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金銀紙的文化性透視
第二節 從歐美的宗教教育激勵或催生臺灣以金銀紙信仰為中介
想要探討臺灣的宗教教育時,首先面對的基本事實,就是:臺灣的正式教育 制度內沒有宗教教育,甚至可以說宗教教育是被禁止的。反觀西方,他們教育的 核心為基督教的教育,基督教的教育是基於耶穌基督是人類的教育使者,而在歷 史過程中試圖落實耶穌基督的視野並發展人本。然而,基督教是在上述兩種重要 文化中誕生的,及希伯來和希臘文化。所以基督教的教育乃蛻變並成全上述兩種 文化的理想:(一)一股新倫理和教育的力量:基督教在耶穌基督的啟示下,對 天主有了新的意識:舊約的雅威是一位創造者、心靈的引導者和神聖的統治者。
其對神的觀念,從一位被選小民族的神蛻變成為一位普遍神,一位全人類的天 主。於是雅威有了清楚的位格,且對所有的受造物特別是人類抱持著熱愛。這樣 的神觀有其清晰的倫理看法,隨著該看法,人獲致他的神聖尊嚴:人不僅是神的 肖像,更是神的兒女,應如同天父一樣度神聖的生活。(二)耶穌基督是教育者:
耶穌基督的言行被公認是一位偉大的教師,祂對天國的教導聽眾都讚賞不已,且 對祂所說的烙下深刻的印象。(詹德隆等,2001:65~66)祂所宣布的內容的確對 人本有了嶄新的革新,尤以真福八端為最:
神貧的人是有福的,因為天國是他們的。哀慟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 受安慰。溫量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承受土地。飢渴慕意的人是有福 的,因為他們要得飽飫。憐憫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受憐憫。心裡潔 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 們要稱為天主的子女。為義而受迫害的人是有福的,因為天國是他們的。
(詹德隆等,2001:66)
從教師的角度來看,耶穌基督和蘇格拉底有很多相似處。(詹德隆等,2001:67)
(三)耶穌基督教育的實現:從出其教會迄基督徒效法耶穌基督,如何落實在自 己的環境中省思並生活出來。四部福音就是自不同的團體和著重點來了解耶穌基 督。保祿書信更清楚地強調:耶穌基督在不一樣的環境,針對不一的聽眾因材施 教。(同上)針對歐美的宗教教育,以美國和德國這兩個國家為例。首先,美國 的政教分離原則經歷了長期的醞釀,在教育方面主要還是禁止在公立中學有關宗 教課程和宗教儀式。早期新教為獲取宗教自由從歐陸移到美洲,但新教的信仰往 往有一個特殊面,就是在堅持自己的信仰,甚至常有基本教義派的立場。在早期,
甚至是二十世紀初,新教在優勢的狀況下控制了學校,為了維護本身的宗教,還 會對天主教徒採取壓迫的手段。後來為了維護和諧避免爭端的發生,在法律上宣 示不可在公立學校傳授教義,促成了政教分離的原則在教育上的運用。但由於基 督教保守派勢力在美國一直很大,又有許多小的部落性或新的宗教,宗教團體對 公立學校拒絕宗教課程及教授演化論,乃至對公開禱告的禁止等等常常要求法院 予以改變。因此,有關宗教教育的最高法院判例特別多。到了 1980 年代基督教 右翼及基本教義派在雷根及布希主政下,更積極提出強有力的訴求,試圖解除公 立學校對宗教課程和儀式的禁止。保守的基督教團體經歷將近十年試圖恢復在中 學公開禱告的權力,經過折衝之後,國會終於通過了一項名為「機會均等」的法 案,及在非教學性時段,學校不可拒絕提供學校設備供學生主導有關宗教、政治、
哲學的活動或其他活動使用。(瞿海源主持,1995:211~212)
最後,我們來看一個最徹底實施宗教教育的東歐國家──德國。德國是一個 宗教傳統相當根深蒂固的國家,尤其在基督教發展史中,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 就是源於德國,且影響到整個西方文明的精神和制度層面。德國的宗教團體和社 會組織一向積極介入社會公共事務,而國家與教會的關係也十分密切。直到現 在,教會的財務收入仍主要來自國家依納稅人信仰類別所徵收的「國教」的規定,
並保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宗教的龐大力量足以讓它在憲政體制下享有一定的 特權,其中公立學校的課程便是由憲法明文規定,未有任何一種其他課程能取得
如此的特殊待遇,由此可見宗教在德國人心目中的地位。德國的學校宗教教育由 來已久,本世紀初曾因為神學與教育學之間的爭議,導致德國有兩個地區廢除學 校中的宗教課程。但大部分地區的教會和政府在威瑪共和國時期達成妥協,也就 是同意學校將宗教課程納入正常教學體系,教會則扮演輔助的角色,這一種合作 方式奠立了直到今天的德國宗教教育模式;並在其等同於憲法的《德意志聯邦共 和國基本法》裡賦予學校宗教課程法源依據。(瞿海源主持,1995:151~156)加 上基督教一直是歐洲各國的主要信仰,也只有在這樣的社會基礎上,宗教教育才 得以和現代教育理念相結合,在國家化的教育體制內佔有一席之地。以西德為 例,根據《世界基督教百科全書》1982 年版的統計,全國民眾的 95.3%是基督徒,
宗教信仰因此可視作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從社會化的角度來看,西德民 眾希望透過教育機構來維持或鞏固信仰上的傳承,因此對宗教教育的存廢並未出 現過嚴重的爭議,這些都構成宗教教育順利實施的社會條件。(同上,152)接著,
我們來看德國如何實施宗教教育。德國從初級的小學教育開始,都有專門師資負 責宗教課程。原來屬於西德部分的各邦有權制訂相關的教育法規,並與主要的宗 教團體共同規畫各級公立學校的宗教課程。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學童在十二歲 以前,是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決定是否上宗教課;十二歲到十四歲的學童倘若想 要更改信仰,必須經過父母的同意;十四歲以後就是宗教上的「成年」,學童可 自由選擇。每學期開學前,不準備上宗教課的學生必須以書面的方式申請免除;
而一旦選擇上某一宗教的課程,學期中不得更換。各邦對宗教課程的開設和替代 原則都有詳細的規定。(瞿海源主持,1995:157)其享有正式課程的地位,也可 作為成績比對的科目,基本上已經被整合進正常教學體系的一部分;但另一方 面,宗教課程的教學內容畢竟和一般的世俗知識,如語文、數學、歷史、自然科 學等有所不同,而涉及到「信仰」的領域。因此,在教學的目標和方法上,宗教 課程便和其他科目有著顯著的差別。就宗教課程的設計來說,如何透過教與學的 互動,讓學生加深對信仰的體認,乃是根本的目的。在各邦文化部下都設有負責 規畫課程計畫的機構,教會則有權參與宗教課程的規畫,包括擬定教學目標、教
學進度與評鑑標準,並制作提供教材。雖然在教學自由的大原則下,文化部頒布 的課程計畫不帶有強制性質,教師也可自行選定教科書,只有課程計畫反映了整 套的教學理念以及實施的構想,對實際的教學活動起著指導作用。在一般的情況 下,宗教課程教科書為統一編定,教學內容也給予教師自由發揮的空間。(同上)
美國和德國的宗教教育都有法源的依據。相形之下,我國就缺乏保障宗教教 育的法源,而是禁止宗教教育的。雖然如此,臺灣有很多宗教教育方面的活動,
而且大部分是合法的。各宗教團體所開辦的培養神職人員的教育機構,如佛學 院、神學院、聖經學院,大都是合法的,且由內政部管理。就以臺灣目前的宗教 教育,可以從三方面來看:(一)宗教辦教育;(二)宗教提供宗教教育;(三)
非宗教機構內的宗教教育。首先,我們來看臺灣宗教辦的教育:在臺灣,一個宗 教團體可以合法地辦學。以天主教為例,有大專院校、職業學校、中等學校以及 小學,共十二萬名學生。除了大專院校外,這些由宗教團體所創辦的學校都不許 提供宗教課程,也不許聘請「宗教」學歷背景的教師。天主教的中、小學部分都 會設立宗教輔導中心,但不能以宗教輔導的名義把宗教輔導教師的名單報給教育 當局。這些學校比一般公立或私立學校更重視倫理,甚至有時會以倫理課程的名 稱提供宗教教理知識(詹德隆等,2001:4),多採用徐錦堯神父主筆所編的六冊 倫理教材。在基本精神上,編者特別指出「本課程所持的觀點並不代表任何一個 教派,也不是源於任何一個主義」。「但本書仍有強烈的道德取向,而這道德取向 的根基則是公益、理性、中國文化和《聖經》」。在解答為什麽以中國文化和《聖 經》為主時,編著者辯稱「本書亦提出中國文化和《聖經》作為道德取向的基礎,
並非否定其他文化或其他宗教,因為本書在這兩方面的取材,是以『求同存異』
為原則……換句話說,本書所選的《聖經》和中國文化部分,都是人類共有的精 神遺產和共同認可的道德範圍;本書並不標榜中國文化或《聖經》與眾不同的地 方。在這個角度下,本書適合信仰各宗教及屬於不同文化的人士參考。」然而,
稍微翻閱課文後,會發現每一課都會引一些天主教的文獻與故事。(瞿海源主持,
1995:26~27)因此,不難發現這套倫理教材的基本精神比較像是在宣揚天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