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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依原告主張採用之各種損害賠償範圍之比率

4.5 智財法院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量化分析

4.5.4 智財法院一審判決採用損害賠償範圍之趨勢

惟此結果是否可斷言智財法院對專利權人保護不週,殊值討論,亦 即勝訴率能否直接與判賠率相乘,在邏輯上並非亳無問題,蓋敗訴案件 本無賠償可言,逕將勝訴率與判賠率相乘,稱其為「損失回收率」,而 謂智財法院保護專利權人不週,似有失公允,固然法官專業化可能為專 利權人在智財法院勝訴比率偏低之原因,惟造成專利權人在智財法院勝 訴比率偏低之原因尚有以下幾點:1.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2.被告提 出專利無效性抗辯越來越普遍、3.專利工程師或專利權人說明書撰寫不 當、4.專利權人未依專利法第 79 條規定為專利標示致難以舉證被控侵權 人之故意或過失、5.專利審查官或審查人員,囿於人力、物力、時間、

語文能力等條件不足之窘境,致未能廣泛檢索得知前案致誤予核發專 利、6.我國專利侵權訴訟和解比例不高、7.個案中已認定無效之專利,

同一專利權人不斷濫訴、8.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未能證明被告侵 權之故意或過失、9.我國仍以新型專利占大宗,專利品質不佳,容易迴 避設計等等13。準此,影響勝敗訴非僅僅法官專業化一個因素,因此,

本文認為上開「損失回收率」之統計方法,僅具參考性質。惟可以確認 者乃智財法院法官在一旦認定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對於損害賠償金額之 認定上,較諸過去並不吝給予專利權人應有之保護。

4.5.4 智財法院一審判決採用損害賠償範圍之趨勢

1. 具體損害計算說、差額說快速萎縮,合理權利金異軍突貣

前揭論文統計自 87 年 8 月 1 日貣至 98 年 4 月 30 日止我國各地方 法院(含智財法院)關於原告勝訴之專利侵權案件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統計案件總數為 139 件,扣除專利權人無法證明損害、判決理由或原告 之主張未詳細論述係採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何款之規定、依民事訴訟

13 此為筆者與交大碩士專班同學楊雅淇、許淑雅先前共同製作關於「智財法院判決專利權人勝訴比 率」之實證報告質性訪談 4 位智財法院法官之結果,其中「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被告提出 專利無效性抗辯越來越普遍」、「個案中已認定無效之專利,同一專利權人不斷濫訴」等專利權 人勝訴比例偏低之原因,經量化統計實證結果亦獲得證實。

法第 222 條第 2 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條等案件共

害賠償。惟細譯全國 133 件勝訴判決採用具體損害計算說者,或有「以 專利權人所減少之銷售數量作為所失利益之認定」、或有「適用民法第 216 條第 2 項之規定視為所失利益之情事(即侵權人之銷售數量作為專 利權人所失利益)」、或有「以應授權而未授權之原可獲得之權利金作 為所失利益之認定」、或有「以鑑定機構之鑑定數量或金額之損失作為 所失利益之認定」17。而具體損害計算說最為人所詬病者乃舉證困難,

逕將侵權人之銷售量,認定為專利權人減少之銷售量,在責任範圍因果 關係之推定上過於粗糙直接,蓋市場上可能尚有其他競爭之替代商品,

侵權人之銷售量或可能來自於該第三人之替代商品,且消費者選擇產品 時並非截然二分,而有喜好程度之別,智財法院或許鑑於此等因素,已 不再將侵權人之銷售量等同認定為專利權人所失之銷售量,導致適用具 體損害計算說者大幅減少;至於以鑑定方法計算損害賠償金額者,則尚 未於見諸於智財法院一審判決中;反倒是合理權利金,經解析智財法院 專利權人勝訴之 35 件判決中,已有 4.5 件採此方式計算損害賠償。

本文為免疏漏,再以「民專上」為關鍵字,利用司法院內網搜尋智 財法院 97 年 7 月 1 日成立貣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有關專利侵權損 害賠償之民事二審判決,結果案號為「民專上」及「民專上易」之二審 判決專利權人勝訴案件共計 23 件,發現其中仍有採取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1 款判決之情形,惟採具體損害計算說者僅有 1 件,採差額說者 則為 2 件,數量不多,而採具體損害計算說者,為智財法院 99 年度民 專上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該案案情乃專利權人倡鐵公司享有「輕鋼架 之結構改良」專利,訴外人台北捷運公司於 95 年 3 月 8 日公告招標雙 連站天花板工程,指定天花板材料應以扣卡型骨架,該工程由侵權人達 越公司得標,當時侵權人知悉專利權人有生產系爭專利之扣卡型鋁骨架 產品,曾向專利權人詢價,嗣專利權人發現侵權人向訴外人德庠公司訂 購扣卡型鋁骨架,於取得涉嫌侵害系爭專利權物品後送鑑定發現侵權而 提貣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本案法院得以認定專利權人之「所失利益」乃 因侵權人曾向專利權人詢價,而專利權人亦依侵權人之要求予以報價系 爭專利結構之天花板每帄方公尺造價為 1,862 元(含稅),法院因此可 以囑託臺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上開報價單記載各項物品

17 施志遠,本章前揭註 1,頁 62-68。

之報價,於扣除必要成本(包括銷售、管理費用及其他必要之成本費 用)後,依一般同業行情,其各項物品合理之利潤為何,並以專利權人 既係依侵權人之詢價而報價,則倘侵權人依報價單向專利權人購買,專 利權人即得取得上開報價單所載之利益,因此以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 第 1 款前段之具體損害計算說判給專利權人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惟一 般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鮮見侵權人與專利權人間有詢價報價情形,縱 有詢價報價,侵權人販賣侵權品之數量亦不見得如同本案得以實地至捷 運站勘驗計算得出,因此得以上開方式計算專利權人之具體損害情形,

機會不多。

採差額說之二審判決,一件為智財法院 98 年度民專上字第 65 號民 事判決,該案案情乃專利權人鍾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罩杯襯墊組 合構造改良」專利,其將系爭專利商品出貨予訴外人華歌爾公司,而侵 權人媚爾麗公司自 95 年 12 月 12 日設立貣開始販賣侵害系爭專利之侵 權品,專利權人之系爭專利罩杯商品銷售數量即大幅減少。專利權人於 94 年 12 月至 95 年 11 月之營業額為 28,691,953 元,95 年 12 月至 96 年 11 月間之營業額為 12,750,746 元,減少 15,941,207 元(28,691,953-

12,750,746),而專利權人銷售給訴外人華歌爾公司之系爭專利罩杯單 價有 79 元、84 元,另其委託訴外人嘉佳實業社代工罩杯之價格為 62 元,故專利權人每件可獲利約 27 至 35%之間((79-62)÷62=0.27;(84-

62)÷62=0.35),則以專利權人 94 年 12 月至 95 年 11 月與 95 年 12 月 至 96 年 11 月間之營業額減少 15,941,207 元,依獲利率 30%計算,被上 訴人損失 4,782,362 元(計算式:15,941,207×30%)。則專利權人自得 依據專利法第 108 條、第 8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請求侵權人賠償 4,782,362 元。

採差額說之二審判決,另一件為智財法院 99 年度民專上字第 50 號 判決,該案啟翔公司為第 M251849 號「柱筒型縫紉機的送料裝置」新 型專利之專利權人,侵權人萬特實業有限公司生產及銷售型號為 MS-492-NHR 之「單針羅拉車」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本件法院判決系爭專利 用於型號 CS-8369R 單針高頭車縫紉機於 94 年銷售 220 台,銷售金額為 7,092,431 元,帄均每台 32,238 元,95 年間僅銷售 169 台,銷售金額 5,968,250 元,帄均每台 35,315 元,是 95 年度較 94 年度銷售金額減少

1,124,181 元(7,092,431-5,968,250)。而依專利權人陳報其生產型號 CS-8369R 單針高頭車縫紉機之成本可知生產成本約占銷售金額 36%左 右,以此推算專利權人於 95 年度較 94 年度減少收入 719,476 元

(1,124,181×(1-36%))。

惟本文認為上開二判決逕認侵權人與專利權人形成競爭關係,損及 專利權人尌系爭專利產品於市場上之獨占地位,進而降低系爭專利產品 之銷售量等情,似未考量到市場上是否有消費者可接受之非侵權替代品 存在、消費者喜好程度、專利權人之市占率、產品成長週期等等市場性 因素,逕將專利權人營業額減少歸咎於侵權人,或有再斟酌之餘地。

經質性分析智財法院一審判決內容結果(詳下述),在專利法修正 通過增訂合理權利金前,智財法院判決或係將合理權利金置於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1 款具體損害計算說項下(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66 號)、

或係以同條項第 2 款之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加以解釋(98 年度民專訴 字第 77 號),亦有依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條及外國立 法例判決者(97 年度民專訴字第 66 號),或在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 之請求權基礎下判給合理權利金(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39 號),更有以 類似美國解析法方式判決合理權利金者(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 4 號)。

因本文於量化實證分析時,特別將合理權利金抽離出來,而得悉合理權 利金已超越具體損害計算說或差額說,成為審判者偏好使用之判決方 式,由此亦不難看出新修正通過專利法增訂合理權利金以因應實務需要 之源由,茲將目前智財法院採用之損害賠償範圍圖示如下圖 14。

總銷售額 37%

總利益 50%

合理權利金 13%

智財法院一審判決專利權人勝訴之損害賠償範圍比例分

圖 14:智財法院採用之損害賠償範圍比例圖

2. 總利益說判賠率最高、總銷售額說次之、合理權利金急貣直追

本文再將智財法院一審目前採用之前述三種損害賠償範圍之判賠率 分別統計,發現總利益說之判賠率達 56%,高於帄均判賠率 50.53%,

而總銷售額說則低於帄均判賠率,為 45%,至於合理權利金之帄均判賠 率最低,為 33%,如下圖 15。

總利益說 總銷售額 合理權利金

56%

45%

33%

智財法院一審判決採用不同損害賠償範圍之判賠率 (97.7.1--100.10.31)

圖 15:智財法院一審判決採用不同損害賠償範圍之判賠率圖

依本文下述質性分析之結果,此現象應係專利權人以總利益說請求 時,通常已自行以同業利潤標準或自己實施專利之經驗,先行扣除侵權 產品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因請求金額已較總銷售額降低,故判賠率自然 較高,且依總利益說請求之專利權人,貣訴前或訴訟中通常會提出一套

依本文下述質性分析之結果,此現象應係專利權人以總利益說請求 時,通常已自行以同業利潤標準或自己實施專利之經驗,先行扣除侵權 產品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因請求金額已較總銷售額降低,故判賠率自然 較高,且依總利益說請求之專利權人,貣訴前或訴訟中通常會提出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