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我國教師會的發展現況
一、教師會之發展
早在教師法成立之前,就有一群關心自身權利意識的教師,在解嚴之後 的 1987 年 8 月組成教師人權促進會,成立的宗旨為:結合關懷教師人權、
關心教育品質的各級教育人員及社會人士,以協助各級教師籌組工會,推動 教育改革,維護教育之獨立自主性和學術之自由開放性,並創造均衡、開放、
自由、進步的理想教育環境為職志。
教師人權促進會和其他民間團體積極參與教師法的制定過程,而教育部 本身亦開始起草教師法,主要原因是:因應社會的變遷、增進校園的和諧和 保障教師的權益,賦予教師義務(李建興,1996:2-4)。
1995 年 8 月 9 日,審議多時且受到全國教師矚目的「教師法」(以下簡 稱「本法」),終於明令公佈施行,使教師的權益得到進一步的保障,但是罷 教權在教育部的反對下並未列入法條中,可見教師法是在妥協下而產生的。
自從教師法通過之後,各地方熱心的老師開始籌備組成教師會的事宜,
包含教師人權促進會也協助教師會的籌組工作,雖然教師法尚未賦予教師會 具有工會的法律地位,不過教師人權促進會仍舊積極協助各地組成教師會,
而教師人權促進會的教育刊物「教師人權」出刊到 1996 年 10 月 10 日第 79 期後,至今未再出刊,教師人權促進會在教師會陸陸續續成立後,其組織的 活動可說已經停擺了。
教師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本法制定之目的即在,「增進教師專業地 位,以提昇教學品質」。而為提昇教師的專業地位,其具體措施之一是將教 師會的設置法制化,使教師會成為維護教師專業權益的專業組織(引自楊深 坑主編,2003: 400)。
因此由制度的設計來看,衛民、簡建忠認為教師會的主要核心目的是以 維護教師專業權益為主,至於非關教師權益部分,並非教師組織主要的工 作,因此非關教師權益的社會關懷之服務面向,在制度方面則缺乏設計;教 師會的服務功能主要是指提供會員聯誼性、福利性、知識性和關懷性的服 務。如提供休閒旅遊、借貸消費、婚喪喜慶、意外災害等訊息及協助,或是 教育新知之介紹與傳播等,都是其服務的範疇(引自楊深坑主編,2003:
415)。
由此看來,我國教師會的服務對象只以會員為主,缺乏公共服務的機 構,運作過程遭到外界質疑,這些主要的批評可歸納為以下三大問題:(一)
教師會偏重維護教師權益,未關注學生受教品質。(二)教師會運作往往造 成行政人員、家長與教師間的衝突對立。(三)教師會未能實質爭取到教師 專業自主權,也未致力教師專業發展(林斌,2003:61),因此教師會之專 業形象未獲得社會大眾肯定,又給人只會爭權益的負面看法。
由以上三點批評來看,教師會運作至今讓社會大眾認為過於重視教師自 身的權益,未能關切到學生及自身的專業提升,但是教師的權益的良窳往往 會影響到學生的受教品質,而且教師會維護自身權益這是每一個組織理應重 視的,教師會如何定位自我組織的發展精神,攸關全國教育事務與教師的社 會視野。
二、成立教師工會的訴求
以 2002 年 9 月 28 日教師 10 萬人上街頭訴求勞動三權及要求要繳稅等 訴求來看﹐這是台灣有史以來教師第一次大規模有紀律的走上街頭,丁穩勝
(2002)認為是台灣教師向世人展示了他們強烈的改革理想與堅強的組織力 量,在社會運動行列中,台灣拉出一條素質整齊且旗幟鮮豔的隊伍。這點,
實在振奮人心。
但是隨著政府教育機關的漠視教師組工會的訴求與教師們參與社會運 動熱情的消退,往後幾次全國教師會發起的遊行示威參與的教師人數逐年減 少,雖然具有鮮明的改革理想,從過往教師的保守、封閉,走向開放,批判,
並對政府不當的教育政策提出批判及檢討,雖未能獲得社會大眾與相關教改 團體的支持與聲援,未能營造出社會大眾對於教師會有力的氣氛,但是若是 以教師工會的訴求來看,我國憲法第 14 條之結社自由,第 15 條之生存權、
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世界人權宣言第 23 條第 4 款:「人人有為維護 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都提到了保障勞工的憲法上的權益。
曾任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說,教師籌組工會是世界潮流所趨,不 管是先進民主國家,或者是落後共產國家,都有教師工會的存在,歐美、日 本等國的教師工會,不僅組織龐大功能健全,更是公民社會重要的穩定力量
(高雄縣教師會網站,2006)。
因此若依照全球的趨勢,成立教師工會是世界先進國家的趨勢,也是公 民社會穩定的重要指標。
1995 年教師法公佈施行後,為了達到「增進教師專業地位,以提昇教 學品質」此目的,才將教師會組織予以法制化,從 1996 年 2 月 13 日於高雄 市東光國小首先成立學校教師會,運作至今,已有 8 年多的時間,給外界的 看法往往是教師會偏重維護教師權益,未關注學生受教品質,教師會未能實 質爭取到教師專業自主,也未致力教師專業發展(林斌,2003:61)。
因此我國教師會是走向工會主義或專業主義發展的關鍵點時,高雄市於 2005 年 6 月 26 日在目前沒有法源依據之下,成立全國第一個地方政府認可 的教師工會,工會組織宗旨在維護教師專業自主及基本人權,推動優質教育 環境,實現社會公義。強調未來要站在勞動者及弱勢者立場,與各社團及工 會結盟,為維護基本人權及實現社會公義而努力(高雄市教師會網站,
2006)。
因此若順此發展,似乎教師會的發展有走向「工會主義」的趨勢,從高 雄市教師會成立教師工會的宗旨中可看出,其兼具了維護教師專業自主與致 力實現社會公益與弱勢族群站在一起的主張,未來的發展值得大家期待與觀 注。
教師會雖然具有鮮明的改革理想,從過往教師的保守、封閉,走向開放、
多元,但是隨著政府教育機關的漠視教師組工會的訴求,以及教師們參與社 會運動熱情的消退,雖未能普遍獲得社會大眾的支持,但是卻有一番新氣象。
林木重信、池田進共認為「日教組」在其凝定的教師倫理綱領之中,明 確的宣示教師為勞動者,不免會使社會產生「教師是無知」的負面形象(引 自梁忠銘,2001:173)。
若由兩位日本學者來看教師工會的問題,可看出他們的觀念採取了較傳 統式的階級觀,認為教師是應該與勞工有所區隔,研究者訪談了前高雄市教
師會的理事長陳銘彬與前全國教師會的理事長張輝山,他們對於教師工會的 精神卻有著不同的看法,陳銘彬認為:
工會不僅強調專業也強調權益,現在特別去強調工人的工,意義是在老師是站在 什麼角度去看待這個社會,看待所有的勞動者;如果你認為不是工的話你就會區 隔開,基本上你就是中產階級,你是比勞動階級優勢的,這會阻礙教育者的人格 發展和社會發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職業不分貴賤,只要是正當的,都是值得 尊重,因為百工之為貴。所以需要各行各業,因為能力、財力可能會有不同的職 業,也可能會有不同的薪資,最重要是人活著的價值是什麼?他的人格有沒有被 尊重,這是我們一直在爭取的核心目標,所有的人權觀念都是從這裡來,強調社 會公義、社會民主,意義在這裡。所以我們在強調工人的工,是要讓老師跳脫傳 統士大夫的觀念,回歸到核心價值(據研究者2004年10月6日訪談稿)。
張輝山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教師工會的定義,他說:
工會當初只是針對做工的人,白領階級是自由業,以及服務業就不認為自己是工 人。民國17年定工會法時名稱就已經有問題了,應該稱做「受雇者團結組織條例」
較為恰當,至於組織名稱就應該由組織自己去訂定,而不是統一名稱叫工會。歐 洲的工會已經發展200多年了,在一百多年前的定義就已經很清楚是所有受雇 者,他們社會多元,工會有很多名稱,他們認為都一樣,不管你的名稱叫什麼。
他們本來就沒有工會法、人團法,他們的工會是自然法的觀念,由約定成俗形成 司法的判決。國外的教師組織都說台灣的教師會就是工會,但是現實上台灣的政 府、社會和法令都說教師會不是工會,因此這根本就是名實之爭(據研究者2005 年1月23日訪談稿)。
由以上兩位理事長的分析說明,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工會的問題,第一 個角度就是:成立教師工會的意義主要是打破傳統士大夫階級的觀念,
引進西方平權的觀念,職業無分貴賤,尊重各行各業的價值;而另一個 角度:在西方的思維中,只要是受雇者就具有工會的身分,受雇者的身 分很多,不一定只有勞工才是受雇者,雖然在西方名稱很多,但都是工 會,因此若工會法改名稱為受雇者團結組織條例,就能解決問題。
三、教師會之組織層級
教師法第 26 條規定:教師組織分為 3 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 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因此我國教師會之組織層 級為三級。
另外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
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縣(市)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
全國教師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而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
其定義如下:
1.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1.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