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各國基本權水平效力之規範及學理
第一節 美國-國家行為理論:不適用基本權水平效力之典型
美國憲法是當代最古老的憲法之一,是傳統憲法的象徵,美國憲法僅對國家 具有拘束力,但不適用於私人之間,故美國是以「國家行為理論(state action doctrine)」作為適用憲法之基礎。按其內涵,私人基本上並不受憲法規範所拘束,
除非私人行為有強烈「國家行為」的介入。國家行為理論於1879 年的 Virginia v.
Rives153案、及1883 年的 Civil Rights Cases154,即受到最高法院的採納,成為憲 法適用對象之理論基礎。
國家行為理論概念的一致性,和其適用範圍,雖在學術上仍有很大的爭論。
然而司法實務也建立了一些基本的原則,如私人行為和國家行為間之鏈結足夠強 大,該私人行為就會被認為屬國家行為。例如在 Jackson v. Metropolitan Edison Co.155案,法院認為私人行為如果傳統上屬於政府的專有職權,而受政府管制,
該行為得認為屬政府行為。然而,雖本案被告為一電力公司,因原告未繳納電費 而予以斷電,但法院認為,政府雖然要求私人公用事業之營運須受州政府之管制 與許可,惟廠商於法令規範框架內仍有活動自由;雖然公用事業委員會核准被告 之服務條款,公用事業委員會卻未要求被告執行斷電措施;因此,不能認為被告 之斷電行為構成國家行為。然在另案 Marsh v. Alabama156中,Chickasaw 城鎮為 Gulf Shipbuilding Corporation(Gulf)所有,該市的副治安官亦由 Gulf 支付薪資,
從事和警察一樣的工作,該城鎮的道路亦由 Gul 所鋪設,除此之外,Chickasaw
153 100 U.S. 313(1879).
154 109 U.S. 3(1883).
155 419 U.S.35(1974).
156 326 U.S. 501 (1946).
城鎮和其他美國的城鎮並沒有什麼不同,城鎮及其購物區一般都是公眾可以使用 和自由使用的。有天一信仰耶和華見證人Marsh,至該城鎮發送宗教傳單,Marsh 被告知她無法分發宗教傳單後,她仍繼續發放。後她被要求離開,但她仍拒絕拒 絕。最終,副治安官逮捕了她,起訴她侵入私人住所。Marsh 則主張宗教自由及 出版自由,Alabama 上訴法院認為 Chickasaw 屬於 Gulf 所有,故並不適用憲法,
因而維持州法院對於Marsh 的敗訴判決,但聯邦最高法院則認為,所有權並不意 味著絕對的支配。如所有權人開放他的財產供公眾使用的越多,他的權利就越多 地受到使用者的法定和憲法權利的限制。公路的運營是公共職能的表現,應有憲 法之適用,因此,法院認為該公司「禁止原告於公路發送宗教傳單」之行為,侵 害原告的宗教自由及出版自由,原判決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和增修條文 第十四條157。
又在Peterson v. City of Greenville158案中,原告十個黑人進入 Greenville 州的 SH Kress 商店,並坐在店裡的用餐區,因而被判決侵入罪。且依據 SH Kress 商 店經理於法庭上的證言:他們拒絕服務他們,是因為他們過去服務黑人時,被認 為違反城市的「分離」政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因為當時法令要求餐廳要 採盡快以「種族分離」的基礎來營運,該餐廳的行為明顯是因為法律的要求,故 該行為應被視為國家行為159,因此餐廳的行為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平等保 護條款。另外,在Burton v. Wilmington Parking Authority160 案中,威爾明頓停車 管理局將一棟國有停車大樓內的附屬設施,出租予Eagle Coffee Shoppe 經營,僅 因上訴人是黑人,即拒絕對他們提供食物或飲料,上訴人起訴要求法院禁止他們 拒絕服務的行為。州法院拒絕他們的要求,認為Eagle Coffee Shoppe 並無憲法的 適用,且Wilmington 州法規並未要求該餐廳為進入其營業地的所有人提供服務。
然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雖然該餐廳是私有的,然而政府經營該停車大樓,
而Eagle Coffee Shoppe 屬大樓的一部份,且 Eagle Coffee Shoppe 是政府建造和融 資停車場的目的所不可或缺的(餐廳租金收益挹注停車場)。再者,該餐廳是公 共大樓停車服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故餐廳(承租人)的行為應被視為國家行為,
因而認定餐廳的行為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平等條款161。
157 江畤銘(2014),《國家與人民間紛爭仲裁之法定位與法界限-從政府採購與促參案件出發》,
頁163-16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58 373 U.S. 244 (1963).
159 Chirwa, D. M., The Horizontal Application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10LAW DEMOCRACY &DEV. 21,23 (2006).
160 365 U.S. 715 (1961).
161 Chirwa, D., supra note 159, at 23-24.
國家行為理論,其中最有爭議的是Shelley v. Kraemer162案,密蘇里州的社區 中39 名社區的住戶,簽訂了社區規約,限制黑人居住於該社區之任何一個房屋 內,包含以購買或承租方式取得居住的權利,然而黑人 Shelley 成功購買了該社 區的房屋,故該社區之其他住戶Kraemer 提起訴訟,要求限制 Shelley 擁有該屋,
密蘇里州的最高法院,接受了Kraemer 的主張,認為私人間之契約,不適用憲法 的平等原則。但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私人間不適用憲法平等原則,故該種族限制 性的協約,並不能被視為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然而如果法院參與了執行,
即構成了「國家行為」,因此在州法院強制執行基於種族而發的限制性協約將違 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的平等條款。便得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的平等保 護條款。但此案爭議較大,後續司法實務未採之163。可想而知的,Shelley v. Kraemer 後續並無延續,實因最高法院的見解頗矛盾,判決牽涉到國家到底肯不肯認他們 約定的法效力,最高法院雖肯認私人間得以約定種族歧視協約,然而卻否認司法 得強制執行,使該協約形同君子協議而無法履行。但此判決確實凸顯公私法區分 的問題:主張公私法區分者,強調社會的自主性、締約自由、私法自治,而認為 國家不應該介入干涉,然而,私法關係如有爭議,最後終究仍需要國家(司法)
「介入」,沒有辦法透過司法來執行者,形同君子約定,並無實質用處。
綜上,因美國憲法並不承認國家有保護人民憲法權利之義務,進而侷限了憲 法權利適用於私人間之可能性164。大體而言,在美國的司法體例中,除非構成「國 家行為」,否則私人間之行為並無憲法之適用,但在此大原則下,如私人行為和 國家之間的鏈結足夠強大,該私人行為亦應受基本權的拘束,受判決肯認的類型 包含私人的行為涉及政府的權力或功能(Jackson v. Metropolitan Edison Co.、Marsh v. Alabama)、私人行為是在國家的強制力下所為,或是受國家的顯著鼓勵所為
(Peterson v. City of Greenville)、國家透過安排、管理、或資助的方式參與、介 入該行為(Burton v. Wilmington Parking Authority)。
值得關注的是,美國有少數學者認為,美國在一般的侵權行為案件時,事實 上也有基本權水平效力之功能,例如美國公法學者Lisa J. Laplante指出,傳統對 於侵權行為的理解為中立的、工具式的,被許多匡正型正義(corrective justice )的 學者重新導向,將侵權行為作為以正義為基礎的理解。他們拒絕形式主義,認為 傳統的侵權行為在實際上,政治上和理論上都是站不住腳的,Laplante主張侵權 法應被理解為民事正義的制度,具有保障人權的功能,無論侵害者是政府或私人。
162 334 US 1 (1948).
163 Chirwa, D., supra note 159, at 24-25.
164 See id. at 25.
且其分析法院的判決後說明,法院已經在做了,我們需要做的只是認可法院的作 法,並更精細化的討論。Laplante也認為同意基本權的水平效力,能更完整的保 護弱勢,也能更與國家社會接合165。雖然國家行為理論仍是美國適用基本權主要 的依據,但在侵權行為案件中,美國法院對於人權的關注,事實上也體現了水平 效力的內涵。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到,私人尤其是大型企業對於人權之影響日深,
各國憲政體制、文化雖有不同,但也莫不在制度上具體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