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獨居長者關懷訪視服務
五、 志工規範與倫理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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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對象的隱私權,案主資料及家庭狀況應予以保密;(2)請尊重接納訪視對象的 自主選擇權,如宗教信仰、生活安排、飲食習慣等;(3)請勿與訪視對象有金錢、
物質上的來往;(4)請勿推銷健康食品、保險;(5)請勿對訪視對象承諾機構安排 及個人無法做到的服務;(6)需先徵求獨居長者的同意,才能將其電話、地址知 轉介機構。美國老年友伴方案手冊則規範志工不應該從事的行為(Stickler &
Jensen, 2003):(1)不要將電話號碼提供給案主;(2)不要向案主借錢也不要借錢給 案主;(3)不要向案主索取禮物或小費;(4)案主跌倒時不要試圖將其扶起,而是 立刻尋求協助;(5)不要開案主的車;(6)不要吃案主的食物;(7)遵守保密原則;
(8)不要幫案主買酒;(9)不要帶案主回家同住。
倫理是一種價值信念與道德觀點,這種價值信念與道德觀點,往往成為社 會中大多數人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之基準(社會工作辭典,2000),而每個專業社 群都有成員必須共同遵守的道德和倫理原則,即所謂的「專業倫理」,故專業倫 理就是指「某一專業群體的行為規則」(余漢儀,1998)。因此作為服務人群的志 工同樣有必須遵守之倫理和行為規則,上段所條列出我國和美國的關懷訪視志工 規範,除了最基本的尊重案主和保密原則外,更多的是對於志工與案主間行為的 規制,而這些規制框架了志工和獨居長者之間的互動,譬如像是一般人際間的借 貸關係在志工和獨居長者之間是被禁止的。此外,獨居長者無法得知志工的聯絡 方式,代表著獨居長者無法主動聯絡志工,但是在一般的人際關係下這些行為並 不會受到拘束。因此,引發研究者思考志工和獨居長者對於這些規範的遵守程度 為何?以及在這種被框架的環境脈絡下,對於老人與志工的關係會有什麼樣的影 響?
小結
在本節我們了解獨居長者關懷訪視服務的主要目標,是在於協助獨居長者維 持良好的社會關係,而此項服務的執行方式是透過政府或是民間單位的安排,將 獨居長者和志工進行配對,之後便由固定的志工定期至獨居長者家中提供訪視服 務;志工的服務內容為關懷獨居長者的生活狀況,並提供陪伴和情緒支持,在實 質性的協助上則是服務轉介和福利資訊的提供;另外經由志工訓練和倫理規範讓 志工的表現能合乎第三方組織所定義的志工角色。從上述的文獻中,我們會發現 對於關懷訪視服務內容的描述其實非常的簡單和模糊,引發研究者想要瞭解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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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所經驗到的服務內涵為何?而這些服務對於長者又有何助益?除此之 外,我們可以發現,獨居長者和志工之間的相互認識的契機是透過正式體系的媒 介,並不是在自然的脈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一種連結關係,甚至和這位志工的接觸 亦不是獨居長者可以自由選擇的,此外,志工訓練和倫理規範規制了志工和獨居 長者之間的互動行為,使得獨居長者和志工之間的關係異於一般人。因此,引發 學生思考,在這樣一個非志願性和具規制性的互動對於老人與志工之間的關係發 展,有什麼樣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