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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少子化對策之檢討及日本經驗予我國之省思

第四章 我國與日本因應少子化之對策

第三節 我國因應少子化對策之檢討及日本經驗予我國之省思

第一項 我國因應少子化對策之檢討

我國雖早已意識到少子化之問題,但並未如日本有針對少子化之議題 提出整合性之對策,而係散見於不同之政策方針,且未設置有專責機構以 進行通盤性之思考及定期檢討實施成效,對於各項少子化之策略及具體措 施,亦未訂定效益評估指標,致使無法評核相關部會執行成效,最終列管 追蹤機制僅流於文字及數據之書面報告撰寫,無法達成有效提升生育率之 目標。為使少子化之對策能更有效率實施,應有必要由行政院成立跨部會 之少子化對策因應小組,以為整體性之規劃及政策之推行,並增訂各項具 體措施之績效指標,俾能有效評估與檢討各項對策之具體成效。

目前我國為提高生育率,主要採行具體措施有發放生育津貼、育兒津 貼、稅收減免、對低收入家庭提供托育、教育補助等育兒經濟支援,提供3 歲以下與低收入戶兒童醫療補助,以及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育兒 相關假期之提供等,但上開措施仍有諸多不足之處,以致對於提升生育率 效果有限。

在托育費用補助方面,內政部雖於2008年4月訂立托育費用補助辦法,

限定父母皆須就業,年收入低於150萬元、家中有未滿2歲之子女,且將子 女托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立案之托嬰中心者,每月每戶補助3千 元,弱勢家庭每月補助5千元。然每月3千至5千元之托育費用補助對減輕養 兒負擔效果有限,無助於改善「高社經女性不願生,低社經女性生不起」

之現狀。且截至2010年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專業保母證照者約8萬2千餘 人,進入社區保母系統者僅1萬5千餘人,收托幼兒數約2萬2千餘人,僅佔 全國2歲以下幼兒人數之4%,顯示將幼兒交由有證照保母照顧者之比例甚 低,如自行或請家人育嬰無法獲得補助,反有受懲罰之嫌。若無育兒津貼 措施,則未就業之女性、自己或家人育嬰者,恐怕毫無受惠之機會。

在幼兒教育補助方面,除針對中低收入家庭,政府有對實際就讀(托)

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含村里托兒所)之年滿3歲至5歲之幼 童,給予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千元之托教費用補助外,目前政府就一般家 庭所實施之幼兒教育券政策,只發放予上合法立案之私立幼稚園之5歲至6 歲之幼兒,且每個幼兒每年只補助1萬元,以昂貴之私托收費標準來看,僅 佔全年托育費用之九牛一毛,無異杯水車薪。且目前之托育補助政策,係 在公、私立托育服務量為3:7之現狀下實施,此項就地補助私托業者之設 計,等於讓政府以公共資源挹注營利業者,卻無法以官方規格有效約束自 由市場,無法符合民眾之托育需求,不若普及之優質公共托育,以回歸幼 兒教育之本質。再者,即使有教育券亦不能保證中下階層之幼兒有選擇品 質更好園所之機會,甚且偏遠地區之幼兒更面臨無私立園所可就讀之窘

境。另外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168,更設有排富條款,凡家戶年所得超過60 萬元之家庭即無法獲得補助,因此實際上助益不大。

在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方面,實務上仍有雇主拒絕或以各種迂 迴之方法藉故規避產假工資之給付。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於2009年始開 始實施,在此之前,礙於留職停薪期間所得喪失之經濟壓力,申請者甚為 有限,即使在育嬰津貼施行之後,因所得替代率不高,育嬰假對多數人而 言,仍是請不起之假期,加上復職保障不周,以致實施以來成效不彰。又 家庭照顧假於2010年12月21日修法前,因併入事假計算,故仍有影響全勤 與考績等問題,也因此造成育齡男女於有請假需求時之顧慮。

在托育服務方面,價廉質優托育服務之匱乏實為影響育齡男女生育決 定之重要因素之一,蓋對育齡男女而言,如欠缺良善之托育設施,則必須 在家庭與工作中擇一,在教育與勞動參與促進女性自主意識抬頭之現在,

育齡婦女捨棄生育而選擇繼續在職場中奮鬥之機率已大幅提高,因此國家 若不能提供良好之工作與育兒環境,自難給予育齡男女生育之誘因,也因 此,我國近年來雖不斷強調少子化之嚴重性,政府並積極研擬各項獎勵生 育之方案,但生育率依然萎靡不振而毫無起色。由於我國長期以來缺乏前 瞻性之托育政策,托育問題全由家庭與托育機構承擔,尤以私立營業型態 之托育機構佔大多數,因私托之費用甚為高昂,且素質良莠不齊,導致育 齡男女面臨托育費用負擔沉重及難以安心使用托育機構之困境。此外,由 於企業對勞工之托兒需求多予以漠視,而未能積極在工作場所提供現場托 育照顧,也未能充分提供彈性工時之選擇,致生育齡男女面臨學齡兒童之 課後或寒暑假期間照顧之困擾。內政部兒童局於2005年之調查即指出,有 將近1/10之兒童因父母無法負擔相關之安親費用,而成為放學時必須四處 遊盪之「浮萍兒」,甚至於寒暑假期間被送到大賣場接受免費之看顧服務

169,顯示目前低價而優良課後安親服務甚為缺乏,此亦為造成育齡男女無 法安心生育及工作之原因。

168 目前內政部與教育部已共同規劃將「扶持 5 歲幼兒教育計畫」逐漸轉換為「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相關經費分由教育部(幼稚園部分)及內政部(托兒所部分)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該計畫自 99 學年度於離島 3 縣 3 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先行辦理,凡滿 5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免學費」就讀公私立國幼班,100 學年度起於一般地區實施,凡家戶年所得 110 萬元以下之家庭有滿 5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讀公立 幼托園所免學費之補助額度為每人每年補助 1 萬 4 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免學費之補助額度每人每年 補助 3 萬元;另對弱勢家庭幼兒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參見監察院沈美真、洪昭男、吳豐山、錢林慧 君、洪德旋監察委員合著,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政府應有之措施與評估專案調查研究報告,2011 年 1 月 18 日,頁 74。另教育部於 100 年 3 月 31 日表示,「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將刪除排富條款,預計 自 100 學年度即 100 年 8 月 1 日起,免學費補助對象將擴大至全體 5 歲幼兒,凡 5 歲幼兒就讀公立幼托 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就學時即免交學費(或保育費或註冊費),其費用由政府給予補助,另對於家戶年 所得在 70 萬元以下之弱勢家庭之幼兒提供弱勢加額補助。二者合計,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最高得免費 就學,就讀私立合作園所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得補助 3 萬元。參見教育部國民教育司發稿,5 歲幼 兒 免 學 費 , 100 學 年 度 全 面 實 施 , 100 年 3 月 31 日 , 教 育 部 , http://www.edu.tw/news.aspx?news_sn=4383&pages=3,瀏覽日期:100 年 4 月 1 日。

169 郭靜晃,瑞典與日本因應少子女化之社會對策對台灣之啟示,社區發展季刊,第 125 期,2009 年 6 月,頁 229。

第二項 日本經驗給予我國之省思

我國少子化之背景與日本有若干相似之處,由於女性之高學歷化及高 勞動參與率造成未婚率之上升及晚婚人數之增加,且平價低廉而優良之托 育設施不足,育兒費用負擔沉重,企業雇用派遣人力、非正式員工之情況 增加,現行勞動政策等諸多社會經濟環境亦均不利育齡男女兼顧工作和育 兒,再加上全球經濟不景氣導致失業率攀升,造成年輕人經濟自立之不安 定,致使育齡男女在種種不利育兒之環境因素下,對結婚生子敬而遠之、

裹足不前,而形成少子化之現象。鄰國日本較我國更早意識到解決少子化 危機之重要性,因此,日本因應少子化之相關經驗,應足供我國借鏡與省 思。

綜合日本因應少子化之對策,係以提供家庭支持及利用社會保障制度 等方式,以創造育齡男女安心工作與生育之環境為主軸,包括(1)改變稅 制,配合家庭津貼給予雙薪家庭優惠,以減少育齡男女之經濟負擔;(2)

以公權力介入提供質優價低之托育服務;(3)實施育嬰保險、醫療補助及 育嬰假;(4)實施親職假、彈性工時、工作場所及縮短工時制度;(5)

提供多元化及社區化之鄰里托育照顧,以滿足父母多樣化之托育需求;(6)

企業支持延長育兒津貼等170。換言之,日本之少子化政策甚為強調育兒是 國家與企業之共同責任,認為政府應努力營造支持兒童與家庭之大環境,

以兼顧父母之就業與子女之養育,使育齡男女能在工作與家庭中取得平 衡。因此,加強育兒責任社會化並宣導企業負起育兒之社會責任,應為值 得我國借鏡之方向。

第一款 加強育兒責任社會化之觀念

由於少子化攸關國家與社會之存續,故日本之少子化對策中,均將重 點放在支援家庭育兒上,把育兒責任擴大為全體社會國家之責任,亦即育 兒責任之社會化。我國過去傳統上將育兒視為個人之家務事,屬於私領域 之範圍,委由父母與家庭一肩承擔,但從世代間生命傳承之角度來看,女 性之生育具有社會價值,生養照顧並培育下一代勞動力,應是企業與國家 之共同使命,不應由婦女獨自承擔,故應將每個小孩視為社會之一員,由 社會與家庭共同負起照顧之責任 。 171

現今育齡男女於工作、育兒無法兼顧,主因是平價可信賴之托育機構 不足,顯見國家並未體認在育兒中應扮演之公共領域角色。日本在幼托服

現今育齡男女於工作、育兒無法兼顧,主因是平價可信賴之托育機構 不足,顯見國家並未體認在育兒中應扮演之公共領域角色。日本在幼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