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倍首相改革前(2012 年以前)的防衛政策環境
第三節 防衛改革的需求
頁210~214。
29 Richards J. Samuels, “Securing Japan: Tokyo’s Grand Strategy and the Future of East Asia”, Corn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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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本土化政策的重新檢討、國際防衛裝備產業合作的規劃、甚至破壞國內 賣家的外包獨佔等項目。小泉純一郎及野田佳彥在擔任首相期間都曾經針對以上 防衛產業政策的改革需求召集專家進行研討,明確當時國際間反恐特別措施法、
伊拉克戰爭與北韓的導彈威脅,對於防衛產業影響有多麼重大,不論是小從城鎮 戰裝備,大至彈道飛彈防禦系統在國際上的需求,都遠遠超過往常。
具體而言,在安倍第二次上任前日本與美國共同因應環境威脅所發展出的防 衛產業需求,在三個面向中呈現:(一)對於北韓核武飛彈防禦系統的需求:日美 於是共同研發標準三型飛彈(STD Missile 3)、(二)中共持續針對釣魚台周邊海 域與日本蓄意衝突:於是日本擴大西南島嶼防禦與海上力量,發展衛星與長距離 雷達偵蒐能力,並與美國合作建構神盾反彈道防禦系統、遠距離指揮協調系統、
(三)日本體認海上戰力不足:於是擴建海上保安廳為準軍事力量(paramilitary)。
規模如此龐大的防衛改革需求,不可能在單單一任首相任期內執行完畢,更何況 2012 年以前的各任首相任期都無法長久,這樣的重責大任對當時的安倍晉三而言 是必須面對的,也是全國人民無法忽略的。
除了上述外部威脅面的改革需求,當時日本國內也有與防衛產業相關的改革 必要,例如:(一)為透過武器輸出以建立國際間雙邊密切合作,沿用已久且不適 用的「武器輸出三原則」必須面臨改革,重新制定武器輸出海外的規範與標準作 業程序、(二)透過武器輸出原則的改革,需要尋找發展跨國後勤維修與料件服務 的機會,以建立軍備支援生產鏈、(三)武器開發、物資接轉及裝備管理受文人掌 握的經產省管轄,必須轉型讓理解軍備發展需求的專責單位來主導,以更有效整 合國內現有軍民工業的技術資源、以及(四)面臨新式軍備科技戰力的高研發成本,
必須考量成本,並尋求與國際合作開發的契機與技術分工。30
Studies in Security Affairs (2007), p. 116.
30 陳鼎尹,「日本當前的防衛產業改革」,平成27(2015)年度交流協會招聘活動研究成果報告書 (2015 年 10 月),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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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輸出與軍售這兩個名詞是一體兩面,通常與國際外交關係掛勾,所以武 器外交常以軍售的方式表現,武器的買賣關係能夠迅速深化國與國之間的友盟關 係,也能直接影響區域大戰略的調整。所以無論從經濟行為、軍事安全及軍備共 同發展的面向觀察,軍售在定義上就是外交政策的延伸,因外交關係而變動進出 口比例與數量。31而 2012 年底前安倍晉三在競選的當下,非常明白要想有效提升 國家經濟與外交的國際影響力,就得在武器輸出方面的改革付出相當大的心血與 努力;安倍在 2007 年第一次擔任首相時的理想,就是希望成功推動國家改造的 運動,但未能考量經濟的基礎而慘遭落敗,所以記取教訓之後,當時的安倍必須 緊緊抓住 2012 年的第二次機會。
二、集體自衛權行使
日本在進入 21 世紀後顯然已擺脫戰後的束縛,各任內閣均積極推動「正常 國家化」,企圖提升在國際組織與各種安全事務的發言權,部分更企圖推動改革 集體自衛權。小泉純一郎前首相曾在 2001 年 4 月任期間提出改變釋憲的願景,
但未能成功執行;2005 年 10 月自民黨也曾正式提出「新憲法草案」,將憲法第九 條第二款修訂為「保持以內閣總理大臣為最高指揮官的自衛隊,自衛隊可以參與 國際活動並在海外行使集體自衛權。」,獲得國內右傾派大力支持。
《日本憲法》第九條: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放棄 以國家權力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以為國際爭端的手段。所以日本不 得保持陸海空三軍及其他戰力,同時也不具有交戰權;《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 條明文律定,成員國擁有個別及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權,個別自衛權係指國家本身 受到攻擊時可使用武力防禦的權利,而集體自衛權則是在與本國有密切安全連動 關係的國家受到攻擊時,本國所使用武力協助防禦的權利。聯合國憲章以此條文 律定所有會員國在聯合國以組織身分採取必要手段前,成員國都擁有這兩種權力 進行防衛作為,但日本身為成員國卻必須受限於日本憲法第九條的限制,日本僅
31 Andrew J. Pierre, “The Arms Dynamic in World Politic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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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必要最低限度」行駛個別自衛權,集體自衛權則超過該部憲法的規定而形 成違憲,所以日本實質上無法行駛集體自衛權。
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之能力與範圍,以國家層級的安全需求為考量的話,是 遠不及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集體自衛權規範的,因為日本的集體自衛權受限於 協防的對象,必須與日本防衛具有絕對關係,並且面臨危險時才能用兵,範圍顯 然過於狹小。32安倍早在 2006 年第一次執政時就已著手進行國家防衛結構的改革,
例如改制防衛廳為防衛省,提升防衛政策在內閣決策的重要性與自主性,但可能 操之過急,在經濟基礎未能穩固前就推行相關改革,導致民意迅速下跌而於隔年 下台,其主導的防衛改革也因此中斷。
安倍將集體自衛權的解禁視為自己在歷史上的定位,認為這是他必須突破的 國家困境。33安倍在 2007 年 5 月也針對「集體自衛權的解禁」與「如何帶領國家 邁向修憲」兩個問題邀集各界專業人士,召開「關於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礎懇談 會」(安保懇)深入研討可能的行動方案,足見其對於集體自衛權解禁的企圖心,
但這份懇談會的重要結論建議也隨著安倍的下台而未能得以落實。
三、強化日美同盟
依據 2010 年日本《防衛計畫大綱》內容指出,2004 年以降中共已成為日本 周邊安全環境的最大威脅,因為改革開放後的中共軍費大幅增長、海上活動頻繁、
遠海兵力投射能力提升,成為美國調整亞太區域安全政策的關鍵因素,也同時成 為東亞整體安全結構的組成。2012 年以前的日本安全環境,基本上是以日美同盟 的集體安全架構為主,而吾人在此可以兩個層次來分析。在戰略層次的防衛合作 組織方面,區域強權認為雙邊同盟已不足以應付瞬息萬變的威脅情勢與軍事科技,
安全合作需要轉型,所以開始思考是否需要努力形成多邊結盟,並以美日韓、美
32 林賢參,「簡析日本解禁部分集體自衛權之行使」,臺灣師範大學(2013 年),頁 25~26。
33 何思慎,「近期日相安倍訪美與日內閣通過新安保法之意涵」,展望與探索,第13 卷第 6 期(2015 年6 月),頁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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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印與美日澳的框架為主。34這明顯是美國為完成對中共圍堵政策所精心規劃的 局勢,以東亞各國與美國串聯起來的集體安全陣線,避免中共過度擴張而肆無忌 憚地逐漸向全球延伸其影響力。
在戰術層級的集體安全防禦重點方面,為因應中共沿海威脅日漸提昇,日美 同盟的共同防衛重點已開始由北方轉移到西南諸島的反登陸戰力部署,連日美共 同演習都已向兩棲機動防衛力轉型,主張以更快、機動力、生存率更高的戰力進 行兩國共同作戰為主軸,強化共同偵蒐、情資共享、同盟防空、海上聯合巡弋、
共同指管、甚至太空與網路戰合作等實質的作戰科目。35在共同建軍備戰方面,
透過與美國的緊密同盟關係向東南亞各國提供軍事科技與軍售外交的機會,將日 美同盟關係用在軍售出口、共同研發以分擔研究經費風險以及建構第三國軍備邦 誼的面向上,一方面讓美系作戰裝備流通到東南亞各國,利於構建作戰裝備互通 性,強化後勤支援能量;另一方面以軍售外交拉攏第三國,使日美同盟實質能量 擴大,以形塑一個超越日美同盟的多邊安全合作框架。
美國的能力終究有限,所以日美同盟的影響範圍是否能擴大,端看安倍能否 推動軍售條件改革;這也是美國希望扶持安倍以制約、圍堵中共的最關鍵因素。
2012 年底前的日本希望在亞太區域擴張自己的能力,但必須透過美國在區域中的 主導地位,澳洲、印度、菲律賓及越南等國都是日美擴大同盟的行為者,如果日 本首相能夠成功地與美國合作,改變往常日美安全分工上的嚴重不均,那麼日本 與美國都能同時在亞太區域中更容易實現國家的目標。
但是上述的軍事、權力導向的合作關係,一定會傷害到日本與中共間的關係,
而錯失許多經濟合作的契機,這跟之前美國所希望主導的圍堵政策是大相逕庭的。
這也是安倍在 2012 年底前在日美同盟方面所面臨的挑戰,必須要配合美國強化 日美同盟的軍事與集體安全合作,同時又不能完全抵制與中共之間的經濟外交,
34 日本防衛省,2010 年防衛計畫大綱(東京:日本防衛省,2010 年),頁 322。
35 郭育仁,「美日防衛合作指針之可能走向」,台北論壇(2014 年 11 月 5 日),
htto://140.119.184.164/taipeiforum/view/168.php(檢索時間:201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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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成為美中在東亞零和賽局的中間人,難以定奪如何收放與中共、美國之間的 經濟、外交與軍事合作,深怕一個錯誤的決定就會失去讓日本國力復甦的機會。
這就是當時安倍在第二次執政前所面臨的日美同盟窘境。
第四節 小結
日本的整體防衛政策並非在 2012 年才開始轉變,這樣決定性的變革也絕非 安倍晉三首相一個人的功勞,而是累積多年的政治、外交與經濟能量終於在這時 足以推動戰後受制多年的國家防衛能力。至此,日本的新國家安全戰略應具有三
日本的整體防衛政策並非在 2012 年才開始轉變,這樣決定性的變革也絕非 安倍晉三首相一個人的功勞,而是累積多年的政治、外交與經濟能量終於在這時 足以推動戰後受制多年的國家防衛能力。至此,日本的新國家安全戰略應具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