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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CFA 對我國自由貿易港區之影響調查

5.4 政策意涵與趨勢

根據上節 ANOVA 分析結果,顯示不同部門與業者之間確實存在顯著 差異性,公部門 (財政部及所屬、與交通部及所屬) 的認知程度,均較在 第一線操作的業者來得樂觀,可能導致情勢上的誤判及無效率甚或錯誤政 策之執行。據此,本節將議題與發展情勢區分為自由貿易港區發展課題、

與 ECFA 實施後臺灣貿易擴展議題兩方向進行討論。

一、自由貿易港區發展課題

根據表 5.1 的構念,屬於自由港區發展課題的包括自由港區法令與作 業流程、關務法令與作業流程、自由港區鄰近區位功能整合、及進駐誘因 議題等。業者普遍認為自由港區應該要確實與當地產業密切結合,方有助 於產業鏈之建構及產業優勢之提升,但目前國內產業面臨的困境,需要加 強與國際的經貿來往,公部門亦須與國內相關產業確實溝通,提高產值並 提升核心技術。在關務的部分,業者在操作過程中,有感海關對於自由港 區事業之查核項目太細,降低整體國際物流之自由度;且海關要求 F 類報 單之通報人,僅限於自由港區事業單位,會導致非港區事業單位之國外貨 主產生貨物所有權被迫移轉之疑慮。如何落實境內關外,甚或以境外關外 的方式,在考量公平性及效率的前提下,排除不合宜的法令適用,對廠商 提供誘因、以提升參與與進駐意願。

由於業者認為,土地取得為一個基礎的問題,如無法先就土地法令鬆 綁,在自由港區就無法取得足夠的作業基地面積,故調查結果顯示,業界 退而求其次企盼能將鄰近加工出口區等部分特許業者納入自由港區之許可 加工營運範圍,有助於提升自由港區之發展能量;在設立法令更鬆綁的特 區以擴大貿易自由度,提供理想投資環境及實質優惠措施,吸引外資進 駐、促使產業升級轉型與增加外匯收益方面,更是一面倒地認為我國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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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正在規劃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應該提供更彈性的規範。土地徵收問題,在 不違背法規條件下,應可循租賃方式因應之;法律鬆綁則需要立法,建議 以特別條款克服之。例如,可以擇定特定區域,並在法令上整合自由經濟 示範區及航空城計畫設置條例,讓臺灣在部分區域可達到完全自由化。

進駐誘因部分,除了持續加強賦稅減免與優惠外,業者針對承攬業者 不得為收貨人的法令限制將危及我國多國籍拆併櫃(MCC)作業優勢多表贊 同,且認為若海關可進行 24 小時作業、或准許貨物先放行再後補文件,將 有助於提升業者進駐自由港區之意願;尤其是當臺灣成為亞太發貨中心 後,海關需提供配套方案針對第三收貨國海關所需的轉口證明。但對於人 力資源彈性應用部分,則認為開放仍顯不足。是以建議自貿易港區應放寬 進口人政策,開放外籍運送人可承攬及運送中轉貨、減少外勞進入自由港 區內的勞動產業工作之限制以增加出口量、同時在未來自由經濟示範區中 開放生活支持產業以增加人流量並啟動商流。

二、ECFA 實施後臺灣貿易擴展議題

根據表 5.1 的構念,屬於 ECFA 實施後臺灣貿易擴展議題範疇的包括 ECFA 對我國產業之影響、及擴展區域或貿易便捷化協定等。業者對於 ECFA 之簽署與實施持相對樂觀的態度,認為 ECFA 將有助於自由港區產業 進駐與發展;並有助於兩岸商品往來之報關、檢驗、檢疫與上架之效率。

由於本研究經兩岸專家學者參訪、座談、及深度訪談後發現,不同地區之 管理制度差異,導致各港、區、海關認證標準並不一致,尤其往來兩岸商 品上架前尚需要衛生證、產品銷售許可證、檢驗與檢疫證明,海關通關方 面亦仍存在許多限制,導致具時效性的商品因存放海關太久而喪失價值。

是以,除了逐步增加兩岸免稅商品項目外,如何利用 ECFA 取道大陸 進入東南亞市場,使臺灣、大陸產業水平垂直分工、並避免雙重課稅,成 為 ECFA 後續談判的重要課題之一。並有助於將原本 Made in China 的零組

件,加值轉型為 Made in Taiwan 的產品,提升臺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 爭力。尤其在 ECFA 架構下,應降低陸資來臺 (尤其在自由港區或是自由 經濟示範區) 的投資及營運管理資格門檻。此外,加速落實兩岸通關、質 檢的便捷性,包括兩岸通關訊息資料交換,雙方海關提早取得通關訊息進 行風險評估,讓風險低的貨物快速放行;研究及開放檢驗檢疫作業在出口 國預檢,降低檢驗檢疫作業的時間。以廈門為例,金門酒廠以 WTO 架構 模式,通過大陸檢驗檢疫主管機關認證,其貨物運送至大陸即毋須再經國 檢流程,然目前僅有以個案完成免驗之程序,未來可朝向建立兩岸共通 AEO 優質企業認證方向努力,除可避免兩岸官方認證衝突外,並有效提升 臺灣出口產業之競爭力與經營彈性。

在擴展區域或貿易便捷化協定方面,雖然除了「我國多方簽署或締結 以物流運輸為主軸的區域或貿易便捷化協定,有助於我國海空港轉型,成 為提供整合服務型供應鏈的樞紐海空港」項目,業者的認知明顯高於財政 部及所屬機構受訪者外,本構念三個問項的平均值皆高於 3.5,顯示 216 未 受訪者普遍認同「簽署 ECFA 有助於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更多區域或貿易 便捷化協定 (如 TIFA),並擴展大陸以外的世界各國市場」、及「ECFA 實 施後,若未能同時加入其他區域性貿易協定 (RTA),將導致我國輸出過度 集中於大陸市場」。政府應與大陸在與其它國家簽定互惠方面取得共識,

大陸雖然是未來的主要市場,但是過度的依賴將有礙國內產業的發展,是 以我國經濟比重應適當比例於各外銷國家,更積極加入其他經濟體系組 織,就自由貿易港區周邊產業或服務業提供更進一步之市場開放措施,甚 至是 WTO plus 模式,ECFA 簽署後,一些與中國在經貿合作有困難或有障 礙的國家,如:日本等,可藉由與我國經貿業者做生產,再將產品銷往中 國,以享受 ECFA 的利益,如此可強化臺日的產業合作,強化後續 ECFA 服務與貿易協議、臺星、臺紐經濟合作協議及 TIFA 協議之簽署甚至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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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T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