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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移民子女的女雙語教育政策

第五章 我國新移民子女之雙語教育權

第二節 我國新移民子女的女雙語教育政策

第二節 我國新移民子女的女雙語教育政策

我國的教育政策已經意識到新移民子女的需求,給予特殊協助,其中也包 括跟雙語教育有關的教育措施,例如華語補救教學、母語傳承課程等,不過這 些教育措施的法源位階都不高,多為教育部的行政計畫、行政命令,給付行政 的範圍龐雜且有若干重疊之處,以下整理相關法源與實施狀況。

一、新移民子女屬於文化不利學生

在特殊教育領域,文化不利(culturally disadvantaged)是指兒童所處的家 庭或社會環境刺激相對較少,與生長在一般社會環境的兒童相比較時,常處於 比較不利的地位而言。文化不利的概念源自於 1960 年代的英美國家,當時的研 究指出,某些種族、地區、家庭的兒童文化刺激較少,在人格特質、社會行為 與學業成就等方面的表現普遍低於一般兒童,顯然處於不利的地位,須額外加 以補足。某些種族在語言、文化、價值觀念等方面,與主流文化並不相容,在 生活及學習方面容易產生挫折,文化不利與家庭息息相關,多數文化不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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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因為立足點的落後,長期處於不利階段,將對教育學習有巨大影響479。 為了減緩文化不利的負面影響,美國對文化不利學生提供補償教育,雙語 教育就是其中一環480;文化不利對弱勢學童的影響有:①心理發展消極、從環 境中發現自己與別人不同,欠缺自信;②老師和父母期待不高,學習效能低 落;③家庭的文化刺激不足,生活適應欠佳481。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不利是相 對的不利,不是絕對的不利,即使處在文化不利的環境中,學生仍有可能透過 個人的努力,以及教育措施的介入彌補,來突破不利的限制、獲得成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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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新移民子女也被歸類為文化不利學生,為了改善文化不利地區之 教育條件,教育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其中判斷文化不利的具體指標第 二項,即包含「新移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之學校」,弱勢學生人數合計達一定 比率即可申請補助483;可以申請的補助項目包含,推展親職教育活動、補助學 校發展教育特色、整修學校社區化活動場所等三項484,補助的內容均與提升新 移民的語言文化無直接關係。

二、現行有關新移民雙語教育之行政措施

目前國內有關新移民子女雙語教育需求的行政措施,法源均為教育部、內 政部的行政計畫或行政規則,包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執行外籍及 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外籍配偶子女輔導計畫作業原 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補救教學作業要點)、「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以下簡稱火炬 計畫)等,整理分析如下:

479 吳清山,林天佑,教育名詞─文化不利,教育資料與研究,45 期,2002 年 3 月,126 頁。

480 蔡依真,「別再叫我文化不利」--弱勢學童課外閱讀行為之個案分析,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7 月,35 頁。

481 同前註,39-41 頁。

482 同前註,37 頁。

483 教育部 103 年度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11 頁。網址:

http://relief.hlc.edu.tw/ShowFile.ashx?p=MoeFilePath&id=41&fn=ZmlsZTEzNTg4NDY4NzEyODAy LnBkZg%3D%3D (最後瀏覽日:2013 年 12 月 24 日。)

484 同前註,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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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教教學措施

該要點的目的係針對國小及國中,篩選學習低成就的學生,實施補救教 學,以提高學生學力,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補救教學實施的對象必須擁 有「雙低」的弱勢情況,即兼具「學習低成就」和「身分弱勢」兩個條件,學 習低成就是以測驗方式來篩選,國語、英語、數學任一科不及格的學生,外 籍、大陸、港澳配偶子女則為身分弱勢條件之一。

實施的方式,各國中小學應提報參與篩選測驗的學生,在每年九月進行國 語、英語、數學的紙筆測驗或電腦測驗,測驗不合格的學生,學校應在教育部 補救教學資源平台上登錄學生名單。補救教學在一般情況原則上須抽離原班並 依受輔科目、落後程度編班;補救教學可以學期中或寒暑假的正式課程或課餘 時間實施,但午休和周末不得實施補救教學,均有節數上限485。進入補助教學 個案管理名單的學生,每年二月及六月須接受成長測驗,以追蹤學生的進步狀 況,當學生成績達到標準,或身分弱勢情況消失後,得予以結案。

教育部補助的對象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公立中小學,補助地方政 府行政推動經費的額度為 30 萬元至 400 萬元,依各地政府財政狀況、辦理績效 即提報計畫審查結果決定;補助學校開班經費的額度則由各該地方政府參酌各 校班級數規模、弱勢學生比及辦理績效等實際情形決定之。

申請補救教學的程序係由各國民中小學發動,除了已獲得民間贊助者外,

學校均應為校內符合資格的學生申請受輔方案,申請案須經地方政府初審、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數複審,始得執行;地方政府對於未填報之學校應進行瞭 解,並要求其依規定辦理,並對各校進行訪視或者評鑑,另外補救教學的成效 也列入教育部每年辦理「統合視導」事項之一。

(二)火炬計畫

火炬計畫為內政部與教育部合作辦理的三年期計畫(101~103 年),目的為 藉由內政部、教育部、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等之跨部會與跨域合作,共同提供

485 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每班寒假至多四節、暑假至多八節、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至

多各十八節;寒暑假教學總時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且以每日實施半日,至多 四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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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新住民及其子女完整之文教生活輔導機制與單一窗口的全方位服務,具體 目標包含:①整合服務資源,落實關懷輔導。②推動親職教育,穩健家庭功 能。③提供多元發展,建立支持網絡。④推展多元文化,加強觀念宣導。

火炬計畫的經費由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及教育部編列經費支應,補助對 象為「新住民重點學校」,即小學新移民子女人數超過 100 名或超過十分之一比 例者,惟全國 1,974 所新住民重點學校中,僅有 303 所學校能獲得補助,分為 60 萬元、40 萬元、20 萬元 3 類補助,每類各 101 所。火炬計畫的推動重點工 作項目,在中央(內政部與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的事項內容,即包含

「華語補救教學」和「母語傳承課程」兩者;在各該受補助的新住民重點學 校,則有辦理「新住民簡易生活母語學習營」一項,與雙語教育有關,另有許 多多元文化教育相關的研習與活動。

新住民重點學校研提補助計畫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並初審後,送請教育部和內政部組成的推動小組核 定及撥款。辦理成效則列入教育部每年的「統合視導」評鑑事項,以及內政部 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績效考核項目。

(三)外籍配偶子女輔導計畫

該作業原則的係為執行外籍配偶子女教育改進方案,其目的除了提升外籍 配偶之親職教育能力,也包括提升外籍配偶子女對自我、母語之認同,共創豐 富之國際文化,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各校辦理不同的輔導方案,而九項補助 項目中即有「實施華語補救課程」和「辦理母語傳承課程」兩項與雙語教育相 關。

「華語補救課程」的定義是,外籍配偶子女曾在國外居住數年後返國就 學,缺乏基礎華語表達溝通能力者,由學校聘請學校必要時得請簡單通譯人員 提供翻譯;「母語傳承課程」則是,藉由開辦外籍配偶母語之傳承課程,讓外籍 配偶子女認同並樂於學習及運用其父母之母語,形成其另一語言資產,增進國 家未來之競爭力。兩種語言課程,均可在學期間或寒暑假進行,但授課節數有 上限486

486 外籍配偶子女輔導計畫作業原則第 6 點規定,華語補救教學每班寒假至多二十節、暑假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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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補助的對象為地方政府,補助額度為依各校提出的鐘點費、通譯費、教 材費、勞健保費、交通費等,專款專用。申請補助的流程為,外籍配偶子女人 數十五人以上之學校得視需求提出教育輔導計畫,並經地方政府初審、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複審,核定計畫經費後,由地方政府撥款給各該學校執行。

根據「102 年度教育部補助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說明」

會議記錄之決議,華語補救及母語傳承課程實施的時間不得用正課時間;雖未 限制參與兩種課程的人數,惟若參加人數只有一人,屬於極端個案,建議各校 依行政裁量方式合理公平分配,不能排擠其他補助項目的執行;授課師資則由 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計畫篩選,教育部無統一規定;且教育輔導計畫與火炬計 畫重複的項目,不能兩邊都申請,以免造成重複補助的現象。

(四)其他相關措施

九年一貫課綱中,鄉土語言課程在國小為必選,國中為選修科目,法源是

「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土語言課程注意 事項),目前僅列入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三種鄉土語言,供學生三選一來 修習,新住民母語尚非鄉土語言之一,惟教育部擬將新住民母語列入十二年國 教課綱,即未來可能會獲得本土語言教育要點之補助。

根據目前的十二年國教課綱總綱草案之說明,新住民語文等本土語文課在 國小每週僅實施一節,新住民語文課程的開設內容以來自東南亞地區的新住民

根據目前的十二年國教課綱總綱草案之說明,新住民語文等本土語文課在 國小每週僅實施一節,新住民語文課程的開設內容以來自東南亞地區的新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