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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與日本因應少子化之對策

第二節 日本因應少子化之對策

第一項 日本因應少子化對策之進程

日本以1990年之「1.57衝擊」為契機,政府開始正視到出生率降低與 幼兒人數減少等相關問題,並開始針對人民工作與育兒無法兼顧之窘境進 行檢討,提出創造有利生育環境之具體對策。以下就日本一連串具體之實

151 史 倩 玲 報 導 , 因 應 少 子 化 內 政 部 增 修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 台 灣 立 報 , 2010 年 8 月 18 日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18/131/2bapj.html,瀏覽日期:2010 年 10 月 12 日。

施計畫提出概述:

(一)「天使計畫」與「新天使計畫」152

最初之具體計畫為1994年12月依據文部、厚生、勞動與建設省4大臣之 合意所制定之「今後育兒支援措施之基本方向」(亦稱天使計畫,Angel Plan),實施內容包括擴大保育所數量、低年齡嬰幼兒(0~2歲)之托育 與延長托育等多樣化保育服務之充實。為達成地區育兒支援中心整備之目 標,並制定「緊急保育對策等5年計畫」,以1999年為目標年,開始進行整 備工作。

1999年12月,少子化對策推進關係內閣會議制定「少子化對策推進基 本方針」,並制定「重點式推動少子化對策之具體實施計畫」(亦稱新天 使計畫,New Angel Plan)。新天使計畫係為重新評估以往之天使計畫與緊 急保育對策等5年計畫,其計畫年度自2000年度起至2004年度為止,最終年 度應達成之目標項目,不僅包括迄今之保育服務關係,亦大幅度增加雇用、

母子保健諮詢與教育等內容。

有鑑於日本之少子化原因與未婚化、晚婚化及晚產化有密切關係,故 上開兩項計畫之重點在於降低工作與家庭育兒之雙重負擔,努力方針為改 善社會福利、營造有利於成家立業、養育子女之良好社會環境,並宣示育 兒非僅為父母之責任,亦係國家社會整體之責任 。 153

(二)「次世代育成支援對策推進法」154

2002年9月,厚生勞動省將各項少子化對策重新統一整合,歸結為「少 子化對策加強計畫」,除著重如何讓工作與育兒得以兩全之觀點外,並強 調以加強社區托育相關之配套措施為中心,進而遵照「勞動方式之檢討(重 新省思男性工作者無暇參與育兒之社會現象)」、「加強社區對下一代之 支援」、「社會保障對下一代之支援」及「兒童社會性之提升或自立之促 進」等4大主軸,以整合社會全體之方式進行。

為對應家庭與地區育兒能力之低下問題,乃從以社會全體支援培育下 一代之家庭之角度出發,於2003年7月制定「次世代育成支援對策推進法」,

以促進地方自治團體及企業推動此10年之集中計畫性措施。此外,並根據 次世代育成支援對策推進法,自2007年4月起,展開對符合一定基準如達成 設定目標等之企業進行認證之計畫,通過認證之企業得使用「くるみん」

之認證標章。

(三)「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少子化社會對策大綱」、「兒童、

育兒支援計畫」155

2003年7月,由國會議員立法制定「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同年9

152 日本兒童.育兒白書(平成 22 年版),註 140,頁 50。

153 楊佩蓉、張瑞雄,前揭論文,註 1,頁 33。

154 日本兒童.育兒白書(平成 22 年版),註 140,頁 51。

155 日本兒童.育兒白書(平成 22 年版),註 140,頁 52-53。

月開始施行。根據此法,將內閣府設為特別機關,由首相擔任會長,全體 閣員為成員,設置少子化社會對策會議。依據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政 府有義務針對少子化問題制定綜合且長期性之施策大綱,少子化社會對策 會議乃於2004年6月制定「少子化社會對策大綱」。

此大綱目的在於改善少子化社會之問題,並真摯地阻止由於少子化迅 速發展導致社會經濟永續發展可能性動搖之危機,故建構能讓兒童健康成 長,並讓人民感受到生兒育女喜悅之社會,實為當務之急。為使育兒家庭 得以安心喜悅地養育小孩,乃確立由社會全體支援之基本論點,將改變少 子化潮流之施策定位為應舉國致力之極度重要事項,並揭示「3個觀點」、

「4個重點課題」與「28項具體行動」 。 156

2004年12月,為有效推動加入少子化社會對策大綱之施策,少子化社 會對策會議決定「基於少子化社會對策大綱之具體實施計劃」(兒童.育 兒支援計劃),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與企業等必須共同計畫致力之事項,揭 示從2005年度起至2009年度之5年內應採取之具體施策內容與目標。

(四)新少子化對策157

2005年是日本自1899年開始人口動態統計以來,首度總人口轉為減少 之一年,出生人數僅106萬人,合計特殊出生率為1.26,皆創下歷史新低。

為因應超乎預期之少子化惡化現象,並謀求少子化對策之徹底擴充、強化 與轉換,少子化社會對策會議乃於2006年6月決定「關於新少子化對策」(下 稱「新少子化對策」)。

新少子化對策係在推動透過「家族日」、「家族週」等之制定,謀求 再造家族與地域互動關係之聯結或社會全體意識改革之國民運動。與此同 時,一方面立足於支援全部育兒家庭(無論父母是否在職)之觀點,另一 方面著眼於因應兒童成長而變化之育兒支援需求,而揭示自懷孕、生產乃 至高中、大學時期為止隨年齡推進之育兒支援策略。

156 所謂「3 個觀點」即:(1)給予有意願生育者可以自立之希望與力量;(2)消除育兒之不安與負擔;

(3)加強家族與地區間之育兒支援聯繫。「4 個重點課題」為:(1)年輕人之自立與健康兒童之培育,

其具體行動有①致力於支援年輕人就業、②增設獎學金予既要育兒又要就學之年輕夫婦、③透過體驗養 成豐富之人性、④支援幼兒學習等。(2)檢討工作與育兒兩全之支援與工作方式,其具體行動有①推動 企業加強採取對策、②致力推動育嬰留職停薪制度、③普及以促進男性參與育兒為目的之父親計畫、④ 計畫建構落實縮短工時等工作與生活調和之勞動環境、⑤建構即使懷孕生產仍能安心繼續工作之職場環 境、⑥促進女性因生育離職後之二度就業。(3)宣導生命之重要性與家庭之角色,其具體行動有①增加 與嬰幼兒接觸之機會、②推動宣導生命之重要性與家庭之角色等、③宣導政府對建構可以安心生育子女 社會之決心。(4)育兒之新支援與聯繫,其具體行動有①充實學齡前兒童之教育與托育、②充實課後照 顧、③增加地區性之育兒支援據點並充實其機能、④支援家庭教育、⑤促進地區住民力量之活用,民間 團體之支援,及世代之交流、⑥推動兒童虐待防止對策、⑦對於特別需要育兒支援之家庭給予育兒支援、

⑧推動行政服務一元化、⑨充實兒童醫療體制、⑩支援兒童健康體制、⑪充實懷孕生產之支援體制與孕 期前後之醫療體制、⑫致力於支援不孕症之治療、⑬確保優質住宅與居住環境、⑭推動無障礙育兒環境 等對策、⑮充實兒童津貼及深入檢討應有之稅制(以上即「28 項具體行動」)。參見日本少子化社會白皮 書(平成 21 年版),頁 31。

157 日本兒童.育兒白書(平成 22 年版),註 140,頁 53。

(五)「聲援孩子與家人之日本」重點戰略158

根據平成18年將來人口推計所顯示對少子高齡化更加嚴峻之預測,以 及社會保障審議會所整理關於「人口構造變化相關特別部會」之議論,少 子化社會對策會議於2007年12月匯整出「聲援孩子與家人之日本」之重點 戰略(下稱重點戰略)。

所謂重點戰略,係為解決就業與結婚、生產、育兒二擇一之困境,在

「 重 新 檢 視 勞 動 方 式 以 實 現 工 作 與 生 活 之 調 和 」 ( WORK ‧ LIFE ‧ BALANCE)之同時,進行作為社會基礎之「完整構築次世代育成支援之架 構」(整體支援「兼顧父母之就業與子女之養育」與「家庭育兒」之結構)

之配套措施,實屬必要而不可或缺。

針對「重新檢視勞動方式以實現工作與生活之調和」部分,於2007年7 月設立以內閣官房長官擔任議長,相關閣員、經濟界、勞動界及各地方之 代表與有識者所組成之「推動工作、生活、平衡官民高峰會議」,並於同 年12月決定「工作與生活調和(工作、生活、平衡)憲章」及「推動工作 與生活調和之行動指針」。

此外,為推動社會全體應致力於養育健康兒童,以實現希望所有人都 能在安心托育子女之情況下工作之社會,及以解消保育所等之待機兒童159 為首,同時充實、強化保育措施之質與量之目標,政府並於2008年2月根據 重點戰略發表「新待機兒童零作戰」計畫。其目的在提供3歲以下幼兒保育 服務之比例與利用人口數之大幅度提升、增加提供服務之多元化與提升健 全保育服務之品質。

(六)從零開始思考少子化對策計畫團隊160

少子化社會對策會議於2008年12月決定「關於新少子化社會對策大綱 計畫之作成方針」,為蒐集作成計畫之資料,內閣府大幅聽取有識之士及 國民各層之意見,並據此於2009年1月著手成立「從零開始思考少子化對策 計畫團隊」,展開以少子化對策擔當大臣為主共10次之會議、地方懇談及 與大學生之公開討論會,並於同年6月間匯整提出建言(即「大家的少子化 對策」)。

所謂建言,即由於家庭、地域、職場隨時代之變化而導致結婚機能或 育兒支援機能低下,故重建以社會全體為結構之育兒安全網絡實有其必要 性。且為解決歷來之兒童、育兒政策所面臨之(1)不關心(只有育兒當事 者獨自苦惱)、(2)不廣泛(對症療法不充分)、(3)財源不足(家庭 關係施策預算不充分)等問題,而提出(1)以全民之「大家的少子化對策」

158 日本兒童.育兒白書(平成 22 年版),註 140,頁 53-54。

159 所謂待機兒童,係指符合進入「認可保育所」條件,但因保育所招收名額不足,等待名額出缺以便入 所,亦即等待進入保育所機會之兒童。參見翁麗芳,日本的幼兒教育.托育及其人才的培育,幼兒教保

159 所謂待機兒童,係指符合進入「認可保育所」條件,但因保育所招收名額不足,等待名額出缺以便入 所,亦即等待進入保育所機會之兒童。參見翁麗芳,日本的幼兒教育.托育及其人才的培育,幼兒教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