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亞太地區重要競爭國家自由貿易區發展
3.6 自由貿易協定發展情形
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意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 體或主權國家,藉由降低彼此關稅、或減少其他規費,或排除妨礙彼此進 行自由貿易的障礙,進而促進彼此貿易活動之協定,依其促進經濟整合程 度,又可分成「優惠性貿易」、「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 市場」、「經濟同盟」等型態。相較於 WTO 在多邊貿易自由化談判的緩慢 結果,各經濟體遂尋求在雙邊架構下,進行雙邊或區域型的經濟整合,例 如涵蓋美洲三十四個國家的美洲自由貿易區(FTAA)、歐盟(EU)、北美自由 貿 易 區 (NAFTA) 、 南 錐 共 同 市 場 (MERCOSUR) 、 中 美 洲 共 同 市 場 (CACOM)、安地諾集團(ANDEAN GROUP)…等。形塑自由貿易區的前提 便是簽署雙邊或多邊的 FTA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2)。
一、全球及東亞區域經濟整合趨勢
全球化是 20 世紀末世界政治、經貿發展中一顯著趨勢,此趨勢廣泛影 響主要經濟市場以外的全球各領域。近年來,全球化經濟活動趨向區域化 整合方式發展,主因為各國間貿易活動因市場開放,競爭更為白熱化,所 衍生之問題日益增加,為消弭貿易衝突,各國間紛紛興起聯盟、整合之共 識。全球各國簽署的 RTA,包括 FTA、經濟整合協議(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 EIA)、關稅同盟(Custom Union, CU)、部分貨物關稅減讓協議 (Partial scope FTA, PTA)等,目前已生效之 FTA 共 319 個,已簽署及洽簽中 的共 511 個,如圖 3.3 所示(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2012)。
56 資料來源: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2012)
圖 3.3 全球各區域性經貿組織
過去 10 年來,由於 WTO 所推動的杜哈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進展十分緩 慢,各國為了協助廠商拓展市場,並強化國家整體競爭力,已逐漸將貿易 政策的重心,轉為推動洽簽雙邊或複邊之 FTA 或經濟合作協定(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ECA)。其中,東亞地區為目前全球洽簽經濟合作 協定最多的區域之一,如美國主導之 TPP,及東協國家倡議之「東協區域 廣 泛 經 濟 夥 伴 架 構 (ASEAN Framework for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等,RCEP 是由東協十國發起,邀請中國、
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共同籌組「10 加 6」,意即東協加 六,通過削減關稅及非關稅壁壘,建立 16 國統一市場的自由貿易協定。RECP 將自 2013 年開始推動自貿談判,目標在 2015 年底完成,若順利談成,它 將涵蓋約 35 億人口、占全球總人口的一半,GDP 總和將達 23 兆美元、約 佔全球年生產總值的 1/3,所涵蓋區域也將成為全球最大的自貿區。而我國 競爭對手國如韓國、日本等,除競相對外洽簽經濟合作協定外,彼此間亦
積極推動簽署經濟合作協定(ECFA 網站,2012)。東亞包括新加坡等 12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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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4 東亞貿易國推動區域整合的進程
自由貿易區 預訂達成期程
東協+日本 EPA 2018 年 91%貨品0%
東協+澳紐 FTA 2020 年 96%貨品0%
東協+印度 FTA 2013 年-2016 年間將相互調降 80% 貨品進口關稅 日本+越南 EPA 2019 年佔雙邊貿易總額 92%之貨品0%
ASEAN+3(中國大陸+日本+韓國) 持續進行政治對話
ASEAN+6(中國大陸+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印度)持續政治對話
資料來源: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2012)
另外,由東南亞國協(ASEAN)及中國大陸組成的自由貿易區已於 2010 年元月正式啟動,成為當前全球涵蓋人口最多的自由貿易區。澳大利亞前 總理陸克文及日本前首相鳩山由紀夫先後提出亞太共同體及東亞共同體等 概念;APEC 會員體倡議成立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FTAAP 希望將擁 有超過 27 億人口的 21 個會員體整合成一個自由貿易區,依 2009 年統計資 料,其貿易量占全球 43.7%,GDP 更占全球 54.2%,如果整合成功,將成 為全球最大的單一自由貿易區。而新加坡、紐西蘭、汶萊及智利等四國共 同簽署 TPP,這些都是著眼於東亞地區的未來經濟發展潛力而規劃不同形 式的自由貿易協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2011)。
目前亞太地區各國對 FTAAP 並未形成共識,各會員有各自經濟整合之 規劃與目標,如中國傾向支持以「東協加三」為基礎,建制東亞自由貿易 區;日本傾向支持兼顧「東協加六」的全方位發展,以降低中國的影響;
東協則以成立東協經濟共同體為優先,並將成立時間由 2020 年提前至 2015 年完成。此外,南韓也有其規劃的東北亞自由貿易網絡,因此亞太地區呈 現 FTA 激增,而且個別 FTA 之間差異極大的現象,此一情勢發展使得亞太 國際貿易環境複雜化、同時增加不少交易成本。
TPP 係由新加坡、紐西蘭、汶萊及智利等四國於 2005 年 6 月共同發表 簽署之聲明,協定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陸續生效。並原則規範於 2015 年 前達成零關稅之目標。TPP 之特點係列有開放參與之條款,即「本協議開 放給任何 APEC 會員及任何國家加入,前提是全體簽署國同意該經濟體或 該國加入」。美國、澳洲、秘魯及越南四國於 2008 年 9 月下旬陸續宣布加 入 TPP 擴大談判。馬來西亞、墨西哥、加拿大與日本已加入 TPP 談判,使 得 TPP 成員數擴增至 12 個會員,此外,表態有意參與談判的經濟體還包括 及菲律賓、寮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泰國等。
TPP 強調全面及快速調降關稅,加入成員必須準備於短期內逐步消除 關稅。首先在農業方面,在 ECFA 與臺星 FTA 中,農業均非談判重點,臺 紐 FTA 雙方關注之農業項目亦有限,但未來 TPP 則截然不同。TPP 成員中 例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智利與越南等,均為農業出口大 國,未來臺灣農業必須做大幅之開放。在工業方面,我國目前工業產品平 均關稅雖然只有 4%,低於大多數 TPP 現有成員,未來在彼此開放市場下,
工業部門整體必然受益;但仍有少數項目,例如汽車、成衣及食品等,未 來也會面臨開放的壓力,政府也應該預作準備。
TPP 協定在服務貿易市場與投資領域開放程度也不低,我國服務業雖 然在加入 WTO 時已大幅開放;但仍有一些產業,例如教育、醫療、金融等 為外國期待可以進一步開放的項目,這些項目也是未來臺灣所面臨的開放 壓力。未來 TPP 協定除了強調市場開放外,也強調各國國內法規的調整與 制度的接軌。重要項目包括金融電信法規之改進、公營事業之規範與改革、
郵政保險之適用範圍、電子商務法規、資訊流及人才流的自由移動、政府 採購制度之進一步開放,政府宜及早因應規劃 (劉大年,2013)。
而美國與歐盟「跨大西洋貿易暨投資夥伴關係」(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是要藉由互相削減關稅並融合產業法規,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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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企業效率並促進貿易,刺激經濟成長。據美國商會估計,完成這項協定 後,五年內將使歐、美雙邊貿易額由目前每年約 1 兆美元,至少再增加 1,200 億美元。涵蓋農業、投資、服務、能源、原物料、市場通路、政府採購及 金融服務等多項議題,未來的挑戰主要是在食品安全及農業法規方面。歐 盟要求食品生產廠商須證明各種食品添加物的生產方式安全無虞,而且歐 盟對經過基因改造的農產品也嚴格限制。不過美國法規對製藥、醫療及金 融業的管理較歐盟嚴格。
中國大陸於 1996 年成為東協全面對話伙伴,與日本、韓國通過東協加 三會議與東協成員國進行協商對話。印度與東協自 2001 年開始自由貿易談 判,於 2009 年 7 月 17 日敲定 FTA 最終文案,該協定正式簽署之後,已於 2010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2009 年東協及澳洲、紐西蘭的經濟部長在泰國 舉行會議且簽署東協-澳洲-紐西蘭自由貿易區協(AANZFTA Agreement)。
AANZFTA 協 定 對 東 協、 澳洲 及紐 西蘭 而言 , 係 第一 個區 域對 區域 的 FTA。關稅調降部分,2010 年 1 月 1 日起逐步實行,預計在 2015 年全面調 降至零關稅;東協的四個新進成員(柬埔寨、寮國、緬甸及越南)則有較長 的緩衝期。
二、東亞區域經濟整合趨勢對我國之影響
1. 韓國與東協、星國、智利簽 FTA 對我國出口影響,參見表 3.5。
韓國-東協 FTA 於 2007 年 6 月生效後,我國對東協 10 國出口成 長率由 20.1%降為 11.8% ,韓國之成長率則由 16.6%升為 24.0%。韓國
-新加坡 FTA 於 2006 年 3 月生效後,我國對新加坡出口成長率由 20.4%降為 13.2%,韓國成長率由 20.9%提高為 30.1%。
表 3.5 韓國與東協、星國、智利簽 FTA 對我國出口影響
2007-2008 2001-2003 2004.4(生效)
2004-2008 2003-2005 2006.3(生效)
2006-2008 臺灣 20.1 11.8 -5.2 10.9 20.4 13.2
2003-2008 2004-2006 2006.7(生效)
2007-2008 2005-2007 2007.11(生效)
2008 臺灣 9.9 15.8 16.6 5.7 16.2 -5.6
韓國 2.5 11.2 7.8 22.5 8.2 15.2
資料來源: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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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現階段推動參與經濟整合之策略
為因應國際間各國簽署 FTA 及 RTA 之行動日趨積極,我國亦積極在 WTO 架構下依循 WTO 原則,展開與其他國家洽簽 FTA 或 RTA 的努力。
除已分別與巴拿馬、尼加拉瓜、瓜地馬拉簽署雙邊 FTA 之外,並與薩爾瓦 多及宏都拉斯共同簽署「臺薩宏自由貿易協定」,為我國與友邦簽署並生 效的第 4 及第 5 個自由貿易協定。同時,由於 WTO 杜哈回合談判停滯不 前,東協加一已於 2010 年 1 月 1 日生效,韓國與歐盟、美國的 FTA 已於 2012 年生效,為維持我國際競爭力,避免在區域整合潮流中被邊緣化,我 國除與中國大陸簽署 ECFA 之外,亦持續積極推動與美、日、歐盟、新加 坡及東協國家等主要貿易夥伴洽簽 FTA。
另一方面,為因應此波經濟整合趨勢,經濟部正推動以下政策,以排 除我國參與整合之障礙,並創造有利產業發展之環境:
1. 採取務實作法,與重要經貿夥伴啟動洽簽 ECA,以利我國逐步調整經 貿體制,以及讓產業在衝擊較小的情況下,逐步調適:新加坡及紐西 蘭為我國重要貿易夥伴,我國與紐西蘭已於 102 年 7 月 10 日簽署臺澎 金馬個別關稅領域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議,並持續與新加坡等貿易夥 伴展開 ECA 之談判,進展良好;鑒於星、紐二國是東亞區域中簽署 ECA 最積極的國家之一,且其貿易體制甚為自由化,與其簽署 ECA 將有助我國體制規範與國際接軌,為我進一步融入區域經濟整合,提 供有利條件。
2. 以可行性研究逐步創造有利條件:許多國家在決定是否展開洽簽 FTA 前,通常先透過進行個別研究與共同研究,以評估洽簽 FTA 可能創造 之經貿利益,並據以評估是否正式展開談判。目前我國循此方式推動
2. 以可行性研究逐步創造有利條件:許多國家在決定是否展開洽簽 FTA 前,通常先透過進行個別研究與共同研究,以評估洽簽 FTA 可能創造 之經貿利益,並據以評估是否正式展開談判。目前我國循此方式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