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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憲法侵權理論

第四章 各國基本權水平效力之規範及學理

第四節 愛爾蘭-憲法侵權理論

壹、基本權直接水平效力之確立

愛爾蘭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基本權是否適用於私人之間,但根據愛爾蘭憲法第 40 條規定:「5.國家保證在其法律中尊重、並儘可能在實踐中,以法律來保障和 維護公民的人身權。6.國家特別應盡力以法律來保護公民免受不公正的攻擊。國 家在發生此類不公正攻擊時應維護每個公民的生命、人身、名譽以及財產權利。」

本條規定明確課予國家尊重、保護公民權利之義務。

愛爾蘭憲法奠基於自然法,從自然法的觀點來看,基本權必須被保護,無論 侵害來源為何197。在愛爾蘭的法體系裡,憲法具有最高的法效力,所有的其他法 律規範,都要遵循憲法的要求,故所有的立法都要合於憲法權利、憲法價值,制 憲前或制憲後的法律皆然。同樣的,所有普通法原則亦須遵循憲法規範,即使他

195 Chirwa, D., supra note 159, at 42.

196 See id. at 44-46.

197 Nolan, A., supra note 111 , at 72.

們僅適用於私人間。故愛爾蘭憲法不僅具有主觀權利,亦具有客觀法規範的性質。

亦即私人可以在訴訟中直接挑戰立法或普通法原則的合憲性,即便沒有國家行為 的介入。再者,愛爾蘭法院有義務去保障個人的憲法權利(國家保護義務),避 免其基本權利遭受侵害,無論侵害來源是誰,所以個人得直接主張其憲法權利遭 受侵害,以對抗侵害者198

早於1961 年在 Educational Company of Ireland Ltd v. Fitzpatrick199一案中,法 院即指出,個人在憲法底下享有基本權,其他個人相對應的即有尊重、不干預該 權利之義務200。另外在,Crowley v. Irish National Teachers Organisation201案中,

法院認為,被告 1976 年 8 月所發行的文章,呼籲附近學校不要招收來自 Drimoleague National School 的學生,故該校的學生至 1977 年 2 月前,皆無法順 利上學,此行為侵害了原告(Drimoleague National School 學生)的教育權。相 關早期判決雖有顯示法院有直接適用基本權在私法關係間的情形,然而並未完整 立論,愛爾蘭的憲法侵權理論,有較清楚完整的闡述,則是在Meskell v. C.I.E 202 案,愛爾蘭法院認為,愛爾蘭憲法中的基本權,是直接適用於個人和公司。如私 人違反憲法規範,得以之為訴因,提起憲法侵權(constitutional tort)。本案是建 立憲法侵權理論的重要判例,愛爾蘭的學者也普遍認為,愛爾蘭憲法法院的判例,

擴大了憲法文本中,憲法國家保護義務的範圍。

在Meskell 案中,法院認為,基本權得拘束國家以外之人,故私人得本於憲 法之權利向另一私人主張損害。C.I.E 是一間愛爾蘭公共運輸公司(百分之百國 有),同意四個工會代表公司,終止與所有勞工的現存契約,而提供勞工新的勞 動契約,然而這會導致所有員工都有義務加入其中一個工會。原告拒絕簽立新約,

因而被解雇。最高法院認為,C.I.E 侵害原告的結社自由。Walsh 法官,在本案中 即明白闡述「個人如因憲法權利受侵害,其有權向侵害他權利的人平反」,雖然 被告是完全國有的公司,但是法院並無特別區分侵害主體是國家或私人。而是重 視對於憲法權利的「侵害」本身,故愛爾蘭的基本權水平效力理論,稱之為憲法 侵權理論。受侵害之人可要求損害賠償(damage)或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203

Meskell 案仍具有侵害主體上的爭議,故尚不能稱為明確建立基本權水平效

198 See id. at 35.

199 I.R. 345(1961)

200 Chirwa, D., supra note 159, at 35.

201 I.R. 102(1980).

202 I.R. 121(1973)

203 Nolan, A., supra note 111 , at 69.

力的判例,以我國的憲法效力觀之的話,Meskell 案應屬國庫效力的討論,而非

在 Attorney General (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Unborn Child Ltd) v. Open-Door Counselling Ltd210的案件中,法院指出,司法有義務保護憲法下的胚胎的生 命權,無論侵害者是誰。本案中,被告提供懷孕婦女諮詢墮胎的服務,原告認為, J. ed.), ROUTLEDGE-CAVENDISH 215-219(2007).

206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THE CIA WORLD FACTBOOK 2018-2019,SKYHORSE PUBLISHING INC.(2018).

207 Constitution of Ireland. Fundamental Rights, Article 40.3.3. The State acknowledges the right to life of the unborn and, with due regard to the equal right to life of the mother, guarantees in its laws to respect, and, as far as practicable, by its laws to defend and vindicate that right.

208 2018 年 5 月 25 日,愛爾蘭舉行墮胎合法化公投(2018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三十六條),根據 愛爾蘭公投委員會的正式統計,66.4%選民支持廢除憲法明定的墮胎禁令(1983 年憲法增修條 文第八條)。請參考:Referendum on the Thirty-sixth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Bill 2018, Referendum Ireland, http://www.referendum.ie/current-referendum/.

209 Thirty-sixth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of Ireland: Provision may be made by law for the regulation of termination of pregnancy.

210 I.R. 593(1988),as cited in Colm O’ Cinneide, supra note 205.

服務,原告的主張受到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肯認。判決做成後,引起相當大的 爭議,認為法院未考慮到婦女的生育權、身體權。接著在 SPUC(Ireland) Ltd v.

Grogan 的案件中,法院亦判決禁止學生組織散布墮胎的相關資訊。學者 Colm O’Cinneide 指出,在上述墮胎案件中,法院並未慮及到傳播自由(freedom of communication),在本案中,如何和胎兒權做衡平211

但爭議最大的案件莫過於Attorney General v. X.212一案,本案被告是一名12 歲的X 少女,X 被強暴懷孕,X 的父親尋求警方的協助,欲確認胎兒的 DNA 是 否可以當作強暴的證據,然本案檢察官認為其有義務向法院聲請禁令,禁止該少 女墮胎,而高等法院同意了檢察官的聲請。此結果在當時引起了社會軒然大波,

案件上訴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如果禁止被告X 墮胎的話,可能會導致 她選擇自殺,故容許本案被告墮胎。也因為本案,後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

增修條文第十四條同意婦女得前往他國墮胎213及收受墮胎資訊214。雖然胎兒的憲 法權利造成愛爾蘭相當大的爭議,但其是因愛爾蘭憲法錯誤的將胎兒權入憲並將 之列為與婦女生命權相等之權利地位所導致,此因屬憲法本身的錯誤,而非基本 權水平效力所導致的錯誤,以 X 案觀之尤為明顯,X 案是因為憲法的錯誤導致 墮胎法令的錯誤(立法機關)、檢察官的錯誤(行政機關)及法官的錯誤(司法 機關),正本清源之道,應是修正憲法。但由於基本權的水平效力,擴大了憲法 得施展的空間,故也因此受到各界的質疑。

參、基本權直接水平效力的細緻化:法律優先

Meskell 案以來,直接效力的適用和範圍常受到質疑(尤見於系列的墮胎爭 議),在怎樣的情形,憲法得構成訴因,學者普遍認為,仍然相當的模糊不確定,

學者Colm O’Cinneide 也質疑,1970 年的最高法院的判例還沒有辦法建立一個完 整的理論架構,來決定適用憲法的程度以及內容。法院也並未詳細的闡述,國家 和私人遵守憲法的程度差別、不同的私人主體的基本權義務是否也會有差異?

(本文按:如大企業及一般個人)憲法侵權理論如何與愛爾的司法體制相融,再 者,愛爾蘭社會及經濟環境複雜,核心價值的共識少,憲法侵權理論是否有辦法

211 Colm O’ Cinneide, supra note 205, at 234.

212 I.R. 17(1992)

213 Thirteenth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Act, 1992 [Provided that Article 40.3.3° (the right to life of the unborn) would not limit freedom to travel between Ireland and another state]

214 Fourteenth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Act, 1992 [ Provided that Article 40.3.3° ( the right to life of the unborn) would not limit freedom to obtain or make available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services lawfully available in another state.]

被適用?諸如此類的問題,法院都未予完整的答案215

面對學界的質疑,1988 年 Hanrahan v. Merck Sharp and Dohme 案216,原告們 在Ballycurkeen 有一塊 264 英畝的農地,農場位於一個安靜的牧區山谷,1976 年 3 月,當被告從事製藥業的大型美國工業集團的分支機構在附近的 Ballydine 鎮 開設了一家製藥或加工藥品的工廠時,農村的平靜被打斷了。被告工廠主要從事 藥品的複合或加工。其活動涉及大量有毒物質和化合物的儲存、使用、保存。原 告主張,有毒和危險物質的排放使得他們健康狀況不佳,也導致了農場動物的異 常及死亡、亦對牧草和植物造成損害,因此對被告主張損害賠償。

高等法院駁回原告的主張,主要理由是認為原告並未證明相關損害是因為被 告的行為或違約所造成。案件到了最高法院,法院肯認個人身體完整權和土地及 牲畜財產權的權利,及國家之保護義務,也援引Meskell 案,肯認個人得直接主 張憲法權利,但法院進一步指出,憲法權利的實施主要是國家(筆者註:行政、

立法)的事情,法院只有在「沒有法律規範來保障基本權(failure to implement)」

或「法律不足以保障基本權(plainly inadequate)」的時候,才有權適用憲法來 實現基本權保障。法院接著強調:人民在沒有法律保護其基本權時,當然可以就 其基本權被侵害直接提起訴訟,或是在法律(原文:侵權法 tort)不足以保障他 的基本權時,他也可以主張直接基本權。因此,法院認為在本案中,雖然原告難 以得知被告的行為和行為過程,這確實會造成原告的困難,但本案仍應受侵權行 為舉證責任的限制,除非原告能證明侵權行為的法令,有對於基本權保障不足的 問題。

Hanrahan 案的見解也受到 McDonnell v. Ireland217案的採納,判決認為,解決 憲法權利如何相互平衡並協調其緊張關係,首先是由立法機關來實踐,只有當立 法機關無法履行保護基本權利之義務時,司法才能介入,如果法律已經能有效解 決問題的話,就無需司法的介入。學者亦認為,以「法律不足以保障基本權」來 作為直接效力的適用前提,是解決「直接效力所導致法的不明確」問題的一個方 式,而Hanrahan 案的安排,也堅持了直接效力的適用可能性:在那些基本權未 被充分尊重的時候,絕對有適用直接效力的必要(absolutely necessary)218。 肆、間接效力

215 Nolan, A., supra note 111 , at 73-74). Colm O’Cinneide, supra note 205, at 222-223.

216 (1988) ILRM 629(SC)

217 (1998)1 IR 134(SC). as cited in Colm O’Cinneide, supra note 205.

218 Colm O’Cinneide, supra note 205, at 239-240.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過去愛爾蘭法院,過度注重直接水平效力的適用,而忽 略了在解釋法律時將憲法精神、價值導入私法當中(間接效力),故在愛爾蘭的司 法體系當中,這方面的發展,是非常不足的,故愛爾蘭學者呼籲,應兼採直接效 力與間接效力219,其中愛爾蘭法律學者 Sibo Banda 認為,Hanrahan 案中所建立 的兩個間接效力的標準包含「沒有法律落實憲法(failure to implement)」,「法律保 障不足(plainly inadequate)」,在「法律保障不足」的情形,其實隱含著適用間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過去愛爾蘭法院,過度注重直接水平效力的適用,而忽 略了在解釋法律時將憲法精神、價值導入私法當中(間接效力),故在愛爾蘭的司 法體系當中,這方面的發展,是非常不足的,故愛爾蘭學者呼籲,應兼採直接效 力與間接效力219,其中愛爾蘭法律學者 Sibo Banda 認為,Hanrahan 案中所建立 的兩個間接效力的標準包含「沒有法律落實憲法(failure to implement)」,「法律保 障不足(plainly inadequate)」,在「法律保障不足」的情形,其實隱含著適用間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