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重探意義發生問題
第一節 語言與思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8
本章第二節中,我們將回到德希達閱讀胡塞爾意義發生問題的起點——獨語 論證,論者試圖指出德希達的解讀乃是藉由特定策略與立場的選擇而得以開展,
其所選擇的立場可以歸納為兩點:(1)獨語中的想像語詞必須是一種符號的中介。
(2)將「表達的去物質性」等同於「含義的觀念性」,並以一種形上學的區分詮 釋指號與表達的區分。論者認為,德希達在面對「獨語中的想像語詞是否真的是 一種符號的中介?」此一問題時,必須懸置胡塞爾思想自身對其肯定與否定回答 的開放性,先行選擇肯定的立場:即肯認想像語詞必須是一種符號,此種立場上 的選擇將成為他隨後所發展之詮釋與批評的必要條件。更進一步,德希達以「現 前」名之的詮釋,其關鍵的策略是在於他「觀念性」概念詮釋為一種「去物質性」, 而相較於前者而言,「去物質性」本身是一種形上學概念的分判。藉由「觀念性」
與「去物質性」兩個概念的連結,德希達才得以「揭發」胡塞爾思想背後所隱含 的形上學思想。
第三節中,論者將先指出德希達的批評——不論是對於意義理論中獨語的批 評,亦或是對於內時間意識理論的批評——皆共享著一樣的結構,此結構首先在 於他對胡塞爾的批評都承繼著先前對其詮釋的成果:將胡塞爾的理論描繪為一企 圖排除他異的、非現前的或派生的環節,並同時鞏固屬己的、現前的與本原首出 的環節之思考。更進一步,如果我們接受他的詮釋,亦即承認胡塞爾哲學中對於 現前者的鞏固與非現前者的排除,那麼德希達將向我們展示胡塞爾對於非現前者 的排除會是一種徒勞,因為非現前者早已經在現前的領域當中運作,甚至必須是 被現前者所仰賴的。在德希達對於意義理論的批評中,此非現前者即符號,因此 德希達的批評即在於「一般性的符號,它是理應被排除的非現前者,卻已然在獨 語的現前領域當中運作」;而在其對於內時間意識的批評中,所謂的非現前者則 是各種非知覺意識的意向行為,因而德希達的批評就可以簡述為「非知覺的意向 行為,它理應是知覺的變樣,卻已經運作於在時間意識中」。
對此,我們將考察使得德希達之批評得以可能的關鍵,亦即,德希達透過何 種解讀,得以宣稱非現前者在現前域的運作,進而指出胡塞爾的理論在此種解讀 之下透顯得悖謬?而此種「使其與自身相悖謬」的解讀,最終其實引入了外於胡 塞爾自身思想的其他條件,即一種「符號一般」的替補關係。
第一節 語言與思維
如同我們在緒論中的討論,胡塞爾寫作《邏輯研究》的目的是為了要替邏輯 學在意識的本質結構中奠定基礎,且同時反對當時盛行的心理主義式的奠基。根 據此動機,我們可以發現處於《邏輯研究》的開頭(第一研究之第一章)的意義 理論明確地表現出客觀主義的傾向:含義與意義的觀念性要求我們將此二者視為 獨立於意識體驗的同一對象。然而,為何胡塞爾要把意義理論放在《邏輯研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9
寫作上的開端之處?根據先前的討論,胡塞爾的邏輯學其實乃是一門認識論的研 究,其最終目的乃是要澄清「真理如何可能」的問題。而意義理論之所以被放在
《邏輯研究》的開頭處理,即在於胡塞爾認為通向真理的過程當中首先要解決的 就是「意義如何被語言所表達」的問題:唯有能被表達的意義才有可能成為真理。
此一想法到了《形式與先驗邏輯》才被更為清楚地形構,在胡塞爾《形式與先驗 邏輯》中主張,形式邏輯可分為三個階段(Stufe):純粹邏輯語法(rein logische Grammatik; grammar of pure logic)、無矛盾邏輯(Logik der Widerspruchslosigkeit;
logic of non-contradiction)以及真理邏輯(Wahrheitslogik; truth-logic)。101當我們 從《形式與先驗邏輯》所提出的形式邏輯之三階段綜觀胡塞爾的意義理論,可發 現胡塞爾之所以提出表達、含義與意義區分,是在於此意義理論可以滿足形式邏 輯前兩個階段的運作,因而我們可以說胡塞爾的意義理論乃是處在其邏輯學中的 準備性地位。我們將先說明形式邏輯的三個階段,再討論胡塞爾之意義理論與其 形式邏輯的關係。
形式邏輯的第一階段是「純粹邏輯語法」,此階段所處理的,乃是含義統一 的規律,字詞的含義在這樣的規律之下能夠連結成為一個統一體。透過純粹邏輯 語法,我們得以分判哪些含義的連結可以形成新的含義統一,而哪些含義的連結 不能。例如:「一個人與是(ein Mensch und ist; a man and is)」這個句子中,「一 個」、「人」、「與」和「是」都有其含義,但是它們組合在一起卻無法形成一個完 整的含義統一體,這個情形被胡塞爾稱為「無意義」(Unsinn)。102若含義能夠連 結成為新的含義統一體,那麼它就合於純粹邏輯語法。因此,在形式邏輯的第一 個階段中,純粹邏輯語法「所抵禦(wehren)的是無意義」(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2: 49)
103,它規定出哪些含義的形式是可能的,哪些是不可能的。形式邏輯的第二個階段是「無矛盾邏輯」,其所抵禦的則是「意義悖謬」
(Widersinn),也就是說,我們透過無矛盾邏輯的規則,可以分判哪些陳述在形 式上是一致的,而哪些在形式上是悖謬的。例如:「這匹馬既是白的又不是白」
這個陳述就是形式上悖謬的。傳統形式邏輯即處在這個階段:「它們向我們表明,
哪些對象之物可以借助於純粹的『思維形式』(Denkform)而有效」(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2: 72)。胡塞爾認為我們必須區分無意義與意義悖謬二者:
前者指的是含義的不可能,但後者指的是對象的不可能,例如:「方的圓」這個 陳述乃是屬於意義悖謬而非無意義,因為根據純粹邏輯語法,「方的圓」可以形 成完整的含義統一體,它不像「一個人與是」這個句子那樣缺乏含義,但是「方 的圓」這個陳述的含義卻無法指向任何可能的對象(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01 雖然此形式邏輯的三個層次在《形式與先驗邏輯》才被提出(C.f. Edmund Husserl, Formal and Transcendental Logic, §13-§15),但是其中的前兩個層次(純粹邏輯語法學與無矛盾邏輯學)已 經在《邏輯研究》的第四研究中被胡塞爾所處理。
102 其實應該稱其為「無含義」更為恰當,但胡塞爾在《邏輯研究》將含義與意義視為等同無區 別,這可能是他使用「無意義」這個詞的原因。
103 〈第四研究〉開頭之導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0
2: 72)。104
形式邏輯的第三個階段:真理邏輯,其所指的是「有關可能真理及其樣態
(Modalitäten)的探問。」(Husserl, Formal and Transcendental Logic 55; §15)經 過前兩個階段對於無意義與意義悖謬的排除,所留存下來的判斷仍不一定就是真 理,而只是可能的真理。最終,對胡塞爾而言,真理必須來自對象在其直觀中明 見地充實,也就是說必須來自經驗。因此,在第三個階段我們關注的是判斷與對 象之間相應(Adäquation; adequation)的問題,也就是一個判斷是否能獲得證實
(Bewährung; verification)的問題。就此而言,胡塞爾對於邏輯學的構想擴張了 傳統形式邏輯的範圍,使得它的邏輯學包含了一般所謂的認識論的任務。對此,
胡塞爾指出:「判斷從一開始不僅被視為判斷,而且也被視為由一認識努力
(Erkenntnisstreben ) 所 主 導 的 判 斷 , 被 視 為 有 待 充 實 (erfüllen) 的 意 指
(Meinungen),此判斷不是對象本身……,而是朝向有待達到的『真理』本身的 過渡(Durchgang)。」(Husserl, Formal and Transcendental Logic 65; §19)重要 的是,作為第三階段的真理邏輯,必須以前兩階段為基礎,也就是說,真理首先 必須先避免無意義以及悖謬才是可能的。如果一個陳述無法形成含義的統一(屬 於無意義的情形),又或者其含義找不到可能的對象(屬於意義悖謬的情形),那 麼它不需討論意義充實的問題即可被排除於可能的真理之外。
為什麼胡塞爾對於符號、含義與意義的思考在其邏輯學的構想中處於準備性 的地位呢?首先,根據上述形式邏輯三階段的架構,表達與含義兩者個關係,顯 然處於第一階段:純粹邏輯語法,因為其所規範的正是使得那些無法具有含義的 符號(此時因為其不具有含義,不能被稱為表達了)得以被排除。如果沒有含義 與含義賦予的體驗等理論建構,我們無法說明無意義的與有意義的(sinnvoll)
語詞之分別。其次,含義與對象的關係處於第二階段:無矛盾邏輯,胡塞爾對於 意義悖謬的界定就是「找不到其所指對象的含義」,因而,如果沒有含義與對象 關係的理論建構,我們無法說明矛盾的與無矛盾的語詞或判斷。
表達、含義與意義此三者處在形式邏輯中較為次屬的兩個層次,可說明在胡 塞爾對於形式邏輯的思考中,對於語言的分析相對上是一種準備性的工作,不論 是指號與表述之區分或者含義與對象關係之考察,皆是為了說明真理的最基本條 件。亦即,在排除無意義與矛盾之後,我們才可以真正進入對於真理邏輯的討論。
然而,雖然對於語言(包含符號與含義)的討論僅僅只是胡塞爾邏輯哲學中 的一種準備性工作,但其對於整個邏輯學的分析卻是不可少的,胡塞爾指出:「儘 管理論研究(theoretische Forschung)不僅僅是在表達行為(ausdrücklichen Akten)
104 〈第四研究〉§14。事實上,「方的圓」屬於「質料的(綜合的)」(materialen, synthetischen)
悖謬而非「形式的(分析的)」(formalin, analytischen)悖謬,對於形式的(分析的)悖謬的排除 才是無矛盾邏輯的功能,這也是傳統形式邏輯的工作。而要避免質料的(綜合的)悖謬則另外需 要對於對象內容有所認識,因而是屬於第三層真理邏輯的範圍(C.f. Edmund 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vol. 2, 65 §19.)。但此處僅為說明胡塞爾如何透過含義與對象的關係來界定何謂悖
悖謬而非「形式的(分析的)」(formalin, analytischen)悖謬,對於形式的(分析的)悖謬的排除 才是無矛盾邏輯的功能,這也是傳統形式邏輯的工作。而要避免質料的(綜合的)悖謬則另外需 要對於對象內容有所認識,因而是屬於第三層真理邏輯的範圍(C.f. Edmund 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vol. 2, 65 §19.)。但此處僅為說明胡塞爾如何透過含義與對象的關係來界定何謂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