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胡塞爾的意義發生理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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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胡塞爾的意義發生理論概述
我們將較為宏觀地討論胡塞爾不同時期著作對於意義發生問題的陳構,亦或 者說,在此我們欲以意義發生問題為核心,環繞胡塞爾的諸多著作,泛論其對於 此問題的貢獻與其所想要達致的哲學計劃。之後,再進一步詳述胡塞爾意義發生 理論的具體內容。
對胡塞爾諸著作中對於意義發生問題的考察,我們將以一個區分作為進路:
意義發生問題認識論(epistemology)的層面以及形上學(metaphysics)的層面。
13此二者的區分亦有助於我們理解意義發生問題在胡塞爾不同時期的著作中有 著什麼樣的轉變,並以意義發生問題為中心,勾勒這些著作彼此相對應的關係與 理論位置。
在認識論層面,我們首先必須指出,至少從自1900、1901 年發表的兩冊《邏 輯研究》(Logische Untersuchungen, 1900/01)14始,「客觀知識如何可能?」此一 動機(motif)貫穿了往後整個胡塞爾的現象學。在《邏輯研究》中胡塞爾清楚 表示,對於現象學的闡發是為了替客觀知識的可能性進行奠基(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77)
。15在這個階段,胡塞哲學的重心主要是在於認識論的層面,形上學則遭其所拒斥。
《邏輯研究》的認識論思考旨在駁斥心理主義(psychologism),後者企圖將 邏輯原則化約為心理原則,然而胡塞爾則主張:對於意識(consciousness) 進 行本質性研究的現象學才能替經驗心理學 (empirical psychology) 與邏輯學
(logic) 建立基礎。這個基礎就是他所提出的「純粹邏輯」(reine Logik),純 粹邏輯一方面研究詞語是透過何種規律被構造聯繫起來,另一方面也研究認識的 對象又是透過何種規律被構造與聯繫。但重要的是,這些對象、詞語的規律並非 心理主義所主張的經驗規律(empirischen Gesetzlichkeit),而是先天的(a priori)
觀念規律(Idealgesetz)。
但我們必須注意,從胡塞爾賦予邏輯學的任務來看,他所構想的邏輯學不同 於一般形式邏輯(formale Logik),或者應該說「不僅止於」形式邏輯的研究內 容——從形式的層面對邏輯命題的有效性進行分析,而是在形式的研究之外加入 了內容或質料的研究,以期最終可以回答「客觀知識如何可能?」或者「真理如 何可能?」的問題。因而其邏輯學更近似於一般所謂的認識論研究:我們如何認 識某物?對某物的認識,其來源為何?此種認識又跟對於某物的判斷有何關係?
13 感謝口試委員黃冠閔老師的意見,胡塞爾的意義發生理論除了認識論與形上學兩個層面之外,
尚還可已有其他更多的面向,例如在《歐洲科學危機與先驗現象學》中,胡塞爾即提出一種朝向 共同目的的倫理學。此處我們只能權宜地從認識論與形上學兩個較為明顯的分別來作為我們立論 的出發點。
14 Edmund Husserl,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Tübingen: M. Niemeyer, 1993). English translation by J. N. Findlay, Logical Investigations. 2 vols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2001).
15 德文版第二卷導論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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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終此種判斷又如何變成語言的語句?進而我們可以以此互相溝通,最終形成 客觀的知識?此一系列的問題都落在本研究所稱的「意義發生」的問題當中。
認識論層面的意義發生問題除了涉及邏輯學,亦涉及現象學的部分。此二者 的關係在於,邏輯學需要現象學的研究為其奠基。16現象學所追問的是:「思維
(Denken)和認識(Erkennen)是什麼?」(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77)
邏輯學所提出的判斷規律及客觀的認識必須在意識的結構中有其基礎,因而現象 學要探究「它們必定具有怎樣的類型和形式」、「它們的對象關係具有哪些內在的 結構」以及「形式的與質料的『思維規律(Denkgesetze)』如何通過與認識意識 所具有的結構性本質聯繫的先天關係來闡釋自身的意義和作用(Leistung)」等問 題(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77)。簡言之,透過現象學,意義的本質結構 或特徵得以在體驗與意識的基礎上被澄清。從邏輯學對於客觀知識的探問,到現 象學對於邏輯學的奠基,皆顯示出胡塞爾在《邏輯研究》傾向知識論的哲學旨趣。
另一方面,相對於知識論的重要性,形上學在《邏輯研究》則遭到拒斥。雖 然意義的本質結構必須在體驗與意識的基礎上被澄清,但從體驗的基礎上澄清意 義的諸特性卻並非以心理學的方式進行,後者將心靈活動視為如外在事物般素樸 地存在,並以相同於自然科學的態度研究心靈,因而此經驗研究的結果只能是偶 然的,最終將導致心理學無法替客觀知識奠定基礎,此任務必須由能夠闡明意識 本質結構的現象學完成。正是在此處,我們可以看出胡塞爾在《邏輯研究》中對 於認識論的肯認與對於形上學的拒斥,他指出:「關於『外部世界(Außenwelt)』
的存在和自然的問題是個形上學的問題」(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78),
這是在於自然科學及心理學皆將其研究對象簡單地視為存在,視為作為事實存在 的外在世界,它們帶著形上學的預設,以經驗的(empirical)方式研究其對象。
反之,一門認識論則必須拋棄形上學的預設,它試圖闡明「『純粹』體驗的本質 結 構 (die Wissensstrukturen der “reinen” Erlebnisse ) 及 其 從 屬 的 意 義 組 成
(Sinnbestände)」(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77),認識論必須「先於所有形 上學(vor aller Metaphysik)」且反過來替其他「實在科學(Realitätswissenschaften)」
奠定基礎。
本研究對《邏輯研究》的徵引與討論,以其符號與含義理論為主。對於語言 符號、含義與語詞所指涉的對象之探討是整部《邏輯研究》的先導,胡塞爾之所 以將符號與含義的問題置於開端,是因為所有的邏輯判斷最終都將化為語言的命
16 胡塞爾哲學中邏輯學與現象學之間的關係為何?此一問題並非本研究的處理範圍,粗略而言,
正是為了說明邏輯學對於認識之可能性的要求,使得胡塞爾從認識對象的一端走向(或說向底層 探 究 至 ) 意 識 的 一 端 , 開 拓 了 先 驗 現 象 學 (transzendentale Phänomenologie;transcendental phenomenology)的領域,以求能構思出一種關於主體的哲學。在此種主體的哲學構想中,客觀 真理必須奠基於意識的直觀經驗之上。對此,胡塞爾指出:「現象學對具體思維體驗的分析雖不 屬於純粹邏輯學的原本領域,但這種分析對於促進純粹邏輯學的研究卻是必不可少的。因為,任 何邏輯之物若成為我們的研究客體並使建立于它們之中的先天規律(apriorischen Gesetze)得以 明見,則它們必定是在具體的充盈(konkreter Fülle)中被給予」(Edmund 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1: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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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語句出現。綜觀胡塞爾哲學發展的歷程,我們會發現,就胡塞爾思想發展的時 間順序上來說,《邏輯研究》標誌了現象學的開端,但是就意義發生的邏輯順序 上來說,《邏輯研究》對於符號、含義與語詞所指涉的對象之分析,卻是屬於最 末端的「上層部分」,亦即,語言表達已經屬於意義發生的過程中將近完成的階 段,而胡塞爾對於意義發生問題的思考,是從上層的環節一步步向奠基的部分追 溯回去。而在胡塞爾思想發展整體中,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自從《邏輯 研究》之後,胡塞爾就很少再專門探討已於《邏輯研究》中提出的符號與含義理 論,亦未再對其大幅翻修。17
到了 1913 年,胡塞爾的思想發生了先驗(transcendental)的轉向,自覺到
《邏輯研究》中仍然保留了心理主義的殘餘(Moran 122),因此在《邏輯研究》
的第二版修訂之後,他捨棄了第一版稱其研究為「描述心理學」(descriptive psychology)的說法。同年出版的《純粹現象學和現象學哲學的觀念》卷一(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Erstes Buch,
1913)引入先驗還原(transzendentale Reduktion)的方法,並考察意識的「意向 活動—意向相關項」(noesis-noema)結構。《邏輯研究》較偏向關注認識對象的 組成規律,而《觀念》卷一則轉向探究認識主體與認識對象的關係,闡明了對象 如何從個別之物被歸屬到普遍的種類之下,且確立了現象學「一切原則之原則(Das Prinzip aller Prinzipien)」:直觀(Anschauung; intuition)乃是知識有效性的 來源(Husserl, Ideas I 44; §24)。針對意義發生的問題,本研究對於《觀念》卷 一的選材將聚焦於「前表達」(couche pré-expressive)18的意義,胡塞爾沿著意義 發生的路線追溯,進一步區分了「前表達」的意義作為詞語含義的發生源頭,並 分析了我們對於對象的各種認識模式,如知覺、想像與回憶等。
至此,整體對於意義發生的問題,可以說走了一半,但胡塞爾尚未澄清意 義——或所謂的認識對象——是如何由原始的經驗材料被我們構作出來。1929 年出版的《形式與先驗邏輯》(Formale and transzendentale Logik: Versuch einer Kritik der logischen Vernunft, 1929)19便企圖更進一步說明意義在主體認識活動中 更深層的奠基。此書中胡塞爾追問了邏輯明見性的主觀來源,主張意義的發生學 必須追溯到作為一切認識之最終基礎的經驗(Erfahrung)本身。《形式與先驗邏
17 C.f. Jacques Derrida, La voix et le phénomène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1967).
English translation by Leonard Lawlor, Voice and Phenomenon: Introduction to the Problem of the Sign in Husserl's Phenomenology (Evanston, Illinois: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2010), 3. 然而近 年集結出版的胡塞爾手稿中卻可以發現他對於符號與含義理論的修正。 C.f. Rudolf Bernet,
“Husserl's Theory of Signs Revisited”, in Jacques Derrida (Calif: Sage, 2003) edited by Christopher Norris and David Roden, 219-240.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Edmund Husserl and the Phenomenological Tradition: Essays in Phenomenology (Washingtdn DC: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 1988), edited by Robert Sokolowski, 1-24.
18 德希達用語。
19 Edmund Husserl, Formale and transzendentale Logik: Versuch einer Kritik der logischen Vernunft (The Hague, Netherlands: Martinus Nijhoff, 1974). English translation by Dorion Cairns, Formal and Transcendental Logic (The Hague, Netherlands: Martinus Nijhoff,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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輯》在整體意義發生問題的理論譜系中所占有之地位,在於它一方面承接《邏輯 研究》的工作,另一方面展開往後的思考。全書分為兩大部分,前一部分胡塞爾 接續《邏輯研究》的思考,闡明了形式邏輯本身的結構與應負擔的任務;第二部 分則將邏輯學的領域向「先驗邏輯」擴張,主張形式邏輯的有效性應被建立於一 種「先驗主體性(transzendentalen Subjektivität)」之上。從形式邏輯向先驗邏輯 的過渡,開啟了之後《經驗與判斷》對於「前述謂經驗」的討論。這兩個部分對 於本研究的重要性在於:一方面,第一部分中區分了邏輯學的三個階段:純粹邏 輯語法(rein logische Grammatik)、無矛盾邏輯(Logik der Widerspruchslosigkeit)
輯》在整體意義發生問題的理論譜系中所占有之地位,在於它一方面承接《邏輯 研究》的工作,另一方面展開往後的思考。全書分為兩大部分,前一部分胡塞爾 接續《邏輯研究》的思考,闡明了形式邏輯本身的結構與應負擔的任務;第二部 分則將邏輯學的領域向「先驗邏輯」擴張,主張形式邏輯的有效性應被建立於一 種「先驗主體性(transzendentalen Subjektivität)」之上。從形式邏輯向先驗邏輯 的過渡,開啟了之後《經驗與判斷》對於「前述謂經驗」的討論。這兩個部分對 於本研究的重要性在於:一方面,第一部分中區分了邏輯學的三個階段:純粹邏 輯語法(rein logische Grammatik)、無矛盾邏輯(Logik der Widerspruchslosigke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