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心參與環境運動之歷程
第四節 參與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於 1994 年公佈實施以來,對於 環評制度的批判,陳玉峰認為(1997:27、37)政府爲何不能利用早已建立 的龐大人才資料庫,實施因應各個案所需特定審查人才專業?為何放棄全國 各行各業各界專才,不肯厚植諮詢庫問群;又認為承辦環評,應具備專業與 良知,至少從事者必須不避諱談出正、反意見,請明述不定性、不確定部分,
且勇於爲自己的判斷負責。
由陳玉峰的批判分析可知,我國政府放棄了國內龐大的人才資料庫,卻 設計只透過少部份代表,由一些立場鮮明的政府代表及學者爲政策護航,就 能透過環評會議決定通過各項重大影響深遠的開發計畫,純然放棄了自己的 良知與專業,這可說明爲何環評的結果幾乎都是有條件通過的原因。
環評的過程有諸多缺失,其中的缺失就是民間一直質疑環評委員有過多 官方的代表,卻缺乏民間環保團體的代表;因此環保團體一直要求環保署將 環保團體代表納入環評審查委員會中,但始終未獲採納,直到 2005 年 8 月 行政院環保署第六屆環評委員名單中,經由專家學者推薦納入 2 位環保團體 的代表20成為環評委員。
李根政成為環評委員後,開始透過國家的環評體制來審核一些開發案,
這是過往環保組織努力期望進入國家環境決策圈的目標,這一次有一些民間 環保團體的負責人進入國家的環評制度,開始積極深入的參與其所負責的議
19 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四條之規定,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 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
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
20 行政院環保署第六屆環評委員,環保團體的代表:『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文魯彬、『高雄
案,重視環評委員所賦予的職責,也就是爲環境做嚴格的把關工作,李根政、
文魯彬積極參與審查案的現場勘察,並對過往 1996 年 8 月 13 日辦理湖山水 庫「環境影響評估」的環評委員未參與現場勘察,同一天辦理的聽證會也同 樣未出席,就這樣通過如此重大的開發案提出質疑(李根政,2005:53)。
圖 5-4-1 2006 年台塑大煉鋼廠現址環境現勘,當地漁民於現場陳情
(李根政提供)
此事件可知過往的環評制度有其重大的缺失,李根政(2005:19-20)
參與後提出了六項重大的缺失:1.認為由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所撰寫環境 影響評估相關書件,幾乎可以讓顧問公司失去其專業及客觀撰寫報告的角 色;2.報告的調查與撰寫取決於調查者的經驗、知識、誠實度、嚴謹度,更 可能與調查者當下的心智、體能狀態有關,因此,顧問公司研究人員的品質 就扮演關鍵角色;3.各種環評書件中不是聊備一格就是明顯欠缺社會環境、
經濟層面的分析。至於一個開發案可能還涉及美學、情感,個體生命、物種、
生態系等與開發之價值等,更完全不在考慮之列;4.環評制度與開發單位有 著巨大的資源落差,要進行基本的檢驗工作根本做不到;5.以台灣環境生態 之惡劣,一個單獨的開發案,看起似乎對環境影響有限,但以土地的變遷史,
整體區域的開發強度來看,就會發現根本就是一個鯨吞蠶食的過程;6.目前 的環評案件絕大部分都可以獲得「有條件通過」,只是審議時間長短而已。
由以上可知,除了環評的過程環評委員不夠積極參與外,過多政府的官 員成為當然的委員,造成民間的參與度不足;政府所找的環評委員都較偏向 支持有條件通過開發案的專家,另外就是環評制度賦予環評委員有很大的權 利,但是卻未能提供環評委員充足的資源與時間,來審慎審查所負責的各項 開發案,對比開發單位所投入的龐大資源與人力從事開發案的研究,環評制 度的過程時間較倉促,讓環評委員可說是在眾多的審查案中,無法深入的一 一從專業及各方面來審查,造成環評過後諸多後遺症。
因此在 2006 年 4 月 21 日、22 日國家永續發展會議時,環保團體建議 修改法令,修正由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撰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的規定,改 為由獨立機構撰寫,而也建議未來審查由環保署委由專業、中立之學術機構 進行審查後,再交由環評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制度等(國家永續發展會議結論 建議報告,2006:2)。
李根政對於擔任環評委員所給自己的收穫及對於關心環境的學者與環 保團體進入環境制度後的看法,他認為:
對我個人很大的收穫是從一個更寬闊的視野來看台灣的環境問題,以前從事運動 大體上都是因為機緣,而且都在做後端的抗爭,舉例來說這次中科七星基地環評 過了,一些參與的環運的朋友就很沮喪,我跟他們說:還好啊!我們從環評階段 就開始參與,而且把這個案子已經做了一些了解,大部分的環境運動都是環評過 了好幾年才開始抗爭,它要動工才要抗爭,就環境運動而言我們的抗爭已經進步 很多了,我們已經提前到環評階段一開始就抗爭了,所以我的沮喪程度沒這麼強 烈,但是表決失敗的當下還是覺得難過,只是就環運以宏觀的角度來看,其實我 們已經往前進了一步,就我個人而言,從來沒有一個案子在環評階段就那麼密切 的關注(據研究者 2006 年 7 月 8 日訪談稿)。
從李根政所言可以看出,當關心環境的學者與環保團體進入環評制度後,對 於台灣的環境運動歷程來看,是提早開始關切政府及企業所推出的案子,很 多民間抗爭的案子,很早就已通過環評,如:吉洋人工湖、湖山水庫,民間 往往處於救火隊一般,疲於奔命,如今環運人士進入體制內,可對於台灣未
來整體的開發案,有較宏觀及全面的思維來看待及因應。
因此環境運動的戰場提早到體制內的環評過程來操作,對於台灣環境運 動的階段來看,可說又更往前邁出了一大步。
對於台灣層出不窮的開發案,李根政又說:
我們從環評中接了案子,比較清楚台灣仍是個快速開發的島嶼,而且很多環境問 題是我們過去沒有認知到的,我們注意的環境問題都是些特定的,有特殊因緣因 為有個人在那個地方關心這件事而引爆等,從來不是計畫式的,不是處理長期累 積性就存在的問題,舉例來說像道路開闢,是公路局一直在做的事,真正源頭要 處理道路問題就要盯著交通部去研究交通問題,跟他們長期對話跟他們做監督;
另外礦業,台灣至今還一直在採礦,還有很多礦區,這採礦對環境破壞非常大,
也是大家忽略的問題,高爾夫球場開闢,工業區一直都在開發,但是卻沒有人關 注;又例如土地利用,台糖的土地在一波一波各式各樣的開發案中,從礦業到工 業區到學校一點一滴的消失,像這種區域的土地利用問題,也是環評分類中很清 楚會碰到的,讓我們從新看到台灣長期累積性的問題,應該要去關注,不是只關 注迸發出來的議題,對整個台灣島內本身環境問題應該做有系統化的了解,但民 間有沒有能量類似影子政府般的監督呢?我是很懷疑,但這是最高理想,這是 NGO 的機制(據研究者 2006 年 7 月 8 日訪談稿)。
由上述可知,李根政進入環評體制,從不斷的接到各項開發案的審查,得知 台灣仍舊處於極度開發的國家,各項大型交通及建設層出不窮21,交通單位 不斷的規劃台灣的各項交通網,這是未擔任環評委員很難事先得知及因應 的。
交通單位只考慮工程技術是否能克服,而未能全盤去考量台灣整體的環 境承載量;而長期累計性的問題且被忽略,如開礦、工業區的開發、台糖土 地利用問題、高爾夫球場興建等,李根政認為民間應該要去關心,並扮演系 統化影子內閣的角色,而要達到這種功能,民間團體的力量必須更為茁壯,
分工必須更為細緻,從較源頭的制度面來防治及預防不當的政策被推出。
21 截至目前為止(2006.1),個人收到正、副本,含括各種類型報告書共有 78 件,其中以交通、道 路建設最多計有20 件,次為工業區開發 17 件、能源 11 件、大專院校 7 件、土石採取 5 件、休 閒渡假園區7 件、住宅 3 件、礦業 2 件、水資源建設 2 件、高爾夫球場 1 件、教育訓練中心 1 件、其他2 件。如以此統計做為 NGO 著力之參考,或許應加強對交通部門、工業部門之監督工 作(李根政,2006)。
李根政(2006:4)進一部份認為:交通建設之開發,如同無底洞。道 路似乎永遠不夠多,不夠寬,不夠便利,準此邏輯,台灣必然有蓋不完的高 速公路、鐵路、公路,在人口增長率逐年下降的情況下,為什麼需要不斷擴 建道路,到底全台公路的密度要達如何才夠?令人不得不質疑,許多的工程 其實不是有沒有需要,而是牽涉到機關的存續。如果國道工程局不廢,公路 總局各種新建工程處持續存在,台灣便有蓋不完的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公 路。
而台灣的開發交通建設之所以佔多數,往往跟民眾認為交通會帶來繁榮 的觀念有密切的關係,例如公路局正在台東、屏東打通全島最後一段沒有公 路、生態豐富的海岸(台 26 線安朔至港口段),當地可說是全台灣最後的未
而台灣的開發交通建設之所以佔多數,往往跟民眾認為交通會帶來繁榮 的觀念有密切的關係,例如公路局正在台東、屏東打通全島最後一段沒有公 路、生態豐富的海岸(台 26 線安朔至港口段),當地可說是全台灣最後的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