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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雙語教育法制的發展經驗

第三節 相關法院判決

本節整理 Lau 案作成之後,與雙語教育爭議有關的若干法院判決,這些判 決都未上訴到最高法院,討論的內容也多僅止於法律層面,而未涉及憲法,判 決的法律見解或有歧異,審查標準寬嚴不一,顯示雙語教育相關的法律解釋、

適用上仍有許多討論空間。

一、依據 Lau 判決要求提供雙語教育

(一)Serna v. Portales Municipal Schools

在 Lau 案判決發布後半年,一群新墨西哥州的西裔家長提起團體訴訟,主 張當地的 Portales 學區未提供雙語教育,侵犯了他們受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保 障的平等保護,以及民權法第 601 條不受歧視的權利;新墨西哥州有大量的西 裔人口,在本案 Portales 學區中大部分的西裔學生的英文程度很差,導致他們 擁有低成就以及高輟學率,然而學校長期使用全英語教學,沒有任何雙語教學 的補救措施,也未雇用墨裔的老師和校長等教職員233,地方法院調查後認為以 上皆屬實,且聽取專家證人的證詞,認定學校否定西裔學生的語言文化,將打 擊學生的自信心,使他們缺乏正向心態而無法充分參與社會,因此學區剝奪了 西裔學生的平等教育機會,判決令學區在 90 天內提出雙語教育計畫234

隨後 Portales 學區提交了一份補救計畫,提供轄內 4 間小學的其中一間雙 語教育,內容是對一至四年級的學生每天用西班牙語上課半小時,同時向新墨 西哥州教育局申請補助,經費用來聘請一位雙語/雙文化教師在另外三間學校巡

232 BAKER, supra note 57, at 195.

233 Serna v. Portales Municipal Schools,499 F.2d 1147, 1148-49(10th Cir. 1974).

234 Id, at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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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上課235;但學校根本未開缺來聘僱雙語教師,家長對這個計畫並不滿意,認 為學校只是敷衍了事而已,因而向法院提出了另一版本的雙語/雙文化教育計 畫,請求法院裁判命學區使用,第一審法院審理後,做出最終版本的決定,要 求學校雇用合格的雙語教師,提供所有西裔小學生每天 30 分鐘的雙語教育,以 及對不分族裔的全部小學生,在一到三年級每天至少提供 30 分鐘雙語教學、四 到六年級每天至少 45 分鐘雙語教學,每年必須測驗學生的英文程度,決定是否 還要提供進一步的雙語教學,且各科考試方法也必須因應雙語教學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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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區認為法院要求的雙語教育較原先的版本昂貴,因而提出上訴,主張西 裔學童的困境並非因學校的歧視所造成,先前的判決認為學校不提供雙語教育 已違反憲法平等保護,並不合理237

第十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本案與 Lau 判決的案情相像,引用最高法院在 Lau 判決的理由,迴避了憲法平等保護條款,而用民權法第 601 條作為判斷依據,

法院認為,在州法要求強迫入學,以及公立學校應使用英文授課的情況下,學 校有義務協助不懂英文的學生,他們才能接受有意義的教育,即使學校沒有歧 視意圖,不提供任何補救措施已經造成事實上的歧視效果,違反了民權法 601 條238,學校原本提出的補救計畫只是做做樣子,對西裔學生並沒有幫助,因而 肯認下級法院裁量權行使的妥當性,在這裡法院明確指出基於民權法 601 條,

西裔擁有雙語教育權(right to bilingual education),也呼應了 Lau 判決中暗示的

─人民並沒有請求雙語教育的憲法上權利239,此外上訴法院也強調,只有在不 懂英語的學生人數很多時,法院才會要求提供雙語教育240

(二)Rios v. Read

紐約一群來自波多黎各等西語裔的學生家長,提起團體訴訟,主張學區並 未提供適當的課程和教師,來補救學生的英語能力缺陷,剝奪了他們的憲法平

235 Id, at 1151.

236 Id, at 1151-52.

237 Id, at 1152.

238 Id, at 1154-55.

239 Nieto, supra note 139, at 64.

240 Serna, 499 F.2d at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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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教育權以及民權法保障不受歧視的權利,在 730 名西語裔學生中,有 482 名 學生被歸類為英語流利,其餘 228 名學生接受了西語/英語的雙語教育241,家長 主張有些學生被錯誤歸類為英語流利,導致他們在全英語課程中無法有意義的 學習,即使是獲得雙語教育的學生,也因為學校錯估他們的英文能力,經常太 早讓他們脫離雙語課程而進入英語班,家長們請求法院命令學區提供相關資 料,包括接受雙語教育的學生名單、雙語班和英語班學生的考試成績、學校課 表等,以便判斷學校的補救教學是否妥當242

學校則引用 Lau 判決,主張最高法院並未明確要求提供雙語教育,要如何 採取適當措施來補救學生的語言障礙,包括教育計劃的選擇和評量方法,都是 各學區的裁量權,故拒絕提供原告要求的資訊243

聯邦地方法院認為本案與 Lau 案事實有若干相似處,如州法要求強迫入學 以及在學校使用英語教學、學生因英語能力不佳而無法在英語課中有意義的學 習、本案的學區也有接受聯邦補助,故須遵守民權法不歧視的要求;但與 Lau 案不同的是,本案的學區並非完全無作為,而是有提供某程度的雙語教育,家 長爭執的是其所提供的雙語教育並不足以滿足學生的需求,係雙語教育是否妥 當的問題244

法院強調 Lau 判決最後所引用的衛生教育福利部的指示,要求矯正語言障 礙的補救計畫不能是「一條教育上的死路」,這句話即係指,僅僅提供某種補救 計畫是不夠的,補救計畫必須確實有效地提升學生的英語能力,不當的補救計 畫反而會傷害學生,如同沒有任何補救計畫一般245;此外法院也引用了國會 1974 年修正聯邦雙語教育法時提出的報告,指出許多地方提供的雙語教育有缺 陷,源自教師人數和師資訓練的不足,顯示國會重視雙語教學的品質246

最後法院認為,當學校沒有適當的方法區辨 LEP 學生,或是沒有適當的評

241 Rios v. Read, 73 F.R.D. 589, 591 (D. N.Y. 1978).

242 Id, at 591.

243 Id, at 592-93..

244 Id, at 594-95.

245 Id, at 595.

246 Id, at 5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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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雙語班學生的表現,使學生太早脫離雙語課時,即使學校確實有提供雙語教 育,對西裔學生來說也和 Lau 案的情形一樣無法充分理解課程,只是次等的教 育,而構成歧視247,故法院准許了原告請求,命令學區提供相關資訊248二、過度使用雙語教育

一群紐約州 Brooklyn 區公立學校學生的家長,大多數為西語裔,起訴主張 紐約州教育部長 Richard Mills 例行性同意延長雙語教育計畫年限的行為違法;

紐約州教育法規定,原則上學校應使用英語教學,例外對 LEP 學生應提供三年 期的雙語教育,但教育部長可視個別學生的情況將計畫延長至六年,並訂有行 政命令補充,自 1990 年起雙語班學生的英文測驗成績排名在後 40%者,教育部 長得允許對其額外延長三年的雙語教育249

這些家長認為,教育部長只依據英文成績,就恣意地同意上千名學生接受 額外的雙語教育,而沒有考量他們的個別需求,導致學生待在雙語課的時間太 長,不利於他們未來在英語社會中討生活;教育部長則主張這是行政裁量權的 行使,法院不得介入250;紐約州最高法院作出 Bushwick Parents Organization v.

Mills 判決,認為「行政行為是否違法」屬於司法可審查的範圍,進而實質認 定,每年對雙語班學生舉行的統一測驗,可以判斷出個別學生的英文能力如 何,地方學區將成績排名在後 40%的名單交給教育部長後,教育部長皆會同意 對這些學生延長雙語教育年限,雖然沒有如家長要求的一般,對個別學生的英 文程度藉由私下一對一、量身定做的測驗,來進行個案判斷,但考量到教育系 統的龐大與複雜性,行政部門使用統一考試的方法並非不合理,也符合法律和 行政命令的要求,法院應給予尊重,故駁回家長的請求251

三、法院對雙語教育計畫是否妥當之判斷

(一)三項判準之提出:Castaneda v. Pickard

一群德州的墨裔家長提起團體訴訟,主張當地的 RISD 學區為墨裔學生提

247 Id, at 596.

248 Id, at 602-03.

249 Bushwick Parents Organization v. Mills, 225 A.D.2d 104, 105-06(N.Y. App. Div. 1996).

250 Id, at 106.

251 Id, at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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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雙語教育計畫不足以克服語言障礙,無法滿足教育機會平等法要求的「適 當行動」,以及學生進行能力分組時,以種族為分組標準,構成了種族歧視而違 反民權法第 601 條、憲法平等保護條款252

第十巡迴上訴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雖然雙語教育使墨裔學生和英語裔的同 儕隔離上課,但學校並沒有歧視的故意,分開上課反而能幫助他們克服語言障 礙的,其好處超越了隔離的壞處,並不能算是違法的種族隔離;而學校進行能 力分組時,只要基於個別學生的英文能力,而不是基於種族刻板印象,就對墨 裔學生一律貼上英語能力差的標籤,即不構成種族歧視253

至於教育機會平等法所要求的「適當行動」,法院認為國會立法時,有意不 使用更具體的「雙語教育」一詞,表示國會希望保留各學校裁量的空間,不強 制各學校提供雙語教育,學校可自行選擇其他適合的教學模式254,正因國會未 定義何為適當,法院自行提出了三個標準,來判斷學校提供的補救教學是否妥 當255

1. 教育計畫須本於有力的教育理論(soundness of the educational theory): 這裡必須藉由專家證詞認定,只要是本於被一些教育專家承認為有力 的理論即可,法院不必決定哪一個教育理論最正確,學校只要從各種有力 的正反理論中,選擇其一作為依據即可滿足。

2. 必須投入足夠的資源來執行計畫:

教育計畫除了要有理論根據,為了將理論付諸實踐,也必須經過合理 的計算後,確實提供執行必要的人力物力,如相關人員、設備等資源。

3. 教育計畫必須有成效:

一個教育計畫,儘管一開始被認為適當,但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執行

一個教育計畫,儘管一開始被認為適當,但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