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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胡塞爾的意義理論

第二節 對象與前表達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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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的觀念性時44,不可將符號所具有的含義與其所指向的「對象」混淆45,含義 指的是詞語所表達的意涵,而對象指的則是詞語所指涉的「某物」。46以上面的 例子而言,不論是「我的爸爸」或是「mon père」,其所指稱的對象,會隨著不 同的說話者之脈絡而變動,例如某甲說「我的爸爸」這句話時,所指稱的對象就 不會同於某乙說這句話時所指稱者(某甲的爸爸跟某乙的爸爸是不同的人)。然 而,「我的爸爸」這句話的含義,不論是從某甲還是某乙口中說出,不論是以哪 種語言說出,它們都是相同的。

對此,胡塞爾指出:「我們隨時都可以在對陳述的重複中將這個陳述的含義 作為同一的東西喚入到我們的明見意識之中,在這同一的(identischen)含義中,

我們無法發現任何關於判斷(Urteilen)和判斷者(Urteilenden)的東西。」(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95)。含義的觀念性指的就是含義在經歷不同的個別判

斷(個別的意識行為)時仍然具有的同一性,含義雖然被不同的意識行為所朝向,

但是它卻無涉於這些判斷與判斷者,而是一種同一的存在。因為含義能夠一再地 在不同的表達中被重複,我們才能夠用不同的音調,甚至不同的語言來表達一個 字的含義。含義不同於那些賦予意義的人或理解意義的人的意識體驗,它並不仰 賴於我們的意識體驗,而是本身就具有一種獨立性,此即含義的觀念性。

第二節 對象與前表達的意義

區分了賦予含義的行為與作為行為對象的含義本身之外,胡塞爾亦區分了含 義與其所指向的對象,對象是我們真正使用詞語時所指稱的「某物」。有了含義 與對象的區分,一方面,我們可以說明不同的含義指向同一個對象的情形(例如:

「晨星」與「暮星」,其含義所指向的對象都是金星,「晨星」的觀念性含義異於

「暮星」的觀念性含義,兩者的含義並不具有觀念性的同一,反之,其同一性是 所指涉「對象」的同一性,而非含義觀念性的同一性)。另一方面,當我們區別 了含義與對象之後,我們亦可以說明同一個含義卻指向不同對象的情形(例如:

「本屆奧運跳遠冠軍」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指稱的可能是不同的運動員。在這個 例子中,發表於「任何一屆」奧運的報章雜誌,其中所提到的「本屆奧運跳遠冠 軍」之含義都有著觀念性的同一,這些被書寫下來的符號皆有著相同的含義。然 而,實際上,為不同屆賽事所撰寫的文章中所稱之「本屆奧運跳遠冠軍」分別指 涉了不同的冠軍得主,這些冠軍得主則是被含義所指稱的對象。)

44 本章第四節將討論三種不同層次的觀念性(idealität,理想性)。

45 下一節中將對「含義」與「對象」的區分進行更進一步的分析。

46 但亦必須注意到,此處的某物不見得必須要是經驗性存在的某個東西,例如數學或幾何學的 對象,它們並不像一般的對象一樣,被我們以經驗性的方式把握,反之,數學或幾何學的對象是 觀念的存在。詳見第四節對於理想客體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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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含義與對象三者之間的關係,即「表達借助於(mittels)它的含義來 稱呼(bezeichne)(nenne,指稱)對象。」(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98)

也就是說,當我們使用語言進行溝通時,首先我們借由含義賦予的行為意向一個 符號,使其不只是單純的指號,且掌握其含義;接著,我們再借助其含義指稱一 個對象。

在《邏輯研究》中,胡塞爾認為「含義」與「意義」兩個概念是同義的

(synonymous),如同我們在第一章中對於「意義」與「含義」的概念界定,在 廣義上而言,胡塞爾起先不加區別地使用「意義」與「含義」,兩者皆泛指任何 意識中的某物。此種用法有別於當時弗雷格(Gottlob Frege, 1848-1925)的主張。

47然而,到了《觀念》卷一時,胡塞爾則區分了「意義」與「含義」,「意義」維 持之前寬泛的用法,泛指所有意識對象,而「含義」則限定於他曾於《邏輯研究》

所給定的「詞語的含義」此一界定,亦即用於邏輯或語言表達的內涵。

更進一步,在《觀念》卷一中,胡塞爾認為意義能夠先於含義而獨立存在。

亦即,在詞語的含義形成之前,已經有了一種前表達的意義統一體,舉例而言,

當我看到我眼前的杯子時,首先我會將「這個杯子」視為一個整體,將我接收到 的特定經驗內容視為同屬於這個杯子的不同側顯,此時我們的意識尚未將這個眼 前的對象統一體跟「杯子」這個詞語的含義聯繫在一起,但是進一步我們可以這 樣做,並且最終實際說出或寫下「杯子」這個詞,也就是使得這個詞語從具有含 義的表達成為一種指號。

以下的引文是胡塞爾對於這種前表達的意義統一體的描述,他在《觀念》卷 一的124 節提到:「正如在我們知覺地掌握了某物之後我們通常習慣去做的一樣,

我們對所與物進行說明,並使從知覺中抽出的部分或環節結合成整體:例如按照

『這是白的』這個圖式(Schema)。這個過程一點也不需要『表達』,也不需要 口頭字詞(Wortlaut)意義上的表達或任何字詞含義(Wortbedeuten)...但是如果 我們『想到』或說出『這是白的』,那麼一個新的層次(Schicht)同時出現了,

這個新的層次與[之前的」純粹知覺地『如其地被意指者』統一在一起。」(Husserl,

Ideas I 294)

。當我們在知覺中將被給予的經驗材料統一為一個整體,也就是在意

識中構成一個意義對象時,我們並不需要任何關於這個對象的詞語就可完成,但 是當我們用詞語來對這個已經構成的對象進行描述或判斷時,一個新的詞語含義 的層次就加入原本的意義統一體當中了。也就是說,當我們在可以說出「這是白 色」之前(不管是真的說出口或只是在心裡想著這句話),我就已經「知道『這 是白色』」了。

47 C.f. Gottlob Frege, “Über Sinn und Bedeutung”, (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e und philosophische Kritik, NF 100, 1892, S. 25-50). Frege 主張意義與含義是不同的,他認為含義是一個專名(proper name)所指涉的對象(因此英文一般都把 Frege 的 Bedeutung 翻成 reference),而意義則是一個 專名所擁有的意涵,例如晨星與暮星具有不同的意義(Sinn)但是卻指涉同一個對象金星,那麼 它們就有同一個含義(Bedeutung)。但是 Husserl 在《邏輯研究》及後來《觀念》卷一對於含義 與意義的用法與界定則完全跟Frege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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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爾區分了「前表達的層」與「表達層」,意義泛指包括這兩層當中的任 何意識中統一的對象,而含義則是屬於後者,並且,表達層是附加於前表達層之 上的。胡塞爾進一步描述:「任何『如其地被意指』的東西,任何在意向對象意 義上被意指者(特別是作為意向對象的核心),都是通過『含義』可表達的。」

(Husserl, Ideas I 295)。意義對象只要通過含義的賦予,只要我們賦予了它新的 含義的層次,使得這個層次與原本的意義對象結合在一起,我們就可以藉由語詞 表達這個對象,但是這種「可被表達」也意味著屬於表達層的含義是可免除的,

亦即非必要的:在某些情況下我們亦可不進行含義賦予的行為,讓意義對象停留 在前表達的層次(pre-expressive stratum)。在此我們可以看到胡塞爾用了「核」的 類比:「『表達』是一種特殊的形式,它可以被適應於每一個『意義(被適應於意 向對象的『核』),並將其提升到『邏各斯』的領域,概念的領域,因此也是普遍 的領域。」(Husserl, Ideas I 295)。48當我們將表達加諸於一個前表達的意義之後,

被我們賦予了含義之後,這個對象就開始得以在概念與命題中被加以表述。將前 表達的意義類比於一個核,而之後所增加的表達層次的含義則是包覆這個核的外 層。儘管胡塞爾隨即提醒我們,當我們構想前表達的意義與表達層的含義之間的 關係時,不能完全倚賴殻與核的隱喻:「我們不應對這種隱喻期望太多,表達不 是塗在物品上的漆或者附加在它上面的一件衣服。」(Husserl, Ideas I 297),並且 也提到這些比喻用法容易導致謬誤(Husserl, Ideas I 295)。但是不能否認的是,

此處關於表達與前表達的意義的討論的確是依循著殼與核、外層與核心、形式與 內容的類比方式來進行的。

此外,此種詞語含義的附加只是在形式上改變了前表達意義,使其進入語言 的領域當中,但是進入表達層之後,詞語含義的附加在內容上卻並不對意義加以 改變,例如:我現在經驗到白色,但是當我附加以「白色」這個詞語含義之後,

原本的意義統一體不會因為我想到了詞語的「白色」就被改變為另一個顏色了,

因此詞語含義的附加只是恰恰改變了「有/無詞語含義」的狀態而不更動其他內 容。對此,胡塞爾使用「非生產性」加以解釋:「表達的層次除了將表達賦予給 其他的意向性之外,表達的層次──這正是其獨特性所在──不是生產性的

(nicht produktiv)。」(Husserl, Ideas I 296)。表達(含義賦予的活動)之所以與 其他的意向活動不同,就在於它將詞語的含義加諸在其他的意向對象上,因此,

根據這樣的定義,它除了在現有的意義之核「之外」附加了表達的含義之外,並 不改變任何東西,特別是並不改變任何原先前表達之核的意義自身。換句話說:

「它的生產性,它的意向對象的功效(Leistung),都窮盡於表達行為(Ausdrücken)

中和隨其出現的概念形式(Form des Begrifflichen)中。」(Husserl, Ideas I 296)

亦即,如果要說表達層次有什麼作用的話,那它全部的作用就在於將意義對象賦 予含義,除此之外對於原本意義對象的質料(Materie,指意義的內容)與質性

(Qualität,指意義的設定或不設定等性質)皆不加影響。因此,對胡塞爾而言,

48 此處也同時涉及了 Husserl 在〈幾何學起源〉一文中語言對於真理的目的論的重要性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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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層次是一種「獨特的意向中介,它在形式和內容(Form und Inhalt)49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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