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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AIFTA 的制度性發展及其評估

第二節 AIFTA 貨品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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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AIFTA 貨品貿易協定

AIFTA 架構協定於 2003 年 10 月、2004 年 7 月完成簽署並生效。其締約國,

包括東協十國與印度,隨即依架構協定所規定之時程安排,展開貨品貿易自由化 的談判。然而,由於談判各方在原產地原則、負面清單等議題上立場歧異,談判 進度數度延宕;原訂2005 年 6 月完成之談判,直至 2008 年 9 月方達成協議,並 於2009 年 8 月完成貨品貿易協定的簽署。以下將簡述 AIFTA 貨品貿易協定的談 判過程及期間所發生之爭議,並對其談判成果,即貨品貿易協定之內容,進行分 析。

壹、協定談判過程概述11

東協十國與印度於 2004 年啟動貨品貿易的談判,但談判進程並不順遂。導 致談判前期進度落後的主因是,東、印雙方在原產地原則問題上的意見分歧。東 協希望採用 40%的區域價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 RVC)做為決定產品原 產地的唯一標準。然而,印度則認為,區域價值含量計算方法下,區域價值含量 的提高並不一定是因為區域內的加工過程提升了產品的價值,也可能是因為區域 內外要素報酬水準的差距導致生產成本的提高;因此應採行關稅稅則號列變更 (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CTC)和區域價值含量雙重標準來決定產品之原產 地,其與泰、新、南亞的協定便是採用該法。由於雙方在原產地原則問題上僵持 不下,東協於2005 年 9 月提議將協定實施的日期由 2006 年 1 月延至 2007 年 1        

11關於東、印雙方在AIFTA 原產地原則談判中所採取之立場、議價行動及其對 AIFTA 貨品貿易

談判之影響。請見,Julien Chaisse, Debashis Chakraborty, and Biswajit Nag, “The Three-Pronged Strategy of India’s Preferential Trade Policy,” Connecticu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6 No.2 (2011), pp. 430-433; Debashis Chakraborty and Dipankar Sengupta, “Integration Experience and Trade Performance of the Indo-ASEAN FTA: learning by doing to live up to great expectations,” in Philippe Gugler and Julien Chaisse eds., Competitiveness of the ASEAN Countries: Corporate and Regulatory Drivers(Northhampton, Mass.: Edward Elgar, 2010 ), pp. 220-221; Debashis Chakraborty, Pritam Banerjee and Dipankar Sengupta, “The Trajectory of the Indo-ASEAN Trade: FTA and Beyond,”

Taiwanese Journal of WTO Studies, Vol. 20(September 2011), pp. 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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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並取消早收計畫的實施。這對於印度產業衝擊甚大,因為商品貿易協定的延 後,也間接推遲了服務業貿易暨投資協定談判的啟動。最後雙方達成協議,採用 目次轉換(Change in Tariff Subheading, CTSH)、35%區域含量雙重標準做為決定 AIFTA 中貨品原產地的依據。

繼原產地原則爭議之後,東、印雙方針對負面清單之涵蓋範圍與品項所進行 的漫長議價,是導致談判進度更進一步落後的原因。爭執的起點主要在於,東協 認為印度所願提供之市場開放程度不夠高,其負面清單涵蓋範圍過大,且包含棕 櫚油、咖啡、胡椒、茶等東協重要出口品項。在漫長的議價過程中,東協數度操 作其負面清單並不惜中斷談判,藉此向印度施壓,使其降低乃至於取消對其國內 產品之保護,做出更廣、更深的貿易自由化承諾。

印度最初提出的排除清單涵蓋了 1,414 項產品。東協方面表示,這涵蓋了 44%

的雙邊貿易,因此,希望印度將清單降至500 項產品,並允許東協國家各自提出 獨立的排除清單。2006 年年初,印度將排除清單降至 991 項。然而,談判仍於 同年三月中斷,因為印度農業部計畫將胡椒、橡膠、棕櫚油、咖啡、茶等農產品 加入清單中,而東協,尤其是 Cairns 團體成員卻希望印度將這些產品的關稅降 至0%。另外,東協也提出以國家為單位的敏感產品清單,其中包含 2900 項產品,

其中有 500 項被列為高敏感性產品。東協的提議成功迫使印度重新提出一包含 854 項產品的清單。然而,印度也提出對棕櫚油、胡椒、茶、咖啡實施關稅配額 (Tariff Rate Quotas, TRQs)的要求。2006 年 7 月,東協方面宣布,由於印度不願 開放其市場,將暫停AIFTA 的談判。

2006 年 8 月,雙方恢復談判。此時,印度已將排除清單減至 560 項,並將 精煉棕櫚油、棕櫚原油、紅茶、胡椒的進口關稅從90、80、100、70%降至 60、

50、50、50%。東協也將其列於排除清單中之產品減少至 600 項。稍後(2006 年 12 月),東協又策略性地將之增加至 1000 項,印度因此將清單產品降至 490 項。

但東協對此仍不為所動,並表示,印度以15 年為期將若干特定產品類別之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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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至5%的提議仍令人難以接受。最後,雙方終於在 2007 年 1 月達成協議,同意 負面清單不應超過雙邊貿易的5%。這使印度得以維持 490 項的排除清單,但印 度也作出讓步,同意再 2022 年前將棕櫚油、胡椒、茶等敏感性產品關稅由 90 至100%減讓至 50 至 60%,並將敏感清單從 709 減至 550 項。

2007 年 8 月,談判再度暫停,因為尼、越、汶、馬強烈反對印度將棕櫚原 油、棕櫚精煉油、咖啡、茶、胡椒列為特殊產品,並提議印度應將棕櫚油的關稅 降至30%,茶、咖啡、胡椒降至 20%。2008 年年初,雙方恢復談判,並於 8 月 達成協議。雙方同意,印度的排除清單將包含288 項產品,其中包括,椰子、香 料、小麥、玉蜀黍、稻米、加工食品及橡膠。但印度必須在2018 年以前將棕櫚 精煉油、棕櫚原油、胡椒、紅茶、咖啡的關稅,從90、80、70、100、100%減讓 至 45、37.5、50、45、45%。12此時適逢國際金融海嘯,歐美國家服務業需求萎 靡,印度的服務業出口大受衝擊,印度因此將重心擺在與亞太地區的經濟整合,

這也是東協、印度雙方能在此時達成協議,完成貨品貿易自由化談判的重要原 因。13

貳、協定內容分析

原訂於 2005 年 6 月完成之貨品貿易談判,遲至 2008 年 9 月方達成協議,並 於2009 年 8 月 13 日完成簽署,隨後於同年 8 月 19 日,依據 1994 年 GATT 第廿 四條第七款第一項、GATS 第五條第七款第一項以及授權條款第四款第一項,知 會WTO。以下將就 AIFTA 貨品貿易協定中關稅減讓承諾、原產地規則等重要條 款,進行分析。

       

12關於東、印雙方在AIFTA 負面清單談判中之折衝樽俎。請見,Debashis Chakraborty and Dipankar Sengupta “Integration Experience and Trade Performance of the Indo-ASEAN FTA,” pp. 221-222;

Debashis Chakraborty, Pritam Banerjee and Dipankar Sengupta, “The Trajectory of the Indo-ASEAN Trade,” pp. 143-145.

13 Sanjana Joshi, “Be there for Asean to gain in long-run,” Economic Times, March 17, 2009, at <

http://economictimes.indiatimes.com/opinion/guest-writer/be-there-for-asean-to-gain-in-long-run/articl eshow/4273825.cms> (accessed on 2013/12/22)

品(Sensitive Track)、特殊產品(Special Products)、高敏感產品(Highly Sensitive Lists) 以及排除產品(Exclusion List)等五類,各自適用不同的關稅調降時程與幅度。而

資料來源: Annex 1.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 under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Association of the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14 關於十一個締約國在協定中所承諾之關稅減免範圍、幅度與時程,請見貨品貿易協定,第四

章、附件A。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 under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Association of the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t <

http://www.commerce.gov.mm/images/stories/roo/asean_india_agreement.pdf > (accessed on 20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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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敏感產品方面,則依產品基礎稅率適用不同的降稅幅度規定。對於基礎稅 率高於5%的敏感性商品,印度、汶、尼、馬、新、泰,印度與菲律賓,柬、寮、

緬、越等三組國家,必須分別於2016、2019、2021 年年底前,逐步將關稅調降 至5%的水準。對於基礎稅率等於 5%的敏感性商品,締約國可將其中 50 項產品 的稅率維持在原來的水準;其餘者,汶、尼、馬、新、菲與 CLMV 國家,分別 必須在2016、2012 年年底,調降至 4%。對於基礎稅率為 4%的敏感產品,印與 汶、尼、馬、泰,印度與菲律賓,柬、寮、緬、越等三組國家,則分別必須於,

2019、2022、2024 年年底前達成零關稅。(見表 5-2)

印度對棕櫚原油、棕櫚精煉油、咖啡、紅茶、胡椒等農產品市場的開放承諾,

是 AIFTA 貨品貿易談判的一大爭議。最後,東、印雙方同意,將產自印度的上 述五類農產品獨立出來,列為特殊產品,並就其降稅時程進行規定。印度的棕櫚 原油、精煉油、咖啡、紅茶、胡椒等五項產品,必須在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12 月 31 日前,逐年進行降稅,從 80、90、100、100、70%的關稅水準,調降 至37.5、45、45、50%的水準。(見表 5-3)

在高敏感產品與排除產品方面,高敏感產品則被分為三個類別,各自適用不 同的關稅減讓承諾。尼馬泰、菲、柬越,分別承諾在2019、2022、2024 年年底,

將類別一之高敏感產品關稅調降至50%,類別二、三之關稅則分別調降 50、25%

的幅度。(見表 5-4)另外,東協、印度各自尚有約 500 項產品列於排除清單中。

此類產品毋須進行任何關稅減讓,但須每年進行審視。

就其整體降稅模式(modalities)而言,東協─印度貨品貿易協定,將計畫進行 關稅減讓的產品分為一般、敏感、特殊、高敏感、排除等五個類型,分別適用不 同模式與幅度的降稅承諾。而其締約國依其發展程度之差異,大抵分為印度與 汶、尼、馬、新、泰,印度與菲律賓,印度與 CLMV 國家三組,適用不同的降 稅時程安排;其中,CLMV 國家由於發展程度較低,享有特殊且差別待遇,適 用較低的開放程度、較長的降稅時程。

資料來源: Annex 1.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 under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Association of the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1166A2)》(臺北:外交部/經濟部國貿局委託,2010 年),頁 67。David Chin Soon Siong, “ASEAN’s Journey Towards Free Trade,” in Chin Hong Lim ed., Economic Diplomacy: Essays and Reflections by Singapore’s Negotiators (Singapore: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2010), p. 234.

資料來源: Annex 1.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 under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Association of the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資料來源: Annex 1.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 under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Association of the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IFTA 貨品貿易協定中便規定,凡符合協定中完全取得或生產(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規定,或實質轉換(substantial transforming)之締約國進口商品,將被視 為AIFTA 之原產商品(originating goods),並適用 AIFTA 所提供之優惠關稅待遇。

18

產地規則。Article 7 and Annex 2 of 2009 ASEAN-India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

18 請見,Rules 2 of Rule of Origins for AIFTA。

19 徐遵慈,《印度與東協、韓、日、中洽簽 FTA 對我之影響與我因應策略之研究》,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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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種植、飼養、獵捕、採集於 AIFTA 締約國境內之動植物、礦物、其他自然 物質及其產品,以及,透過符合國際法方式取得之海洋資源及其產品等。20 而所謂實質轉型規定是指,若非完全取得或生產,且製造生產過程涉及兩國 貨量國以上時,則該貨品原產地為最終使其產品內容產生實質轉型的所在國。貨 物實質轉型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三,關稅稅則號列變更(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 cation, CTC)、區域價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 RVC)以及特定製造加工過程 (Specified Manufacturing Process, SP)。21AIFTA 貨品貿易協定便是採取六位數關 稅稅則號列變更、35%區域價值含量兩標準來認定實質轉型商品之原產地的。換 言之,若締約國之進口品,並非完全取得或生產者,其必須同時符合,目次變更 的標準,並具有35%以上之區域價值含量,方可被認定為 AIFTA 之原產商品,

括,種植、飼養、獵捕、採集於 AIFTA 締約國境內之動植物、礦物、其他自然 物質及其產品,以及,透過符合國際法方式取得之海洋資源及其產品等。20 而所謂實質轉型規定是指,若非完全取得或生產,且製造生產過程涉及兩國 貨量國以上時,則該貨品原產地為最終使其產品內容產生實質轉型的所在國。貨 物實質轉型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三,關稅稅則號列變更(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 cation, CTC)、區域價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 RVC)以及特定製造加工過程 (Specified Manufacturing Process, SP)。21AIFTA 貨品貿易協定便是採取六位數關 稅稅則號列變更、35%區域價值含量兩標準來認定實質轉型商品之原產地的。換 言之,若締約國之進口品,並非完全取得或生產者,其必須同時符合,目次變更 的標準,並具有35%以上之區域價值含量,方可被認定為 AIFTA 之原產商品,