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本文結論
9.2 我們所希冀的未來
安全港在美國在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實施十年後,僅有 25 件案件討論,台 灣在 2009 年增訂安全港條款之後,至今亦未有任何相關訴訟判決。訴訟的欠缺是 一種祝福也是一種詛咒395,祝福的是更繁榮的 UGC 產業與線上言論活動,詛咒的 則是法院無法確認安全港的適用,此種模糊與不確定性可能造成 ISP 業者的無所 適從。如同本文於前所述,我國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7 中「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 不知情」即為例證,應該比照美國法制定更明確的類型,並且採納 YouTube 一案 較狹義的紅旗警示標準,否則在此僅僅以「不知情」三個字的法條編制下,固有 其彈性,但似乎不符合法律明確性的要求,甚至會影響到整個產業未來的存續。
雖然很幸運的,現今台灣並無相關訴訟對此表達意見,但本文認為難保將來不會 產生訴訟,如未來之訴訟偏向 Viacom Int’l, Inc. v. YouTube, Inc 一案之見解固然可 喜,然而如果反於 Viacom Int’l, Inc. v. YouTube, Inc 一案之方向而行,而課予 ISP 更多的責任,則網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將從無所適從變成動輒得咎,這並非我 們所樂見的,亦非對著作權人有絕對的、全然的幫助。在現在商業模式「雙贏」
(win-win)的策略下,本文認為著作權人團體應當是與網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攜手並進,而非將網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視為直接侵權人之幫兇。如何達到三 方最大的利益,這是基於社會公共利益考量下我們所必須努力的。
另外我們必須思考的是,當安全港允許著作權人所要求的強力過濾機制,或
394 Harper & Row, Publishers, Inc. v. Nation Enterprises, 471 U.S. 539 (1985).
395 Lee, supra note 2, at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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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無法免除代理侵權責任,以及種種偏向著作權人的保護時,則犧牲的不僅是使 用者的合理使用權利,更可能犧牲了整個自由文化,網路上的言論自由必定受到 某程度的壓縮,這種壓縮是否是合理的?著作權人團體是否有與廣大網路使用者 溝通過?著作權這種無體財產權壓制言論自由的界線到底何在?這些都還是存有 疑問且值得研究的。本文認為,先暫且不直接論及言論自由的部分,最重要的是,
上開所述的強力過濾機制等等壓縮網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手段,絕對會直接 或間接造成網路言論工具的寒蟬效應,資金投入者投入開發新網路工具後,不只 面對市場風險,更可能面對法律上的風險。如同 Lessig 教授所言,投資會變成不 僅是投資一家公司,而是投資一場官司396。
從而,就結論而言,本文再次整理前文並提出以下之建議:
(1)我國著作權法第90 條之 7 之規定過於簡略,應參考美國法之規定,通用辨識 技術不應造成 ISP 業者過多之負擔,應由著作權人與 ISP 業者取得廣泛之同 意,至少應作為考量之因素,不應由智財局單方面決定,以避免政府在著作 權人過度施壓下,以代碼作為強制的法律工具。
(2) 我國法條「不知情」之文字形式上過於簡略,而可能造成個案判斷上的困難,
且如過嚴解釋下,會將網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陷入免責範圍過於狹窄的風 險。應運用 Viacom Int’l, Inc. v. YouTube, Inc 一案之標準於條文適用上:主 觀上要求 ISP 本身知悉侵權活動發生的事實與環境;客觀上則是以一個合理 的第三者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來看,其是否會知悉侵權活動發生的事實與環 境;在紅旗警示之部分,亦應適用 Viacom Int’l, Inc. v. YouTube, Inc 一案 中,法院所採之較狹義「紅旗警示」標準去操作安全港條款,尤其是必須達 到第二巡迴法院延續地院見解所強調之「特定、可辨認」之程度,如此始不 會陷 ISP 業者於動輒得咎的無底洞中,網路之言論自由亦不至於會有廣泛的 寒蟬效應,以避免法院或者甚至是政府,成為壓倒網路自由以及網路效應利 益的最後一根稻草。
(3) 安全港得以免除代理侵權責任,且兩者必須要分別且前後判斷,雖然代理侵 權責任是較容易構成,但因為網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與直接侵權者間沒有
396 Lawrence Lessig 著,劉靜怡譯,前揭註 29,頁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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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上利益之強烈因果連繫,故不會因此而無法依安全港免除民事責任。另 一方面,就輔助侵權責任而言,亦應採取 Viacom Int’l, Inc. v. YouTube, Inc 一案中「紅旗警示」較狹義的解釋時,而使的成立輔助侵權之網路資訊儲存 服務提供者仍有較大的可能得落入安全港保護之範疇而得以主張免責。末就 誘引侵權責任部分,亦因產品有其他實質非侵權用途之可能,而不致認定係 出於惡意而無法適用於安全港條款。更重要的是,上述美國法之相關分析,
皆得以適用於我國之民法第 185 條第 2 項之造意以及幫助侵權責任、著作權 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提供技術」之引誘侵權責任、著作權法 87 條第 2 項之「積極促使」之引誘侵權責任。
最後,本文要以前 eMusic 全球公共政策副總裁之言論作為總結與反思「築起 唱片堡壘捍衛唱片大廠的著作,非保護著作權的唯一方法,也不必然是最好的手 段…在這麼早的時期,做出錯誤的決定將會阻礙市場成長,傷害到所有人的利益
397。」這段話可以做為存活在安全港下之科技網路平台的政策指引,本文認為 Viacom Int’l, Inc. v. YouTube, Inc 一案所走的基本上是正確的方向,可以引導我們 通向一個真正期望且需要之未來一個充滿更多且更自由開放的網路言論平台的未 來。
397 同前註,頁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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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中文部分
(一) 書籍
1. Lawrence Lessig,劉靜怡譯,誰綁架了文化創意-打造知識共享的自由文化,早安 財經文化出版,台北(2008)。
2. Paul Goldstein 著,蔡茂林譯,捍衛著作權:從印刷術到數位時代之著作權法,
五南出版(2000)。
3.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作者自版(2009)。
4.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二)特殊侵權行為,作者自版(2006)。
5.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民書局,初版(2003)。
6. 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冊),自版增訂十版(2008)。
7.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元照出版(2006)。
8. 吳嘉生,智慧財產法通論,一品文化,(2009)。
9. 章忠信,線上音樂與影片之著作權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台北(2008)。
10. 陳家駿、徐玉蘭、馮震宇等,網路科技利用新型態之著作權相關問題研究,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2006)。
11. 賴文智、王文君,數位著作權法,翰蘆圖書出版(2007)。
12. 蔡惠如,著作權之未來展望-論合理使用之價值與創新,元照出版(2007)。
13. 蔡蕙芳,著作權侵權與其刑事責任:刑法保護之迷思與反思,新學林出版社
(2008)。
14. 劉孔中,智慧財產權法制之關鍵革新,元照出版(2007)。
15. 蕭雄淋,著作權之侵害與救濟,文鏡文化出版(1979)。
16.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出版,台北(2009)。
(二) 期刊
1. 王怡蘋,〈著作權法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規範〉,《月旦法學》,
第 173 期,頁 25-41,2009 年 10 月。
2. 呂佩芳、楊智傑,〈「釋放部分著作權」之法律經濟分析〉,《智慧財產權月刊》,
第 81 期,頁 96-126,2005 年 9 月。
3. 林利芝,〈Sony Corp. of Am.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下) 〉,《台灣本 土法學》,第 101 期,頁 282-290,2007 年 12 月。
131
4. 沈宗倫,〈對於我國著作權法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責任豁免立法之初步評析〉,
《中正財經法學》,第 1 期,頁 257-298,2010 年 1 月。
5. 吳尚昆,〈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與個人使用〉,《書苑季刊》,第 49 期,2001 年 7 月。
6. 周伯翰,〈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條件之分析與檢討〉,《法學新論》,第 25 期,頁 21-47,2010 年 8 月。
7. 章忠信,〈二零零九年新修正著作權法簡析-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限制〉,《月 旦法學雜誌》,第 173 期,頁 5-24,2009 年 10 月。
8. 黃嘉珍,〈ISP 網路上之的著作權法責任〉,《通訊雜誌》,第 44 期,頁 44-46,
1997 年 9 月。
9. 馮震宇、胡心蘭,〈從間接侵權責任論著作權法 P2P 責任立法之商榷〉,《月旦法 學雜誌》,第 151 期,頁 203-218,2007 年 12 月。
10. 楊智傑,〈智慧財產權的憲法基礎:兼論智財權與言論自由的衝突〉,《財產暨 經濟法》,第 16 期,頁 1-40,2008 年 12 月。
11. 劉尚志、林三元、宋皇志,〈走出繼受,邁向立論:法學實證研究之發展〉,《科 技法學評論》,第 3 卷,頁 1-47,2006 年 10 月。
12. 蔡蕙芳,〈數位時代個人使用之刑罰問題-兼評台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 2146 判 決〉,《政大法學評論》,98 期,頁 231-305,2007 年 8 月。
13. 蕭宏宜,〈從 DMCA 看 P2P 的法律責任問題〉,《科技法律透析》,第 20 卷第 2 期,頁 28-58,2008 年 2 月。
14. 謝國廉,〈著作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評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紫微斗數案之判決〉,
《月旦法學雜誌》,第 182 期,頁 205-222,2010 年 7 月。
(三) 學術論文
1. 李筱苹,著作權與言論自由保障的界限,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2 年 6 月。
2. 許忠信,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責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4 年 6 月。
3. 黃怡騰,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原則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1996 年 7 月。
4. 廖文慈,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 6 月。
5. 劉博中,YouTube 影音分享網站上著作權責任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輔仁 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7 年 6 月。
6. 盧怡伶,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著作權侵害責任,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論文,2010 年 6 月。
132
(四) 研討會論文
1. 王明禮,〈著作權存續期間的憲法界限:試評 Eldred v. Ashcroft〉,中研院歐 美研究「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二○○○~二○○三」學術研討會,2004 年 12 月 10 日。
(五) 其他
1. 法國憲法委員會認定 HADOPI 法「三振條款」違憲,電子商務法制環境網站:
http://gcis.nat.gov.tw/eclaw/hotnews_View.asp?sno=OP%5DOkV&FromASP=hotnews.asp
&NewsType=2 (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1 月 12 日)。
2. 版權中心內容識別-YouTube Audio ID & YouTube Video ID 封鎖、獲利或追蹤影 片 收 看 數 據 — 全 部 自 動 化 , 一 切 免 費 , YouTube 網 站 : http://www.youtube.com/t/contentid (最後點閱時間:2012 年 4 月 1 日)。 3. 章忠信,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著作權筆記討論園
地網站:
http://www.copyrightnote.org/eclqna/clqna.php?op=showcontent&id=9&p=4(最後 點閱時間:2011 年 12 月 10 日)。
4. 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 民事免責事由及相關實施辦法 Q&A,智慧財產權局網
4. 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 民事免責事由及相關實施辦法 Q&A,智慧財產權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