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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二節 結語

一、 德國天線案

德國 Parabolantenne282案,原告為一個土耳其公民,他承租的房子的天線,

只能接收德國的節目,於是原告想要加裝拋物面天線(衛星接收系統),以便能 夠接收(約10 個)土耳其電視節目,根據租賃契約,需得房東的同意始得加設 天線,但房東為了維持房屋外觀而拒絕。原告起訴,然地方法院、上訴法院認為 衛星接收系統接收電視廣播不屬於出租公寓的通常用途,且從租約中,不能得出 要求房東同意得請求權。再者,原告及其家屬得透過翻譯德國新聞獲致資訊,且 未來一年將設置有線電纜(其中有一個土耳其語電視台),應不再容許單獨的天 線,且原告沒有契約權利裝設天線,因而駁回了原告的主張283

案件到了聯邦憲法法院,按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5 條第 1 項第 1 句:

278 陳聰富(2013),〈人格權的保護〉,《月旦法學教室》,第 132 期,頁 42。

279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

280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64 號民事判例。

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358 號判決。

282 BVerfGE 90, 27. as cited in Cherednychenko, O. O., supra note 184.

283 BVerfGE 90, 27(28-31). as cited in Cherednychenko, O. O., supra note 184.

「人人有以語言、文字及圖畫自由表示及傳布其意見之權利,並有自一般公開之 來源接受資訊而不受阻礙之權利。」,基本權利的保護包含設施的採購和使用,

因此,建立一個拋物面天線,接收電視節目,是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然而在另 一方面,仍須考量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4 條第 1 項:「財產權及繼承權 應予保障,其內容與限制由法律規定之。」,據此房東有建築外觀不受破壞的財 產權保障。根據過去的判例,如果雇主有提供公用天線或有線電纜,得成為房東 拒絕另外單獨設置拋物面天線的理由。然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判決中指出過去 的判例,未涉及長居在德國的外國人的資訊利益。

原告主張,他們為第一代移工,才特別想要通過土耳其電視節目與家鄉保持 聯繫,原告的小孩在德國生長,學習德語,但有權通過電視了解他們的故鄉,以 保持他們的文化特徵。這是翻譯德國節目、設置有線電纜完全無法替代的(只有 一個土耳其電視節目,每天僅持續六小時,主要包括廣告和電影)。法院肯認原 告的主張,認為從普遍可獲得的資源中自由學習的基本權利適用於所有人,無論 其出生地在哪。資訊權的保障,是為保障人格發展並以之維護民主秩序,與言論 自由和傳播自由同等重要,而取得傳播方式的保障,是資訊權的一環。

雖然,德國民法典中沒有明確規定天線附屬於出租房屋的規定。但民事法院 在關於建立接收設施的私人衝突時,可以仰賴德國民法典第242 條誠實信用條款 及第 535 條、第 536 條284等一般規定來處理。亦即,在解釋適用這些一般規定 時,考慮原告之資訊權。最後,聯邦憲法法院認定,為保障原告的資訊權(基本 法第5 條 1 項),房東有(出租人)義務讓其土耳其房客裝額外的天線,以接收 土耳其的節目,但為房東有權確保該天線的置放位置,盡量不影響房屋美觀。因 此聯邦憲法法院認為下級審法院解釋適用法律過於狹隘,侵害了原告的資訊權。

二、臺灣現行可能之救濟

本案如發生在我國,因移居我國或在我國工作的土耳其人較少,茲將房客設 定為越南籍勞工。首先是基本權主體的問題,我國部份學者採三分法的方式,將 權利分為人權、國民權和公民權285,人權不分國籍皆可享有,包含人身自由和思 想自由,公民權涉及國家政治決定或基本認同,只有公民得享有,包含選舉、罷

284 德國民法典第 242 條:債務人有義務依誠實和信用,並參照交易習慣,履行義務。德國民法

典第535 條:「出租人根據使用租賃合同負有允許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

負有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的義務。」德國民法典第536 條:「出租人應將符合約定使用狀態

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使租賃物保持此種狀態。」

285 林紀東(1990),《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一)》,頁 65-67;法治斌、董保城(2005),《憲法新 論》,頁148-149;許育典(2006),《憲法》,頁 121-122。李惠宗(2009),《憲法要義》,頁 104。

免、創制、複決權及服公職權;國民權涉及國家經濟或資源分配,唯有國民能享 有,包含工作權及財產權。然而廖元豪教授質疑,此分類並無憲法明文的依據,

保障與否應以在臺灣境內,與臺灣相互依賴、緊密連結(生活、工作、納稅、參 與各式活動)作為考量因素,且針對弱勢者應特別予以保障,廖教授明確指出長 住於國內的移民或移工係屬於「結構性弱勢」、「政治上之絕對弱勢團體」,因此 廖教授主張「外國人和本國人擁有一切完整的憲法權利」是原則,欲限制外國人 權利,應舉證該限制與國家主權行使有絕對必要之關聯。回到本案,本案涉及資 訊權,李震山教授雖採三分法理論286,但認為資訊權屬人權的一種(詳下述), 因此外國人亦得主張資訊權之保障。因此二說的差別於本文影響不大。

在資訊社會裏,大部分的人都有保護個人資料或資訊隱私的需求,同時大部 分的人都具有知的渴望及獲取資訊的法定利益,而此種願望落實與否與人性尊嚴 及一般人格權之保障息息相關,該項權利主體係每個人,甚至跨國界,其若不妨 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即具有人權或基本權利之品質,值得以憲法保障287。我國 憲法並無明文規定人民有資訊權,然而多數學者主張資訊權應為憲法第 22 條概 括基本權288,亦有學者認為,得從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障,延伸出資訊權 的內涵289,本文認為,資訊權的保障包含獲取資訊的權利、資訊隱私、資訊自主 等等,其他內涵難以全部包含在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範疇,有獨立保障之必 要,因此資訊權應受憲法第22 條概括基本權保障。

我國並沒有針對案件情形訂有法律,較相關者例如,我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 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然而本條主 體限定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然 而外籍勞工如果真轉換其請求對象為微星廣播電視事業,其有權請求設置的節目,

依人口的比例和少數保障的意旨,恐怕也只能設置一、二個節目,依照德國法院 的判決意旨,多數意見認為即便得連結上一、二個節目,外籍勞工仍得請求房東 同意其設置衛星接收系統(約十個節目),以取得更多的節目頻道。

286 李震山(2011),〈論外國人之憲法權利〉,《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頁 351,臺北:元照。

287 李震山(2005),〈資訊時代下「資訊權」入憲之芻議〉,《律師雜誌》,第 307 期,頁 17。

288 林明鏘(1993),〈公務機密與行政資訊公開〉,《台大法學論叢》,第 23 卷第 1 期,頁 55-58。李震山(2000),〈論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權利與落實〉,《月旦法學雜誌》,第 62 期,

頁 35-46。法治斌(2003),〈資訊公開〉,《資訊公開與司法審查》,頁 12-14。

289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請參司法院釋 字第509 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 644 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 678 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 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34 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

另外依據入出國移民法第62 條:「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

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然房東是基於房子 美觀,不同意任何人,無論本國或外國皆不得設置天線,應不構成歧視。

因此,本案亦遭遇「沒有法律」的困境,應援引基本權水平效力。本案較特 殊的地方在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除適用了常見的概括條款:「行使權利,履行 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亦援引了當事人間之租賃契約「使用租賃物的 義務」、「交付符合約定使用狀態的租賃物」,認定房東忍受其財產外觀被破壞,

是義務的一種。三個條文分別得對照我國民法第 148 條:「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第 421 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 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第 423 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 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

收益之狀態。」。因此法院如認為外國人有權主張資訊權裝設衛星接受系統,此 即構成房東依據租賃契約應給付之內容(當然判決結果會依據個案情形而有所不 同,例如如僅居住外籍勞工無小孩僅其一任,居住時間僅數月等等,皆會影響判 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外籍房客並非主張資訊權的防禦功能,因房東並沒有侵 害的行為,而僅是消極不將其建築物提供給外籍房客裝設衛星接收系統,因此法 院是作成房東有「給付義務-接受房客在其財產權(房屋屋頂)上使用收益」的 判決結果,本文認為,或可將此歸類為基本權的「給付功能」,由此可知基本權 水平效力的功能,應不僅止於防禦功能,亦及於給付功能、保護功能(雇主有義 務保障員工在工作場所不受性騷擾即是典型的保護功能)和程序功能(例如僱主 降職、解雇員工應有正當程序)。基於基本權的給付功能,上述的幾個例子,包 含身心障礙者員工請求雇主建置無障礙坡道;育有嬰兒之員工請求公司設置哺乳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外籍房客並非主張資訊權的防禦功能,因房東並沒有侵 害的行為,而僅是消極不將其建築物提供給外籍房客裝設衛星接收系統,因此法 院是作成房東有「給付義務-接受房客在其財產權(房屋屋頂)上使用收益」的 判決結果,本文認為,或可將此歸類為基本權的「給付功能」,由此可知基本權 水平效力的功能,應不僅止於防禦功能,亦及於給付功能、保護功能(雇主有義 務保障員工在工作場所不受性騷擾即是典型的保護功能)和程序功能(例如僱主 降職、解雇員工應有正當程序)。基於基本權的給付功能,上述的幾個例子,包 含身心障礙者員工請求雇主建置無障礙坡道;育有嬰兒之員工請求公司設置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