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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下多元文化教育之基礎

第五章 我國新移民子女之雙語教育權

第一節 我國憲法下多元文化教育之基礎

基於語言的文化承載功能,雙語教育可以是實施多元文化教育的一種方 式,然而多元文化教育本身,也有著「同化」與「多元」的取徑分類──早期的 多元文化教育理論,係將少數文化學生的差異視為缺陷,學校藉由發現學生的 差異,修正教學方法來因應學生的特殊文化經驗,以便將他們同化至主流文化

(例如弱勢的雙語教育);1970 年代晚期開始,多元文化主義的教育觀點則摒 棄同化政策,強調兼顧不同學生的文化經驗,必須消除偏見與刻板印象,以達 成「教育機會均等」(例如強勢的雙語教育),甚至可以讓弱勢族群的學生意識 到社會系統中的壓迫,培養弱勢族群的批判意識與社會實踐能力464

面對學校中歸屬不同群體的學生們,多元文化教育必須考量不同群體間的

「差異」,而提供適合他們的教育,這種考量差異的政府措施,在美國強調國家 中立、個人主義的憲法色彩下,將會面臨平等權的質疑,然而我國憲法在

「同」與「異」的價值權衡上,與美國有若干差異,因此我國憲法對於使用多 元文化教育「調整容納」少數族群差異的態度,也將有所不同,以下分析之:

一、我國憲法中調整容納的空間

如第四章所述,美國平等權實務採「不歧視原則」,偏重自由主義與個人主 義,國家原則上謹守中立角色,不鼓勵基於差異而為特殊待遇,但也不全然排 除考量族群差異的空間,包括雙語教育在內。這些「調整容納」措施,往往需

464 See generally CHRISTINE E.SLEETER &CARL A.GRANT,MAKING CHOICES FOR MULTICULTURAL EDUCATION:FIVE APPROACHES TO RACE,CLASS, AND GENDE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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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論述其正當化基礎,才能避開違憲的爭議;經過解釋,美國憲法所採的不歧 視原則可以據以請求補救教學,但不利於請求強勢的雙語教育。

然而台灣的憲法規範,在同與異的價值權衡上與美國有若干不同之處,影 響到在台灣的新移民請求國家積極調整、容納差異的空間,以下分析我國憲法 的特色:

(一)明文保障受教育權

我國憲法在第二章人民權利部分,第 21 條明文保障「受國民教育」之權 利,在第十三章基本國策部分,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 等」,釋字六二六號解釋更進一步闡述人民受教育權利的憲法地位,區分為憲法 第 21 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憲法第 22 條「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前者人民可據以向國家請求給付國民教育,後者則僅限於學生不受國家恣意限 制、剝奪受教育的權利,而不包含請求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相較之下,美國憲法沒有明文保障受教育權,因此法院即使承認教育的重 要性,卻也不願將之列入「基礎權利」的嚴格審查範圍,導致法院對侵害教育 權的措施,不願正面承認教育權是否受憲法保障,而須如 Plyler v. Doe 案經過 一番迂迴推論之後,才能稍微提高審查基準。

我國憲法對教育權的保障範圍則明確包括「受國民教育」及「受國民教育 以外教育」之權利,且均受憲法 159 條「機會平等」之保證,因此在教育領 域,基於新移民族群的特殊需求,進行多元文化教育的調整容納措施,不應如 美國一般受到憲法平等權的質疑,而應有更大的容許空間。

(二)國家對族群沒有絕對的中立義務

憲法第 5 條另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是一「制度性保障」

的規定,與第 7 條的個人平等權屬於「個別性保障」有所不同。憲法第 7 條所 保障的個人平等權,人民得據以請求排除國家的侵害,憲法第 5 條的民族平 等,則是禁止國家制定違反民族平等之法律,亦是一「憲法委託」,要求國家立 法實現基本國策所要求的民族政策465。新移民子女雖然血緣、文化上可能來自

465 陳新民,憲法學釋論,2011 年 9 月,203-20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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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國家,然目前許多官方文件、法規已使用「新移民」、「新住民」的用語,

將其蓋括界定為一國內的特殊群體,與原住民族類似,接受國家的特別扶助與 照顧,應可寬認為屬於憲法第 5 條所稱的「民族」之一。

此一特殊的平等權區別規定,顯示了在我國,為了保護特殊族群而考量各 群體間差異的政府措施,並不若在美國憲法上敏感,若立法者對少數族群優惠 性待遇,不可視為牴觸憲法民族平等之意旨466。針對新移民子女特殊需求所設 計的多元文化教育,不應該受到推定違憲的嚴格審查,而擁有比美國更多的存 在空間。

此外,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同條更 明確列舉了婦女、身心障礙者、軍人、原住民、離島居民、僑民,作為需要國 家特別關照的族群,由此可見,與美國「個人主義下的多元」比起來,我國憲 法在族裔文化上,要求國家中立的程度較低,憲法容許國家提供「調整容納」

的空間也較大,甚至是「憲法要求」國家對某些族群進行調整容納。

二、我國憲法中支持多元文化教育之依據

(一)憲法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 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本條是很抽象的「國家目標規定」,設定國家運作一般 性的目標,係課與國家義務,法拘束力僅及於國家而非一般人民467;論者認 為,在憲法第 171 條 1 項「憲法最高性」的原則下,本項對國家行政、立法、

司法權均具有法律拘束力,課與國家積極維護多元文化的義務468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 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 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 祖地區人民亦同。」特別要求保障、扶助原住民族和離島居民的教育文化,本

466 同前註,205 頁。

467 范夢婷,從還我客家母語運動論母語受教權之憲法保障,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8 年 6 月,75-76 頁。

468 許育典,文化憲法與文化國,2006 年,189,4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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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要求「另以法律定之」,故為憲法委託之性質469,效力較單純目標條款強,立 法者有義務實現這個目標,但對內容享有形成空間。

與加拿大憲章第 27 條的「保存和提升多元文化之傳承」用語相比,憲法增 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前段的「國家肯定多元文化」較為模糊抽象,國家任務 也僅限於積極發展「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化,未明確要求積極發展「所有」的 多元文化;同條第 12 項的憲法委託,也只限於對原住民和離島居民的教育文 化,國家有積極的扶持義務。但結合憲法第 5 條「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規定觀 之,既然國家肯定多元文化,則除了原住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之語言文化,雖 然未必能援引憲法第 5 條,主張國家對其負有同等程度的積極扶助義務,但至 少也應受到憲法的容許與肯定。國民教育可以是國家實踐多元文化的程序之一

470,因此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可以作為我國憲法上支持多元文化教育的依 據。

(二)釋憲實務

我國釋憲實務上,大法官曾經對宗教少數、性文化少數,及原住民族的特 殊需求作出解釋,以下按照解釋字號順序討論大法官的態度:

在釋字第四九 O 號解釋,聲請人係「耶和華見證人」基督徒,自幼在良心 上即拒絕參與任何與軍事有關之活動,因而持續拒絕服兵役、遭受多次處罰,

對此大法官表示:「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 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因而宣告不得因宗教信仰 因素而豁免服兵役義務。在本號解釋中,大法官對「少數宗教信仰者」的需求 未置一詞,也不願要求立法者以轉服替代役等方式來兼顧少數的宗教自由與服 兵役義務471,似乎對宗教少數的文化不夠尊重。

大法官也曾經抽象的肯定多元文化價值,釋字五七三號解釋理由書指出:

「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為維護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發展與自我

469 李建良,淺說原住民族的憲法權利:若干初探性的想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47 期,2003

年 6 月,123 頁。

470 林維毅,新移民子女教育機會均等的憲法建構與分析,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87 頁。

471 釋字第四九 O 號解釋劉鐵錚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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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及社會多元文化之充實,故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闡明了 宗教自由的目的包含「社會多元文化之充實」,顯示大法官認為多元文化是重要 的價值,在宗教文化的領域,必須透過國家中立、寬容原則來保障。不過,大 法官此處「國家中立及寬容原則」是否就等同於美國自由主義憲法上的國家中 立義務,仍有爭議空間472

本文以為,宗教少數的需求與新移民子女的教育需求並不相同,國家扮演 的角色也有所不同。宗教自由是「出世」的需求,因此五七三號解釋要求國家 中立、寬容宗教多元性,不能偏好任一宗教;然而就連強調自由主義的美國憲 法,都容許對宗教進行適度的調整容納473,五七三號解釋的國家中立原則,未 必等同於國家有絕對的中立義務。

至於新移民子女的教育,則是「入世」的需求,至少要求「部分融入」主 流社會,以取得未來在主流社會中順利生活所需要的能力,光是國家中立、容 忍差異並不足以滿足教育的需求,還必須採取積極措施來促進「社會多元文化 之充實」,故釋字五七三號解釋也可以做為支持多元文化教育的依據,國家不能 放任新移民子女各自發展,而是要積極地以多元文化價值對抗主流壓迫474,才

至於新移民子女的教育,則是「入世」的需求,至少要求「部分融入」主 流社會,以取得未來在主流社會中順利生活所需要的能力,光是國家中立、容 忍差異並不足以滿足教育的需求,還必須採取積極措施來促進「社會多元文化 之充實」,故釋字五七三號解釋也可以做為支持多元文化教育的依據,國家不能 放任新移民子女各自發展,而是要積極地以多元文化價值對抗主流壓迫474,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