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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蓬勃發展時期到輕視削弱時期

第三章 美國雙語教育法制的發展經驗

第二節 從蓬勃發展時期到輕視削弱時期

一、聯邦雙語教育法與雙語教育的蓬勃發展

因為美國化運動的風潮,1920 年代起雙語教育的發展呈現停滯,直到二次 大戰後雙語教育再度受到重視,主要是受到民權運動的影響,改變了社會對移 民語言的觀感所致,聯邦雙語教育法(Bilingual Education Act)是雙語教育復 甦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以下介紹其立法背景、內容和相關的政府措施。

(一)1968 年制定聯邦雙語教育法的背景

改善移民學童教育品質的壓力,主要來自移民人數眾多的州,即加州、德 州、佛州171,1967 年一位德州參議員提出了雙語教育法草案,歷經聽證後 1968 年國會通過了聯邦雙語教育法,明文承認 LEP 學生在教育上有特殊需求,為了 滿足他們的需求,聯邦編列 750 萬美元的預算補助各地學校的雙語教育課程,

申請補助的教育計畫必須同時使用學生的母語和英語,不補助全英語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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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生雙語教育法的社會因素,主要有下列三者:

第一,在美蘇軍備競賽的氛圍下,1957 年蘇聯發射人造衛星,引發美國對 國內教育競爭力的危機感,政府為了提升國民素質、促進科技發展,開始重視 移民的語言,美國在 1958 年通過「國防與教育法」(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鼓勵學習外語;又在 1965 年通過「中小學校教育法」(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在第一篇提供針對移民子女進行補救性教育的法源

170 李慶霞,前註 157,49-50 頁。

171 Martin Chuks Muo, The Passage of The 1968 Bilingual Education Act and Its Aftermath : A Legislative Systems Analysis 2-3,13(1994)(unpublished Ph.D. thesis, Howard University).

172 Bilingual Education Act of 1968, Pub. L. No. 90-247, §702, 81 Stat. 816(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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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1960 年間美國國內爆發民權運動,改變了美國社會對移民的看法,

1964 年通過的民權法第 601 條174,明確禁止基於種族、原國籍的歧視,除了消 除種族隔離措施外,在 60 年代晚期西語裔族群的政治勢力開始崛起175,爭取平 等的教育機會,聯邦雙語教育法可以說是民權運動的產物176

第三,詹森總統的「對貧窮宣戰」政策,為雙語教育提供了重要支持。詹 森總統認為,提升國內所得水準和降低失業率是重要任務,並獲得了大眾的支 持,特別是相對貧窮的西語裔學生,有必要藉由教育計畫來改善他們的生活,

以使其充分參與美國社會177

(二)促進雙語教育蓬勃發展的行政、立法、司法措施 1. 聯邦雙語教育法:提供雙語教育補助經費

1968 年通過的聯邦雙語教育法,係作為中小學校教育法的第七篇

(Title VII),立法目的為(1)承認英語能力不足兒童有特殊教育需求。

(2)給予各地方教育機構財政上補助,以針對這些特殊教育需求學生,

在各中小學發展「新而富想像力」的課程。「英語能力不足」的定義是,

來自主要語言環境為非英語之兒童178

本法著重於提供「補救教學」,教學目標是使學生擁有充分的英語識字 能力,補救的對象必須具有「雙重弱勢」,即不諳英語的低收入學生179。 這部法律的目標究竟係同化抑或多元並不清楚,雙語教育的定義也很模 糊,不限定使用何種類型的雙語教育,導致初期的課程發展十分混亂180

聯邦雙語教育法起了示範作用,自 1971 年起,各州紛紛通過州內的雙

173 BAKER &JONES, supra note 51, at 546-47.

174 42 U.S.C. § 2000d (1964).

175 CRAWFORD, supra note 141, at 33.

176 Muo, supra note 171, at 4-5.

177 Id, at 12-13.

178 Pub. L. 90-247, §702, 81 Stat. 816, 816.

179 Pub. L. 90-247, § 704(a), 81 Stat. 816, 817.

180 李慶霞,前註 157,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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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教育法,鼓勵雙語教學,或提供經費補助雙語教育計畫,雖然有少數州 並未廢除過去禁止教外語的法律,這些法律再也沒有被實際執行過181

由於越戰和龐大的社會福利支出造成政府財政負擔,詹森政府欲在避 免增稅的前提下實施雙語教育法,1968 年國會並未通過任何經費,1969 年撥款 750 萬美元,只夠補助 76 個教育計畫,僅 2 萬 7 千名學生受惠,

尚無法滿足各州的實際需求182

1974 年第一次修正了聯邦雙語教育法,經費提高至 6 千 8 百萬美 元,刪除了貧窮條款,只要是英文能力不佳的學生都符合補助資格,雙語 教育的目標是同化抑或多元仍不明瞭,未限定應採何種教學模式,但其規 定「教育系統為協助學生有效進步…必要時得在所有課程使用學生的母 語,且在教學中欣賞學生的文化傳承」183,文義上並不排除純以保存移民 文化為目標的雙語教育,過渡型和保存型的雙語教育均符合補助資格184, 明確要求接受聯邦補助的學校使用學生的母語來教學,並增加評鑑雙語教 育計畫的要求,創立「雙語教育辦公室」來監督全國雙語教育,須定期向 國會和總統提出報告185

2. 指標性判決:Lau v. Nichols 案

加州的一群華裔家長提起團體訴訟,主張當地學校違反了憲法增修條 文第 14 條的平等保護條款,因為當地有 2856 名不會講英語的華裔學生,

其中只有約 1000 人接受英語補救課程,其餘約有 1800 人完全未獲得補救 課程,認為他們被剝奪了平等的教育機會186

最高法院 9 位大法官全體一致地作出 Lau v. Nichols 判決,指出公立學 校應教導學生基本的英語技巧,因為擁有基本英語能力之後,學生才能充

181 CRAWFORD, supra note 141, at 33.

182 李慶霞,前註 157,74 頁。

183 20 USC § 880B-1(A)(4)(a)(i)(1974).

184 GLORIA STEWNER-MANZANARES, THE BILINGUAL EDUCATION ACT : TWENTY YEARS LATER 3

(1988). available at http://www.ncela.us/files/rcd/BE021037/Fall88_6.pdf (last visited Dec.31, 2013).

185 李慶霞,前註 157,73-74 頁。

186 Lau v. Nichols, 414 U.S. 563, 564-6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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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參與教育活動,對不懂英文的學生來說,課程是無法理解、沒有意義 的,主筆的道格拉斯大法官簡潔扼要的說明:

「…僅僅提供相同的設備、教科書、師資及課程,不等同於平等的待 遇,因為不懂英語的學生還是被排除在有意義的教育之外」187。 然而,最高法院選擇以民權法的禁止歧視條款作為判決依據,而非原 告主張的憲法平等保護條款,法院引用民權法第 601 條,禁止任何接受聯 邦補助者有基於種族、膚色、原國籍的歧視行為,以及衛生教育福利部對 何謂「歧視」作出補充的行政命令─假如因種族、膚色、原國籍不同,而 限制對他們所提供的服務、補助或利益,將構成歧視,法院認為本案學校 提供給中國學生的利益較少,剝奪了他們接受有意義的教育之機會,已經 構成歧視而違法188

關於救濟方法,法院指出學校應採取積極措施,來矯正這些學生的語 言障礙,盡快讓他們學會英語,雖然加州州法允許學校提供雙語教育,但 判決中並未明確要求雙語教育,道格拉斯大法官指出:「對這些不懂英文的 華裔學生,用英語教學是一種辦法,用中文教學也是一種辦法,還有其他 方法存在…原告只請求教育機關矯正這些不利情況。」189,最後法院引用 衛生教育福利部的指示,學校對學生的語言能力進行分級和追蹤時,必須 盡快滿足他們的語言需求,不能成為「一條教育上的死路」,讓他們永遠停 留在原來的程度190

3. 教育機會平等法:要求採取措施克服語言障礙

1974 年為了落實 Lau 案判決意旨,國會通過「教育機會平等法」

(Equal Education Opportunity Act),明文規定教育機關應「採取適當行動 來克服語言障礙,以使學生能平等地參與教學活動」191,將 Lau 案判決意

187 Id, at 566.

188 Id, at 566-68.

189 Id, at 564-65.

190 Id, at 568. 何謂「教育上的死路」,例如將學生置於後段班,完全無意讓他們跟上進度,

Larry P. v. Riles, 793 F.2d 969(9th Cir. 1984).

191 20 U.S.C. §1703(f)(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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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學區的所有學生,而不限於那些接受聯邦經費補 助的學區192

4. 「劉案救濟措施」:明確要求使用母語教學

為了協助地方學區遵守 Lau 案判決,提供有意義的教育,1975 年民權 辦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頒布一系列的指導原則,被稱為「劉案救 濟措施」(Lau Remedies),主要目的有二:(1)作為判斷學區是否遵守民 權法禁止歧視條款的依據。(2)協助學區積極發展適當的教育計畫來矯正 侵犯民權的行為193

因為「劉案救濟措施」未進行公告程序,並非正式的行政命令,而沒 有法律效力,但民權辦公室仍非常積極地執行,當發現地方有違反民權的 行為時,民權辦公室會以「劉案救濟措施」作條件來交涉,要求一旦該學 區有 20 位以上學生的母語為同一種少數語言時,學區必須提交符合 Lau 判 決意旨的教育計畫194,大部分的案件都要求使用學生的母語來教學,學區 視情況可以選擇使用過渡型或保存型的雙語教育,又以過渡型雙語教育為 主195,而學區為了避免聯邦補助被削減,多半會自願配合使用雙語教育

196,執行的首五年內,民權辦公室共要求 500 多個學區使用雙語教育,促 使雙語教學法脫離了邊緣化的地位197

在這個時期,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要求應使用何種類型的雙語教育,但 保存型雙語教育在少數族群集中的社區中的確有所成長198,特別是西語/英 語的雙語教育,採取了促進雙語發展,而非英語補救教學的模式199

192 STEWNER-MANZANARES, supra note 184, at 3.

193 Id, at 4.

194 Id, at 5.

195 FREEMAN, supra note 142, at 42-43; Comment, Bilingual Education and Desegregation,127 U.PA. L.REV.1564, 1582(1979).

196 CRAWFORD, supra note 141, at 37.

197 James Crawford, Summing up the Lau Decision: Justice Is Never Simple(1996). available at http://www.languagepolicy.net/articles/summing.htm#N_2_ (last visited Dec.31, 2013).

198 BAKER, supra note 57, at 193.

199 CRAWFORD, supra note 141, at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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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政策轉變與官定英語運動削弱了雙語教育 (一)背景

「劉案救濟措施」要求使用學生的母語,引發了運用聯邦經費來提升少數 語言地位的質疑,且美國面臨越戰結束、石油危機引發的經濟大衰退,不得不 縮減教育預算,劉案救濟措施強制推動雙語教育,花費太多金錢,經濟壓力引 發社會對雙語教育政策改革的呼聲200

這些呼聲反映在 1978 聯邦雙語教育法的修正,對雙語教育的說明更改為

「為提升 LEP 學生的英語競爭力,得在必要範圍內使用學生的母語,並在教學 中欣賞這些學生和其他學生的文化傳承」201,因此不再補助純以「保存母語」

為目的的雙語教育,而將雙語教育的目標設定為「過渡型」的202;雖然總補助 金額提高到 1 億 3 千 5 百萬美元,但為了增加地方教育機構的自主性,設定一

為目的的雙語教育,而將雙語教育的目標設定為「過渡型」的202;雖然總補助 金額提高到 1 億 3 千 5 百萬美元,但為了增加地方教育機構的自主性,設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