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職國政基金會憲政法制組顧問。
憲法層面司法改革 2009 年的
進度與檢討
1、強烈動員與主導議題與結論
民國 88 年 2 月翁岳生接掌司法院後,與法務部及五個民間法學團 體會商,於88 年 4 月 14 日成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全國司 法改革會議的籌備過程明顯看出強烈動員、主導議題與結論的痕跡,主 導的就是籌備委員會十二位委員及分為六組的幕僚組織,究其實質,應 該就是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短短三天的會議再扣掉開幕及閉幕儀式,125 名代表如何能有真正深入的討論?其實就只能是針對事先準備好的共識 與結論稍作增刪潤飾,時間一趕就更只剩下背書一途。
2、忽視立法委員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雖然為使其結論具有民主正當性,而廣邀所謂的 各界代表,但是在民主時代,這些所謂的代表都是特定權力結構下的代 言人,並沒有民主正當性。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只有民意代表八名,而 且無一人在籌備委員會,這在議會民主的時代只能說是非常不正常的安 排。
3、一元單軌制的結論備受爭議
(1)改革的規模太大,難度太高
一元單軌制下的司法院將由 15 名大法官負責審理所有民、刑、行 政、憲法及公務員懲戒的案件,然而依據憲法第78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僅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 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並沒有一般民、刑、行 政及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判權,故非修憲無法達成。其次,一元單軌制
將廢除現有的三個終審法院,已經引起三個終審法院及其法官強烈的反 彈。故可以說改革的規模太大,難度太高。
(2)違背多元專業的潮流
社會愈進步、經濟愈發達,法律爭訟的案件不斷增加,爭訟標的的 複雜性也與日俱增,各國因應之道無非是設置多元、專業法庭及法院。
然而一元單軌制卻要求我國最高審判機關一元化,由15 名大法官審理所 有案件,無論在案件的負荷以及專業的滿足上,都與多元專業的潮流背 道而馳。
(3)違背司法行政權與審判權分離的世界潮流
司法行政權與審判權一元化會有不利審判獨立的缺點,以日本為 例,戰後雖然其裁判法第81 條規定,司法行政監督權不得影響或拘束法 官之審判權。但是戰後數十年來,日本最高法院卻往往以其職掌下級法 院法官之任命和再任,以及昇任、昇給、轉職等司法人事權,直接或間 接、有形或無形地干預或影響審判。從世界各國的司法組織趨勢來看,
司法行政權與審判權分離才是主流。
(二)由馬總統召開會議為司法院定位
從民國88 年全國司法會議作成決議以來,迄今已經有 10 年,其間 我國歷經兩次政黨輪替後進入民主鞏固階段,人民對於司法權的期待以 及對司法受益權之渴望,更又遠超過10 年前。然而延宕超過十年「決而 不行」的司法改革其實卡在司法院的定位一直無法確定,連帶影響終審 法院及法官的定位不明,相關的修法遲遲無法完成。因此,如果能儘快
先就司法院的定位拍板定案,後續比較細節的司法改革可以再從容討論 與立法(日本以「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議設置法」長期規劃司法改革的 作法,對我國有高度的參考價值)。在司法院與立法院對於司法改革應如 何進行有所爭執的情況下,應該如何形成明確的國家意志呢?看來似乎 只有勞駕馬英九總統出面,依據憲法第44 條之規定,召集有關各院院長
(包括司法院、立法院、行政院,也可以包括檢察總長)會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