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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AIFTA 的制度性發展及其評估

第四節 整體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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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在架構協定簽署後有所長足。

第四節 整體評估

從架構協定、貨品貿易協定到服務業貿易暨投資協定,前三節概述了 2002 年至今AIFTA 的制度發展。本節將進入對 AIFTA 發展的評估,評估將從四個面 向出發,首先就其發展進程進行評估,然後則分別從協定內容、經濟效果、戰略 效應等三個面向出發,審視 AIFTA 的發展,最後則標示出其實施及更進一步發 展,所可能面臨之挑戰。

壹、發展進程的評估

AIFTA 以發展全面性的經濟合作關係為目標,這遠超過傳統以貨品貿易為 主的FTA。其採取循序漸進的策略加以達成,為爭議較少的產品設有早收清單,

先進行貨品貿易談判,再進行服務業貿易暨投資談判;其降稅模式亦採取階段式 降稅,並根據產品性質以及締約國發展程度設定不同的降稅時程。

東、印雙方在進行貨品貿易談判之時,屢因原產地原則、負面清單涵蓋範圍、

農產品議題,發生歧見,進而導致自由化談判、實施時程延後。導致此一局面的 癥結有三:其一,在 AIFTA 實施前,印度的關稅稅率普遍較高,因此相同的關 稅自由化承諾與目標對於印度而言負擔較大。其二,東協的 FTA 網絡的發展以 及與區域生產網絡的整合程度,是大幅領先於印度的。尤其,ACFTA、AKFTA 等協定陸續完成之後,印度一方面擔心東協其他協定夥伴的產品將取道東協,以 較為優惠的關稅待遇進入印度,另一方面則必須面對在東協市場中的激烈競爭。

這些顧慮使印度與東協間在原產地規則、關稅自由化涵蓋範圍與幅度上的歧見更 難調和。其三,談判過程中,印度在產業部門間的利益取捨,必須承受來自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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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會的龐大壓力。52最後,AIFTA 貨品貿易協定的談判結果是明顯有利於東 協的,這一方面是由於在2008 年金融風暴的衝擊下,印度希望加快與亞太地區 的整合,因而對選擇對東協讓步,另一方面則是印度希望透過在貨品貿易談判中 讓利,以換取在服務業貿易談判中的成功。

相較於貨品貿易談判,印度更重視、期待的是服務業貿易自由化所蘊藏的巨 大潛在利得。然而,服務業貿易暨投資談判並未如印度所願順遂進行,循序漸進 的談判模式限縮了印度議價能力的運作。由於擔心國內勞動市場遭受衝擊,尼、

泰、菲等國激烈反對印度有關自然人移動之自由化的請求,已然完成的貨品貿易 談判反使印度無法以貨品貿易自由化承諾為籌碼,換取東協國家在服務業貿易自 由化談判中的讓步,使得 AIFTA 服務貿易暨投資協定的談判進度,一延再延,

最終得利於中國大陸─東協關係的連帶影響,在2012 年年底達成協議,也成為 中國因素牽動印度對外動向的一項例證。此外,AIFTA 服務業貿易艱難的談判 經驗,也改變了印度往後的 FTA 談判策略,不再採取循序漸進的模式,轉而採 取一次到位的模式。

綜觀 AIFTA 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暨投資協定兩次談判經驗,其協議的達成 皆與外部情勢的連動影響有關,回應外部情勢的策略性考量,在兩次談判中皆超 越對於經濟損失的顧忌,在關鍵時刻成為決定AIFTA 發展進程的首要因素。換 言之,AIFTA 貨品貿易、服務業貿易暨投資談判之所以在數度陷入僵局後能順 利達成,並不是由於東、印雙方對於彼此自由化承諾所將帶來之經貿利得感到滿 意,而是為達成更廣大之全球、區域戰略目標,而在經貿利得的追求上進行妥協。

       

52 Harilal 的研究提及由於相似的地理、農業氣候條件,印度南方地區相當擔心 AIFTA 對印度農

業部門所造成之衝擊,因此對於AIFTA 的劇烈反對聲浪。Shekhar 則提到,來自印度南方的農業

團體遊說、極端保護主義,加上印度聯盟式的執政團隊組成,是AIFTA 談判困難的原因之一。

K.N. Harilal, “ASEAN-India Free Trade Area Noises of Dissent from Deep South,” State Planning Board Occasional Paper (Feb. 2010). Vibhanshu Shekhar, “Spoilers in the ASEAN-India Free Trade Agreement,” IPCS Paper, No. 2280 (28 April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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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協定條文的評估

為使雙邊、區域貿易自由化,能夠成為多邊貿易自由化之助力,而非阻力,

WTO 為 RTA 設立了若干規範,來確保其自由化之深度與廣度。而該些標準也多 被用以衡量雙邊、區域經貿協定之經濟品質。其中包括,1994 年 GATT 第 24 條、

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以及 GATS 第 5 條。

在規範貨品貿易的自由化方面,根據 1994 年 GATT 第 24 條,符合 WTO 規 範之RTA,其對外不應提高對非協定國之貿易障礙;其對內則應在合理時間內,

在實質包含所有貿易的範圍內,達成貿易障礙的消除。所謂合理時間內,通常以 十年為期;而實質包含所有貿易,WTO 並未設有明確標準,依據目前貿易實踐,

至少需涵蓋85%之關稅稅目以及所有主要產業部門,方符合標準。53然而,對於 開發程度較低成員國之RTA,WTO 亦提供另一個可適用的規範選項,即授權條 款。根據該條款第三項規定,適用該條款會員間的協定,其對外不得提高對非協 定國之貿易障礙,其對內應進行貿易障礙之降低。與GATT 第 24 條不同的是,

其並未對貿易障礙減免之產品涵蓋範圍、幅度與時程進行強制性的規範。

根據 AIFTA 的 WTO 通知書(notification)54,AIFTA 貨品貿易協定屬於以授 權條款為法律依據的協定。由於東協十國與印度皆為發展中國家,因此可以選擇 適用,授權條款之規範。AIFTA 貨品貿易協定下,在十年內完成關稅障礙消除 之產品涵蓋範圍,僅達75 至 80%的關稅稅目。雖然依據授權條款的規定,AIFTA 是一符合WTO 規範的條款,然而與其他亞洲地區的協定相比,AIFTA 之開放程 度仍是相對低的。

       

53 關於實質包含所有貿易所應涵蓋之關稅稅目比例,WTO 尚未有明確規定,各國實踐也不相

同,例如,歐盟、日本等國認為應以90%為標準,澳洲則認為至少應達至 95%,而學者 Wignaraja,

則曾以85%為標準,來判斷印度、中國大陸 RTA 的開放程度及其品質,協定中承諾在十年內完

成關稅消除之稅目達至85%者,便視做為符合 WTO 規定之協定。Shintaro Hamanka, “Anatomy of South-South FTAs in Asia: Comparison with Africa, Latin America, and the Pacific Islands,” ADB Working Paper, No. 102 (Sept. 2012), pp. 6-7; Ganeshan Wignaraja,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ndia: Commercial Policies in the Giant,” ADB Working Paper, No. 83(June 2011), pp. 20-22.

54 WTO Doc. WT/COMTD/N/35/Add.1 (31 May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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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範服務業貿易的自由化方面,GATS 第 5 條則規定,CEP 下服務業貿易 的自由化,必須符合實質部門涵蓋、消除所有實質歧視兩個要件。所謂實質部門 涵蓋意指,服務業貿易的自由化必須涵蓋多數的服務業部門、大部分的服務貿易 額,且不得預先排除任一模式的服務貿易。消除所有實質歧視,則包括消除既有 之歧視性措施,以及禁止設立新的歧視性措施。55然而,對於開發中成員國之 RTA,GATS 亦提供另一個可適用的規範選項。GATS 第 5 條第 3 款賦予開發中 國家間的協定,較大的彈性。56

目前,AIFTA 的十一個締約國尚未公布其甫簽署之服務業貿易暨投資協定。

因此尚無法進行評估。不過就印度與東協國家之服務業整合經驗來說,其服務業 貿易自由化協定通常是有限、不完全的。舉例而言,消除所有實質的歧視是服務 業自由化的一大要件,然而印度與新加坡的協定,僅選擇性地開放三家新國銀行 赴印設立分公司,而非向所有銀行業者開放。57

此外,政府採購透明度、貿易便捷化、貿易與投資、貿易與競爭等四個合稱 為新加坡議題的項目,也時常被用做衡量 RTA 自由化程度的標準之一。58就 AIFTA 而言,其貨品貿易協定設有關務程序的相關規範,此即為貿易便捷化的 相關條款;並且,隨服務業既投資協定的已制定完成,投資項目亦將納入AIFTA 的涵蓋範圍中。

參、經濟效果的評估

根據一般均衡模型的模擬分析,AIFTA 貨品貿易協定的實施,將會為印度、

       

55 GATS 第 5 條第 1 款。

56 GATS 第 5 條第 6 款、第 3 款第 2 項。

57 Shadan Farasat, “India’s Quest for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Challenges Ahead,”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 42, No. 3(June 2008), pp. 448-450; Debashis Chakraborty, Pritam Banerjee and Dipankar Sengupta, “The Trajectory of the Indo-ASEAN Trade,” pp. 158-159.

58 Wignaraja 便以新加坡議題,為衡量中國大陸、印度經貿協定品質的指標之一。請見,Ganeshan Wignaraja, “Economic Reforms, Regionalism, and Exports: Comparing China and India,” East-West Center Policy Studies (2011), No. 60, pp. 53-56; Ganeshan Wignaraja,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 and India: Commercial Policies in the Giants,” pp. 20-21,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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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國家帶來,配置效率、貿易條件、進出口貿易額與價格、生產要素需求與價 格、國內生產毛額的變化。

對印度而言,AIFTA 實施預計會帶來五項影響。其一,其進口關稅收入將 會減少甚或取消。其二,其出口價格會下跌,進而造成貿易條件的惡化。其三,

在配置效率能夠有所提升的情況下,AIFTA 仍有可能透過促進自由化、市場准 入,帶來福利的提升。因此,印度應妥善應用自東協進口的中間財,致力於改善 生產要素的分配,創造規模經濟效果,並提升配置效率。其四,在對東協貿易方 面,出口的成長率低於進口成長率,貿易收支持續惡化。其五,雖然東協進口的 增加對印度國內生產造成衝擊,然而,印度的國內產出整體是上升的,對生產要 素的需求也上升,其要素報酬也隨之上升。不過,勞動力的需求卻是例外,根據 模擬分析,AIFTA 實施後,印度的技術勞工、非技術勞工失業率將分別升高 7.6%、4.9%。59

對東協而言,AIFTA 實施為不同發展程度的國家帶來不同的福利效果。

AIFTA 的實施後,馬、新、泰等較大、較先進東協國家的福利、生產值皆會上 升。一方面,其印度的市場准入有所提升,因此帶來福利的上升,泰國尤其如此。

此外,新加坡由於貿易自由化程度較高,因此在 AIFTA 中僅須就六項產品進行 減讓,而印度減讓的廣度與幅度則較大。另一方面,即便印度進口增加,其國內

此外,新加坡由於貿易自由化程度較高,因此在 AIFTA 中僅須就六項產品進行 減讓,而印度減讓的廣度與幅度則較大。另一方面,即便印度進口增加,其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