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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自由發展時期到限制禁止時期

第三章 美國雙語教育法制的發展經驗

第一節 從自由發展時期到限制禁止時期

一、早期自由發展

(一)語言多樣性的傳統

早在美國建國前,北美大陸就有數百種印地安方言存在,當歐洲移民到來 後,印地安語並沒有馬上被打壓,傳教士除了使用英文、西班牙文傳教外,也 使用印地安語言,以確保印地安原住民順利轉換為天主教信仰140

在 17 世紀末,歐洲移民帶來了豐富的語言,即使在北美 13 個殖民地中英 語已經是主流語言,但仍可在不同社區聽到德語、法語、義大利語、波蘭語、

荷蘭語、愛爾蘭語、捷克語等,雙語現象不只存在於勞動階級,也存在於受過 良好教育的菁英階級141;18 世紀美國建國之初,憲法並未訂定官方語言,聯邦 也沒有一貫的語言政策,因此政府對多語現象持容忍的態度,截至 1990 年代之 前,多語的現象普遍存在且被接受142

(二)以保留母國文化為主要目的的雙語教育

在國家容忍多語的態度之下,18~19 世紀美國出現許多雙語學校,數量最 多的是德語/英語雙語學校,例如德裔人口集中的俄亥俄州、賓州、密蘇里州、

139 David Nieto, A Brief History of Bilingu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6(1) PENN GSE PERSPECTIVES ON URBAN EDUCATION 61, 62(2009).

140 BAKER, supra note 57, at 189.

141 JAMES CRAWFORD,BILINGUAL EDUCATION:HISTORY POLITICS THEORY AND PRACTICE 19(1990).

142 REBECCA D.FREEMAN, BILINGUAL EDUCATION AND SOCIAL CHANGE 3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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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尼蘇達州等地143;法語/英語雙語學校則出現在新英格蘭、路易斯安那州,西 語/英語學校則分布在佛州、加州、新墨西哥州;此外荷蘭、挪威、義大利和波 蘭人聚集的社區,也紛紛出現使用各自母語和英語的雙語學校,大部分雙語學 校的目的是為了保存移民的母語和母國文化,初來乍到的歐洲移民對母語的忠 誠度很強144

有些州立法授權進行雙語教育,例如 1839 年俄亥俄州通過法律允許學校在 家長要求時,得使用德文/英文雙語教學;1847 年路易斯安那州也通過類似的法 律,允許同時使用法語/英語雙語教學;新墨西哥州在 1848 年也立法允許學校 選擇用西班牙語/英語同時教學,其他如賓州、科羅拉多州、伊利諾州、愛荷華 州、肯德基州、明尼蘇達州、密蘇里州、內布拉斯加州、奧瑞岡州,都有類似 的法律;到了 1900 年,美國約有 4%的人口曾在公立學校或教會學校接受過德 語教育145

從 19 世紀初開始,因為美國進行移民人數控管,英語地位逐漸加強,年輕 人意識到講母語較難融入主流社會,學習英語的風氣盛行146,到了 19 世紀後半 只用英語教學的學校逐漸成為大宗,但因為講同一母語的移民多聚集在同一地 區,移民人口集中之處有設立雙語學校的需求,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雙語 教育仍普遍存在且被容許的147

這個時期的雙語教語主要是為了保存移民母國的傳統文化,也同時使用英 語教學來提升英文水平,以幫助融入主流社會,確保各國移民都有平等的教育 機會148

二、美國化運動與一次世界大戰開啟對雙語教育的限制禁止

(一)背景

在二十世紀初期,美國公眾對雙語教育的態度開始轉變,因為從十九世紀

143 BAKER &JONES, supra note 51, at 545.

144 FREEMAN, supra note 142, at 35.

145 FREEMAN, supra note 142, at 35.

146 吳坤暉,美國加州廢除雙語教育之探討,淡江人文社會學刊,第六期,192 頁。

147 BAKER, supra note 51, at 546.

148 吳坤暉,前註 146,191~1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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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移民結構開始改變,早期年來到美國的「老移民」主要來自西歐和北歐,多 數已受過一定的教育,甚至有一定的英語水平,但 19 世紀中後期來自東歐和亞 洲的移民數量激增,他們受過的教育水平較低,多半不懂英語或只略懂簡單的 英語,公立學校裡很快充滿了不會說英語的移民學童,文化差異也產生很多社 會問題,造成政府施政許多不便,使「老移民」開始對這些「新移民」產生恐 懼排外(xenophobic)的心理,新移民成為歧視的目標,並且被要求盡快美國 化,稱為「美國化運動」149,美國化運動也建立起說英文才是美國人的連結關 係150,1906 年美國國會修正國籍法,開始要求歸化美國的移民必須會說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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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羅斯福總統曾在 1915 年的演說中表示:「絕對會讓這個國家走向毀滅的 方法,就是不讓它繼續做一個國家,而允許它變成一個紛鬧不休、錯綜複雜的 多民族組合體─有德裔、愛爾蘭裔、英裔、法裔、北歐裔、義大利裔,各別保 持自己的民族性,比較認同自己的歐陸原國籍,而非認同自己是個美國公民」

152,表達了他希望同化移民的觀點,致力於促進國家團結一致;他在一封公開 信件中也表達了說英語對美國人的重要性:「我們只能有一種語言,那就是英 語,因為我們想要看到熔爐造就出美國民族、美國人,而不是像住在一間充斥 多種語言的宿舍一樣」153

(二)地方政府開始立法禁止雙語教育

1917 年爆發第一次世界大戰,在戰爭危機的催化下,美國國內充滿反德情 緒,德語被認為是威脅美國的象徵,某些州立法禁止在學校、街頭等公開場 合,甚至電話中使用德語,認為在學校教德語會使學童對德國產生認同,大部 分的學校都解雇德文教師,停止德語教學154,即使在 1918 年停戰後,美國化運

149 BAKER, supra note 51, at 54. 吳坤暉,同前註,191~192 頁。

150 CRAWFORD,supra note 141,at 22.

151 8 U.S.C.A. § 1423(1906).

152 Theodore Roosevelt, Speech to the Knights of Columbus at Carnegie Hall on Columbus Day

(Oct. 12, 1915).

153 Letter from Theodore Roosevelt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American Defense Society (Jan. 3, 1919) (on the Manuscript Division of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available at

http://message.snopes.com/politics/graphics/troosevelt.pdf (last visited Dec.31, 2013).

154 CRAWFORD, supra note 141, at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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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更加強勢,熔爐主義的思想促進了語言同化,學習外語的風氣也驟減,社會 普遍不再願意容忍語言多樣性155

這波美國化運動很快從敵視德語,擴及到敵視所有少數語言,在 1919 年,

美國衛生教育福利部決議,建議所有公私立學校都使用英語作唯一的教學語言

156。各州政府也開始實施語言同化政策,訂立法律禁止在學校使用英語以外的 語言教學,極端的排外時期,許多州明文規定所有學校只能使用英語教學,有 些州甚至規定,使用雙語教學可吊銷教師執照,到 1923 年底,已經有 34 個州 境內全部的學校都只使用英語教學157。排斥外語引發了一連串訴訟活動,以下 摘述有關的最高法院判決。

三、最高法院捍衛雙語教育的相關判決

(一)Meyer v. Nebraska 案

在美國化運動中,內布拉斯加州對外語的限制最為嚴格,在 1919 年通過 的州法,規定除了對完成 8 年級以上學業的學生,允許將外語作為一個學科來 教學之外,州內的公立和私立學校都禁止教外語,違反的老師會被處以

25~100 美元的罰金,或 30 天以下的拘役,州內一名老師違法對學生用德語講 授聖經,因而被處罰,他不服提起訴訟158

最高法院解釋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正當程序條款」中保障「自由」之意 義,認為其「不僅包括免於身體被拘禁,也包括契約自由、職業選擇自由、獲 取有用的知識、結婚、建立家庭養育子女、信仰宗教的權利,以及普通法所承 認的追求幸福所必要的特權…這些自由權,政府必須基於公共利益之保護,且 選擇非恣意的手段,始能干涉159」。在本案中,法院肯認憲法保障學生藉由教 育獲取知識的權利、家長對子女的教育控制權、以及老師的工作權160

155 BAKER, supra note 57, at 191.

156 曾美琪,前註 88,7 頁。

157 曾美琪,前註 88,23 頁;李慶霞,雙語教育在美國的發展與現況,淡江大學美國研究所碩

士論文,1989 年,46 頁。

158 Meyer v. Nebraska, 262 U.S. 390(1923).

159 Id, at 399-400.

160 Id, at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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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接著檢視立法目的,禁止對小孩教外語,是為了創造美國意識的同質 性,避免學生在身心未成熟之前接觸外語和外國意識,確保學生以英文為母 語,認為移民講外語不利小孩成為一個美國市民,有害國家安全,法院認為這 個目的具有正當性,因為州有權力介入教育管制,來提升人民身心素質161

但法院認為州採取禁止教外語的手段並不恰當,雖然州有權力對學校進行 合理的管制,包括要求使用英語教學、規範受補助學校的課程內容,但是禁止 教外語,會侵犯到教現代語老師的工作權,以及學生獲取知識、家長控制子女 教育的權利,況且用德文學習知識對小孩並沒有害處,甚至有益處,當時戰爭 已經結束,在和平的時期用外語教學科知識,並不會對小孩的健康造成立即的 傷害,州的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合理關聯性,宣告系爭法律恣意而違憲162。 (二)Farrington v. Tokushige 案

1920 年起,夏威夷領地通過法律與行政命令來限制「外語學校」,這些外 語學校教導英文以外的某種語言,財源來自私人捐款和家長付費,未接受政府 補助,大部分的學生同時有進入正規的公立或私立學校就讀;在夏威夷州當時 共有 163 所外語學校,其中 9 所是韓語學校,7 所是中文學校,其餘都是日 語學校163

對外語學校的行政管制法令非常繁雜,經營外語學校必須付規費,取得公 共教育部的許可證,且須每年更新一次;每年須向教育部提交學生名單,外語 教師也必須取得許可,教師必須具備民主、美國歷史和制度的知識,以及英語 說讀寫的能力;關於上課時間,每天不能超過 1 小時,一週不能超過 6 小時,

一學年不能超過 38 周,不允許在公立學校的正規課程時間內、或早上公立學校 上課前上外語課;外語學校教導的科目、課程、使用的教科書,都必須遵公共 教育部的要求,且公共教育部有權派員進入外語學校,調查其是否遵守這些規 定,若有違法情事,則可能撤銷許可,學校經營者和老師也面臨 25 美元以下的 罰金164

161 Id, at 401-02.

162 Id, at 402-03.

163 Farrington v. Tokushige, 273 U.S. 284, 291(1927).

164 Id, at 2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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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 1923-25 年幾度修法之後,對外語學校的管制愈趨嚴格,除了指定教 科書外,也嚴格規定學生的資格,只有上過某些公立、私立學校的學生,或是 八年級以上,或已滿十四歲的學生,才能就讀外語學校165。一群日語學校提起

經過 1923-25 年幾度修法之後,對外語學校的管制愈趨嚴格,除了指定教 科書外,也嚴格規定學生的資格,只有上過某些公立、私立學校的學生,或是 八年級以上,或已滿十四歲的學生,才能就讀外語學校165。一群日語學校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