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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語教育與解除隔離之矛盾

第四章 美國雙語教育之憲法分析

第一節 雙語教育與解除隔離之矛盾

雙語教育通常必須進行分班,對少數語言族群的學生獨立開班授課,例如 讓墨裔學生都進入西班牙語/英語的雙語班,與英語裔的學生在不同的班級上 課,使雙語教育陷入兩難的情境──既要滿足 Lau v. Nichols 案對少數語言學生 特殊教育的要求,針對少數語言的學生提供特別的教育,學校必須開設雙語 班,但又不能違背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判決解除校園中種族隔離的誡 命,不能容許校園中出現隔離的情況,兩個最高法院判決適用上的矛盾,導致 雙語教育的合法性,甚至合憲性受到質疑,美國實務與學界有正反兩種看法:

一、不相容說

在 Keyes v. School Dist. No. 1329案,四間拉丁裔的單一種族學校主張,若解 除隔離、將學生打散重分配到融合學校中,將打亂學校既有的雙語教育計畫,

請求法院允許維持隔離學校;對此第十巡迴上訴法院採取嚴格審查的觀點,認 為雙語教育不可凌駕解除隔離的價值之上,拒絕接受用雙語教育來正當化隔離 學校的論點330,根據第十巡迴上訴法院的觀點,雙語教育與融合的要求是互斥 的。

329 521 F.2d 465(10th Cir. 1975).

330 Id, at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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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族隔離的目的是消除歧視,若是單看 Brown 判決要求融合學校的結論,

雙語班或雙語學校的確符合種族隔離的情況,而有違反平等保護之嫌疑,特別 是對同化主義者來說,為了將少數成功同化成說英語的美國人,讓少數接受融 合教育,在主流環境中接受相同的教育才是真正的平等,雙語班頂多只是過渡 時期的必要之惡331;家長也會擔心,隔離的雙語班並無法為少數學生帶來平 等,而是 Lau 判決所謂「一條教育上的死路」332,因此,憲法與法律不可能會 要求提供雙語教育,甚至應該禁止隔離的雙語教育。

二、相容說

相反的論點則認為,兩種隔離可以區辨的:

第一,Brown 欲禁止的單一種族學校,隔離的強度較高,而雙語教育 只是暫時性的隔離,特別是過渡型的雙語教育,學生終究會轉入主流班級 上課;況且現今的雙語教育多存在於雙語班,而非種族隔離的學校,雙語 班的學生在校園中仍然有機會和其他種族的同儕接觸,也可以在音樂、體 育等課程混合上課,隔離的程度較低333

第二,隔離的目的不同,Brown 所禁止的隔離學校,隔離的目的是出 自種族歧視,雙語班則係依照學生母語和英文能力分組,而非基於種族作 分類標準,只要學校並非純以種族刻板印象進行分班,而是依照個別學生 的語言能力分班,即使分班的結果難免與種族界線重疊,雙語教育既然有 教育學上依據,難謂出自歧視目的334

第三,實際影響不同,Brown 判決宣告違憲的理由,是因為教育領域 中的種族隔離,會使少數族群學童產生劣等心理,影響其學習意願;雙語 教育則相反,在教育學、心理學上不會產生傷害少數的影響,反而對少數

331 Comment, supra note 195, at 1566.

332 Edward W. Lew, Bilingual Education and Resegregation: Reconciling The Apparent Paradox Between Bilingual Education Programs and Desegregation Goals, 7 ASIAN PAC.AM.L.J.88, 97

(2001).

333 Id, at 97-98.

334 See Castaneda v. Pickard, 648 F.2d at 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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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學習有利,更可以達到 Brown 案要求的平等教育機會335

若更細緻的解釋種族融合的目的,最高法院在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案判決中,曾經肯認在大學中學生的多元性(ethnic

diversity)是重大迫切的政府利益336,在小學也應當如此解釋,肯定維持學生種 族多元性的價值337;種族融合,即是希望培養跨種族的理解,讓不同種族的學 生能互相欣賞彼此的差異,進而打開學生的視野、促進不同族群間的團結與尊 重。

雙語教育不僅可以提升少數語言學生的自信,若多數族群的學生也接受雙 語教育(如加拿大的浸淫型雙語教育),也可從中獲得不同的文化體驗,更有助 於使學生在多元種族的環境中接受刺激,強化了種族融合的目標338;此外,在 U.S. v. Texas339案及 Bradley v. Milliken340案,聯邦法院為了執行 Brown 判決,而 作出解除隔離的命令時,均曾要求接收少數族群學生的學校提供雙語教育,以 降低少數學生進入融合學校將遭受的文化衝擊,由此可見,雙語教育不僅與解 除隔離不相衝突,可以是解除隔離的一個環節341

三、小結

在少數語言族群與多數語言族群之間,雙語教育凸顯了「異」的面向,解 除隔離則重視「同」的面向,能否相容,取決於如何解釋「種族融合」的目 的。若採取同化主義的觀點,則會認為兩者不相容,雙語教育將造成種族隔 離、歧視與不平等;但若採多元主義的觀點,則會認為雙語教育有助於提升種 族融合的多元價值,兩者可以併存。

本文以為,即使認為美國憲法未偏好同化或多元的價值觀,結合下一節的

「不歧視原則」觀之,大部分的雙語教育並不會成立種族隔離,雙語教育與種

335 Lew, supra note 332, at 96.

336 438 U.S. 265, 314(1978).

337 Comment, supra note 195, at 1568-69.

338 Id, at 1567-68.

339 342 F. Supp. 24(E.D. Tex. 1971).

340 620 F.2d. 1143(1980).

341 Comment, supra note 195, at 160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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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融合是可以併存的,不當然會構成種族隔離而違反平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