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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陽光法制,建構廉能政治

見徵詢」等名目,都可以規避遊說法的規範。尤其,各種「有力」及「有 利」團體要對官員和民代進行私下遊說,不但缺乏監督機制,雙方也難 以互相告發。《遊說法》難以減少官商之間利益交換影響政策;卻反而為 政治人物當作藉口,阻卻弱勢團體與之接觸溝通。《遊說法》不但要求遊 說者提出繁複的文件、資料,甚至將遊說者的身分加以嚴重限縮。因此,

無怪乎《遊說法》施行至今,各界均未有正面評價(謝宇程,2008)。

《財產申報法》立法目的,乃是希望將官員收支透明化,達到防貪 目的(陳秀慧,2006)。97 年 10 月 1 日統計,申報義務人共約五萬一千餘 人(含中央、地方、民意機關)。申報財產制度為許多誠實官員帶來許多 麻煩,而且讓監察院耗費大量人力處理申報資料(李志強,2007)。此法確 實增加政治人物貪污的風險和困難(劉獻評,2005)。然而,但如果真有人 欲買通政治人物,直接贈予現款、珠寶、藝品古董,而該政治人物將賄 款贓物藏於家中,則《財產申報法》似乎也無可奈何。因此,除了運用

「財產總歸戶」、《洗錢防制法》、動態申報、「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等制 度,配合《財產申報法》,構成防貪機制之外,建立合適制度,讓檢調機 關對於重要政治職位、或疑似貪污人員,可進行更主動偵查及蒐證,似 為可考量的修法方向。

《政治獻金法》的施行結果,也陷入一種「防君子不防小人」的窘 境。對於選舉期間之外的獻金,現行法規未能加以明確規範;並且,不 在乎廉潔守法的政治人物,利用地下化、以現金往來方式,無接受捐輸 上限,且不用耗費人力加以申報;目前此情況仍甚難阻卻。反而,單純 而守法的政治人物,限於獻金法的規範,不但財源受限,而且申報措施 頗為繁複,頗有因疏失而受裁罰的可能性(朱新民等,2009)。

《利益迴避法》上路至今,受到裁罰者多是「小學校長任用親戚擔

任工友」一類較輕微事件。究本法施行結果,即使行政主管對於與自身 相關案件採取自行迴避,仍可以影響其職務代理人之決策,規避本法之 規範。並且,我國早已訂定《貪污治罪條例》,而且以刑事處罰為裁罰手 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於上述法律,似在目標上重複,卻未顯 著達到補充法制的效果。制裁的金額方面,本法中罰鍰下限乃是一百萬 對於單純的疏失觸法者,以及基層公務人員,此法處罰金額可能太過嚴 苛(朱新民等,2009)。

上述四項法律,雖可能提高貪污舞弊風險及成本,但仍皆有值得修 改調整之處。並且,也有許多專家認為,我國政治體制及社會文化與廉 能政治未能相互配合,尚需改革某些根深柢固的現狀,方能根本地減少 貪污事端。在此,希望特別藉機點出三個有待嘗試及設計的制度,或可 對我國廉能政治帶來一些助益:公費選舉、政府透明化、貪瀆罪行舉報 者之鼓勵保護。

以現制而言,鄉鎮市長選舉常開銷常在數千萬以上,立委選舉花費 常以億計,更不用說縣市長或總統選舉之花費有多麼驚人。當選舉花費 高昂如斯,已非其薪水可以補足支應,則政治人物能否廉潔,已經不是 個人道德問題,而是數字問題。「公費選舉」是國人較少接觸的概念,但 卻是德國、瑞典、芬蘭、挪威、丹麥等國行之有年的進步制度,是其維 持政治清明的良方。公費選舉的意義,乃是由政府直接提供宣傳政見的 管道,候選人根本不必要使用私人財源,甚至受到禁止。此外,在台灣 若要落實公費選舉制度,還需設計合適制度,對候選人參與公費選舉之 資格可加以合理篩選,以免參選爆炸及浪費公眾資源(謝宇程,2009)。

無論是民選政治人物或是常任公務人員,其決策環境往往十分封

閉,其決策結果通常不對外界公開,課責也因公部門作業不透明而難以 達成。正式的監督機制,也就是民意代表,本身往往就是會被利益團體 收買的對象,甚至成為利益集團的工具,壓迫行政部門形成特定決策。

為減少公務人員在決策時偏袒有利益關係的團體或個人,「政府透明化」

乃是應該進一步落實的政策方向(研考會,2009)。進年來,民間不斷發出 此類呼籲,政府也承認相應改變調整之必要性;然而,至今透明化程度 仍然有限,而且進展太過緩慢。今日政府公文系統已經全盤電子化,《電 子簽章法》亦已施行,我國政府所有公文書、公務報告、政府檔案資料,

都可以開放民眾(尤其學術界、媒體等)索取電子檔案,而且並不增加政府 絲毫成本。若能進行此項透明化革新,則政府各種人事升遷、工程採購、

政策制定,將受到在野黨、媒體、民間各界更廣泛嚴密的監督,此將有 助於減低政治與行政過程的舞弊營私。

倘若政府的決策與文書不能在透明化方面有所進展,退而求其次,

則應鼓勵及保護組織內部的舉報者。通常,若非機構內的人士,實難對 其機構內各種弊案,了解內幕及取得相關證明。然而,政治決策的錯誤,

通常無損於特定公務人員個人前程,不造成其個人損失;所以,多數公 務人員也就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舉報者鼓勵保護制度」對於 台灣輿論而言較為陌生,但是在歐洲及美國,數起重大的公司違法事件、

政府機關濫權等事件,得以曝光在大眾眼前,甚至犯法者被追訴,完全 有賴於內部舉報者(或譯為吹哨者,whistle blower)對其任職機構不當行為 的挺身檢舉。然而,內部舉報者往往會受到任職機構挾怨報復,甚至為 整個官僚體系或業界所抵制,且舉報行為本身往往不具任何實質利益可 言;舉報者不但需要超卓的良知,還需要過人的勇氣。為鼓勵及保護舉

報者,美國訂定了《舉報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並且 成立「國家舉報者中心」(National Whistleblower Center)負責相關事務。

美國政府對於《舉報者保護法》提出以下的說明:

聯邦機構若有以下的行為,即抵觸《舉報者保護法》:機關因為某員 工有理由地相信該機關違反法律、重大管理失職、嚴重浪費公帑、濫用 公權力,或對大眾的健康及安全造成顯著而特定的危害,並且將相關證 據公諸大眾,針對員工或是申請者的人事命令,採取特定之不利作為(包 括不作為以及威脅)1

美國員工若在舉報雇用者之不法作為後,受到報復行為,則可依此 法律尋求國家保護,甚至讓雇主受到應有的制裁。若台灣也有此法制,

相信更多政府僱員將願意為了大眾福祉,舉報政府的失職或濫職。我國 實可仿此機制,加上更完整的保護及補償制度,鼓勵公務人員,對政府 機關中不當作為,挺身加以指正。

國家領導人、執政團隊,與執政黨,實背負了全國人民對於廉政改 革的深重期盼。前總統陳水扁曾在國民殷切期望中上台,並承諾全面掃 除貪腐。然而,其任內弊案層出不窮,甚至成為貪污案的被告,造成台 灣在國際透明組織日前公佈的世界各國貪腐指數中,排名一路下挫,台 灣的排名一路由第28 名,下滑至第 39 名。今年(2009)年,終於上升了兩 名,算是止跌回升(Transparent International, 2009)。然而,相較於過去的 成績,相對於先進國家的表現,我國仍有極大的空間可以努力。盼馬總 統及執政團隊,謹記七百萬人民負託,堅持改革,挽救民眾對政府的信 心。

1 http://www.sec.gov/eeoinfo/whistleblower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