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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少子化之現象已惡化到不容忽視之程度,政府並已意識 到少子化問題之嚴重性,甚至將之提升到國安層次之危機。少子化之情況 若不改善,不僅將導致勞動人口減少、人口結構老化、年輕世代之經濟負 擔增加,更會影響國家整體經濟成長率、發展力與競爭力,故少子化不僅 是個人或家庭之問題,影響所及,更關係到整個社會、國家之存亡,實不 能不審慎面對。

少子化之成因,主要係源於育齡男女受到來自社會及經濟因素之壓 迫,如社會家庭結構變遷、育兒經濟負擔過重、生養子女機會成本過高等,

其中尤以育兒與工作不能兩全最是關鍵因素。目前相關勞動法制雖有針對 育齡男女提供相關勞動保護,國家為解決少子化問題,亦有陸續推出各項 政策及措施等,但相關法制或措施若非未確實落實,就是尚不足以排除各 項壓迫因素,使育齡男女在育兒與工作難以兼顧之情況下,仍須被迫在工 作與家庭衝突中選擇。在面臨沉重之社會競爭及經濟壓力下,育齡男女為 確保己身之生存權及自我實現,往往會優先選擇繼續工作,而放棄或暫緩 生兒育女之念頭,以致未能充分實現其生育自由。

由於育齡男女所面臨壓迫其生育自由之各項社會或經濟要因,已非己 身之社會經濟條件可以克服,故有賴國家積極作為以排除各項不利因素。

現行勞動法制上勞工之法律地位,均係立基於勞動權之保障而來,但勞動 權所保障者僅係勞工能獲得維護其生存權之最低勞動條件,在少子化時 代,若欲使育齡男女能獲得較一般勞動權較多之保障,使其等能達到育兒 與工作兩全以實現生育自由,以勞動權之權利內涵尚難以賦予此項請求權 基礎,故有必要建構育齡男女得向國家請求足以充分實現生育權之勞動保 護之法理論。藉由建構全新之社會性人權,即積極生育權,並將積極生育 權導入並落實於勞動法制之中,使育齡男女在工作與家庭難以兼顧時,得 要求國家積極作為,協助排除造成工作與生育保育難以兩全之各項壓迫因 素,以回復最低限度以上之生育自由權利。

積極生育權落實於勞動法制上,首先,必須嚴禁雇主假藉任何名目行 懷孕歧視之實,務使婦女勞工能安心孕育子女,而毋庸擔心會遭雇主解僱、

調職或為其他不當之勞動條件之變更。而由於現行產假工資是由雇主負 擔,以致於有雇主為規避此項產假工資成本,而有排斥雇用女性或懷孕勞 工,或施以各項懷孕歧視之情事發生,為改善此種現象,當有必要將產假 公共化,亦即將產假工資轉由勞保生育給付支應,藉此免除雇主過度承擔 雇用育齡婦女之產假薪資,以降低雇主對婦女勞工為懷孕歧視之風險。其 次,當是生育子女過程中相關休假權利之保障,包括產檢假、安胎假、產 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使婦女勞工在產前、產後均無須煩惱因休養 時間過長或照顧子女而面臨全勤、考績受影響之不利益,或生育之後必須

辭去工作而造成工作年資之中斷及未來再就業之困難,且在甫生產後得以 獲得來自另一半在育兒及精神方面之支持。又因現行3個月以下之流產假並 無給薪規定,應有必要在勞保增列流產給付,使流產之婦女勞工得以安心 調養身體。此外,彈性工時、彈性工作場所、縮短工時等制度之採行,亦 有助於調和勞工於工作與家庭間之衝突。在子女出生之後,育齡男女如面 臨無適當保育服務可供利用之窘境時,為不使其等害怕隨之而來之各種照 顧及托育問題,則必須保障其育嬰休假及期滿復職之權利,暨育嬰休假期 間之相關權益,並應提供貼近休假前之薪資水準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 予勞工育嬰休假期間充分之所得保障,使育齡男女能有選擇暫離職場照顧 子女之充分自由,而無須擔憂假期屆滿時工作不保或於申請復職時被藉故 刁難。若勞工於生育子女後選擇留在職場,為使其工作與保育得以兩全,

則應致力於創造友善之職場環境,除鼓勵企業實施家庭支持方案之勞動措 施,以因應勞工接送幼兒所需外,並應獎勵、協助甚至要求企業設置保育 所或托兒中心,或與鄰近之托育機構合作,提供低廉而優質之托育服務。

另外,除健全勞動法制外,政府亦有義務提供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制定托 育政策及建立完整之托育法制等,提供育齡男女充分、多樣、免費、優質、

便利且安心之幼托服務,並應在勞保法制或托育費用補助上建置應有之給 付,透過提供育齡男女在托育上適當之金錢補助,降低育兒之經濟負擔。

少子化危機之出現,已使「一個孩子有點少,二個孩子恰恰好,三個 孩子不嫌多」成為政府現行宣導人口政策之目標。為使育齡男女能在工作 與家庭間取得平衡,以安心生養子女,唯有藉由在勞動法制內導入積極生 育權之內涵,並充實相關勞動權益之保障,進一步提升其權利水準至排除 工作與生養子女難以兩全之壓迫,而能實現最低限度生育自由之程度,方 能使育齡男女在家庭與工作得以兼顧下,實現生兒育女之理想,進而緩解 少子化之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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