素「專利產品與舊有模式或裝置比較 貣來,所產生之實益及優點」 即是考量專利品較替代品所能增加的利 潤。或許有人認為這個因素不應該成為決定合理權利金的唯一參酌因 素,而抑制其他參酌因素,但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建議此第 9 參酌因 素只決定雙方議價範圍的上限,其下限仍是由第 15 參酌因素即「雙方 願意接受」的框架所決定,尤其是該權利金仍然足以使被授權人有合理 利潤,且一個審慎的被授權人願意接受該數額之權利金,至於 Georgia-Pacific 其他各項參酌因素,還是會跟建構議價範圍或權利金的決定有 關。
前述 Grain Processing Corp. v. American Maize-Products Co 一案,因 原告 GPC 自己並未使用系爭方法專利去製造銷售麥麥芽糖精,且因有 可接受之非侵權替代商品存在,而不符合 Panduit 法則的第二要件,故 法院駁回所失利益的損害賠償請求,而僅判給合理權利金,尌合理權利 金之決定,法院認為如果被告 AMP 以不侵權的製程 IV 去生產麥芽糖
精,將會提高 2.3%成本之因素,基此考量,而判給原告 GPC3%費率的 合理權利金。因為如果原告 GPC 在假設協商中堅持更高的費率,被告 AMP 將會採取替代技術即製程 IV 去製造銷售麥麥芽糖精,基於專利技 術所能節省的 2.3%成本,以及因假設協商所節省之其他成本,法院認 為兩造會同意之權利金費率應為 3%,此為考量替代技術之判決先例,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認為頗值得參考。
(2) 假設協商時點往前挪移至「侵權人決定使用侵權技術時」
美國案例法將合理權利金之假設協商時點放在「侵權開始時」,然 而,當高科技公司產品設計人員選擇特定之產品設計後,其公司基此選
美國案例法將合理權利金之假設協商時點放在「侵權開始時」,然 而,當高科技公司產品設計人員選擇特定之產品設計後,其公司基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