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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意義發生」的概念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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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意義發生」的概念考察

「意義(sense)」一詞來自拉丁文「sentio」、「sentire」,原本指的是感受的 能力(faculty)及其內容(即感覺,sensation),傳統上我們說的五官(the five senses)

即五種感受的方式:視覺、嗅覺、味覺、聽覺與觸覺。後來衍生出「在言談中所 感受者(拉丁文:ut mente concepta sensus vocaremus)」的意思,即詞語的意涵。

廣義而言,「意義」所指的既包含說話者欲使用言辭表達時精神方面的狀態、其 思維的運動與傾向(tendancy),在這些運動與傾向中,還加上了言說者「想要 言說」的意志(will)與「理解對方言談」的感受力(sentiment);亦包含被傳達 的內容本身,這些內容是「言說所言說的東西」或「表達所表達的東西」(Lalande 973)。

我們轉而探討胡塞爾(Edmund Husserl, 1859-1938)所使用之「意義」(Sinn)

概念。必須注意到,胡塞爾在使用「意義」一詞時具有模糊性,為了釐清本研究 所使用的「意義」所指為何,我們將透過對於胡塞爾「意義」一詞的廣義與狹義 運用,對比出本研究中「意義」一詞所指稱之概念內涵:本研究對「意義」一詞 的使用,其概念內涵在胡塞爾之脈絡中,採用其廣義用法,而此種廣義用法乃相 對於其狹義用法以得到應有之界定。因而下文對於「意義」一詞的廣義與狹義之 分,旨在透過此一區別以澄清何謂「相對廣義」的「意義」概念,而此種廣義上 之「意義」將成為本研究「意義」一詞的概念內涵。1

胡塞爾對於「意義」一詞的使用具有下列廣狹義之區分:一方面,廣義而言,

意義即意識所朝向的統一之物,胡塞爾亦稱其為「所識(Noema)」,所識乃是被 能識(Noesis)所朝向的東西,此二者的結構則成為現象學中的「能識-所識」

關係。另一方面,狹義而言,意義僅單指意識中被給予的材料。狹義的「意義」

(意識朝向之物的材料)僅為廣義「意義」(整體被朝向之物)的一部份。本研 究對於「意義」一詞的使用,將採取前者,即將「意義」當成「意識所朝向的統 一之物」。

說明廣義的意義之前,我們先簡單地界定能識-所識結構。能識與所識就其

1 然而我們亦必須注意到,在《觀念》卷一當中,胡塞爾對於「意義」一詞的使用並沒有明顯的 廣狹義之分野,因為對胡塞爾而言,從尚未統一的雜多內容(狹義意義)到統一的意識對象(廣 義意義)乃是一連續構成的過程,論者認為胡塞爾為了保持術語上的彈性以反映此連續過程,所 以在對於此過程的分析中,每一環節都可見到胡塞爾使用「意義」一詞或者其組合字。然而,此 處論者對於廣義與狹義的「意義」之分析仍有其必要性,如上所述,此必要性在於透過對於此種 截然二分之對比,我們得以界定出本研究中採用之「廣義上」的「意義」之概念內涵究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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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文「νοησις」與「νόηµα」意為「思維(thinking)」與「知」的活動及其名詞 化,乃靈魂中「智性(希臘文:νοῦς)」的能力。在胡塞爾的哲學脈絡中,能識

- 所 識 結 構 是 我 們 由 自 然 態 度 (natürlichen Einstellung) 轉 向 現 象 學 態 度

(phänomenologische Einstellung)後,對意識進行分析所得到之結果。自然態度 向現象學態度的過渡,表示我們不再將認識者與被認識者當作實在之物來研究。

例如當我們觀察一棵樹時,樹的光影可能隨著日的推移不斷變化,但我們卻不變 地把它當作同一棵樹看待。在自然態度下,有時候我們將這些改變歸於實在的客 體(Objekt; objet),當這棵樹「就存在那裡」,研究光線行進與樹本身對於光線 的反射性質等;另外,有時候我們將這些改變歸於實在的主體(subject),以心 理學(psychology)的方式研究光線對於感覺器官的生理作用以及神經如何傳導 感 官 刺 激 等 。 胡 塞 爾 反 對 此 種 自 然 態 度 , 主 張 應 以 現 象 學 態 度 研 究 對 象

(Gegenstand)「如何」如其所如地被給予我們,而意識又是「如何」將被給予 我們的材料構作為統一的東西。能識-所識結構乃此態度轉換後掃除了實在性的

「殘餘(Residuum)」,亦即意識「內在性(Immanenz)」的部分(Husserl, Ideas I 236-240; §97)。2

這個內在性的部分在於,每個意向體驗(intentionale Erlebnis)都是能識的,

其中包含了被給予的種種內容3,和給予內容的能力(Leistungen),後者作為意 向行為,前者則是行為所處理的材料。意向體驗之所以是能識的,胡塞爾舉例說 明,是在於其具有「純粹自我的目光(Blickrichtungen des reinen Ich)」可以朝向 對象,即我們可以將某種注意力朝向欲認識的東西。而意識亦可以轉換這個目光,

使得它從單純地朝向某物,轉變成「懷疑地」、「否定地」或「可能地」朝向被認 識者,這些行為的轉換在在影響著事物「如何」向我們顯現(Husserl, Ideas I 213-216; §88)。

另一方面,意識還進一步將不斷變化的各種材料構成一個統一體,即廣義上 的「意義」,胡塞爾亦稱其為「所識」。4當我們知覺的時候,有一個「如其地被 知覺者(das Wahrgenommene als solches)」,它是一個統一體,以現在「這樣的 方式」被我們知覺著。同理,當我們記憶、判斷或期待時亦有相對應的「被記憶 者」、「被判斷者」與「被期待者」(Husserl, Ideas I 214; §88)。此處即涉及了胡 塞爾著名的關於意向性(Intentionalität)的陳述:「如同知覺,每一種意向體驗——

正是它組成了意向性的基礎部分——具有其意向客體(intentionales Objekt),即

2 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Erstes Buch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76). English translation by F. Kersten, Ideas Pertaining to a Pure Phenomenology and to a Phenomenological Philosophy, First book: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a Pure Phenomenology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82). 胡塞爾,《純粹現象學和現象學哲學的 觀念》第一卷,李幼蒸(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以下行文中,中文書名簡稱《觀念》

卷一,括號中所引用之書名簡稱為「Ideas I」。

3 此即下文將解釋的狹義上的「意義」。

4 然而,如同胡塞爾對「意義」一詞的使用,胡塞爾在使用「所識」此一概念時亦相當歧義與模 糊,「意識所朝向之統一之物」此一意涵僅是其多重意涵當中的一個,而「所識」之多重概念意 涵也曾引發研究者之爭論,此非本研究範圍所能及。參考倪梁康,《胡塞爾現象學概念通釋》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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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性的意義(gegenständlichen Sinn)。或者換句話說,有意義或者『在意義中

(im Sinne zu haben)』有某物,是一切意識的基本特徵。」(Husserl, Ideas I 217;

§90)意識總是朝向某物的意識,而這個內在於意識中的「某物」即所識,其特 徵是它統合了被給予的諸感覺,讓我們可以在感覺的變化中持續將其視為同一。

此即廣義上的意義。

在狹義上的「意義」一詞,胡塞爾乃專指「意識被給予的材料」或者「意向 行為的內容」。對此,胡塞爾指出:「每個所識都有一個『內容(Inhalt)』,即它 的『意義』,並通過意義相關於『它的』對象」(Husserl, Ideas I 309; §129)。5不 同於廣義上作為所識的意義,狹義的意義僅是所識當中作為內容的部分。而所識 如何透過作為內容的意義相關於其對象?此處必需先澄清「對象」一詞之義:「對 象」此一概念就其字面義來說,指的是「對-立」(Gagen-stand)於意識之物。

廣義而言,胡塞爾使用「對象」一詞時指的即「意識所朝向的東西」,胡塞爾又 稱其為「意向對象(intentionalen Gegenstandes)」,就此而言,廣義的「對象」即 意識中被構作而成的統一體,即所識。然而,上引文所稱之「所識的對象」乃狹 義上的對象,有別於廣義的用法,此時的「對象」僅為所識的其中一部份,即眾 多感覺內容所附加的承載者。意識構成所識的時候,乃是將雜多的感覺內容統合 在一起,那麼這些內容必須有個最終的「載者(Träger)」,這個載者讓諸內容附 於其上,才使得我們可以透過這個作為核心的載者將這個所識視為「一」(即便 所識的內容不斷變化)(Husserl, Ideas I 311; §129)。此載者即所識中含有的「對 象」,而若要找到這個作為核心的對象,則必須通過諸多附加其上的內容,我們 無法得到一個無內容的空洞載者。

從述謂句(Prädikat)的方式思考,對象與內容的關係即主詞與述詞的關係。

例如:當我們將眼前的一朵紅色花朵構成為一個統一的所識之後,「紅花」這個 所識可以轉寫為「花是紅的」此一述謂句,而「紅」則是對於主詞的規定性

(Bestimmtheit),我們視覺中被給予的「紅紅的一團」(感覺的材料)規定了我 們「如何(wie)」認識這朵花。另一方面,還需要一個可以被規定的「什麼(was)」,

讓各種材料可以附著於其上,使得處在不斷變化中的「紅紅的一團」可以成為一 個統一體,此即所識的「對象自身(Gegenstand schlechthin)」。這個對象自身無 任何的規定性,它是有待被述詞規定的主詞。當對象自身(主詞)與作為內容的 意義(述詞)結合之後,才形成所識,所識包含了作為載者的對象與作為規定性 的意義,讓我們以下列式子簡單表示:所識=對象(主詞)+意義(述詞)(Husserl,

Ideas I 314; §131)。

對此,我們考察胡塞爾的說法:「我們反覆說的『意義』,即此所識的『在方 式中的對象(Gegenstand im Wie)』」(Husserl, Ideas I 314; §131)。6首先,「在方

5 翻譯參考《觀念》卷一,頁 313。

6 翻譯參考《觀念》卷一,頁 318。此處「在方式中(im Wie)」即上述意義的規定性的「如何(wie)」,

但此處我們無法以同樣的字通順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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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的對象」即受到述詞規定的主詞,事實上它就是所識,且其中包含了狹義意 義(作為其內容)以及對象(作為被規定者,內容的載者)。其次,我們可見胡 塞爾對於廣義的與狹義的意義兩者的混用,此處說的「意義」顯然是作為所識的 廣義用法。最後,如前所述,不僅「意義」一詞有廣、狹義之分,「對象」一詞 亦然,狹義的對象即上述所識中作為載者的對象,而廣義的對象則同樣指所識,

所以所識才又稱為「在方式中的對象」。因此,讓我們重新整理上一段所述的式 子為:所識=廣義意義=廣義對象=狹義對象+狹義意義。在本文的使用中,若 非特別註明,則不論「意義」或「對象」皆從廣義上論,皆指透過意識構作而成 的同一、統一體。7

此外,胡塞爾亦寬泛地將「意義」與「含義」(Bedeutung; vouloir-dire; meaning)

同義,指的都是詞語所蘊含的意涵,當我們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時,語

同義,指的都是詞語所蘊含的意涵,當我們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時,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