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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防衛政策方針的調整

第五章 安倍首相第二次執政時所主導的日本防衛結構轉型

第二節 對外防衛政策方針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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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就是國防採購制度的改革,企圖以長期契約、簡約化軍售流程及獎勵性契約制 度導入國內民生企業能量以改革採購機制,讓防衛省能夠更迅速地依照《大綱》

的指導建置與部署有效兵火力。

第二節 對外防衛政策方針的調整

一、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評估

安倍第二次內閣前的防衛裝備出口,主要遵從 1967 年 4 月針對武器出相關 問題擬定的《武器出口三原則》,其內容主要為(一)不向共產國家出售武器、(二) 不向聯合國禁止輸出武器的國家販賣武器、及(三)不向已發生或可能發生國際爭 議的國家出售武器等三項。16然而這樣的限制讓日本的軍需工業幾乎無法對海外 任何國家販賣任何武器,無論是防衛或攻擊性武器皆然。

但因韓戰爆發後美國仍需日本軍力支援的前車之鑑,17美國仍然利用日美同 盟的影響力讓日本對此限制性原則留置一些「特殊情況時得以例外」的但書條件,

18但對日本而言仍是一大禁錮,即使重工業再強大,除了國防預算不得超過國內 生產總值的 1%之外,更因《武器出口三原則》無法將市場擴展至海外,也無法與 各先進國家共同研發軍備武器,導致發展空間受限,也連帶因國外軍備造價過高 而限制自衛隊裝備汰換速度遲緩, 2011 年時甚至有研究預測如日本武器對外出 口限制鬆綁,強大的工業能量將使日本控制世界軍事艦艇市場的 60%,軍用資電 通信設備的 40%,航空軍需工業更是總市佔率的 25%到 30%。19

三原則」(ぶき ゆしゅつ さんげんそく),係日本在 1967 年 4 月針對武器出口問題所制定的三項 原則性限制,是日本在二戰後限制性防衛政策的核心,讓自衛隊存在目的僅限於專守防衛而無法 對他國造成威脅。

16 主要是二戰後限制日本防衛擴張的核心政策,目的在使日本成為專守防衛而不對其他國家造成 威脅,完全遵從和平憲法的內涵。

17 二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使得日本喪失軍隊持有權,成為一個完全仰賴美軍協防的戰敗國家,國 內僅剩下為數不多的警備部隊以維持內部秩序,後因韓戰爆發之際,美國亟需日本衛戍部隊作為 緩衝與協防,才開始在麥克阿瑟將軍監督下成立後來的自衛隊。

18 李念,「日本武器出口三原則公布例外多達21 件」,環球時報網(2014 年 4 月 24 日),

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4-03/4892264.html?from=mobile(檢索時間:2017 年 11 月 2 日)。

19 熊筱偉,「欲改武器出口三原則,意欲為何」,人民日報網(20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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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隨著經濟與外交影響力在國際間的提升,日本逐漸成為亞太地區強權,

局勢也逐漸容許進行大幅度的政策轉型,所以安倍首相在第二次上任後主導《防 衛裝備移轉三原則》的制定,讓限制大為鬆綁。其內容為:20

(一)在以下情形時明確禁止武器移轉:

1.該轉移違反日本國制定條約或其他國際協議規定義務。

2.該轉移違反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規定的義務。

3.成為向衝突當事國(發生武力攻擊後,聯合國安理會採取措施應對的當事國) 的轉移。

(二)限制可以允許轉移的情形,並進行嚴格審查及訊息公開,將可以允許轉 移的條件限定為:

1.有助於積極推進和平及國際合作。

2.有助於保障日本國家安全。

(三)確保接受軍售國不在契約目的外使用,該國有義務在目的外使用前與向 第三國轉移前向日本取得同意。

-出自外務省《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

就上述文件看來新的原則針對「禁止轉移」的內容重新定義,讓日本從原來 的「大部分禁止」全面禁止轉型成為「有條件出口」的部分限制作為,其頒布後 主要影響臚列如下:

(一)在此原則下,日本現在必須「禁止出口」的三類國家(衝突發起國、違反聯 合安理會決議國家、及違反某些國際條約國家等三種),其實只是少數,換句話 說,日本已經可以向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販售武器。這種運用軍需工業技術提升 國際影響力的情況,正好與安倍提出的「積極和平主義」不謀而合,以軍售強勢 介入國際政治事務,難免不對區域和平局勢造成軍備競賽危機與緊張。

http://chinese.people.com.cn/GB/15926354.html(檢索時間:2011 年 11 月 2 日)。

20 日本外務省,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東京:日本外務省,2014 年 4 月),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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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應安倍內閣「正常國家化」的最終目標,在政策鬆綁後,各項軍備發展與 外售案以驚人之速度發展,頗有軍國主義舊態復萌之勢。雖說安倍內閣打著經濟、

外交受益的名號,企圖讓國內重工業找到另一條出路;然而軍備技術的強大代表 國家的自製軍備生產力也自成一局,周邊國家仍會因此緊張,而造成軍備競賽的 可能。

(三)軍備技術影響力越是強大,對美國威脅也就越大,日本主要對亞洲民主國家 進行軍備輸出的數量與比例逐年增加,也證明其勢力與美國差距逐漸拉近,企圖 在戰略上擺脫對美國之依賴,然而日美同盟的民主陣線已在雙方利益平衡下守護 太平洋數十年,倘若為了中日之間的軍力差距,日美同盟關係因而剝離造成亞太 無政府狀態(特別是在中共同時崛起的當下),未來的區域維穩責任該由誰來擔 當?

安倍首相於 2013 年新版《大綱》,並再度提及放寬《防衛裝備出口三原則》

限制的理念,短短一年間,其內閣即於 2014 年 4 月 1 日召開內閣會議,通過了 新的《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21並成功地讓日本的軍需工業回春,其速度之快,

不免讓週邊國家憂心忡忡,而海外軍備輸出就是最好的觀察要項之一。

二、集體自衛權的解禁

解禁集體自衛權代表是日本完全第擺脫戰後體制,達成「正常國家化」的部 分目標,同時也能夠為第三版的,在安倍首相主導下的《日美共同防衛指針》鋪 路,而最後才能以新安保法案的頒訂與修憲做為階段性目標。

集體自衛權是一個進攻作戰的概念,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的規定,

在與本國關係密切的他國涉入武力衝突時,無論自我國家安全是否受到威脅,都 應主動以軍力參與多國盟軍,協助解決關係國衝突。22然而二戰後的日本和平憲

21 白石隆,「通過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草案的原因」,走進日本官方網站(2014 年 4 月 25 日),

http://www.nippon.com/hk/column/f00027/(檢索時間:2017 年 11 月 2 日)。

22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United Nations Charter, Rule 51”, Chapter 7, ( SEP 24 197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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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九條,明確提出「永遠放棄以國際名義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以作為解決國 際爭端的手段」及「不保持戰爭力量與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等戒條,換句話說,

就是日本的《日本國憲法》第 9 條與《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在海外使用軍隊的 權力方面是互為牴觸的,23

然而戰後全力拚經濟的日本政府在 1970 年到 1980 年代期間,開始對於集體 自衛權作出「憲法解釋」,認為應完全禁止集體自衛權來排除再次被捲入戰爭的 危險。當時的日本安全保障手冊中就曾提到;

「我國既然是主權國家,在國際法上當然擁有集體自衛權,但針對憲法 第九條所解釋的自衛權行使,應解釋成限於守衛我國所需的最低限度內。而 一般的行使集體自衛權是顯然超過這一範疇的,因此政府認為憲法不可容許。」

-《日本安全保障手冊》24

「好戰的」美國人在 20 世紀末因波灣利益而介入該區域衝突並引起大規模 戰爭時,25當時平常與美國國際關係最為密切的日本卻因為《日本國憲法》第 9 條的限制而無法恣意出兵海外協助波灣戰事,而僅能以捐款資助民主陣營導致日 本國際聲望下滑,這時集體自衛權的限制特別使日本「正常國家化」的氣氛高漲。

所以日本政府也開始對集體自衛權的完全限制產生質疑,而有安全政策出現同盟 強化及外向化的變遷,如 1997 年《日美防衛合作指針》的修訂、1999 年《周邊 事態法》的制定、2001 年《反恐特別措施法》的推行,一直到派遣自衛隊到海外 補充油料給印度洋的美軍使用等事件,在在都可以看出日本逐漸在用不同的修飾 方式讓集體自衛權復活。

如後: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政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 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 法,應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不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 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23 日本和平憲法第9 條內容如後:「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 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 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24 日本外務省,安全保障手冊(東京:日本外務省,1991 年),頁 151。

25 陳毓鈞,「美國為何如此好戰:論美國侵伊戰爭的歷史性格」,2003 年 4 月,

https://www.haixia-info.com/articles/3643.html(檢索時間:2017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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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倍對於集體自衛權的期望非常明確,在 2006 年第一次執政時就早已設定 兩個「解禁」集體自衛權的作法:(一)在任期內完成修憲、(二)修改有關日本戰 力發展與對外交戰權的規定,但卻因操之過急而落敗;2012 年底第二次上任後,

持續推動解禁的意圖十分明顯,首先於 2014 年 4 月 26 日召集「安保懇談會」(簡 稱安保懇)讓國內意識凝聚,並展開執政與在野兩黨協商,直到 2014 年 6 月才達 成共識。26依照該協商共識內容,集體自衛權的解禁必須具有三項條件為前提:(一) 與日本關係密切的國家遭受武力攻擊,因而從根本上影響日本國家安全,危害國 民生命、權利等、(二)已無其他適當手段可解決當前衝突、及(三)僅行使「最小 必須武力」。就內容看來,日本已將主動出擊的條件從「國家本身」擴大到「與 日本關係密切的國家」,讓自衛隊實質上能夠因應區域安全情勢而進行建軍備戰,

甚至派兵海外進行維和行動或協助盟國等作為。

安倍用「國際區域和平與安全」等同「國家安全」、「中國威脅論」的邏輯說 服國內全面解禁集體自衛權是必須的,沒有一支隨時可應戰的軍備武力,會讓日

安倍用「國際區域和平與安全」等同「國家安全」、「中國威脅論」的邏輯說 服國內全面解禁集體自衛權是必須的,沒有一支隨時可應戰的軍備武力,會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