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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胡塞爾的意義理論

第一節 符號、指號與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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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胡塞爾的意義理論

本章的第一節將處理胡塞爾對於表達與指號的區分,第二節則討論前表達的 意義與表達的區分。經過第一節與第二節的探討,我們將可以知道胡塞爾如何將 意義形成之過程區分為三個環節,首先我們可以將經驗性的指號區分出來,符號 因此分成指號與表達;接著再將表達從前表達的意義區分出來。但是這種分類在 邏輯先後上也同時隱含了整體語言意義的發生過程,也就是一個意義-表達-指 號的三層架構:意義作為最本原的對象被主體所把握,並進一步經由賦予含義的 體驗進入語言的層次,最後才成為經驗界中的指號,也就是感性的(sensible)

言說與書寫。

第三節我們將考察胡塞爾晚期意義理論之背景,胡塞爾晚期意義理論的特點 是將原本對於意義與符號的構想以歷史性的問題討論。從觀念化(Ideation)與 理念化(Idealisierung)的區分討論他對於歐洲科學危機的思考。此處我們將把 胡塞爾的思考區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屬於意義發生的問題;第二部分則是意義 流傳的問題,在第四節中,我們將討論作為具有理想客觀性(ideale Objektivität;

ideal objectivity)的客觀之物的意義,企圖說明意義流傳的條件正符合胡塞爾前 期意義理論的三層架構。且胡塞爾對於意義的歷史追溯同時蘊含了意義發生與意 義流傳的問題。最後,第五節將探討意義發生的源頭:作為質料部分的前述謂經 驗與作為形式部分的內時間意識,分析它們如何構成意義本原的發生。

第一節 符號、指號與表達

胡塞爾於《邏輯研究》第一研究中對於符號做了分類,區別出作為指號的符 號與作為表達的符號,本節將爬梳胡塞爾如何論述這樣的區別:首先我們將先討 論單純作為指號的符號;其次討論在溝通的語言中,符號如何同時作為指號與表 達;最後,我們將指出胡塞爾如何論證在獨語中符號僅僅作為表達而運作。

第一研究中的第一章名為〈本質的區分〉,指的即表達與指號之分別。胡塞 爾論及:「在指號意涵底下的符號(像是記號等)並不表達(ausdrücken)任何東 西,除非他們在指示的功能(Function des Anzeigens)之外同時滿足了含義的功 能(Bedeutungsfunction)」(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83)。

胡塞爾認為,並不是所有的符號都表達了含義,如果一個符號只是作為指號,

那麼它並不表達含義。記號(Kennzeichen)或標誌(Merkzeichen)都屬於這類,

例如我看到沙灘上有一些腳印,這個腳印作為一個符號,它「指示出(anzeigen)」

某個人曾經走過這片沙灘。胡塞爾明確定義指號:指號就是「特定的對象或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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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它們的確實存在(Bestand),某個人有實際的知識,而這樣的對象或事態替 那個人指示了另一些對象或事態的確實存在,並且是在如下的含義上指示:他對 其中一個對象或事態的存在(Sein)的信念(Überzeugung)被經驗為(雖然不 是完全明晰地)另一些事物的存在的信念或假定的動機(Motiv)」(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84)。也就是說,只要某一個對象或事態可以「指向」另一個對

象或事態,那麼它就算是一個指號。當沙灘上的腳印作為現象在我的意識中出現 的時候,也就是說,我對沙灘上的腳印這個對象有一種實際的知識;此時這個對 象向我指出了另一個對象或事態,也就是某個人曾經走過這沙灘。腳印成為使得 我去相信或者推測「曾經有人走過」這個事態的一個動機。在這種情況下,腳印 這個符號作為指號而運作著。

另一方面,在胡塞爾對指號與表達的區分當中,作為表達的符號具有一種含 義的功能(Bedeutungsfunction),也就是說,能夠表述含義的符號才算是表達。

對胡塞爾而言,上述例子中的腳印並不表達任何東西,我的腳印就只有指號的功 能。然而,為什麼只作為指號的符號並不表達含義?這牽涉到胡塞爾對於含義的 界定,胡塞爾將含義明確縮限於「語詞的含義」,也就是說,當我「有意以語言 來表達」時,我才將符號賦予了含義。胡塞爾以溝通時的表情與手勢為例:「即 便對於說話者來說,表情『意味著』什麼東西,但是它也仍然不具有語言符號之 含義的那種特殊含義。」(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88)也就是說,只有 詞語的含義才叫做「含義」,含義必須具有「以表達的方式提出某種『思想』的 意圖」,也就是以語言的方式(像是言說或書寫)加以表達的意圖。對此,胡塞 爾指出:「[像是表情或姿勢」這樣的『表現(Äußerungen)』並不是表達,並不 是在『某個言說是一種表達的』這種意思上作為表達……」只有被賦予了語言含 義的符號才算是表達(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83)。

因此,對於指號與表達的區分,首先我們可以得出:在某些情形下,符號只 作為指號。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形下,符號可以同時作為指號與表達。在一般的 溝通的話語(Rede)當中,話語同時具有指號的功能──指示別的東西,以及表 達的功能──表述語言的含義。首先,我們考察胡塞爾對於溝通的話語具有一種 指號作用的說明。胡塞爾區分構成溝通話語的兩要素:它的物理方面(發出的聲 音、紙上的文字等)的感性符號,以及與這個符號相關聯的心理的(或精神的)

體驗(psychischen Erlebnissen)(例如:如果當我要說「我看到紅色」這句話,

我會先發生「我看到紅色」這個判斷的體驗)(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88)。而溝通的話語就正好是利用話語的物理面向來聯繫說者與聽者的意識活動,

胡塞爾將這種功能稱為「傳訴(kundgebende Funktion)」:「它們[指溝通話語」

作為說者『思想』的符號而服務於聽者,也就是說,作為說者的意義給予的內在 體驗的符號,也作為說者其他內在體驗(這個體驗也屬於他的溝通意向的一部份)

的符號。我們可以將言語表達的這個功能稱作傳訴的功能。」(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89)當一個聽者感知到某些物理面向的感性符號時,這個感性

符號作為一個對象向他指出了另一個對象或事態,也就是說者賦予含義的這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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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體驗。因此,根據從說者的傳訴(kundgabe)到聽者的接受(kundnahme)的 指向,胡塞爾認為「所有溝通話語中的表達都是作為指號而作用」(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89)。

除了作為指號運作之外,溝通話語也同時作為表達而作用:「……每句話語 或話語的每個部份,同樣地每個本質上同類的符號,都算是一種表達,不論那個 話語是否真的有被說出,或者那個話語是否帶有對任何人的溝通意圖。」(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87)。任何話語都必定會含有語詞的含義,因而都同時

會是一種表達。

但是,如果在溝通話語當中,符號同時作為表達與指號,而除了溝通話語之 外,符號又可以單純作為指號(像是上述的記號、痕跡等)而不傳達含義,那麼 似乎意味著指號的集合包含表達的集合,也就是說:「表達只是指號的其中一個 類屬。」(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83)亦即,所有的表達必定同時也是 指號(例如:溝通話語),但並非所有的指號都是表達(例如:腳印)。

然而,胡塞爾認為並非如此,表達並非是指號中的一部份。若要論證這點,

則我們必須至少找到一個例子可以說明:在某些情況下,符號僅僅作為表達而作 用,而不是同時既是表達也是指號。胡塞爾以獨語的情況作為反例來說明,:當 我們在心中對自己「說話」時,這種獨語並不作為一種指號的符號,而只作為表 達的符號運作著。獨語是一個反例,它是一種「非指號的表達」,因而可以用來 證明「表達並非指號的一種」。

獨語為何是一種「非指號的表達」?我們可從表達與指號的定義分開考察,

首先,在表達方面,這種非溝通的獨語「如同之前一樣,繼續具有含義,並且具 有如同在[溝通的」對話中一樣的含義。」(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91)

當我實際說出一個詞或一句話,或者我在心裡對自己「說」同樣一個詞或一句話,

它們的含義都會是相同的,「只要我們關注對於語詞的理解,它[語詞〕就表達 了某個東西且是同一個東西,無論我們是否對任何人說出這個語詞」(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91)。因此,就具有含義這點來說,非溝通的獨語屬於

表達。其次,獨語算不算一種指號?胡塞爾認為,非溝通的獨語並不像溝通的話 語一樣具有傳訴的功能,因而獨語並不算一種指號。在溝通的話語中,傳訴的功 能連結了符號的物理現象與說者賦予意義的心理體驗;但是在非溝通的獨語中,

自己對自己「說」的話並非以感性符號的方式出現在我們的意識中,它們只不過 是一種想像的語詞(vorgestellten Worten),而非真實的語詞(wirklichen Worten)。

我 只 是 「 想 像 我 在 說 話 」, 此 時 我 們 只 有 一 種 說 話 語 詞 的 想 像 表 象

Phantasievorstellung

),而真實的語詞並不存在。若我們在獨語中只有語詞的

想像表象,則根據指號的條件:「作為指號而被我們所使用的東西,必須要被我 們知覺為在此存在著(daseiend)」(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91)。我們 可知獨語並非指號,也就是說,一個符號必須要被我們在某個具體時間與空間中 經驗到,且它指向別的經驗界的對象或事態時,這個符號才作為指號而運作。在 溝通的話語中,聽者需要倚賴符號的感性符號來接受說者的心理體驗;而在非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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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的獨語中,我們並不需要倚賴任何符號以向我們傳訴自己的心理體驗,因為那 個心理體驗本來就是「屬於我的」心理體驗:「在獨語中字詞不可能以它指示心 理活動的存在的方式運作,因為這樣的指示是無益的(zwecklos)。42因為,這些 活動本身就在那個當下被我們體驗著。」(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91)。

因為作為表達的符號具有含義,才使得此符號並不只是一個「空泛的文字」

(leerer Wortlaut)。而表達之所以具有含義,是因為我們透過含義賦予的行為

(bedeutungverleihenden Akte)將含義賦予給表達(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92)。然而,含義賦予的行為並不同於含義本身,前者是一種意識的作用,而 後者則是意識活動的對象。當我們的考察從行為本身轉向行為的對象時,我們就

(bedeutungverleihenden Akte)將含義賦予給表達(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92)。然而,含義賦予的行為並不同於含義本身,前者是一種意識的作用,而 後者則是意識活動的對象。當我們的考察從行為本身轉向行為的對象時,我們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