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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課題設定

第一項 研究動機

少子化現象1已是目前全球大勢所趨。根據聯合國之統計資料顯示,全 球總生育率由1960年至1965年之4.97人,下降到2000年至2005年之 2.69人

2。雖然育齡婦女總生育率下降可說是全球普遍之現象,但我國生育率下降 之速度卻急速超過其他國家,育齡婦女之生育率從2000年之1.68人,一路 下降到2009年之1.03人3,因2009年為孤鸞年,結婚對數減少,2010年又適 逢虎年,國人之生育意願因此減低,導致2010年之出生嬰兒數僅16萬6,886 人,粗出生率4跌至7.21‰5,育齡婦女之生育率更減少至0.895人6,亦即平 均1個婦女一生中生不到1個子女,再創歷史新低。以出生嬰兒之胎次分,

1999年出生嬰兒之胎次,第一胎者佔45.4%,第二胎者佔37.9%,第三胎者 佔16.7%,但2009年出生嬰兒之胎次,第一胎者佔53.7%,第二胎者佔36.5

%,第三胎者僅佔9.8%7,顯示願意生第二胎以上之意願降低,未來總生育 率將呈逐年遞減趨勢。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援引聯合國最新資料,與台灣數據比較後發現,過 去30年來,我國生育率下滑幅度高居全球第四,美國人口資料局也預測,

我國生育率之下降情況沒有緩和趨勢,從現在到2050年,我國人口將大減 18%,屆時我國將只有1890萬人8。另外,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為 之「2010年至2060年台灣人口推計」顯示,依低推計(機率預測),我國

1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之認定,一個國家之育齡婦女總生育率,應該維持在 2.1 以上之人口替代水準(又 稱人口維持水準),才能維持人口自然之替代。當新生兒出生人數不足時,將間接導致人口呈現負成長,

即所謂之少子化現象。參見楊佩蓉、張瑞雄,由日本的少子化對策看台灣的少子化,收錄於台灣社會福 利學會主辦,台灣社會福利學會 2008 年年會暨「新世紀社會保障制度的建構與創新:跨時變遷與跨國比 較」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8 年 5 月,頁 2。

2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國 情 統 計 通 報 - 全 球 總 生 育 率 概 況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 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5101&ctNode=1831,瀏覽日期:2010 年 1 月 30 日。所謂總生育率係 育齡婦女(15-49 歲)依目前年齡別生育水準,在無死亡情況下,一生所生嬰兒數。

3 內政部戶政司,歷年人口統計-歷年育齡婦女一般生育率、年齡別生育率及總生育率,

http://www.ris.gov.tw/ch4/static/y2sa00000.xls,瀏覽日期:2009 年 3 月 16 日。

4 本文中嬰兒粗出生率簡稱為出生率,係指某一國家或某區域內在一年中出生之活產嬰兒數與該國或該 區域年中人口總數之比。

5 內政部,內政統計通報,2011 年第 2 週, http://sowf.moi.gov.tw/stat/week/week10002.doc,瀏覽日期:

2011 年 1 月 30 日;內政部,內政統計月報,2011 年 1 月,http://sowf.moi.gov.tw/stat/month/m1-02.xls,

瀏覽日期:2011 年 1 月 30 日。

6 內政部戶政司,歷年人口統計-歷年育齡婦女一般生育率、年齡別生育率、總生育率及淨繁殖率,

http://www.ris.gov.tw/ch4/static/y2sa00000.xls,瀏覽日期:2011 年 6 月 3 日。

7 內政部,中華民國人口統計年刊,2010 年 9 月。

8 許 玉 君 報 導 , 超 少 子 化 2050 年 我 人 口 降 到 1890 萬 , 聯 合 新 聞 網 , 2008 年 6 月 30 日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30/2/128ea.html,瀏覽日期:2009 年 3 月 17 日。

將於2018年出現人口零成長9,而面臨「嬰兒荒」之困境。此等少子化現象 惡化之情況若不改善,將導致勞動人口減少、人口結構老化、年輕世代之 經濟負擔增加10,不僅會對社會經濟結構帶來重大衝擊,更將全面威脅國家 未來之發展力與競爭力。因此,如何改善少子化現象,已是當前刻不容緩 之課題。

少子化現象之成因,主要有育兒與工作不能兩全、生兒育女成本過高、

婚姻、家庭與養育子女價值觀之改變、育兒資源與支持性環境不足等,其 中尤以育兒與工作不能兩全為最核心之要素。育齡男女11在育兒與工作難以 兼顧之情況下,常被迫在育兒與工作中作選擇,慮及工作年資之中斷及未 來復業不易所衍生出之經濟及社會不利處境,結果往往是犧牲前者而選擇 後者。因此,如何消弭不利於育齡男女勞動權之因素,強化育齡男女之勞 動保護,當是能使育齡男女能在無後顧之憂下,得以在育兒與工作間自由 選擇,藉以提高生育意願,並自主實現生育權之重要法門。

目前我國為促進育齡男女育兒與工作兩全之相關勞動保護規定,主要 散見於勞動基準法、工廠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其中包括禁 止單身條款、懷孕歧視等消除歧視規範,產假、育嬰假有給制12、家庭照顧 假、哺乳時間、企業托育設施等協助降低工作與家庭衝突之方案,以及協 助因照顧家庭而退出職場後再就業之措施等。雖然政府已致力於上開勞動 保護政策之推廣,但婦女勞工因懷孕而遭雇主解職,勞工因請不起育嬰假 或無法覓得平價而優質之托育設施而被迫退出職場,或於育嬰假期滿發生 復職上困難等情形,仍時有所聞,顯示上開規範並未能真正落實,以致無 法充分保障育齡男女之勞動權,進而影響其等之生育意願。

國內針對少子化及勞動保障相關課題之研究為數不少,但少有結合少 子化現象與育齡男女之勞動權為完整論述者,為解決育齡男女所面臨育兒 與工作難以兩全之窘境,實有必要建構育齡男女得向國家請求足以充分實 現生育權之勞動保護之法理論基礎,並從勞動法制與積極生育權13結合之觀

9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人力規劃處,2010 年至 2060 年台灣人口推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出版,2010 年 9 月,頁 10。

10 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為之推計,15-64 歲工作年齡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由 2010 年之 73.6%,增 加至 2015 年達最高峰 74.4%後,轉趨遞減,2060 年降為 48.9%。65 歲以上高齡人口數量增加幅度將愈 來愈大,占總人口比率將由 2010 年之 10.7%,增加至 2060 年之 41.6%。另每百位工作年齡人口所需負 擔之總依賴人口,將由 2010 年之 36 人,至 2027 年將超過 50 人,亦即每 2 個工作年齡人口將扶養超過 1 個依賴人口;至 2060 年更將達到 104 人,亦即每 1 個工作年齡人口將扶養超過 1 個依賴人口。參見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人力規劃處,前揭書,註 9,頁 16、19-20。

11 本法所稱育齡男女,原則上係指年齡介於 15 歲至 49 歲間,具有生育能力之男女,但不排除在此一年 齡範圍以外,實際仍具有生育能力者。

12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 2002 年 1 月 16 日制定公布時,即於第 16 條第 1、3 項分別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1 年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育嬰留職 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然礙於經費來源及資方反彈,迄 2009 年 3 月 31 日立法院始三讀通過 修正就業保險法,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13 積極生育權一詞,係學者簡玉聰所創,乃為對應少子化問題之法理論重心,為育齡男女所建構出之全 新人權,讓育齡男女得據以享有要求國家充分協助排除壓迫生育自由之社會、經濟等因素之全新法律地

點落實育齡男女之生育權,以達成緩解少子化現象之國家政策目標。

第二項 課題設定

本文擬從現行之勞動法制加以觀察,探討我國目前針對育齡男女所提 供勞動保護之現況,以謀求在勞動法制領域中,分析檢討育齡男女足以要 求國家採取積極有效之作為,以協助育齡男女排除任何妨礙其積極生育權 所必要之立法政策,期能確保育齡婦女不因生育而減少勞動參與率,達到 育兒與工作兩全之目標。準此,本文之主要研究內容,包括:

(一)從社會及經濟因素探討少子化之成因,並分析少子化現象帶來之影 響;

(二)針對勞動權受壓迫影響育齡男女之生育意願,檢討我國現行勞動法 制與政策之現況及其不足之處;

(三)就我國與日本因應少子化之對策進行比較分析,並對我國少子化政 策提出檢討;

(四)從建構積極生育權之觀點,分析育齡男女得以向國家請求勞動保護 之法理論基礎;

(五)將積極生育權導入並具體落實於勞動法制中,對未來之勞動法制提 出展望與建議,冀能消除不利育齡男女生育之因素,有效改善少子化之問 題。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因應少子化所帶來之衝擊,可採行之對策包括強化托育照顧、落實有 薪產假及育嬰假有給制、提供兒童醫療補助、給付生育或育兒津貼、加強 租稅優惠、協助不孕夫婦順利懷孕等。其中促使育齡男女提高生育意願之 誘因,除以給付生育津貼、提供托育及醫療補助等經濟上補貼方式以減輕 育齡男女在育兒經濟上之負擔外,更必須降低育齡男女在育兒與工作間之 衝突,使育齡男女不致因育兒之機會成本過高,在育兒與工作間被迫選擇 而放棄生兒育女之自由,而落實推動企業托兒措施、普設平價而優質之托 育機構、有薪產假及育嬰假有給制、推動彈性工時等,均為可行之勞動政 策。

有鑑於少子化現象之惡化將影響社會勞動力、生產力與國家之競爭 力,生兒育女已不再是個人之家務事,而是企業與國家之共同責任,育齡 男女為達到生育自由,勢須國家積極之介入,因此有必要建構育齡男女直 接向國家請求勞動保護以保障其生育權之法理論基礎,將生育權導入並落 實於勞動法制中,以確保育齡男女得以在勞動權益受保障之情況下,實現 生兒育女之理想。準此,本文之主要目的係從社會保障法學之觀點,就現

位。參見簡玉聰,二十一世紀少子化時代之新人權論—建構積極生育權試論,收錄於現代憲法的理論與 現實-李鴻禧教授七十華誕祝賀論文集,元照出版,2007 年 9 月,頁 61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